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曹某、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新壁街6號樓6單元202號,電話1391019xx21
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東四環中路60號遠洋國際中心C座4層及1層106室
負責人:關某勇,總經理,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保險金人民幣320000元(暫估價),拖車費300元人民幣。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案由:保險合同糾紛
事實和理由:
2009年7月24日原告將自己所有的京M33819寶馬BMW7250AD小客車向被告都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都邦保險公司”)投保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駕駛員責任險、車上乘客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燈倒車鏡單獨損壞險、車身劃痕損失險,其中車損險投保金額380000元人民幣,絕對免賠額為0,承保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限自2009年7月25日零時起至2010年7月24日二十四時止。原告足額繳納了各項保險費。
2009年9月2日6時25分,原告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張某駕駛保險車輛經過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橋下由北向南行駛撞到中心隔離墩上,造成京M33819寶馬BMW7250AD前后部受損,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東城交通支隊東單大隊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向都邦保險公司報案,并依保險合同向都邦保險公司索賠。被告既不給事故車輛定損,也不理睬原告理賠請求。
經原告多次交涉,2009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發出一份漏洞百出的書面拒賠通知書,通知書闡述拒賠理由為:《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部分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應向本公司提交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書面材料。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被保險人未提供有關材料,導致本公司無法核實材料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本公司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賠償責任”。
原告認為:原告已經履行了保險合同約定義務,原告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被告以主觀臆斷事實拒賠,是明顯違約行為。
由于被告未對事故車輛定損,北京燕寶4S寶馬汽車銷售中心針對原告受損車輛出具一份《汽車維修估價/定件單附件》,事故車輛更換零件需250739元人民幣,工時費5-6萬元,預估車輛損失為320000元人民幣,原告起訴同時申請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事故車輛受損情況進行價格認證,原告請求的車損保險金以北京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結論為準。
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訴請貴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保險金和拖車費損失。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曹某
二00九年十二月 日
注:原告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