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蘇0591刑初305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超飛,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郟縣,漢族,大專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郟縣,暫住地蘇州。2018年8月9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二個月十天,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
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以蘇園檢刑訴〔2021〕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超飛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潘成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超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鄭超飛酒后無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順達廣場內地面公共停車場倒車時與被害人卜某1停放在該處小型汽車發生碰擦,后鄭超飛棄車逃離現場并改由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78mg/100ml)繼續駕駛該車輛欲挪至他處,期間又與停在車位內的另一小型汽車發生碰擦;被告人鄭超飛離開現場后隨即至附近超市購買并飲用一瓶勁酒后返回現場,被害人卜某1報警后民警到達現場,鄭某向民警謊稱系其本人開車,鄭超飛在旁未予否認,經卜某1指認后被民警查獲。被告人鄭超飛負事故全部責任。經司法鑒定,被告人鄭超飛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4mg/100ml。
被告人鄭超飛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卜某1損失人民幣9000元并取得諒解,其向本院預繳罰金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鄭超飛對被指控的事實、罪名、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已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超飛目無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鄭超飛自愿認罪認罰并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鄭超飛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情節正確,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超飛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一個月內繳納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員 王 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 顧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