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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我的朋友彭先生被公司以“末位淘汰”為由解除了勞動關系。請問,單位這樣做合法嗎?彭先生能否要求賠償?
玉平
玉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p>
由此可見,末位淘汰并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和情形。因此,公司的單方解約屬于法律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支付彭先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據甘肅工人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