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8)京0101民初12873號
原告:北京市東城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一中心東華門分中心,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小鵓鴿胡同×號。
法定代表人:侯增利,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倩,女,漢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豐臺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雪梅,女,漢族,1980年5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區。
被告:李征遠,男,漢族,1956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東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凌(被告李征遠之女),女,漢族,1983年4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東城區。
原告北京市東城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一中心東華門分中心訴被告李征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公有住房租賃合同;2、被告騰空北京市東城區黃圖崗胡同××號院××號房(以下簡稱涉案房屋)交由原告收回;3、被告延期不騰房的,按年租金的100%按日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費至實際騰房之日。事實和理由:涉案房屋是原告直管公房,被告系承租人,原告發現被告在承租期間存在將涉案房屋轉租轉借的違約行為,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答辯:被告不存在轉租轉借行為,涉案房屋現由李凌之母“駱合敏”實際居住,被告偶爾回來居住,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涉案房屋是公有住宅,原告是涉案房屋管理單位,被告是承租人,雙方所簽署的《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約定如被告擅自轉租轉借涉案房屋的,原告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本案庭審中,為證實被告存在轉租轉借行為,原告提供視頻一份,視頻顯示在原告巡查涉案房屋時,案外人蔡興(身份證號×××)在涉案房屋里居住,并稱系從被告處租賃的涉案房屋。被告代理人李凌稱不認識蔡興,并稱涉案房屋現由李凌之母“駱合敏”實際居住,被告偶爾回來居住。李凌還稱被告已經退休,目前被告及其配偶在本市無其他公房或私房,原告就此未舉出反證。
本院認為: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曾存在轉租涉案房屋的行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本院考慮到涉案房屋系帶有福利性質的公有住宅,公房租賃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不能將公房租賃等同于一般租賃關系,如讓被告騰退涉案房屋,將造成其居住困難,且被告已經及時改正了自己的違約行為。綜上,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尚不具備解除條件,故本院對原告在本案中所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原告可另考慮向被告主張其他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市東城區房屋土地經營管理一中心東華門分中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5元由被告李征遠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直接支付原告即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李成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劉 婭
書 記 員 牛 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