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決定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選擇權。但在給予選擇權的同時,對于被征收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其選擇權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指定補償安置方式,否則補償法律關系將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補償決定也無法實際執行。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110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正業,男,1942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小偉,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浙江省青山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解放街**。
法定代表人:陳豪,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環華,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辦公室工作人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俊濤,浙江麗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張正業訴被申請人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蓮都區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補償一案,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浙11行初33號行政判決:駁回張正業的訴訟請求。張正業不服提起上訴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浙行終113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正業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正業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二審行政判決,撤銷蓮都區政府作出的蓮政房補決[2018]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張正業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1.涉案房屋評估程序存在嚴重違法,導致涉案補償決定書缺少事實根據。其中,涉案評估機構并非依法產生,在搖號選擇產生時還不具有評估資質。涉案估價報告從形式要件看存在諸多問題,明顯缺乏客觀性、公正性,不能作為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依據。涉案評估人員沒有作出查勘記錄。涉案房屋沒有進行初步評估,更沒有將初步評估結果進行公示。涉案評估機構前后對涉案房屋作出了兩份估價報告,第一份對四層樓房評估,后又對涉案平房出具第二份估價報告。蓮都區政府沒有提供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2.涉案補償決定的作出違反法定程序。包括未在征收范圍內公布涉案房屋補償情況、未經報請逕行作出涉案補償決定。3.涉案補償決定實體違法。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只給予6個月,安置房屋的方案不具備合法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價值沒有事實根據、補償決定書有漏項,以及按照重置成新價進行補償不具合法合理性、剝奪其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權利,補償價與市場價嚴重背離,沒有做到及時、公平補償。4.蓮都區政府對涉案房屋的補償應以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作出時補償時點的房地產市場價進行補償。
本院認為:本案被訴行政行為系蓮都區政府作出的蓮政房補決[2018]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爭議焦點即:1.評估程序是否合法;2.征收補償決定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3.征收補償決定是否剝奪再審申請人張正業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選擇權;4.征收補償決定是否有違公平補償原則。
關于評估程序問題。涉案評估機構系通過搖號選取,并進行了公證。再審申請人主張評估報告所附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寫明的有效期限是2016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4日,據此認為搖號選定評估機構時,浙江省麗水市金正房地產評估事務所(以下簡稱“金正事務所”)沒有資質。經查,根據當時有效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為3年”該條第二、三款規定了資質有效期屆滿后向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或者對于沒有違規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不再審查,有效期延續3年。即資質證書3年一更換。本案中,行政機關系從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目錄中搖號選定的金正事務所;且該所于2007年即取得營業執照;其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證書編號為浙建房估證字[2009]012號,被申請人蓮都區政府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涉案評估機構的資質,再審申請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補償決定作出程序。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本案被訴征收補償決定系房屋征收部門于2018年8月17日報請被申請人蓮都區政府作出,符合相關程序要求。在作出補償決定前,行政機關提供了金正事務所出具的《麗水市蓮都區接官亭小區安置房基價的評估項目估價報告》以及《城東公寓安置房基價的評估項目估價報告》,再審申請人關于安置房的價格并非評估得出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補償方式的選擇權利。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國有征補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補償決定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選擇權。但在給予選擇權的同時,對于被征收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其選擇權的,補償決定應當明確具體補償方式,否則補償法律關系將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補償決定也無法實際執行。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門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并作出選擇。在告知的期限內,被征收人未對補償方式作出選擇。被訴補償決定在保障選擇權的前提下,指定補償安置方式,符合上述規定。
關于補償決定是否符合公平補償原則。根據《國有征補條例》第十九條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一般而言,市、縣級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國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時,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而公平補償的基本要求即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本案中,被訴征收補償決定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且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能夠保障被征收人的補償利益。且評估程序、補償決定作出程序亦無不當,再審申請人關于補償決定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均無不當。張正業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張正業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王 巖
審判員 汪鴻濱
審判員 蔚 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 羅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