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
被告:呂世鐸,男,34歲,住哈爾濱市香坊區六順街88號1門162號。
被告:劉桂榮,女,77歲,住同上。
1987年10月初,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分配給其職工呂曉南住房一套,位于哈爾濱市香坊區六順街88號1門162號。呂曉南承租后,于同年11月中旬去加拿大陪丈夫讀書,房屋即由呂世鐸(呂曉南叔父)、劉桂榮(呂曉南祖母)居住。1988年2月,呂曉南給單位寫信 ,要求停薪留職,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批準其辦理停薪留職兩年(從1988年2月1日起至1990年2月1日止)。1990年1月3日,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辦公會議決定:呂曉南必須在1990年2月1日前回單位上班,否則按自動離職處理,并將此決定告訴呂曉南之母予以 轉達,但呂曉南沒有回音。1990年2月1日,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作出決定,對呂曉南按自動離職處理。同年4月1日又決定收回呂曉南承租的房屋。呂世鐸、劉桂榮以受呂曉南委托,為其代管房屋為理由,不同意交出房屋。 據此,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向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起訴,以呂曉南承租的房屋系單位產權,現單位已將呂曉南開除為理由,要求在該房居住的呂世鐸、劉桂榮騰房。 呂世鐸、劉桂榮辯稱:我們是應呂曉南請求為其看家的,呂曉南并沒有將該房轉借給我們。呂曉南是出國陪丈夫讀書,回國后仍需住房,所以不同意退房。
【審判】
香坊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雙方爭議之房,是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分配給本單位職工呂曉南承租居住的。呂曉南出國前,請求其奶奶劉桂榮為其看管房屋及家庭財產,呂曉南叔父呂世鐸為照顧劉桂榮,也居住在此房。呂曉南出國陪讀,超出批準的期限,已被單位按自動離職處理。 據此,香坊區人民法院認為:呂曉南現在國外陪其丈夫讀書,雖被按自動離職處理,但在國內沒有解決其它住房前,應保留其房屋承租權。現二被告受承租人委托代為看管房屋及財產,也是合法的。原告提出呂曉南將此房轉借、轉讓,請求二被告騰房,證據不足,不予支持。于199 0年12月22日判決:駁回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的請求。
判決后,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不服,仍以原起訴理由提起上訴。呂世鐸、劉桂榮同意原判決。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案外人呂曉南承租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的住房,在其出國期間,委托親屬即二被上訴人看管該住房及財物,是正常合理的,不存在將該住房私自轉借、轉讓給二被上訴人居住的問題。雖然承租人呂曉南已被按自動離職處理,但并不說明呂曉南 已喪失了對該住房的承租使用權。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決定收回該住房,至今也未得到承租人呂曉南同意與否的答復。根據《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的收房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二被上訴人受承租人委托看管該住房及財物的行為應受保護,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要求二被上訴人騰房無理,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于1991年6月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承租人租用的公有房屋,不準私自轉讓、轉借和改變用途。私自轉讓、轉借、改變用途的,應限期收回。”《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承租人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屋內雖有物品但無人居住等無正當理由空閑三個月以上的,由產權單位收回。”案外人呂曉南去國外陪讀,至今未歸,其住房一直由其叔父呂世鐸居住至今。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根據上述規定,收回呂曉南的住房,并要求呂世鐸騰房是有道理的。本案一、二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指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再審期間中止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的執行。再審裁定于1991年12月26日作出。 根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審裁定,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查明: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將爭議之房分配給呂曉南承租后,呂曉南未搬進承租之房,即交其祖母劉桂榮和叔父呂世鐸夫妻居住。呂曉南出國陪讀至今未歸。據此,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呂曉南出國長 時間未歸,應將其承租之房交由產權單位管理;而其以看房為理由,未經產權單位同意,私自將承租之房借與親屬劉桂榮、呂世鐸居住,違反公有房產管理有關規定。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要求現居住人劉桂榮、呂世鐸騰房有理。原判駁回其訴訟請求,適用法律不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于1992年4月28日判決如下: 一、撤銷香坊區人民法院和本院原一、二審判決。 二、劉桂榮、呂世鐸等人于本判決送達后十日內,將香坊區六順街88號1門162號住房騰出,交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
【評析】
單位將其所有的房屋,分配給本單位的職工承租,這種房屋租賃關系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賃關系,它是以承租人和單位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為基礎的。因此,單位職工承租單位的住房,首先是勞動者享有單位提供的福利待遇的權利,然后才是根據租賃關系履行承租人義務的問題。同時 ,單位給職工分配住房承租,又是為了盡可能滿足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的住房需要。所以,在一般情況下,這種租賃關系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在職工調離本單位又沒有其他住房的情況下,房屋產權單位也不能以其已調離為理由,要求收回住房,解除租賃關系。以上特點決定,單位分配給職工 承租的住房,無論是在職職工,不在職職工,還是已不屬本單位的職工,只有在超標準住房和不需要此住房的情況下,單位才能收回該住房,解除租賃關系。承租人將承租的公有房屋空閑、自行轉讓、轉借或者改變住房居住用途的,都屬于已經不需要此房的情況,產權單位有權收回該住房 。承租人如不交回承租房的,產權單位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租賃關系和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 本案爭議房屋承租人呂曉南出國陪丈夫讀書,到期不歸,本單位對她按自動離職處理,并通知她要收回住房,她不予答復,也不回國居住此房,這可以說明,她已經不需要此住房;同時,劉桂榮、呂世鐸又不是與她同住的家庭成員。因此,她就不再享有原單位提供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單位有權要求法院予以收回。正如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在再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呂曉南承租此房后,未搬進居住,并且在未經單位同意的情況下,交給不是與她同住的其他親屬居住。這足以說明,呂曉南根據本不需要此房,單位是有權予以收回的。
因此,再審判決支持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 的請求,判決對方當事人騰房,是正確的。 應當指出的一點是,本案原一、二審判決及再審判決,沒有將承租人呂曉南列為當事人,這是不對的。因為本案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只是和呂曉南建立了房屋租賃關系,劉桂榮、呂世鐸是根據呂曉南的意思表示住進此房的。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應以該法律關系的對方主體,即呂曉南為被告,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并要求呂曉南騰出房屋。而劉桂榮、呂世鐸只能是本案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本案的處理結果,同他們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黑龍江省經濟信息中心同他們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