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3)豐刑初字第342號
公訴機關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農民。因犯故意傷害罪,2009年11月17日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一年。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2013年4月1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被告人陳某,農民。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2013年3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農民。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2013年3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被告人孫某,農民。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2013年3月2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變更為取保候審,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唐山市豐潤區看守所。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以唐豐檢刑訴字(2013)2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陳某、秦某、孫某、朱守喜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被告人朱守喜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本院決定對被告人涉嫌犯朱守喜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一案中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儒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陳某、秦某、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春節過后,被告人趙某與被告人陳某(趙某妻子)相商加工病死豬肉賣錢。隨后由趙某開車在豐津公路兩側養豬場附近撿拾病死豬,將豬拉到豐潤區豐登塢鎮樸實莊村趙某向被告人朱守喜租來的廠房內保存。2013年2月底、3月10日和3月21日、22日,被告人趙某雇傭本村的被告人秦某、被告人孫某連同被告人陳某一起到廠房內加工病死豬肉。由被告人陳某負責給死豬開膛扒內臟,被告人秦某剝皮,被告人孫某剔骨去肉,將剔好的肉裝入塑料袋內再由被告人趙某開車將肉拉到集市上銷售,共銷售死豬肉四、五千斤,獲利五、六千元。被告人朱守喜在明知趙某等人非法加工死豬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車間租給趙某,為其提供加工病死豬的場所。
公訴機關就上述事實向法庭提交了相應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陳某、秦某、孫某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依法判處。
被告人趙某辯稱其未與被告人陳某商量加工病死豬肉賣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其他事實予以供認。
被告人陳某、秦某、孫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予以供認。
經審理查明,2013年春節過后,被告人趙某與其妻子被告人陳某相商加工病死豬肉賣錢。2013年2月底、3月10日和3月21日、22日,由趙某開車在豐津公路兩側養豬場附近撿拾病死豬,將豬拉到唐山市豐潤區豐登塢鎮樸實莊村被告人朱守喜出租給趙某的廠房內,由趙某雇傭本村的被告人秦某、孫某連同陳某一起在廠房內對病死豬進行加工。由陳某負責給死豬開膛扒內臟,秦某剝皮,孫某剔骨去肉,將剔好的肉裝入塑料袋內再由趙某開車將肉拉到集市上銷售,共生產銷售死豬肉約四千斤,獲利五千余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杜某、蔣某、雷某的證言,證明部分案件事實。
2、唐山市豐潤區農業畜牧水產局出具的說明,經現場清點,現場有死豬25頭,1460斤、豬胴體15具,420斤、豬脊骨73根、分割肉840斤、豬內臟600斤、豬頭豬骨肉400斤、豬皮88張、死狗3只。
3、中國動物防疫監督采樣、抽檢、留驗、隔離、封存、無害化處理憑證。
4、河北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結果通知書,對采樣疫病檢測PRRSV病原學檢測全部“+”。
5、被告人趙某、陳某、秦某、孫某加工病死豬現場照片。
6、被告人趙某的辨認筆錄及照片。
7、扣押清單及照片,扣押冀B×××××號面包車一輛。
8、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09)豐刑初字第325號刑事判決,被告人趙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
9、唐山市豐潤區中醫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告人朱守喜患有腦出血、高血壓、2型糖尿病。
10、被告人趙某的供述,2013年1月份,我在豐潤區豐登塢鎮樸實莊村租了廠房,隨后在春節過后,我跟妻子陳某說弄點死豬肉加工一下賣出去,陳某沒有反對,我就找了秦某、孫某干活,我開著面包車去外面撿病死豬,將豬拉到租的廠房內,由陳某開膛扒內臟、秦某剝皮、孫某剔肉,剔好的肉裝入塑料袋,我開著拉到外面賣掉;我記不清加工了多少只病死豬了,大概四千斤左右,獲利五六千元。
11、被告人陳某、秦某、孫某的供述,其供述與上述證據相吻合,能夠相互印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陳某、秦某、孫某加工、銷售病死豬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趙某、陳某、秦某、孫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為依法懲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14年10月18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秦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孫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五、對犯罪工具冀BA5930號面包車,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付小軍
審 判 員 劉秋紅
代理審判員 楊亞娜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曹曉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