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一:據賠通知書
質證意見:不認可。
與原告收到的拒賠通知書不一致(沒有加蓋印章,內容也不一致)。
證據二:京M33819號3系寶馬出險情況說明
質證意見:不認可。
沒有印章,也沒有簽名,不具備證據的形式要件。
證據三:電話記錄
質證意見:認可。
原告坦然面對,主動提供通話記錄,充分說明原告無隱瞞事故故意和客觀事實。
證據四:王學謙、王學亮調查報告。
質證意見:不認可,系假證,理由如下:
首先,從形式上,兩個證人合在一塊作證詞,不符合證人應分別作證要求。
其次,從簽名看,王學謙、王學亮兩名字系一人所簽。
第三、所謂“證人”留的身份證號是虛假的,經網上核查沒有該身份證號,且沒有16位身份證號。
第四、所謂證人留的電話是空號。
被告應承擔提供虛假證詞法律責任。
證據五:張冉詢問記錄
質證意見:認可。
張冉關于事故經過、乘客座次、行車路線等陳述與郭京蘇等人陳述完全一致。
證據六:郭京蘇詢問筆錄
質證意見:認可。
對事故經過、肇事司機、乘客座次等具體情節描述與張冉等人證詞相互印證,當事司機就是張冉。
證據七:曹沖詢問筆錄
質證意見:認可。
曹沖陳述與其他證人陳述相吻合。
證據八:郭寧蘇詢問筆錄
質證意見:認可。
郭寧蘇關于事故經過、乘客座次、肇事司機等陳述與張然、郭京蘇、曹沖陳述一致,說明當事司機就是張冉。
證據九:曹沖詢問筆錄
質證意見:不認可。
事發當時情緒緊張,陳述有口誤。
證據十:張冉詢問筆錄
質證意見:不認可。
事發當時情緒緊張,陳述有口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