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住所:**市壽爾福路**號,組織代碼:
被告一:李**,
被告二:李**,
被告三:鄭**,
被告四:鄭**,
被告五:鄭**,
被告六:鄭**,
被告七:鄭**,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李**、李**立即歸還借款本金余額64038.85元及從拖欠日起至歸還日止的利息、罰息(合同約定年固定利率13.5%,逾期罰息利率17.55%,被告李**、李**從2015年1月15日開始拖欠本息,至2016年1月12日止表內拖欠利息888.18,表內罰息245.57元,表外罰息10025.46元,合計11159.21元);實現債權的費用3000元。
2、判令被告鄭**、鄭**、鄭**、鄭**、鄭**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3、判令被告李**、李**、鄭**、鄭**、鄭**、鄭**、鄭**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2014年2月26日,原告與被告李**、李**、鄭**、鄭**、鄭**、鄭**簽訂了一份《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編號:33014044214023191622)。協議書第二條約定:“從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2月26日止,甲方可以根據乙方任一小組成員的申請,多次簽訂借款合同,在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不超過本人授信額度、且聯保小組合計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內發放貸款。具體借款的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據為準。”第六條第二項約定:“作為保證人的聯保小組成員同意:在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期限內,不論聯保小組成員內的任一借款人向甲方申請借款的次數和每次的借款金額,只要該期限內單一借款人最高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不超過本人授信額度、且聯保小組合計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無須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保證人或征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對甲方因上述發放貸款行為而形成的債權均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時協議書第九條第二款約定:“乙方的配偶同意乙方作為本協議聯保小組成員而從事的借款及(或)保證行為,對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同日,原告與被告鄭**簽訂了一份《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農戶聯保補充協議書》(編號:33014044214023191622),約定被告鄭**作為聯保小組成員擔保人,對聯保小組成員向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和向其他小組成員的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4年2月26日,原告與被告李**、李**簽訂了一份《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借款合同》(編號33014044114025297383),同時雙方簽訂了一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個人貸款(手工)借據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根據借款合同和借據的約定,被告李**、李**向原告貸款10萬元,借款用途為資金周轉,期限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5年2月26日止,貸款利率不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掛鉤,為固定利率13.5%,逾期利率為17.55%。雙方約定采用階段性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月15號為指定還款日,借款前10個月按期償還當期利息,不還本金,此后期間,按照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但自2015年1月15日起被告李**、李**開始拖欠歸還本息,截止2016年1月12日,合計應付本金、利息及罰息75198.06元(其中本金余額64038.85元,表內拖欠利息888.18,表內罰息245.57元,表外罰息10025.46元)。
被告李**、李**未按時還款已經構成違約,根據《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小額貸款聯保協議書》的約定,被告鄭**、鄭**、鄭**、鄭**、鄭**應當對被告李**、李**應付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為保護原告資金安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之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分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