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鐵路運輸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皖8601刑初41號
公訴機關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李楠,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漢族,初中文化,機動車駕駛員,住亳州市譙城區。因涉嫌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于2017年4月7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蚌埠鐵路公安處取保候審,2018年4月13日被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取保候審,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東風,安徽重信眾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蔣解放,安徽國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合鐵檢訴刑訴[2018]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楠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同時致使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遭受經濟損失一案,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主持調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各方達成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協議,并已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送達當事人。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員丁永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楠及其辯護人李東風、鑒定人楊炯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合肥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控,2017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楠駕駛牌照為皖S96066的混凝土泵車向亳州市新發地農產品批發市場工地運送混凝土,施工完畢后李楠因為疏忽大意沒將該泵車臂架完全落下,當日22時許,該泵車在經過亳州市湯陵路與京九線交叉的下穿鐵路立交橋時,泵車的臂架與鐵路立交橋發生連續撞擊,導致鐵路立交橋梁體上部受壓區開裂并基本貫通,被害單位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對該立交橋后續產生的維修、更換梁體費用共計1092411.91元。2017年4月7日,李楠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為支持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被告人李楠的供述,證人張某某、張某某1、付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出示了報警材料、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橋梁檢定評估報告、現場勘查報告及刑事攝影、審價報告等證據。依據上述指控事實和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楠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且具有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提請本院依法審判。
被告人李楠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亦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李楠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偶犯,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楠操作皖S96066混凝土泵車在亳州市新發地農產品批發市場工地泵送混凝土,施工完畢后李楠未確定泵車臂架已經完全收攏并已固定,即駕駛泵車返回,22時許,李楠駕駛泵車沿亳州市湯陵路由西向東行駛,在經過該路與京九線交叉的下穿鐵路立交橋(京九線上行K739+017613號橋)時,泵車的臂架與限高架及橋梁梁體發生連續撞擊,導致兩側限高架損壞及立交橋梁體上部受壓區開裂并基本貫通,嚴重影響鐵路運輸秩序。經審價該橋換梁工程結算造價為人民幣1086277元。2017年4月7日凌晨4時許,李楠在吳某某等人的陪同下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駕車撞擊立交橋的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當庭舉證和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李楠供述證明,2017年4月4日下午三四點鐘,李楠根據公司安排駕駛皖S96066泵車去新發地批發市場建筑工地泵送混凝土,5點鐘左右開始打料,晚上10點多完工開始收泵。由于泵車感應器故障,其沒有檢查臂架是否完全收到位,就開車離開工地,在沿亳州市湯陵路由西向東行駛,經過京九線交叉的下穿鐵路立交橋時,泵車臂架撞擊到立交橋頂部及限高架。李楠停車下來查看,將掉在地上的泵車電瓶蓋子拾起蓋好就開車返回,到公司后,發現臂架的第五節泵管中部彎曲。第二天,李楠將車開到十河街上姓付的一家修理廠修理,修了二天才修好。之前李楠也駕駛皖S96066泵車從該立交橋走過,都能正常通過。
2、證人孫某(亳州市華誼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調度)的證言證明,2017年4月4日下午三四點鐘其安排李楠駕駛皖S96066泵車去新發地批發市場工地泵送混凝土,當晚10點30分左右開泵車回公司。
3、證人張某某證言證明,2017年4月4日晚上11點左右,其聽見鐵路橋的位置有非常大的“轟隆”“轟隆”響聲,趴在二樓的窗戶看見一輛泵車停在煙酒店門口,車上下來一個男子,男子下車后看看車,又看看鐵路橋的限高,停留了二三分鐘就走了。
4、證人付某某證言證明,2017年4月5日8時許,司機駕駛皖S96066泵車來到維修點維修臂架,司機講開車撞了限高了,是第五節臂架凹下去,長約一米、寬約20厘米,當天沒有修好,第二天上午才修好。
5、證人吳某某證言證明,2017年4月7日凌晨3時許,其和張某某2、楊某某陪同李楠到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刑警隊。
6、證人張某某1證言證明,2017年4月6日17時左右,對京九鐵路線路進行巡查時,發現京九線K739+017613號亳淮立交鐵路橋上行線橫梁下部有一塊約50CM×30CM左右的被撞痕跡,里面的鋼筋裸露出來,有一道裂紋由撞擊點向上延伸,直到橋梁頂部,形成一個環形貫通傷,隨即按要求封鎖線路。
7、報警材料、受案登記表證實,2017年4月6日下午,阜陽工務段亳州線路車間線路工區發現京九線613號立交橋梁體被損壞后,向亳州鐵路派出所報警,該所于當日23時許電話通報到亳州市公安局譙城分局。
8、蚌埠鐵路公安處刑事技術支隊出具的現場勘查報告2份及刑事照片證實,京九線K739+017613號亳淮立交鐵路橋4月4日被撞后,該橋限高防護架及橋梁橫梁,有明顯被撞痕跡,橋梁有貫通裂紋;肇事車輛皖S96066白色泵車機械大、小臂均有撞擊、擦劃痕跡,小臂中段有焊接補漆痕跡,機械大臂前端根部散布碎水泥塊。在第一根橫梁(由西向東排列)西面,距橋梁南側橋墩水平距離4.7米處見一新鮮裂痕,裂痕表面可見鋼筋外露。在皖S96066車輛機械大臂根部提取的碎水泥塊,其中一塊其凹面的印壓痕跡花紋特征與梁體裂痕處裸露的螺紋鋼筋的花紋特征及走向相符。
9、上海鐵路局工務檢測所出具的橋梁檢定評估報告及鑒定人楊炯當庭陳述證實,京九線K739+017613號亳淮立交橋梁體受損主要由車輛撞擊所致,梁體上部受壓區開裂并基本貫通,該梁已基本喪失承載能力,必須立即對其進行更換。為確保兩片梁使用性狀及耐久性基本一致,建議對該孔內側片也同步進行更換;并對該橋兩側限高架進行整修,確保橋梁運營安全。
10、上海鐵晨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審價報告證實,京九線K739+017613號橋換梁工程結算造價為1086277元。
11、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及身份證明材料證明,被告人李楠的歸案情況及身份情況。
12、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證實,涉案皖S96066白色泵車已被扣押。
13、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證實,被害單位中國鐵路上海局集團有限公司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附帶民事訴訟得到了賠償。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楠應當預見駕駛未經確定臂架已經完全收攏并已固定的混凝土泵車上路行駛,可能對道路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導致發生公共交通設施被損壞的后果,其行為危害了鐵路運輸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后果,已觸犯刑法,構成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李楠系由其親友送去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節,且被害單位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附帶民事訴訟得到了賠償,故本院對被告人李楠所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正確,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控、辯雙方關于對被告人李楠予以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李楠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楠犯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楠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楊寶智
審 判 員 張 明
人民陪審員 陳曉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玲云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限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第七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