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投保人認為“猝死”意味著突然死亡,當然屬于意外事故,既然購買了意外險就應當賠付。其實不然,意外險保險合同中對意外事故的定義為“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而“猝死”是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潛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礙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猝死”的發生與被保險人自身的身體情況相關。
作為廣大保險產品消費者,投保意外險時,特別是互聯網投保缺乏線下代理人指導時,切記要閱讀合同條款,看清保險責任是否包涵“猝死”,以免陷入自己購買的意外險當然包涵“猝死”責任的認識誤區。同時也建議保險公司在意外險中產品中明確說明保險責任范圍是否包含“猝死”責任,或通過納入免責條款中予以明確,并依法對投保人盡到明確的提示與告知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保報案后,同時也負有義務協助保險公司核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被保險人的損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責事由難以確定的,當事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