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宣民初字第04571號
原告北京科藝電力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區八大處高科技園區。
法定代表人王惠仁(已故),無職務。
委托代理人李振江,北京市天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霆平,北京市天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北路183號大都會廣場43樓。
法定代表人王志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曹鋼,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土家族,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經理,住北京市海淀區北京大學法律系宿舍。
委托代理人張杰,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漢族,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安門營業部經理,住北京市海淀區魏公村路8號院5號樓804號。
原告北京科藝電力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藝公司)與被告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潘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科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振江、朱霆平,被告廣發證券的委托代理人曹鋼、張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科藝公司訴稱:1997年1月29日,科藝公司在中國電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北京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中電投)開設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賬戶,總號為04433460,戶名為科藝電子,股東編號為B880111261,資金賬號為2734。2002年3月4日,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安門南街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武漢營業部)承繼中電投的全部證券經紀業務及相關權利義務。2002年5月31日,科藝公司在武漢營業部換開了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賬戶:證券賬戶為0800016320,姓名為科藝公司,資金賬號不變,仍為2734。2005年8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廣發證券托管了武漢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經紀業務及其所屬代托管的全部證券營業部。2006年1月,武漢營業部被廣發證券收購并改名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安門南街營業部(以下簡稱廣發營業部)。期間,科藝公司于2005年10月14日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2007年3月13日,科藝公司為清算財產,賣掉廣發營業部賬戶內的全部股票,賬戶內共有資金1 607 183.47元。但當科藝公司要求辦理證券賬戶清戶手續并提轉全部資金時,卻遭到廣發證券拒絕。現科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廣發證券返還科藝公司證券賬戶內資金本金1 607 183.47元并支付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07年3月13日開始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被告廣發證券辯稱:科藝公司在廣發證券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未進行第三方獨立存管程序,因此未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程序,這是導致科藝公司提取資金被拒絕的關鍵理由。進一步究其原因是由于科藝公司于2005年10月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不能繼續在銀行開設同名資金賬戶,所以科藝公司證券結算資金不能轉到其同名賬戶內。科藝公司提出的證券結算資金申請被廣發證券拒絕是科藝公司自身原因所致。科藝公司的資金作為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按照國家統一的規定,已經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科藝公司在廣發證券賬戶內的資金自2007年3月13日以來一直在計算利息。
經審理查明:科藝公司于1997年1月29日開設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賬戶,股東編號為B88011261;于2002年5月31日開設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賬戶,賬戶編號為0800016320。上述兩賬戶對應證券資金賬號均為2734。2005年10月14日,科藝公司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企業營業執照。2007年3月13日,科藝公司將其證券賬戶內的全部股票賣出。2007年3月14日清算后,科藝公司賬戶內的資金余額為1 607 183.47元。廣發證券自2007年3月13日開始,一直為上述資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另查,廣發營業部前身系武漢營業部。現廣發證券對于科藝公司在其營業部設有證券交易賬戶的事實不持異議。
上述事實有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帳戶卡、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卡、資金帳號卡、《關于股票資金賬戶余額的說明》、《關于北京科藝電子賬戶資金的情況說明》、當事人陳述及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系基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糾紛而產生的糾紛。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包括客戶為保證足額交收而存入的資金,出售有價證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項,持有證券所獲得股息、現金股利、債券利息,上述資金獲得的利息。科藝公司作為廣發證券的客戶,在廣發證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并委托廣發證券進行了證券交易,在科藝公司與廣發證券之間已存在證券交易委托合同關系。科藝公司基于委托合同關系,將其資金存入廣發證券的賬戶內,用于證券買賣。2007年3月13日,科藝公司出售其持有的證券所獲得的款項及上述款項所產生的利息,均屬于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故科藝公司名下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所有權仍屬于科藝公司。科藝公司有權隨時清空證券交易賬戶,取回賬戶內的全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廣發證券承認,其自2007年3月13日開始,一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科藝公司計付利息,并已將上述利息存于科藝公司賬戶內。現科藝公司要求廣發證券返還其賬戶內全部資金本金及2007年3月13日開始至實際給付之日活期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廣發證券稱未能向科藝公司付款系科藝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無法辦理第三方客戶存管手續所致。科藝公司雖已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但其法人資格并未喪失。同時,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的相關規定系證券行業的管理性規范,不足以對抗科藝公司所有權的行使,廣發證券應負給付義務,故本院對廣發證券之辯稱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北京科藝電力電子有限公司本金一百六十萬七千一百八十三元四角七分,并支付利息(以一百六十萬七千一百八十三元四角七分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開始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
如果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九千六百七十六元,由北京科藝電力電子有限公司負擔四千八百三十八元(已交納),由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四千八百三十八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廣安門分理處,賬號:0200001909088208736,收款人: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并請注明案件承辦人姓名)],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潘 蓉
二OO九年 六 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呂 冠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