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6)京0114民初553號
原告北京京昌天天康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XX鎮XX村XX號。
法定代表人劉政,男,****年**月**日出生,北京京昌天天康餐具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武旭然,北京市拓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彥,北京市拓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冉祥順,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張云亭,河北順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京昌天天康餐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天康公司)與被告冉祥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天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政及其委托代理人武旭然、李彥,被告冉祥順及其委托代理人張云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天天康公司訴稱:被告系北京市昌平區XX鎮XX村XX號房屋所有權人。2013年7月1日,被告授權薄保新與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政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由劉政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區XX鎮XX村XX號房屋,租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租賃建筑物面積為576平方米,宿舍及辦公場地80平方米,租金每年壹拾萬元。2014年3月14日,薄保新與我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增租房屋三間,并約定如合同期內遇拆遷對我公司造成的經營損失補償歸我公司所有。后劉政得知租賃的房屋在陜京三線天然氣管道項目占壓地上物拆除范圍內,且我公司至今已停產6個月。我公司多次與被告溝通得知,被告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設項目經理部、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簽訂了陜京三線良西段投產期安全防護協議,被告的九色石藝術公司廠房、餐飲器具清洗公司的廠房在陜京三線管道正上方形成管道占壓,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設項目經理部、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有限公司給予我公司人員清空補償。2015年我公司使用的房屋被強制拆除,現為維護自身利益,訴至法院,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停產停業損失524800元,裝修損失358155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冉祥順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首先,如果按照原告起訴的案由,我與原告之間并存在合同關系,原告也并非簽訂拆遷協議的合同當事人,故非本案適格主體。其次,對于原告所述停產停業損失和裝修損失,如果是原告自己原因,則原告無請求權。如果是政府原因,原告應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設項目經理部、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有限公司原因,應當起訴這兩個公司。而且原告開業之后從未交稅,停產停業也無從談起。如果原告為自己房屋裝修,那么無請求權,如果為他人房屋裝修,原告未取得授權許可。再次,原告申請設立登記的時候有不得擴建,不得請求補償的前置條件,原告亦做出了該承諾,原告否認自己的承諾相當于否認了自己法人資格的合法性。
經審理查明:2011年3月1日,北京市昌平區XX鎮XX村經濟合作社(甲方)與冉祥順(乙方)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XX村西二級路南(東至石材廠西墻,西至道路,北至公路綠化帶,南至南墻)的11.25畝土地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租期自2011年3月1日至2043年2月28日,租金總額72000元。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2年10月16日,冉祥順(甲方)與海潤興達公司(乙方)簽訂《房屋場地租賃協議》,約定:甲方將位于XX鎮XX村,現有廠房、宿舍及辦公場地租賃給乙方作為生產經營使用。租期自2012年10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年租金23萬元,租金每三年遞增3%。租賃期內如乙方轉租須經甲方同意簽字后,方可轉租給第三方。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3年7月1日,海潤興達公司(甲方)就其從冉祥順處租賃場地的一部分與天天康公司(乙方)簽訂《廠房租賃合同》,約定:甲方將位于XX村面積為576平方米的廠房、宿舍及辦公場地80平米出租給乙方作為生產經營使用。租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租金每年1萬元,每兩年遞增5%。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本合同簽訂后,天天康公司進入租賃場地經營。
2014年10月,冉祥順(甲方)與中石油北京天然氣管道有限公司(乙方)、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設項目經理部(丙方)簽訂《陜京三線良西段投產期安全防護協議》,其中約定:一、占壓問題:冉祥順的九色石藝術公司廠房、餐飲器具清洗公司的廠房,在陜京三線管道正上方,形成管道占壓,不符合《石油天然氣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甲方的義務和責任為不在占壓建(構)筑物內居住和活動等。協議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2015年,北京市昌平區XX鎮人民政府(甲方)與冉祥順(乙方)簽訂《陜京三線(昌平段)解決管道占壓問題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其中約定:陜京三線(昌平段)經過實際勘察丈量管道上方房屋、建筑物、樹木等屬于占壓物,按照評估報告,經雙方協商,房屋補償費用529362元、房屋附屬物費用436575元、停產停業補償費用327305元、提前搬家獎勵65480元、搬遷費用16365元,合計1375087元。該協議后落款日期甲方處為2015年10月26日,乙方處為2015年8月12日。
上述事實有(2015)昌民初字第11061號民事判決書、《陜京三線良西段投產期安全防護協議》、《陜京三線(昌平段)解決管道占壓問題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被拆遷房屋的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事項訂立的協議。而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則適用于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經訂立合同,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的情況。本案中,天天康公司并非《陜京三線(昌平段)解決管道占壓問題地上物拆遷補償協議書》中的合同當事人,其以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冉祥順請求補償缺乏依據,故本院對天天康公司的起訴予以駁回。天天康公司可就其損失另行解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北京京昌天天康餐具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一萬二千六百二十八元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案件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于 慶
人民陪審員 邢全江
人民陪審員 孫玉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