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碼: 。
被告: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賠償原告信用卡被他人盜刷的損失35880元;
2、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基本事實
2014年9月11日,原告在被告處申辦了一張信用卡并一直使用完好,直到2016年3月22日下午3時許,原告接到冒充廣發銀行客服人員的電話,稱可使用信用卡積分兌換話費。由于原告當時正在上班較忙,沒多考慮即將手機短信驗證碼告知對方。隨后在短短幾分鐘內,原告的信用卡被他人盜刷了三筆消費,涉及金額分別為954元、1995元、2940元,共5880元。收到消費短信提示后,原告馬上凍結其信用卡,然后到當地的廣發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以及打印銀行交易流水賬并報警處理。
然而萬萬沒想到的是,原告在事發后第二天(即2016年3月23日)早上用手機查詢交易明細的時候發現其信用卡已被辦理了一筆30000元的財智金,但是原告在3月22日打印銀行流水賬時,并沒有被告知已經辦理該項財智金。后來在網上銀行打印銀行流水賬才發現有10000多元是在3月23日通過原告信用卡開通的電子賬戶轉走的。此外,從銀行流水賬發現,所盜刷交易分別通過海南新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一位名為徐文章的陌生人消費或者轉出的。整個過程中,原告共損失人民幣35880元。
二、原告認為,在這個過程中,被告存在明顯過錯,應當承擔原告損失的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一)被告在保障原告的卡片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過錯。原被告雙方是儲蓄合同的權利義務人,銀行對儲戶信息有安全保障義務,即銀行首先要對所發的信用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儲戶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被輕易盜用。從原告被盜刷信用卡可以看出,被告明顯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作為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原告全部的經濟損失。
(二)被告在履行及時告知原告消費信息方面存在過錯。在原告發現自己被盜刷信用卡后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并打印流水賬清單,但是銀行方僅僅向原告提供了3月22日下午發生的三筆交易的流水賬明細,并沒有告知原告已被辦理30000元財智金的交易信息。3月23日上午,由原告在網上銀行打印流水賬是才發現自己在掛失前已被辦理財智金的事實,并在掛失后仍被轉走10000多元。因此,被告沒有及時告知原告消費信息,導致原告受到損失,應當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
(三)被告為原告辦理掛失手續時,并沒有為原告信用卡所捆綁開通的網上銀行電子賬戶一同掛失,導致原告在掛失信用卡后的第二天再次被他人通過電子賬戶轉走10000多元。在這個過程中,被告明顯存在業務上的過錯,導致原告受到二次損失,被告應當為原告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被告在原告被盜刷信用卡的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應當為原告的全部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債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原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準所請。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O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