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幫助恐怖活動罪,是指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本罪由刑法修正案(九)確定,取消了原來的資助恐怖活動罪。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十六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助長恐怖組織實施恐怖行為,危害不特定人和物的安全而積極為之,并且希望這種恐怖活動的結果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所謂資助,是指無償提供資金、物資和籌集資金、物資或者主動提供恐怖組織活動的地方。認定本罪應滿足下列兩個要件之一:一是所提供的資金、物資和其他幫的對象必須是實施恐怖活動的組織或者是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否則不構成本罪;二是必須是自愿無償提供資金、物資、其他形式幫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幫助恐怖活動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情節嚴重目前沒有明確的標準,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的界定。
二、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相關司法解釋
a.本條根據《刑法修正案(三)》(2001.12.29)第四條增加。
b.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10.5.7)第一條
c.高法《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11.11)第五條
d、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第六條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