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法律盡職調查的重要性和專業性,加之法律意見書又是信托計劃發行中的重要文件。法律盡職調查已經成為信托項目盡職調查的重要環節,律師事務所成為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的重要主體。據調查,超過50%的信托公司在信托項目操作過程中,聘請專業律師事務所開展法律盡職調查。
但由于監管部門目前尚未出臺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的要求及相關規范,加之各家信托公司在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方面存在諸多差異,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律師事務所在從事信托法律盡職調查中遇到諸多問題和困惑,服務水平也存在一定差異。
目前已經有部分信托項目的法律盡職調查出現重大遺漏、法律風險爆發,外部律師專業形象受損。信托公司為有效控制法律風險,強化公司內部法務建設,以替代或者部分替代外請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的現象,呈蔓延發展趨勢。律師事務所提升信托法律服務水平迫在眉睫。
筆者認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對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甚為重要。
一、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的涵蓋面甚廣
首先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涵蓋項目及交易對手的合法性、信托項目的合規性、項目操作方案、風險控制措施、后期管理、項目風險處置及司法處置等諸多方面。
項目及交易對手的合法性是法律盡職調查的常規內容。
除此之外,信托項目的合規性也值得關注。例如房地產信托對項目公司是否符合“432”標準的認定、政信合作信托的交易對手(特別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是否符合銀監會的相關要求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關于信托項目合規性的很多規定實際上是散見于諸多文件之中,加之各地銀監局對于合規性的理解尚有差異。這就要求律師在信托盡職調查過程中要及時更新知識儲備,提高對信托項目合規性的準確認定能力。
項目操作方案也是法律盡職調查中的重要內容。例如,如果是股權信托,律師則需在法律盡職調查中對交易對手的所有權性質進行調查,落實通過股權信托對項目公司進行增資擴股是否存在前置審批程序等等。抵押、質押和保證擔保等風險控制措施也是法律盡職調查的要害。
需要特別引起注意的是,由于國內各地在具體執行方面的差異,抵質押等風險控制措施在各地的受理政府部門和具體要求均不盡相同。例如在國內某些地區,信托公司作為債權人尚不能辦理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記。這就要求經辦律師須深入項目所在地做好盡職調查。
后期管理中的諸多問題也需在前期盡職調查中予以落實。例如在有些房地產信托項目中,約定對項目資金進行專戶管理并由信托公司進行監管。但目前在國內部分地區,已經開始實行政府對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很顯然,這就完全有可能造成當地政府相關規定與信托計劃事先約定的強烈沖突。這也是需要注意并在前期法律盡職調查中予以落實的。
除此之外,信托公司目前對于信托項目出現風險后的風險處置,特別是司法處置程序也十分重視。這也就需要律師在前期法律盡職調查中須對強制執行公證的辦理、司法強制執行管轄、司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程序等予以落實。
需要注意的是,國內目前已經出現了雖然已經在信托項目設立過程中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但在信托項目風險爆發后,公證處拒絕出具強制執行證書,信托公司被迫通過訴訟程序維權,導致追索周期大大拖延的真實案例發生。這也是需要執業律師在信托項目盡職調查中予以注意的。
二、外部律師需以法律綜合服務理念開展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
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雖然只是包括盡職調查、交易結構設計、合同文本制定、后期司法處置等在內的法律綜合服務的一部分。
但信托項目盡職調查卻是信托項目操作的起點。交易結構設計、合同文本制定、信托項目操作方案執行、后期司法處置等后續法律服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盡職調查的細致與完備。
目前信托公司都面臨信托計劃安全運行、按期為投資者兌付本金及預期收益的巨大經營壓力。只有建立法律綜合服務理念,對信托項目操作方案執行、司法處置等后續法律服務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充分預判,方有可能準確確定前期法律盡職調查的相關事項,避免重復勞動和重大遺漏。也有利于樹立執業律師的專業形象。筆者所創設的微信公共號“資產管理動態”也曾經多次對法律綜合服務的開展方式進行過介紹。
三、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的范圍與邊界
近些年信托業務實踐的發展,對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以及信托綜合法律服務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畢竟只是信托項目操作的一部分,所以合理界定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的范圍與邊界也十分重要。
1、項目及交易對手的合法性是法律盡職調查的基礎服務內容。
與諸多其他類型的盡職調查相同,項目及交易對手的合法性是信托法律盡職調查的基礎服務內容。
法律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交易對手的工商登記情況、存續、資質、持有證照、對外投資、治理結構、固定資產、財務狀況、涉訴情況、重大債權債務、對外簽訂的重大合同等等方面。
項目的產權合法性、交易對手的主體合法性等諸多方面都是律師的工作要點。和信托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充分溝通,有利于把握信托公司的盡職調查要求,這對準確把握盡職調查的范圍十分重要。
2、對信托項目合規性的適度把握。
由于信托項目的合規性規定分布于各個文件之中,加之各地銀監局對于信托項目合規性的把握尺度存在差異。
所以作為執業律師,在實施法律盡職調查以及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應當按照銀監會等相關機構關于合規性的基本要求,對項目的合規性進行闡述及界定。
3、對項目操作方案的盡職調查需超前考慮。
信托項目操作方案涵蓋交易結構設計、項目操作、風險控制措施辦理、后期管理等諸多方面。作為執業律師,在進行法律盡職調查時,要充分考慮后期項目操作的需要,對后期項目操作的可行性和操作路徑進行調查。
例如,房地產股權信托的主要價值是在合規的前提下滿足“四證不全”房地產項目的資金需求。但房地產股權信托在后期司法處置方面,得到司法部門支持的難度大于貸款信托。
貸款信托在后期司法處置得到司法部門支持方面,應該比股權信托更為有利。但貸款信托在凈資本占用方面可能高于股權信托,會加大信托公司的經營成本。這些因素都是需要綜合考慮的。
再比如,房地產股權信托中,如果交易對手是上市公司,出于業績合并計算的要求,一般不允許信托公司對項目公司的持股比例超過50%。甚至有的上市公司對其自身持股比例的要求更高。股權比例如何設置,增資過程如何完成,這都是需要執業律師在前期法律盡職調查中進行調查和充分考慮,并與交易對手充分溝通的。
4、風險控制措施和后期管理措施的辦理與落實。
風險控制措施的辦理是信托公司風險防范的核心。所以執業律師需對風險控制措施的具體辦理進行核實,以免造成被動。
目前業內已經發生過由于在法律盡職調查忽視了對抵質押等風險控制措施辦理程序的盡職調查。導致信托項目資金雖然已經募集到位,但由于抵質押等風險控制措施遲遲無法辦理,募集資金在賬面閑置,信托計劃拖延幾個月后方才成立,信托公司名譽受損的情況發生。這都是我們需要注意并引以為戒的。
5、信托項目風險處置方面的盡職調查,在于確定風險處置與司法處置的相關程序。
由于信托項目風險控制與風險化解的需要,信托公司目前對于信托項目的風險處置甚為重視。在法律盡職調查中,執業律師的主要工作是落實司法處置相關程序。
具體來說,如果是貸款信托,需要落實強制執行公證的辦理、強制執行證書的出具程序、司法強制執行的受理程序等等。如果是股權信托,則需落實發生風險后的救濟方式,例如股權轉讓、股權處置、資產處置、訴訟等等。
對司法處置相關程序進行事先盡職調查的目的在于,通過專業律師對后續風險處置的預先調查,大大降低信托公司的項目后期處置風險。
四、信托項目的實際需要是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的重要依據
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并不僅僅是對項目和交易對手具體情況的調查,而是信托項目操作的一部分。這是信托項目法律盡職調查的現實定位。
所以,準備把握項目的實際需要是十分重要的。
對于單一信托而言,法律盡職調查的核心是交易對手的情況及合規性,信托公司的法律風險等。執業律師并需根據盡職調查的情況,在合同文本中制定針對性的風險規避方式(例如原狀返還等等)。
如果是集合信托計劃,由于是向社會大眾發行,信托公司將直面兌付風險,盡職調查的核心則是交易對手(即融資方)的合法性、項目的合法性.需要注意的是,集合信托項目的調查深度超過單一信托。
還需引起注意的是,由于信托項目的實際操作需要,在盡職調查過程中,主動擴大調查范圍有時候是必要的。
例如,目前在部分房地產股權信托中,信托公司通過增資方式成為項目公司股東。項目公司在申請銀行房地產開發貸款過程中,可能遇到銀行對信托公司這部分股權出資難以認定為“項目公司自有資金”的問題。針對這種情況,有些房地產項目就通過“信托+有限合伙”的方式來完善交易結構。
在這種情況下,執業律師就需要在盡職調查中,對“信托+有限合伙”這種交易結構下信托資金的退出方式等進行落實。在現實操作中,這樣的例子還很多。
鑒于包括信托法律盡職調查在內的信托法律服務,已經呈現出“綜合法律服務”的發展趨勢。組織專業法律服務團隊、以團隊方式為信托公司提供綜合法律服務,將是律師事務所提供信托法律服務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