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與被告張**之間沒有真實的借貸合意,被告張**也沒有實際取得貸款,原告與被告張**之間的貸款合同不成立,被告張**、馬**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1、與本案信用卡貸款相關的貸款總額共計數百萬,本貸款是由原告與被告**醫藥協商確定好之后,分別以**醫藥員工張**等人的名義辦理,也就是說,本案貸款事實上是原告與被告**醫藥串通起來共同策劃利用被告張**等人的違規套現行為,實際貸款人為**醫藥,被告張**與原告不存在貸款合意。
2、信用卡辦好后,被告張**是在原告業務員的安排下到原告指定的“江蘇**鋼鐵貿易有限公司”通過信用卡刷卡的方式將貸款套現支付給被告**醫藥,被告張**沒有實際取得貸款資金。事實上原告也沒有將貸款支付給被告張**的意思表示,而是利用被告張**將貸款貸給被告**醫藥。
3、信用卡辦好后,一直由被告**醫藥持有,并由**醫藥按時還款,足以說明,**醫藥是實際貸款人。
4、被告**醫藥為本案貸款的擔保人及實際還款人也能夠反映出本案貸款人為**醫藥。
二、原告在信用貸款卡發放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貸款合同無效,被告張**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1、原告在辦理信用卡過程中制作虛假材料,原告明知被告張**不存在任何大額消費,未對被告張**財務狀況調查的情況下,仍向被告張**發放高達80萬額度的信用卡,違反了《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發卡銀行應當對信用卡申請人開展資信調查,充分核實并完整記錄申請人有效身份、財務狀況、消費和信貸記錄等信息,并確認申請人擁有固定工作、穩定的收入來源或可靠的還款保障。”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關于不得向不具備還本付息能力的自然人發放貸款,發放貸款應進行調查的相關規定。因此,原告發放貸款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貸款合同無效。
2、原告明知被告張**沒有真實的借貸意愿,明知整個貸款過程是由原告與被告**醫藥串通安排,實際貸款人為被告**醫藥。
3、信用卡辦好后,是由原告工作人員安排被告張**到指定的江蘇**鋼鐵貿易有限公司通過刷卡方式將資金套現給被告**醫藥,說明本案信用卡貸款是由原告全程安排,原告明知貸款不是用于被告張**的大額消費,貸款沒有支付給被告張**。(原告對此否認的話,被告張**申請法院對江蘇**鋼鐵貿易有限公司賬戶資金狀況調查,以證明原告與江蘇**鋼鐵貿易有限公司存在信用卡套現的業務合作)。
4、原告在發放貸款時收取了93600元手續費,93600元屬于原告變相收取是貸款利息,違反了《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三、被告**醫藥認可上述事實,愿意承擔全部還款責任
1、被告**醫藥認可其是實際貸款人,貸款是由其使用,也是由其一直在還款。
2、**醫藥在2012年3月26日出具的保證函,在2014年7月28向原告出具的保證材料都能夠證明本案貸款實際貸款人為被告**醫藥,與被告張**無關,應由**醫藥承擔還款責任。
綜上,本案信用卡貸款事實上原告與被告**醫藥惡意串通,原告在明知被告張**不是實際用款人、不存在大額消費、沒有高額收入情況下,由原告全程安排,利用被告張**名義將資金套現給被告**醫藥。在本質上原告與被告張**沒有借貸合意,事實上貸款也沒有支付給被告張**,而是變相的將貸款發放給了被告**醫藥,本案中原告主導了貸款整個發放過程,顯然對以上事實是明知的,因此原告與被告張**之間的貸款合同并未成立,即使貸款合同成立也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無效。
所以原告在本案中存在嚴重過錯及違法違規行為,且事實上的貸款人為被告**醫藥,原告要求被告張**及馬**承擔還款責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案中,被告張**作為被告**醫藥的員工,被強制要求按照原告與被告**醫藥的串通安排辦理信用卡套現給被告**醫藥,未取得任何利益,實際上是最無辜的受害者,完全被原告和被告**醫藥利用,與被告張**同樣情況員工有多位,并且都作為被告被貴院受理。懇請貴院查清本案信用卡貸款的來龍去脈,還原事實真相,依法判決由被告**醫藥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