一般企業的勞動者犯罪,
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可以,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職人員犯罪
是否一律開除公職?
答:本文所指的公職人員主要包括國家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聘用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等,對于判處刑罰的,不同身份的公職人員以及不同的處罰種類都會導致不同的處理結果,有的必須開除公職,有的依然可以保留公職,下面將具體分析。
公職人員犯罪后,如果被確定為無罪或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免予刑事處罰的,具體包括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法院判處(改判)無罪或判處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等幾種情形,均沒有要求“開除公職”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相關黨政紀的規定,將按相應規定進行處分,是否開除公職需要所在單位根據所在單位內部掌握的處分尺度決定。
然而,對于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作出開除公職決定,但是也有例外。刑罰具體包括“罰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其中包括判處緩刑和實體刑,需要明確的是被判處緩刑并不等于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和免予刑事處罰。判處緩刑和實體刑都屬于被判處刑罰,一般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依法必須開除公職的
1、行政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十七條以及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公務員參照執行的通知》(中紀發〔2013〕4號)的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span>
2、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法發[2009]61號)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是指人民法院行政編制內的人員。人民法院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參照本條例執行。人民法院聘用人員不適用本條例。根據本條規定,工勤人員不在規范之內。
根據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3、檢察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根據2016年修訂的《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檢察人員,是指檢察機關具有公務員身份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 對檢察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的紀律處分,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4、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根據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參照執行的通知》(監發〔2008〕3號)的規定,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5、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條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此,上述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予開除處分。
6、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2012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條以及人事部、監察部《關于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的通知(自2007年6月1日執行)的規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span>
7、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span>
該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對機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執行。機關工勤人員應該包括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等的工勤人員。
這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既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實體刑的,也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無期徒刑和死刑的。
依法可不開除公職的
1、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被判處罰金、拘役、管制刑的。
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睂C關工勤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規定。
據此規定,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機關工勤人員被判處罰金、拘役、管制刑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不是必須開除公職。
2、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犯罪的。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系,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對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規定:“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span>
3、除上述人員以外的其他國有企業員工及機關聘用人員犯罪的。
員工與企業(用人單位)系勞動合同關系,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已退休的公職人員犯罪的。
對于退休人員不存在開除公職或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退休待遇有影響。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檢察人員處分條例(試行)》等相關規定:對退休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公職人員犯罪工資(退休)待遇
如何處理?
答: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如何處理
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期間
工資待遇
刑事強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根據中組部等四部門《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04號)以及中組部等三部門《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不發生活費。
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退休人員犯罪被采取強制措施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如何處理
受到刑事處罰后工資待遇
?。ㄒ唬珓諉T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如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后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辦事員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辦事員的標準執行。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政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但被追究政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二)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如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除外)和機關工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如單位未給予開除處分的,停發工資待遇,不計算工作年限。如在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安排了臨時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后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或變更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或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原執行退休待遇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40%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今后國家調整退休費時,按最低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的標準執行。
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緩刑的)以上刑罰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刑罰執行完畢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退休后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追究違紀責任的,從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次月起恢復退休費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期間,被停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但被追究違紀責任的,根據應給予的處分相應確定退休費待遇,從審查結論作出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作出審查結論期間,被多減發的退休費由單位補發。
退休后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刑事處罰的,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其待遇處理辦法按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如何處理
在職人員因犯罪被開除公職
達到退休年齡后養老待遇
對于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公職人員,在職期間犯罪后被開除公職,根據相關規定筆者理解,將不再享有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的退休待遇。
而對于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退休前犯罪刑滿釋放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在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在1998年7月1日(包括當日)后參加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15年的,可以補繳至滿10年或滿15年,享受養老金待遇。
近年來,隨著退休養老金“并軌”制度的推進,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基本上都已開始按月繳納養老保險。因此,只要繳夠年限,即使犯罪被開除公職,達到退休年齡后,仍可按照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的規定享有養老待遇。當然,如果無法繳足年限的仍將受到很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