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過程中的侵權行為時常發生,比如,勞動者因過錯給用人單位或他人造成損害,或者勞動者被第三人侵權遭受損失。在這些情況下,被侵權方能否要求賠償?又應當向誰索賠呢?以下4個案例,分別對相關疑問作出了詳細的闡釋。
【案例1】 員工因過錯造成單位損失,應否賠償?
歐某在一家公司下屬的配件廠當車工。在使用車床時,他因違章操作造成絲杠頂彎,不僅給公司帶來直接經濟損失近5萬元,也弄傷了右手。公司對歐某所受傷害屬于工傷沒有異議,但要求他承擔因違章操作給公司造成的部分經濟損失2萬元,并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除。
歐某不知道公司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是否于法有據?
【點評】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員工因下列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的。由此可見,勞動法對員工向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是有嚴格限制的。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根據該規定和侵權責任的一般原理,用人單位向員工主張賠償至少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勞動合同中有關于經濟損失由員工承擔的約定,或者經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中有這方面規定,且員工知悉;二是員工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職務侵權行為;三是單位遭受了損失,且為直接經濟損失;四是經濟損失與員工的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五是員工有主觀過錯。
由于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因此,只有在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能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勞動者僅僅存在一般失職行為,比如因工作不認真負責造成產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不應當要求其進行賠償。
此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和承擔經濟損失二者并不相悖。本案中,歐某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了重大損失,屬于主觀上具有重大過失。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符合上述第一個條件,那么,公司就有權要求歐某賠償相應的損失。至于賠償比例,應當根據歐某的崗位危險程度、技術技能、設施設備、培訓管理、監管力度、員工的過錯程度及工資收入水平等因素來確定。
【案例2】員工因工作傷害他人,單位賠償后可否追償?
周女士到一家4S店看車,銷售人員告訴她可以先試駕。周女士辦理完試駕手續后,由4S店試駕員姜某帶其試駕。周女士坐在副駕駛位置上,姜某邊開車邊介紹該車的特點和性能,但因分神撞上了中央隔離護欄,導致周女士受傷住院。
交警認定姜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周女士沒有責任。該起事故造成周女士各項損失7.2萬元,道路交通設施財產損失5260元。4S店在賠償上述損失后向姜某追償,遭到姜某拒絕。
那么,4S店向員工姜某追償損失有法律依據嗎?
【點評】
《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據此,勞動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在承擔責任后對勞動者享有追索權。
上述規定對勞動者履行職務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勞動者在工作中務必要謹慎、用心,嚴格遵守操作規范,不能肆意妄為,否則,就要為自己的不當行為“買單”。
本案中,試駕員姜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并且給4S店造成了重大損失,屬于主觀上具有重大過失,4S店有權向其追償相應的經濟損失。至于是全額追償還是部分追償,在勞資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4S店應綜合考慮姜某的工資收入水平、職業風險、員工過錯程度、單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確定。
【案例3】派遣工因工作侵權,派遣單位是否承擔責任?
2020年8月初,陸某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當月中旬,他就被派遣到物業公司上班。2021年1月的一天,陸某在小區拆除一廣告牌時不慎將業主韓某的摩托車砸壞,兩家公司關于損害賠償問題產生糾紛。
物業公司稱,陸某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應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公司認為,陸某是在履行工作職責時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應當由用工單位承擔責任。
兩家公司為此爭執不休,這讓業主韓某不知所措。
【點評】
原《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2款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民法典》第1191條第2款則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將有過錯的勞務派遣單位“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修改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意味著派遣工在勞動中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當承擔按份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本案中,勞務派遣公司并不存在過錯,所以,應當由物業公司負責賠償業主韓某的損失。
當然,如果物業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勞務派遣公司具有過錯,比如派遣工陸某缺乏相應的資質和技能等,那么,就應當由兩家公司承擔按份責任。由此來看,業主韓某的權益是能夠得到保障的。
【案例4】從事勞務時受傷害,侵權人無力賠償誰來賠?
曉茵是一名保姆,通過朋友介紹在蔡某家干活,包括料理家務和買菜做飯等。2021年1月9日上午,曉茵外出買菜,在返回途中被章某騎自行車撞倒受傷,曉茵不負任何責任。
此次車禍導致曉茵受到的損失達5萬元,而侵權人章某是位在校大學生,根本無力賠償。那么,曉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賠償損失嗎?
【點評】
原《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對該條規定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民法典》第1192條第1款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第2款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與原《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相比,《民法典》的規定有兩處變化:一是雇員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且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雇員追償;二是雇員在勞務中遭遇第三人侵權,如果能找到侵權人且侵權人具有賠償能力的,則由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無法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無力賠償的,則依據公平原則,由雇主給予補償,這可以更好地保護雇員權益。
本案中,雖然侵權人是確定的,但由于侵權人章某無力賠償曉茵的全部損失,所以根據公平原則,曉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給予補償。
據《勞動午報》報道。
潘家永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