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豫法民提字第0023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永剛,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鄭美蘭,女,1950年7月4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鄭熙元,男,1947年3月19日出生。
二被申請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予皖,河南論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第三人:鄭薔,女,1972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予皖,河南論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王永剛因與被申請人鄭美蘭、鄭熙元、一審第三人鄭薔房屋所有權糾紛一案,不服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汴民終字第8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72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王永剛,被申請人鄭美蘭、鄭熙元、一審第三人鄭薔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予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0年11月30日,一審原告王永剛起訴至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稱,鄭美蘭、鄭熙元于2001年4月20日將位于開封市穆家橋街85號的房屋轉讓給王永剛所有,并進行了公證。此后王永剛占有使用該房屋,但未辦理過戶手續。2010年8月,王永剛發現鄭美蘭、鄭熙元又將上述房屋轉讓給鄭薔所有,致使王永剛喪失了對房屋的控制和收益權,請求確認鄭美蘭、鄭熙元與鄭薔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將訴爭房屋返還給王永剛,并由鄭美蘭、鄭熙元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鄭美蘭、鄭熙元辯稱,鄭薔系鄭美蘭、鄭熙元二人之女,王永剛與鄭薔原系夫妻關系。王永剛訴稱的位于開封市穆家橋街85號的房屋系鄭美蘭所有。2001年4月20日,鄭美蘭、鄭熙元與王永剛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目的是為了讓王永剛幫助追要房租,并非是真實的房屋買賣行為,這一點在2001年4月22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也有說明。鄭美蘭、鄭熙元與王永剛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并未實際履行,也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且該房一直由鄭美蘭、鄭熙元占有使用。鄭美蘭、鄭熙元認為其與鄭薔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為合法有效,請求駁回王永剛的訴訟請求。
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一審查明,鄭美蘭與鄭熙元系夫妻關系,鄭薔系二人之女;王永剛與鄭薔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9年3月19日協議離婚。位于開封市穆家橋街85號的房屋一套(汴房地產權證第3353303號),原產權人系鄭美蘭。王永剛與鄭美蘭于2001年4月20日簽訂賣房協議一份,并經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公證處公證,但并未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2010年2月22日,鄭美蘭、鄭熙元將該房屋產權轉讓與鄭薔。
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王永剛雖與鄭美蘭簽訂了賣房協議,但未提交付款憑證證明協議已經實際履行,亦未辦理不動產產權變更登記。雙方后簽訂的《補充協議》可證明公證賣房協議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讓王永剛幫助鄭美蘭追要房租,而并非買賣該房屋,證明王永剛與鄭美蘭之間所簽訂的賣房協議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王永剛請求確認鄭美蘭和鄭熙元與鄭薔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其應返還位于開封市穆家橋街85號的房屋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鄭美蘭、鄭熙元關于該賣房協議并非真實意思表示,王永剛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的辯稱,該院予以采信。該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順民初字第97號民事判決:駁回王永剛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00元由王永剛負擔。
王永剛不服,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補充協議》系鄭美蘭偽造,申請對《補充協議》進行鑒定。王永剛當時直接付款后即與鄭美蘭簽訂了賣房協議,因此沒有付款憑證。購買房屋時只辦理公證書而不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現象在開封市很普遍。王永剛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開封市穆家橋街85號的房屋產權歸其所有。
鄭美蘭、鄭熙元、鄭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王永剛雖然與鄭美蘭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辦理了公證,但是并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王永剛也未向法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有過付款行為,且在公證之后雙方又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補充說明了辦理公證只是為了讓王永剛幫助鄭美蘭追討房租,并非真實買賣該房屋。王永剛稱《補充協議》系鄭美蘭偽造,要求對《補充協議》進行鑒定,但并未在法定期間內提交鑒定申請。鄭美蘭將涉案房屋所有權轉讓給鄭薔,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故該房屋所有權人應為鄭薔。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汴民終字第87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永剛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原判認定事實錯誤。鄭美蘭所提交的《補充協議》系偽造,王永剛與鄭美蘭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經過公證并已實際履行,涉案房屋應歸王永剛所有。二、原審程序違法。二審時沒有經過開庭審理即作出判決,王永剛在二審期間申請對《補充協議》進行鑒定,法院未予準許錯誤。王永剛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鄭美蘭、鄭熙元、鄭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王永剛在再審庭審中提交了其攝制的于2013年9月11日下午與在《補充協議》上簽字的見證人董銳對質的視頻光盤一份,以證明《補充協議》系鄭美蘭偽造。經本院組織各方當事人質證,鄭美蘭、鄭熙元、鄭薔對視頻光盤的形式與內容均提出了異議,稱光盤上所載視頻系王永剛私自拍攝,證據來源不合法,視頻內容不能證明王永剛想要證明的問題。王永剛另于庭后向本院提交了司法鑒定申請書,請求對《補充協議》復印件進行司法鑒定。
本院再審認為,本案中,王永剛與鄭美蘭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辦理了公證,但王永剛無法提供其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有關憑證,雙方也未按照協議約定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鄭美蘭稱其與王永剛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的真實目的并非買賣房屋,并提交其與王永剛簽訂的《補充協議》復印件予以佐證。在《補充協議》上簽名的見證人董銳、張玉榮在原審中出庭作證,證實該協議是真實的。王永剛稱《補充協議》系鄭美蘭偽造,上面所載“王永剛”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對此本院認為,王永剛提交的視頻光盤顯示,董銳在其與王永剛的交談過程中并未否認自己在《補充協議》上簽名的事實,該光盤所載內容不足以推翻董銳在原審中所出具的證言,不能證明《補充協議》系鄭美蘭偽造。關于王永剛提出的對《補充協議》復印件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因各方當事人均無法提供《補充協議》原件,不符合申請司法鑒定的范圍,且該協議并非再審中的新證據,故本院對王永剛的鑒定申請不予準許。原判根據本案客觀事實,認定王永剛與鄭美蘭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并未得到實際履行并無不當,本院予以認可。鄭美蘭、鄭熙元于2010年2月22日將涉案房屋轉讓給鄭薔,并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故原判對王永剛請求確認鄭美蘭、鄭熙元與鄭薔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不予認定,駁回其訴訟請求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王永剛關于原判認定事實錯誤,涉案房屋應歸其所有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二審中,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各方當事人,各方均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理由,決定對本案進行不開庭審理并無不當。王永剛在二審審理期間請求對《補充協議》進行鑒定,但其在法院明確告知“三日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亦未預交鑒定費用,故原審對其鑒定請求未予準許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王永剛關于原審程序違法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故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1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維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汴民終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愛玲
審 判 員 牛建華
代理審判員 項 坤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馬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