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行,住所地:某某市某某區壽爾福路445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負責人:某某,任行長。
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縣某某街道新建路178號,組織機構代碼證:
法定代表人:陸某某。
被告:某某縣汽車維修中心,住所地:某某省某某縣某某街道新建路(科研中心對面),組織機構代碼證:
法定代表人:陸某某。
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65年11月16日出生,戶籍地:某某省金華市婺城區江南街道賓虹路百盛大廈C座1單元501室,現住某某省某某縣某某街道新建路178號,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周某某,女,漢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戶籍地:某某省余杭區星橋街道香榭社區天風苑33幢1單元401室,現住某某省某某縣某某街道新建路178號,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某某,男,漢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區某某8幢408室,公民身份號碼:
被告:姚某某,女,漢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區某某8幢408室,公民身份號碼: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歸還借款本金200萬元并支付利息、罰息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合同期內年利率為7.2%,其罰息利率以年利率10.8%計算。)
二、請求判令被告陸某某、周某某、某某、姚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請求判令被告陸某某、周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慶云縣新建路158號房屋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對該房產的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四、請求判令被告某某縣汽車維修中心所有的坐落于慶云縣新建路178號房屋對上述款項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原告對該房產的折價、變賣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
五、請求判令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某某縣汽車維修中心、陸某某、周某某、某某、姚某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4年8月6日,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小企業授信額度合同》(編號:),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額度人民幣200萬元,授信期限從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
2014年8月6日,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了《小企業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合同約定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借款用途為進購汽車等貨物,如發生爭議,解決方式為:向原告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合同第五條約定:“對于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的貸款本金,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50%確定。”
2014年8月6日,原告與被告陸某某、周某某、某某、姚某某簽訂《小企業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為),擔保的主債權為原告在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期間內與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各類授信業務下所發生的債權,被告陸某某、周某某、某某、姚某某在主債權余額(本金)585萬元以內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費用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2014年8月6日,原告與被告某某縣汽車維修中心簽訂《小企業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為),以被告某某縣汽車維修中心所有的坐落于慶云縣新建路178號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慶房權證某某鎮字第A03363號、第A03364號)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擔保的主債權為原告在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期間內與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各類授信業務下所發生的債權,在主債權余額585萬元以內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費用等承擔擔保責任。
2014年8月6日,原告與被告陸某某、周某某簽訂《小企業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為),以被告陸某某、周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慶云縣新建路158號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慶房權證某某鎮字第A01973號)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擔保的主債權為原告在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4月5日期間內與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各類授信業務下所發生的債權,在主債權余額585萬元以內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費用等承擔擔保責任。
2014年8月6日,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與原告根據上述相關合同簽訂了小企業額度支用單、借據,約定支用金額為200萬元,期限為8個月,按月還息,到期一次性還本,每月21日為固定還息日,貸款利率為7.2%,合同還約定其他內容。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2014年8月6日向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委托支付的賬號(賬戶: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賬號:100813200200010001)匯入借款人民幣200萬元,履行了義務。
現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過,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沒有按時歸還借款本息,構成違約。其他被告也沒有履行擔保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立即歸還上述借款本金200萬元和利息、罰息,并要求被告某某某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原告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根據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約定,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根據《小企業授信額度合同》附表第六項、及相關保證合同的約定,有關合同的一切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由授信人即本案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保護原告資金安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支持原告之訴訟請求。
此致
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中國某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行
201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