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貴院受理的張*訴安**民間委托理財糾紛一案已經貴院開庭審理,現原告代理律師就本案事實與適用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參考。
一、本案委托理財法律關系成立。
本案被告安**經多次游說,使原告對其產生信任,并在被告承諾高額回報的前提下,將19.8萬元交予被告,由其代原告理財,本案基本事實清楚。
二、本案被告采取何種方式代原告理財,不影響本案委托理財的事實。
在原告將19.8萬元交給被告后,被告并沒有告之其具體投向,
原告只是依賴對被告的信任實施的委托行為,對于原告來說,只要被告按其承諾向原告支付相應回報,被告采取何種方式理財原告不予過問。因此本案中原告委托被告理財的行為只是針對被告本人,與被告將資金投于何處與原告無關,被告無論能否說明錢款去向均應返還原告的款項,且被告并無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三、被告是否將錢款投向“潤大”與本案無關,且被告經本人查詢也并沒有報案。
如前所述,原告只是基于對被告的信賴而委托被告代為理財,而
理財的方式與投向并不是原告所控制,所以庭審中被告陳述其投向“潤大”并且該公司已經涉嫌犯罪一節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且被告也無證據證明其投向了哪里。
四、庭審后,被告安**主動聯系原告聲稱協商還款事宜,但在2019年11月20日與原告見面后,仍然要向原告借錢,并同樣與高額回報為誘餌,其這一行為與當初游說原告委托其理財如出一轍。
綜上,請法庭考慮本案的實際情況,依法裁判。
此致
豐臺區人民法院
原告張燕代理人:楊麗
參考案例: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7)京0106民初178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