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5)延民初字第2485號
原告丁某,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延慶縣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慶縣東外大街89號金宸大廈809號。
法定代表人:段春鳳,該分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冉得志,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丁某訴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延慶縣分中心(以下簡稱被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丁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冉得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丁某訴稱,2009年9月,我與被告達成拆遷協議,約定被告除給付我各項經濟補償外,還需要給我置換樓房兩處,一處為90平方米三居室,另外一處為75平方米的兩居室,回遷周轉期暫定為30個月,逾期順延。2013年9月,部分被拆遷人辦理了入住手續,但我認為被告交付的房屋沒有相關的驗收合格手續,根據法律規定我有權拒絕接受回遷房屋,被告也因此拒絕向我繼續發放周轉費用。被告的違約行為使得我的預期收益遭受損失,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逾期交房給我造成的損失72000元。
被告辯稱,我中心為原告安置的回遷樓房質量合格并已經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絕大部分回遷戶已經辦理入住手續,原告沒有領取回遷樓房的原因不是驗收問題,而是原告對拆遷補償的標準有異議,一直在通過信訪解決,所以我中心在合同履行中不存在違約情況,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經審理查明,2009年9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拆遷協議書,約定被告對原告延慶縣延慶鎮溫泉西里北街1巷4號院進行拆遷,被告為原告置換90平方米三居室樓房一套,75平方米的兩居室樓房一套。并約定周轉過渡費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7元/平方米/月,回遷周轉期暫定為30個月,逾期按照原標準順延,不足30個月按實際發生扣減。2013年9月16日,延慶鎮拆遷辦公室發布通知,要求包括原告在內的回遷戶于2013年9月30日前辦理入住手續,周轉過渡費結算至該日期,逾期不再延續。2013年9月30日之前,大部分被拆遷人辦理了入住手續,但包括原告在內的部分回遷戶因為對回遷安置有異議,一直沒有辦理入住結算手續。
另查,原告回遷的一套90平方米三居室住宅樓房為格蘭山水二期21號樓154室,一套75平方米二居室住宅樓為格蘭山水二期17號樓292室。根據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述樓房竣工驗收時間分別為2015年3月16日、3月17日,報送備案時間為2015年3月18日,竣工驗收備案時間均為2015年3月19日,被告認可上述樓房的驗收備案時間即為驗收合格時間。訴訟中,被告稱曾于2013年5月15日發布回遷安置公告,將房屋租賃周轉費計算至2013年7月31日,但在執行過程中調整至同年9月30日,2012年3月8日后周轉費調整為10元/平方米/月。另經詢問,原告主張的72000元損失為,每月每套住宅樓參照當地同一小區租金2000元計算,期限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
上述事實,有房屋拆遷協議書、拆遷辦公室通知、網頁截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回遷安置公告、鑒定結論及原、被告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本案中,根據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述樓房竣工驗收時間為2015年3月16日或3月17日,報送備案時間為2015年3月18日,竣工驗收備案時間均為2015年3月19日,被告也認可涉案樓房的驗收合格日期為備案時間,原告在備案日期之前未辦理入住手續,也未實際取得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19日逾期交房的損失,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2015年3月20日之后達到收房條件而不接收房屋,此間的賠償要求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主張損失的標準問題,本院根據期間當地回遷樓房出租的平均月租金收入情況以及拆遷安置的補償性質予以考慮,酌定90平方米三居室每月租金收益為1500元,75平方米兩居室每月租金收益為1300元。據此,對原告的兩套房屋租金損失酌定為49367元,原告要求過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延慶縣分中心給付原告丁某兩套回遷樓房租金損失四萬九千三百六十七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千六百元,由原告丁某負擔五百六十六元,已交納;由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延慶縣分中心負擔一千零三十四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趙永攀
代理審判員馬家欣
人民陪審員徐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