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津0102民初4035號
原告:李夢舉,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市第四人民造紙廠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風華(夫妻關系),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天津市服裝廠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東區。
被告:天津市東盛房屋經營管理站,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榮泰公寓3-3-103號。
法定代表人:王立強,該單位站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明鶴,該單位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雪珍,天津冠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夢舉與被告天津市東盛房屋經營管理站(以下簡稱東盛房管站)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夢舉及其訴訟代理人李風華、被告東盛房管站訴訟代理人陳明鶴、孫雪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夢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對坐落天津市河東區瑞金路××里××號房屋損壞部位進行徹底永久的修繕;2.原告自行維修的費用3910元由被告支付;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坐落天津市河東區瑞金路××里××號房屋是原告1995年入住的還遷房,原告夫妻均為殘疾人。由于房屋質量很差,廚房、廁所多處承重墻體開裂嚴重,尤其是鄰居相隔的承重墻開裂為大面積通裂,安全堪憂,自1998年以來,原告無數次報修,僅有記錄的報修從2015年6月起,被告曾于7月3日來人查看,7月23日、7月29日原告多次催問進度,被告均讓原告等消息,后無結果。2016年5月,原告在多次報修無果的情況下,自行維修,花費3910元,后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原告再次報修,4月1日,被告來人查看后再無消息,故訴至貴院,望依法判如所請。
東盛房管站辯稱,根據原、被告租賃合同的約定,租賃期內住房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自然損壞由甲方也就是被告按照公有住房修繕范圍負責維修,原告訴請要求被告進行徹底永固的修繕,不符合租賃合同的約定。從1998年開始,原告就一直拖欠房屋租金,故請求駁回第一項訴請。對于第二項訴請,原告報修后,被告即派人進行查看,并制定了維修方案與原告溝通,但原告不同意該方案,致使被告無法維修,原告自行維修未經被告同意,被告對該情況不知情,原告自行維修費用與被告沒有關聯性,被告不應該支付。綜上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李夢舉曾與案外人中山門高層管理站就坐落天津市河東區景崗山路××樓××號(現為××路××里××號)房屋簽訂《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賃合同》,被告東盛房管站現為該公產房屋管理法人單位。2015年6月,原告曾因房屋墻體開裂向被告進行報修未果,后原告對部分開裂墻體自行維修,購買水泥等材料及人工、清運費用共計3910元。
另查,原告因房屋墻體開裂問題未能維修,故自1998年開始未繳納房屋租金。
本院認為,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本案中,原、被告系房屋租賃合同關系,被告作為公產房屋管理單位應對公有房屋具有及時查看、維修的義務。原告因房屋墻體開裂多次報修未果,后對開裂墻體部分維修,并支付費用,被告應對該費用予以負擔。被告雖抗辯原告提供的費用票據缺乏關聯性,但結合原、被告對墻體開裂事實的認可,被告未能提供所需維修費用的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對被告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當庭認可對原告主張的房屋廳內開裂墻體進行維修,本院予以照準。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東盛房屋經營管理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李夢舉維修費3910元;
二、被告天津市東盛房屋經營管理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對坐落天津市河東區瑞金路××里××號房屋廳內墻體開裂部分進行維修。
如果被告天津市東盛房屋經營管理站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天津市東盛房屋經營管理站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周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