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答辯狀
答辯人(原審原告,上訴人):范莫某,男,漢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1426321964110500XX,住北京市西城區菜市口南大街中信城二期一號樓X單元503室,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原審被告,上訴人):宋莫某,男,漢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1401031968061021XX,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教場巷40號西X樓1層13戶,聯系電話:
原審被告:北京市宣武某新醫藥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北京市大興區中關村科技園區大興生物醫藥產業基地天榮大街1X號院1號樓3層302、2號樓1層3號樓1層法定代表人:宋莫某, 電話:
原審被告:北京康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北京市大興區中關村科技園區大興生物醫藥產業基地天榮大街1X號1號樓2層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宋莫某 電話:
原審被告:任某如,女,漢族,1988年8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3422221988081001XX,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區永萬路15號天倫譽海灣一期B區1X棟502房,聯系電話:
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宋莫某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京02民初469號上訴請求及其事實理由,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宋莫某主張1200萬元本金毫無事實依據,是出爾反爾,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原審認定的借款本金4028萬元人民幣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據、銀行流水、對賬單,還款承諾書等相互印證,被答辯人宋莫某原審庭審中當庭承認4028萬元人民幣借款事實。
雖然對賬明細顯示五份合同合計借款本金為4500萬元人民幣,但該4500萬元中有396萬元利息計入本金,答辯人主動將計入本的利息剔除,另有76萬元人民幣出借款找不著銀行流水,答辯人主動核減76萬元借款本金。兩項合計核減借款本金472萬元。這低于被答辯人宋莫某、北京市宣武某新醫藥有限公司,北京康晉威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對賬明細和還款承諾書中確認的4500萬元借款本金。因此,被答辯人宋莫某主張1200萬元本金毫無事實依據,是出爾反爾,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
二、北京市宣武某新醫藥有限公司、宋莫某自2010年9月份開始陸陸續續向答辯人借款4000余萬元人民幣,累計用款時間長達十年,按照雙方約定的合法利息計算標準,被答辯人宋莫某應支付答辯人利息應超過3400萬元人民幣,被答辯人宋莫某支付給答辯人款項僅僅是利息,被答辯人及原審其他被告從未歸還過本金。且被答辯人宋莫某、北京市宣武某新醫藥有限公司,北京康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在《還款承諾書》中確認只歸還答辯人部分利息,未歸還過本金。被答辯人宋莫某上訴書推翻自己書面確認的只還息未還本的事實,企圖長期無償使用借款,完全違背了誠信原則。
三、答辯人根本不是職業放貸人
被答辯人宋莫某上訴狀中稱答辯人借款本金來源于范L向銀行借款,這完全是歪曲事實,虛假陳述。答辯人及范L從未向銀行借款并轉貸。2017年1月北京市宣武某新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新醫藥公司)與華夏銀行和平門支行簽署430萬元《最高額融資合同》,借款人是某新醫藥公司,被上訴人宋莫某是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答辯人及其兒子范L不是該筆借款的借款人,也從未使用過該筆借款。因借款需要抵押擔保,宋莫某與答辯人兒子范L洽商,最終范L同意拿自己住房為某新醫藥公司借款擔保,因某新醫藥公司拒不歸還銀行借款,范L房子已經被法院查封,并進入執行程序。范L已經成為受害人,被答辯人卻顛倒黑白,竟然說范L從銀行借款后轉貸,范L除了為宋莫某控制的某新醫藥公司借款抵押擔保外,與銀行并無其他借款業務往來。
答辯人范莫某與被答辯人宋莫某民間借貸案是平生第一起官司,此前從未打過官司。答辯人不存在向不特定人多次發放貸款謀取高息的事實,也不存在銀行貸款轉貸事實。范莫某向被答辯人出借款項就是為了支持被答辯人控制的某新醫藥公司經營,完全是合法民間借貸行為。被答辯人宋莫某關于答辯人是職業放貸人完全是亂扣帽子,混淆視聽。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宋莫某的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