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渝0105刑初1338號
公訴機關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6年9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西充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重慶市XXXXXXX有限公司監事,戶籍所在地重慶市江北區。因涉嫌犯洗錢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捉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審。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以北檢刑訴〔2018〕108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洗錢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系袁某1(原某某區副區長、原某某集團總經理、董事長,因犯受賄罪已被判刑)的姐姐。2012年至2016年期間,袁某某在其位于重慶市江北區興隆路X號X單元X-X的家中,多次收到袁某1讓其保管的受賄犯罪所得人民幣370余萬元。袁某某在明知資金來路不正的情況下,仍將資金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2012年9月,在袁某1的安排下,袁某某以自己的名義用其中的230余萬元為袁某1購買位于重慶市九龍坡區XXX鎮的XXXX一套。2016年8月,在袁某1的安排下,袁某某和其丈夫賈XX以賈XXX的名義用其中的25萬余元為袁某1購買大眾途觀越野車一輛。
年7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機關捉獲歸案。
公訴機關當庭舉示了相關證據證明其指控,并認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洗錢罪,提請對其依法判處。
被告人袁某某及辯護人對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刑事判決書、記賬單、購房合同、延期付款協議、付款收據、機動車銷售發票、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人袁某1、賈某某、曾某某、馮某某的證言、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袁某1給其的370余萬元現金系來路不正的情況下,仍將現金存入自己的銀行賬戶,并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購房和購車協助資金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依法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審理中認罪、悔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袁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黃某某
人民陪審員陳某某
人民陪審員 喬某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梁 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