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闕萍萍,女,1971年6月生,漢族,住所:涿州市東城
鎮大團柳村,涿州金街某某公司副總經理,電話:13910190X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苑林林(又名苑曉林),男,56歲,漢族,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縣苑橋村,電話:136033286xx 138330858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省保定鐵甲冶煉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縣苑橋村
法定代表人: 苑某林 聯系電話:136033286xx 138330858xx
上訴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清苑縣人民法院2008年11月6日做出的(2008)清民初字第409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理由:
一、原審法院以“訴訟請求,事實不清”為由駁回上訴人(原審原告)訴訟請求,是完全錯誤的。理由如下:
1,上訴人為了證明被上訴人苑林林向其借款事實,不僅提供了苑林林出具的載明借款2339750元的字據,還提供了上訴人根據該借款字據向苑林林指定收款單位匯款的銀行底單,另外,證人時某亮、吳某輝、韋某風出庭證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追索欠款經過,以上三組證據環環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充分證明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可是原審法院卻不顧基本事實,做出錯誤裁判,鑄造一個大冤案。
2,原審法院關于苑林林出具2339750元借款字據非明確借款條的論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是完全錯誤的,因為:
原審法院以苑林林出具的載明借款2339750的字據標題沒有寫借款條而是寫收款條,且落款部分有特此證明字樣,而否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直接借貸關系是錯誤的,因為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借款字據必須怎么寫或必須符合什么格式才是有效的,判斷公民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不僅要看字據標題,關鍵要看字據內容意思表示是否為借款,原審法院以一種理想狀態模式下的借款字據去苛求上訴人借款字據形式,既無法律依據,與現實生活也相去甚遠。被上訴人苑林林給上訴人出具的借款字據盡管標題沒有寫借條,但內容非常明確的載明了2339750元是被上訴人苑林林借款,標題“收款條”落款“特此證明”字樣解釋為收到借款的條,以及特此證明借款事實,是最符合上下文文意的解釋,原審法院舍去借款字據基本內容,僅根據標題和落款字眼來否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借貸關系,犯了嚴重邏輯錯誤。
3,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苑林林給上訴人出具借款字據沒有載明債權人為上訴人而否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債權債務關系同樣是錯誤的,因為:
首先,上訴人是根據被上訴人苑林林借款字據指示向被上訴人指定西安鐵路局物資供銷儲運總公司匯款,且匯款金額,匯款戶頭,匯款時間與該借款字據完全一致,銀行匯款底單直接證明了上訴人是該2339750元債權人;
其次,上訴人作為該借款字據原件持有人本身就是債權人的標志;
再次,證人時某亮、吳某輝、韋某風出庭時證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追索債務過程中,被上訴人未否認過借款事實。
4,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舉證用款人是被上訴人苑林林而否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債權債務關系也是錯誤的:
首先,被上訴人苑林林簽署的借款字據,明確載明了該筆2339750元支付西安鐵路局物資供銷儲運總公司,購買銅料,苑林林自己提供的證明材料證明其參與了西安鐵路局物資處廢舊物資招投標,并且中標,該筆款項是用于購買該次中標而廢舊物資,中標后,購買的廢舊銅料,由苑林林及其兒子拉到河北保定,以上事實足以認定苑林林是用款人。
其次,從法律和司法實踐看,借款人借款后將款項自己使用還是交由他人使用,改變不了借款人法律地位,也就是說苑林林借款后是其自身使用,還是其交由他人使用,都不能免除其作為借款人應履行義務。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未證明被上訴人苑林林是實際用款人而否認借款事實,既歪曲了基本事實,也歪曲了法律規定。
二、原審法院事實認定存在明顯錯誤。
原審事實認定部分,法官充滿主管臆斷和偏見,比如:關于時天亮與苑林林合伙做銅料生意的認定;關于時天亮出資比例和金額,關于時天亮收取銅料銷售款等事實,完全是被上訴人憑空捏造,毫無事實根據和證據支持。
法官關于李文廣的調查筆錄完全是一份非法證據,因為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誰主張誰舉證,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調取證據時,可以經當事人申請調取證據,李文廣的證人證言并非被上訴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調取的證據,原審法院對李文廣調查取證違反了法律規定,而且證人李文廣未出庭質證,上訴人對李文廣證言不予認可,原審法院居然認定李文廣證言,原審法院完全喪失了司法應有的中立性,明顯偏向了被上訴人,其作出錯誤裁決的原因不難理解。
三,關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河北省保定鐵甲冶煉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擔
保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河北省保定鐵甲冶煉有限公司在苑林林出具的2339750借款字
據上蓋章,雖然未有擔保字樣,但根據證人時天亮證言,蓋章就是鐵甲公司為了保證上訴人債權的意思,蓋章結合證人證言,上訴人認為是河北省保定鐵甲冶煉有限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并無不妥。
綜上所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訴訟請求理應得到法律支持,原審法院歪曲事實,以牽強附會的理由駁回上訴人請求,釀造一個大冤案。上訴人希望二審法院秉公執法,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原告)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08年12月 日
注:當事人為化名,案件上訴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