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吉0112刑初350號
公訴機關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春宇,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戶籍地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住所地長春市雙陽區。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因涉嫌犯過失爆炸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長春市公安局雙陽區分局取保候審;于2019年12月3日被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現在原住所居住。
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以長雙檢一組刑訴〔2019〕15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春宇犯過失爆炸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子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春宇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1月2日,長春市雙陽區天然氣公司工作人員,在對被告人陳春宇經營的雙匯冷鮮肉店鋪內的燃氣設備檢查并下發整改意見書后,被告人陳春宇輕信能夠避免事故發生,并沒有完全按照整改通知書上的內容進行整改,指使服務員進行更換燃氣塑料管,由于膠管與表后閥連接插深不到位,造成膠管與表后閥連接端脫落,于2018年6月14日凌晨3時40分左右,引發大量燃氣泄漏,遇隨機點火源爆炸,造成長春市雙陽區晨宇小區3號樓報廢,導致多人受傷。經鑒定:長春市雙陽區晨宇小區3號樓報廢前整體市值為人民幣44487394元。楊某本次外傷評定為輕傷一級;杜某本次外傷評定為輕微傷;被告人陳春宇本次外傷評定為重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陳春宇被抓獲到案。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1.書證;2.證人趙某、栗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蘭某、楊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陳春宇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結論;6.勘驗筆錄。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春宇過失引起爆炸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危害公共安全,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春宇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故應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被告人陳春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及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2日,長春市雙陽區天然氣公司工作人員,在對被告人陳春宇經營的雙匯冷鮮肉店鋪內的燃氣設備檢查并下發整改意見書后,被告人陳春宇輕信能夠避免事故發生,沒有完全按照整改通知書上的內容進行整改,指使服務員更換燃氣塑料管。由于膠管與表后閥連接插深不到位,造成膠管與表后閥連接端脫落,于2018年6月14日凌晨3時40分許,引發大量燃氣泄漏,遇隨機點火源爆炸,造成長春市雙陽區晨宇小區3號樓報廢,導致多人受傷。經鑒定:長春市雙陽區晨宇小區3號樓報廢前整體市值為人民幣44487394元。楊某本次外傷評定為輕傷一級;杜某本次外傷評定為輕微傷;被告人陳春宇本次外傷評定為重傷二級。案發后,被告人陳春宇被傳喚到案。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陳春宇的自然信息。
2.到案經過。證實:在長春市燒傷醫院住院部病房找到正在治療的被告人陳春宇。
3.長春市雙陽區晨宇小區A區3#樓一樓雙匯冷鮮肉商鋪6.14爆炸事故專家組意見及照片。證實:此起事故屬于膠管維護更新操作不當引發的事故。
4.天然氣維修整改通知單、查表卡。證實:對被告人陳春宇已發過整改通知。
5.個體戶信息。證實:雙陽區匯豐肉品經銷店信息。
6.長春市燃氣管理條例。證實:天然氣管理內容。
7.服務電話信息登記表。證實:晨宇A區3號樓爆炸信息已登記。
8.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2016)吉0112刑初371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陳春宇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8月11日被逮捕。于2016年12月22日被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9.情況說明。證實:2018年6月14日晨宇小區爆炸案件中,受傷的蘭某因沒有醫院開具的醫療診斷證明,無法對其傷害程度進行鑒定;因當時受損群眾不能提供具體損失情況,所以無法對其具體情況進行后果鑒定。
10.出院診斷書、住院病案、照片。證實:楊某、杜某住院治療情況。
11.陳春宇出院診斷書、住院病案。證實:被告人陳春宇受傷住院情況。
12.證人趙某證言。證實:我是長春市雙陽區雙匯冷鮮肉服務員,一個月2450元,老板是陳春宇,在店里干五年,是朋友介紹來的。去工作的店爆炸的事,是在我們店服務員崔麗某微信里看到的,當時我在家里還沒起床,和崔麗某聯系,后來去現場外圍看了一下。我們店位于長春市雙陽區晨宇A區3號樓一樓由東向西數第五家門市,賣冷鮮肉,進店是一個賣肉的大廳,大廳里側西面是一個洗手間,東側是一個小冷庫,后側有一個小廚房。早上店里有貨老板陳春宇早上4店左右到店,給學校送肉,老板娘米某平時六點多到店里,平時收錢開票,服務員張某負責剔肉,早上6店上班,我啥都干,早上7點上班,還有司機劉超,平時開面包車送貨取貨,沒有固定點,面包車在我們店門口被炸壞了,這個店就我們五個,平時晚上6店下班。店冷庫里一個制冷設備,和空調差不多,外面有外掛機,冷庫里面有一個內掛機,掛在冷庫背面墻上,廚房里都是做飯的碗筷,有水桶,自來水管,還有一個單盤煤氣灶,廚房西北角有黃色天然氣管道。平時中午我們用天然氣做飯。制冷設備使用氟利昂制冷。店門口靠西側是柜臺,大廳內有兩個冷柜靠大廳西側墻,大廳東側靠墻有一個保鮮柜,大廳內側有兩個切肉的案板。最近幾天我在店里沒聞到煤氣味,店內沒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我們店內部很和諧,老板在外面有沒有結仇我不知道。店里我負責做飯,偶爾老板娘也做飯。爆炸前一天商貿城這一片停電了,我們店休息,老板安排我們服務員到長春北湖公園游玩,下午3店左右我們回到雙陽店里,按照原計劃老板安排我們在晨宇A區三號樓的店門前吃燒烤,我們全體員工都參加了,還有其他兩店的服務員李某、崔麗某、林紅某、蒲某、陳某,一共十個人,我們在店門口支了一個燒烤爐子,用炭火烤牛肉、青菜,從四點左右一直吃到六點多,一起收拾完,大伙就散了,陳某最先走,然后我和蒲某,我去醫院看我三姐夫,蒲某回家。老板娘和其他幾個服務員打麻將去,陳春宇看店,晚上有買貨的,平時晚上也是他自己在店里看店,幾點回去的我不知道。我們吃燒烤沒用天然氣。最后一次使用天然氣是爆炸前一天,我們去長春玩,老板、老板娘、張某在店里看店,我們店沒有電也能賣貨,我們晚上回來張某說他們中午吃的面條,面條是誰做的我不知道,但是肯定是我們老板娘,那兩個男的平時不做飯,肯定不是他倆做的。我們游玩回來,我沒有收拾廚房,也沒看天然氣關沒關,平時我或老板娘使用完天然氣,有時候關有時候不關天然氣管道上的小開關。今年開春三四月份,我換的店里從硬鏈接管道爐盤的一個軟管,用老板新買的天然氣黃色管換的,鏈接的地方都用鐵卡子卡上,因為管老化,太硬,就自己換上。店煤氣灶使用兩年多,外面不銹鋼,一個灶盤,手擰電打火,品牌價格我不知道。我換完管后,使用天然氣的時候沒發現天然氣泄漏。陳春宇吸煙,除老板娘,平時我們幾個在店里也吸煙。這一個月左右沒有大量使用天然氣,就中午一頓飯,有時候中午都不使用。還要比平時使用的少一些,因為天氣熱,我就買點黃瓜啥的,電飯鍋做點飯。冷鮮肉屋內大廳有四個冰柜,兩個大的,兩個小的,其中兩個大的、一個小的在西面擺著,另一個小的在東面,還有一個展示柜,在大廳北面擺著,都是用電的,二十四小時連續運行,不運行冰柜里面的東西就壞了。冷庫里有制冷風扇,風扇在冷庫靠北墻上掛著,冷庫北面墻外面有制冷壓縮機。冷庫的壓縮機和風扇是一體的,屬于一個制冷機,采用氟利昂制冷,平時白天是打開的狀態,冷庫內維持在0-4攝氏度,自動控制,每天早上8點左右打開,晚上關店后就把這個制冷機關了,誰有時間誰關,我關的時候多。冷庫用氟利昂制冷。店內還有一個監控設備,有主機、顯示器、攝像頭,每天都開著。剩下的還有大廳,過道、冷庫、廚房、廁所的燈是用電的。店的結構是從南面一進店是一個大廳,大廳中間北面是一個過道,過道西側是廁所和廚房,廁所在南面沒有窗戶,廚房在最北面有窗戶,過道東面是冷庫。大廳燈的開關在進門右手邊,廁所、廚房、走廊的開關在一起,設在走廊東面的墻上,冷庫屋里就一個小燈泡,在冷庫里面進門右手邊。上廁所需要開燈,廁所里沒有窗戶,就一扇木頭門。一般老板陳春宇最早去,每天三點多,他去給客戶送肉,送完肉他就回到店里,在店里休息,直到店里上班。我不知道陳春宇在店里休息時關不關卷簾門,因為等我去時已經開店營業。我們進店后開燈,因為屋里暗,平時白天我們也開燈。店里就中午吃一頓飯,基本上都我做,有時太忙了就老板娘米某做。我們做飯用天然氣,我們使用的是單個爐盤的。我們使用的天然氣安全閥門是有一個大閥門,平時也不關,做飯的時候把爐盤開關一打,做完后把開關一閉就完事了。
13.證人栗某證言。證實:我家在晨宇小區A區3三號樓3門3樓606室,2018年6月14日凌晨四點左右,我在我家里北臥室睡覺,我媽程晶把我叫醒,我一看窗戶玻璃損壞,程晶讓我趕緊和她出屋,我倆跑出了房間去樓下,4點08分,樓下很多人,聽在場的人說爆炸了。我昨天晚上九點十分下晚自習往家走的時候,走到我家樓的北面路過二單元,我聞到很濃的煤氣味,從我家樓道往上走,到六樓我家門口也聞到煤氣味。
14.證人李某陳述。證實:我負責雙陽區晨宇A、B區天然氣抄表。2018年6月14日早上晨宇A區3號樓門市房爆炸的事我聽說子。百老泉酒業、雙匯冷鮮肉使用天然氣,這趟門市房都有天然氣。百老泉酒業使用的天然氣量少,一個月一個字左右,雙匯冷鮮肉一個月大約使用10多個字,一個字是一立方。我大約5月14日抄的他們兩家表,表數我記抄表卡上。雙陽區所有商戶的天然氣表都是我和姜濤抄表,我是5月1日接管這片,之前是姜濤抄表。一月公司統一安排安檢,給雙匯家下整改通知,我和姜濤一起去,公司要求一季度安檢一次,二季度沒安檢。我們要求住戶整改,不整改可以給用戶停氣,讓用戶停止使用天然氣。他們兩家沒向我反映有煤氣泄漏,我大約一月份檢查,他們兩家不漏氣,發現雙匯冷鮮肉天然氣膠管老化,要求他們家更換,我二月份再去抄表時發現他家換了新膠管,上面兩個接頭卡扣都安裝了,當時有記載他家人員簽字,是誰簽字我忘了。我給雙匯家下的整改通知讓他家人簽完字,回到公司我整理整理,之后交給安全科,這個整改通知書在工商服務部部長衣應樸那,有時候直接送給安全科,有時衣部送長送安全科。我當時給雙匯家下三條整改,一是膠管老化,卡環缺失,這個整改了,二是灶具沒有熄火保護,這個他家沒整改,三是燃氣表上罩個塑料袋,下通知寫的是拴繩掛物。這個我記不得他家整改沒有。2018年1月份長春市雙陽區晨宇A區3棟一樓門市雙匯冷鮮肉下發整改通知單,我們抄表時復查,當時姜濤負責這個門市的抄表工作,在今年5月份我上他家抄表時看見他家已經整改,把原來的透明膠管換成天然氣公司使用的帶顏色的膠管,具體什么顏色記不清。別的是否更換記不清。我們對整改情況不進行書面登記,只是抄表的時候看一下是否整改,如果未整改的話繼續給他們下整改通知單,如果再不整改可以給用戶停止供應天然氣。
15.證人湯某陳述。證實:我在雙陽區晨宇B區3號樓下開小康蔬菜批發超市,隔壁門市百老泉酒業,往東是雙匯冷鮮肉。不知道誰家煤氣爆炸,百老泉和雙匯都挺嚴重。2018年6月14日早晨三點開車進菜回來,我把車停在超市門口就進屋,我坐在屋里門口,3點10多分鐘到3點30分鐘之間,我看見鄰居雙匯冷鮮肉老板開一輛車停在他家門口,記不清從哪個方向來,他平時都是從西側來,他進他家屋里,3點30分鐘,我家的服務員老金上班,進屋后收拾收拾屋子,把不要的東西拿到屋外,回來時,對我說有點異味,我沒吱聲,老金往屋里走幾步時,大約3點50分左右,聽見轟的一聲爆炸,我和老金以為地震,出去看一圈,看見我家另外兩個員工,一個姓楊的和一個姓杜的,當時躺海樂威超市門口地上,姓楊的腿、臉出血,姓杜的臉出血,我沒細看哪有傷,打120把他倆送醫院去,打電話問了,說傷者沒有生命危險。雙匯家老板受傷了,渾身都燒傷,他出屋后我扶他,百老泉家老板臉受傷了,其他沒看見哪受傷。別人家沒看見誰受傷。整個3號樓所有窗戶玻璃都碎了,包括門市和樓上住戶,我家玻璃全碎,門炸沒了,門口箱貨的外箱炸沒了,菜炸一地,我們和百老泉和雙匯中間墻都炸開了。應該是煤氣泄漏爆炸,雙匯家和百老泉家最嚴重,雙匯家老板嚴重。我家一車菜都廢了,現場封鎖,都得爛,車廢了,屋里玻璃電腦啥的一共損失30萬左右。雙匯冷鮮肉商店有2個女的服務員,一個男的服務員,男的是司機。
16.證人金某證言。證實:我在晨宇商廈后側小湯蔬菜批發店打工。2018年6月14日早上3點30分,我到商店,聞到一種異味,說不好是什么氣味,刺鼻子,小湯商店屋里往北走,中間處聞到的,不是在屋外聞到的?;氐降昀飳πf,有一股味,邊走進屋里,就聽到“砰”的響聲,當時就看見煙氣沖天,我和小湯往西跑,店東側一個門市發生爆炸,具體哪家不清楚。當時能有3點50分左右,我們店里的另兩個工人剛走到這樓東側被炸傷,他倆4點上班,剛來店打工,不知叫什么,就知道一個姓楊,一個姓杜,具體傷勢不清楚,聽老板說他倆是從東側來的,沒到店就發生爆炸被炸傷。不清楚現場是否還有人受傷。我上班時看見雙匯冷鮮肉老板的車已經停在他家門口,他家的商店門開了。
17.證人蔣某證言。證實:我家店是賣蔬菜的,雙陽區晨宇A區雙匯冷鮮肉的陳春宇每天早上給我家送肉。2018年6月14日早上不到4點,陳春宇到我家店來送肉,他從我家后門進來,把肉放在我家門口,然后走了。陳春宇開的是一臺銀色車,不清楚什么牌子。
18.證人張某證言。證實:我是長春市雙陽區雙匯冷鮮肉服務員,老板是陳春宇。2018年6月14日早上4點多,我們店同事崔麗某給我打電話說:“店里出事了,好像是爆炸了,你來看看吧,老板送長春了。”我才知道我們店爆炸了,大約早上5點鐘左右我去的,當時現場都被警察封上了。我們店位于長春市雙陽區晨宇A區3號樓一樓由東向西數第五家門市,我家店賣冷鮮肉,一進店是一個賣肉的大廳,大廳里側西面是一個洗手間,東側是一個小冷庫,后側有一個小廚房。平時老板陳春宇一般都是早上4點左右到店,給學校送肉,我負責切肉,早上6點上班,其他的服務員都是早上7點上班,晚上6點我們下班。我們店內冷庫里有兩臺風機和幾根制冷的氟利昂管,用于肉品保鮮,連接氟利昂管的制冷設備放置在樓后單元門的門斗上,廚房都是做飯的東西,平時中午我們用天然氣做飯。我是三年前來的,我來時制冷設備已經安裝,不知道誰安裝。我們使用的氟利昂制冷,我原來整過制冷,前幾年米沙子冷庫氨氣爆炸后,雙陽政府就不讓安裝氨氣制冷設備。我們店門口靠西側是柜臺,大廳內有兩個冷柜靠大廳西側墻,大廳東側靠墻有一個保鮮柜,大廳內側有兩個切肉的案板。最近幾天我沒有聞到過有煤氣味。我們店沒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我們店老板和員工沒有人與他人結仇,我們都是和和氣氣的,沒聽說我們跟誰有仇。
19.證人衣某證言。證實:我是雙陽區燃氣公司工商服務部部長。我負責工商用戶(門市房)的抄表,安檢和日常管理,我們單位一年安檢兩次,2018年時1月份安檢的。今天發生事故的晨宇商廈北側的雙匯冷鮮肉門市房,由姜濤和李某進行安全檢查。安檢員發現安全隱患后首先口頭通知用戶整改,然后下發整改通知單。如果用戶不整改,我們有安全隱患級別,如果是一類隱患,我們會強制整改,如果用戶不服從,會給用戶停止供氣,如果是一類以下隱患,我們會下發整改通知書,用戶要是不整改,我們就只能連續下發整改通知書,沒有別的措施。我們在2018年1月份對雙匯冷鮮肉門市進行安檢時發現安全隱患,當時安檢員李某和姜濤對該用戶下發了整改通知書,業主陳春宇也在通知書上簽字。雙匯冷鮮肉門市抄表卡表針欄顯示數字為0708,是截止到2018年5月,總共使用了708立方米的天然氣。我們單位每個月抄一次表,基本上都是每個月的中旬去一次,相差也就兩三天的時間。2018年3月份,我們公司對全區所有的門市房用戶查詢燃氣費用透支情況,776這個數字表示,這家用戶在3月份的燃氣費余額可以使用至776立方米的天然氣,用戶燃氣表到達776這個數字后,就會自動停止供氣。今天查看雙匯冷鮮肉的燃氣表,發現該用戶燃氣表的數字是776,表示這家用戶的燃氣費余額沒有了。雙匯冷鮮肉的輸氣管主管徑是一寸(DN25),燃氣表是JGML2.5F型號,意思就是每小時最高流量4立方米。當燃氣與空氣的濃度比例最低達到百分之五至十五,遇見明火、靜電或者是開、關電源都會引起爆炸,很多電器的啟動也會產生火花。
20.被害人蘭某陳述。證實:我是雙陽區百老泉酒業的老板,店地址在晨宇小區3棟104號門室,是我租的張志的房子。2018年6月14日早晨3點50左右,我正在我的店北屋睡覺,突然聽到一聲巨響,我發現我睡覺那屋的石膏吊頂掉下來了,玻璃碎了,左胳膊和腿被劃傷,不嚴重,就是被玻璃渣子劃壞了三、四十個小口子,傷口都不大,出了點血。當時我以為地震,我就從北邊的后門跑出去,從樓東邊繞到樓南邊,也就是我店正門東側,看見我店著火,這時候我還幫著抬了一個受傷的群眾,我就聽說不是地震,是天然氣爆炸,有說是我家店的天然氣爆炸的,還有說是我家西側門市雙匯冷鮮肉家的天然氣爆炸的,之后我就去醫院去處理我的傷口,沒有醫療診斷證明,就是簡單給我消消毒。等我處理完傷口回到店時,火已經撲滅,我回到店里取我的金項鏈和現金,現金只取出錢包里的700多元,金項鏈拿出來了,柜臺里的一萬零點現金都燒沒了,我家店的墻倒了,是從西側雙匯冷鮮肉家那側向我家這個方向倒的。我店西側是雙匯冷鮮肉商店,東側是空房。我店里平時使用做飯用的天然氣,我做飯,一個人吃,我父母有時候能過來。2017年7月1日租房子之后安裝天然氣灶、管子,報警器沒安裝過。雙陽天然氣公司去我店里沒有下過整改通知。我一共損失有30多樣白酒,能有6000斤左右白酒,損失4萬多元。
21.被害人楊某陳述。證實:2018年6月14日早上4時左右,我和杜某一起去上班,路過晨宇居民樓,然后發生了一聲巨響,晨宇居民樓的一家冷鮮肉店爆炸,給我和杜某崩倒,然后我看到我左腳折了,手指頭也不好使,右腳的腳趾頭也不敢動,然后又發生了一次爆炸,給旁邊的一個小車廂崩飛,我們就趕緊撥打120、110,120來了給我送到雙陽區醫院。我左腳折了,右腳的筋也有損傷,左手折了,左胳膊有損傷,臉部、前胸有燒傷。
22.被害人杜某陳述。證實:2018年6月14日早上4時左右,我和楊某一起去上班,路過晨宇居民樓,發生一聲巨響,晨宇居民樓的一家冷鮮肉店爆炸,我和楊某崩倒,我看到我右手受傷,腰部有劃傷,眼皮被劃傷,右耳聽不見,然后我們打120,醫生來了給我和楊某送雙陽區醫院。我右手被劃傷,腰部有劃傷,眼皮被劃傷,右耳耳膜穿孔,我所受的傷是在路過晨宇居民樓時發生爆炸給我崩的。
23.被告人陳春宇供述與辯解。證實:2018年6月14日早晨將近四點鐘,在雙陽區晨宇商廈后院門市房,我開的雙匯冷鮮肉店里發生爆炸,當時店里就我一個人。我的店是2013年開始經營,員工有我、我妻子米某、張某、趙某、劉超,一共五人,我早晨主要負責給客戶送肉,一周能有四五天這樣,都是早上三點多鐘到店里,張某負責剔肉、片肉,趙某主要負責賣貨,我妻子負責收銀工作。我早晨三點多鐘到店里,張某六點多鐘上班,我妻子和趙某都是六點四十分到七點鐘上班,下班時間都是晚上六點鐘,我有時間多呆一兩個小時,再賣點貨。我家店最外面是卷簾門,然后是雙開的玻璃門,進去就是大廳,再往里靠東側是存肉的冷庫,西側是廁所,最北墻頭是廚房。我家大廳有六個燈,有燈管四個,燈泡兩個,開關就在旁邊墻上,冷庫、衛生間、廚房都有燈,冷庫是燈管,燈管都是節能鎮流器燈,電器是大廳里有四個冰柜,兩大兩小,有一個展示柜,都是24小時運轉,有一個電腦,有視頻設備室內的。我家冷庫使用氟利昂制冷,平時自動控制在0度至4度,外面有個總開關,我們晚上都走了,大約七八點鐘就把它關上,早上大家都來之后,把肉從冷庫運出來處理完,大約早上八點左右鐘才開始啟動,因為晚上涼不用成宿制冷,平時基本是我和張某負責這個工作。我家店里衛生間是封閉的,沒有窗戶。木門燈開關和廚房燈、冷庫燈幾個開關都走靠冷庫外墻上一個面板,冷庫和衛生間中間過道燈,都走一個面板控制。廚房燃氣是單灶燃氣灶,電動開關,平時我家店就中午做一頓飯,是趙某做飯,除非她太忙,就由我妻子米某做飯,一天就使用一次天然氣。我家燃氣灶就有一個長柄的安全閥門,但不知道咋的,有時關上還影響樓上,所以就不關,都由燃氣灶那個電打火開關控制,就是做菜時一擰就打開,做完一擰就關上,沒有其他控制閥門。6月13日,使用燃氣做面條,誰做的忘了。6月14日早上,即爆炸當天早上,我沒有使用天然氣,平時早上都不使,只有中午用一次,我平時吸軟包的玉溪。6月13日晚上大約九點多,我才從店里走,因為那晚我妻子在外打麻將,我晚上點連順便接她,走時門窗都關好了,卷簾門落下去。6月14日早晨,我是三點二十分從統戰部家屬樓家中開車去店里,將近三點半我就到店里,我用推控器打開卷簾門,開到一半,雙扇玻璃門平時也不鎖,我進屋開燈,到冰柜里取了兩袋豬肉給嶺下海天市場二老蔣蔬菜店送去,我把肉放車上,屋里燈關上,把門又都關好,卷簾門也放下鎖好,我就去嶺下送肉,送完肉大約三點四五十分,我又回到店里,開開卷簾門,進屋開燈,把卷簾門又落下,我平時也是這個習慣,在店里再休息等他們來上班,我進屋后想去上廁所小便,直接去衛生間,我到里開燈后,邊解腰帶邊順手帶了一下門,褲子還沒脫下來,也就是剛脫還沒便那,就爆炸了,把我也炸蒙了,咋出去的我都不知道。我家店大廳的燈平時開著,雖然白天但屋里光線暗,成天開著,只有晚上人走了才關掉。那天早晨我在店里沒有吸煙,往嶺下送貨時在車里吸了一支煙。我家天然氣以前燃氣公司下過整改,是2018年年前年后的事,給了一張單子,具體下啥我也不知道,這些事都是我媳婦管,我簽的名,但是我沒細看是啥內容,沒太在意。后來整改就換了一個連接天然氣灶和硬連接處的一個軟管。這個管誰買的我忘了,應當是在商貿城買的,就是那種黃色的管,大家都使用的那種,啥牌、多少錢不清楚,忘了,我家店員趙某換的安的。不記得誰讓她換的安的,因為當時這也不是啥事,是讓的、還是她自己主動安的不記得。我平時使用一元錢一個那種一次性打火機,不記得我當天兜里擱的是啥顏色打火機,好像不只一個打火機。我當天穿深藍色像牛仔褲那種褲子。我當天早晨兩次進店,沒有聞到其它別的味道,比如天然氣味,一點都沒聞到。發生爆炸時,我不知道店里哪個地方氣流較大、最嚴重爆炸點,爆炸一瞬間我就蒙了。換燃氣灶那根管不是我張羅,我不知道具體咋回事。我不記得管是什么時間換的,反正得是天然氣公司下整改之后的日子。整改單上有一項要更換燃氣灶,內容我都沒看,沒有更換。我現在手還是不行,字都簽不了。2018年6月14日,我到店后又出去送貨,回來開門后上廁所,然后就爆炸了。我沒吸煙。我現在也不清楚到底是咋回事,當時我知道的情況你們以前問我時我已經和你們講了,現在也沒弄清楚原因。我現在還在省醫藥治療,但是沒錢治,出院了,就在門診治。我想不起來當時爆炸還有啥細節沒說到。
24.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及照片。證實:楊某本次外傷評定為輕傷一級;杜某本次外傷評定為輕微傷。
25.吉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省建質檢(結構)字2018第1107號鑒定報告及照片。證實:該建筑(長春市雙陽區晨宇小區3#樓)破壞等級為輕微破壞級,即個別承重構件存在輕微裂縫,個別部位構造連接受到損傷。
26.吉林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省建質檢(結構)字2018第1108號鑒定報告及照片。證實:長春市雙陽區晨宇小區3#樓安全性等級評定為DSU級,地基基礎子單元安全性評級為BU級,上部承重結構安全性鑒定評級為DU級,結構整體性評級為CU級,結構側向位移評級為BU級,結構形式不合理,傳力路線不當,框架部分與砌體部分無法協調變形,抗震能力不滿足《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2009)對7度區丙類建筑、B類砌體房屋建筑的要求。
27.吉林省國信資產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省國價19200109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長春市雙陽區晨宇小區3號樓報廢前整體市值為人民幣44487394元(取整),大寫肆仟肆佰肆拾捌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整。
28.長春市雙陽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長雙)公(法醫)鑒(活)字[2019]079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被告人陳春宇本次外傷評定為重傷二級。
29.2018年6月14日雙陽區晨宇小區爆炸案現場圖及照片。證實:爆炸現場情況。
以上證據經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陳春宇無異議。經合議庭評議,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春宇因疏忽大意造成燃氣泄漏而引發爆炸,導致人員受傷及財產損失,其行為構成過失爆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陳春宇系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并罰。被告人陳春宇到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6)吉0112刑初371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陳春宇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的緩刑部分,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陳春宇犯過失爆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前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崔瀾馨
人民陪審員 鐘文珠
人民陪審員 安笑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張宇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