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政府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舊城區進行改造,勢必會帶來大面積的拆遷行為,其中就可能包括拆遷咱們行享有的房屋。對處理該問題時需注意以下幾點:
1、拆遷行為對銀行債權的影響。
拆遷行為必然帶來抵押物的滅失,導致銀行的債權失去物的擔保,不利于債權的實現。因拆遷行為屬政府行為,任何人任何單位都無權干涉,只能承受該行為帶來的后果。但銀行做為抵押權人并不是只能消極的承受該后果,而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減少其帶來的不利影響。根據拆遷管理規定,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拆遷人只能在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之間就抵押物擔保的債權作出妥善處理后才能拆遷抵押物,該規定賦予了抵押權人一項權利,即抵押權人在未出具同意拆遷的書面聲明前,拆遷人不能拆遷抵押物,該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抵押權人的利益。
2、如何保障銀行對于拆遷物所擔保債權的利益。
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應積極和抵押人協商解決該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在抵押人未取得拆遷補償前可選擇以下解決途徑:(一)、由借款人進行全部清貸,解除借款和抵押關系;(二)、由借款人另行提供等值的抵押物并簽訂新的抵押合同以解除原抵押合同; 采用該兩種方法最為方便妥當且可貴行的利益不受到任何損失,但在實踐中可能因抵押人的經濟狀況難以實現。
在借款人(被拆遷人)依法取得拆遷補償的情況下,可通過以下兩個途徑解決。
1、在借款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情況下,可以拆遷人給予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優先償還銀行的全部剩余貸款,以解除抵押和借款關系;
2、在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情況下,可就調換后的房屋建立抵押關系,擔保銀行債權。如果調換后的房屋屬于現房,符合抵押條件,可以重新簽訂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銀行的利益沒有影響。但如調換后的房屋尚未建成,或屬現房但不符合抵押條件,原抵押擔保關系將因抵押物的滅失而歸于消滅,而新的抵押關系尚未建立,勢必對貴行發放的貸款形成一定時期的無擔保的真空期,將對貴行的利益產生一定的風險。建議在采用該種方式時,同時采用其他措施以避免該風險帶來的損失:如要求提供抵押人提供第三人名下的房產進行階段性擔保至辦理新抵押完畢;或要求抵押人預存至辦理新抵押完畢前的貸款本息合計,作為該階段的保證金;或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部分貸款,減少貸款金額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