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是指實施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新增的罪名。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四)客觀方面
本罪是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本罪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目前沒有具體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界定。
二、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以制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相關司法解釋
a.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
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c.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