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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海強與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托管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4月11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543   收藏[0]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朝民(商)初字第27934號
原告雷海強,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
被告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非,男,1983年9月5日出生。
原告雷海強與被告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建投公司)證券托管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有光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孫俊發、徐宇平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雷海強、中信建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非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雷海強起訴稱: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超日公司)于2012年4月發行2011年公司債券(以下簡稱11超日債),面額100元,發行總額10億元,年利率8.98%。中信建投公司是11超日債的受托管理人。雷海強研究募集說明書后認為11超日債安全性較高、償債保障措施完善、有抵押擔保且收益較好,故于2013年3月初,分兩次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證券交易系統買入當時信用評級為AA-級的11超日債2170張。然而,同年4月12日,11超日債的信用評級降為BBB+級,5月20日超日公司公告11超日債將暫停上市,且11超日債的信用評級被降為CCC級。5月22日,超日公司發布11超日債將于7月8日停牌的公告。2014年3月5日,超日公司發布公告稱不能全額支付11超日債共計8980萬元的利息,只能支付利息400萬元。雷海強所持11超日債未能得到18618.6元利息。雷海強認為,根據募集說明書的規定,發行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范圍包括債券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受托管理人作為全體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應為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及其相關事務,應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宜時,根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預計發行人不能按期償還本息時,受托管理人應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或依法申請法定機關對發行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或有重大違約時,為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有義務勤勉盡責地依法采取一切正當合理的措施,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代表債券持有人向發行人追償等。但是,中信建投公司未盡受托管理人的義務,表現在四方面:第一,根據募集說明書的記載,超日公司與中國進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保公司)于2010年1月24日簽訂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中信保公司提供2億美元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度,超日公司已與中信保公司簽訂1億美元的保單,被保險人包括超日公司的母公司以及子公司,根據保單,若超日公司出現流動性緊張局面,則將利用中信保公司的保險,將應收帳賣斷給銀行,快速回款等。2013年4月2日,雷海強向中信建投公司的官方郵箱發送郵件并粘貼了該公司官方網站截圖,說明其為11超日債投資人,超日公司2月曾發可能不能按時付息的公告,即已出現了預計發行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期債券本息的情形,要求中信建投公司履行托管人義務,立即協調將保單受益人變更為債券持有人。4月8日,雷海強再次給中信建投公司的官方郵箱發送相同內容的郵件,并在結尾處增加說明如中信建投公司不盡職履行托管人義務,債券持有人受到損失,則應根據11超日債募集說明書的規定對債券持有人承擔賠償責任。中信建投公司均沒有任何回復。4月11日,雷海強撥打中信建投公司號碼為4008888108的電話,被告知11超日債已經由中信建投公司做了抵押擔保,沒有任何風險。然而,隨后11超日債出現兩次降級與停牌事件。實際上,超日公司2014年4月5日發布的公告中就說明中信保公司的保單已在2013年1月7日到期,超日公司沒有進行續保,也沒有在法定理賠期內申請理賠,已喪失了理賠資格。中信建投公司是明知沒有續保,但既不答復雷海強,也不向所有債券持有人公告。第二,募集說明書中有應急保障措施的規定,即除與各銀行簽訂綜合授信協議項下仍未使用的6.8億元授信余額外,發行人與廣發銀行上海分行和中信銀行蘇州分行針對本期債券發行簽訂了共計8億元的銀行流動性貸款支持協議,以保障債券本息的償付。2014年3月7日,雷海強到中信建投公司的辦公室,要求中信建投公司立即督促超日公司啟動11超日債的應急保障措施,要求中信銀行蘇州分行和廣發銀行上海分行發放貸款支付11超日債的剩余利息;如果兩家銀行不貸款,由中信建投公司代表債券持有人起訴兩家銀行。但是,中信建投公司沒有任何行動,只表態同意起訴沒有償還能力的超日公司,拒絕起訴有償還能力的兩家銀行。此后雷海強又先后4次提出同樣主張,均未被采納。第三,中信建投公司在2013年1月17日發出的受托管理人履職情況的公告,提出已要求超日公司為11超日債追加擔保并采取相應擔保措施,并記載超日公司已提供不動產、機器設備、應收賬款等擔保物,但實際未對這些擔保進行實質審查,事實上根本沒有這些擔保,否則就不會發生欠息。第四,中信建投公司未按照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雷海強等投資人自己召集,中信建投公司還進行阻撓。因為中信建投公司上述過錯,導致雷海強未取得應得利息。故雷海強起訴來院,要求中信建投公司賠償其利息損失18618.6元并承擔訴訟費用。后雷海強以超日公司在2014年6月26日被人民法院裁定破產重整,11超日債停止計息,雷海強因此損失了該日以后的利息和罰息為由,增加訴訟請求,要求中信建投公司賠償其利息、罰息損失(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17000元為基數,利息按照年利率8.98%計算,罰息按照每日萬分之一計算)。訴訟過程中,因超日公司重整完畢,雷海強在2014年12月22日通過結算中心取得了2014年6月26日之前的利息,故其明確表示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并將第二項訴訟請求中利息和罰息的賠償期間調整為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12月22日。
原告雷海強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股票明細對賬單;2、11超日債的募集說明書;3、中信建投公司作為超日公司受托管理人履職情況的公告(2013年1月17日)及附件(已抵押的主要機器設備);4、超日公司評級公告三份(2013年1月8日、4月11日、5月21日);5、雷海強郵箱內電子郵件兩封(2013年4月2日、4月8日);6、11超日債第二期利息無法按期全額支付的公告(2014年3月5日);7、超日公司關于11超日債償債保障措施的說明公告(2014年4月4日);8、中信建投公司關于11超日債重大事項的債券受托管理事務臨時公告(2014年6月26日);9、中信建投公司關于延期召開會議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最新參會登記情況公告(2014年4月2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給雷海強的回函;10、超日公司重整計劃草案;11、11超日債債券兌付公告(2014年12月17日)。
被告中信建投公司答辯稱,不同意雷海強的訴訟請求。理由是:第一,超日公司作為11超日債的發行人,對其發行的公司債券依法承擔還本付息義務。超日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11超日債的本息將作為破產債權受償,重整計劃公布前,是否全額清償本息尚不確定。故雷海強起訴時主張的利息損失尚未發生。第二,中信建投公司作為11超日債的債券受托管理人,已經盡職履行了受托管理職責,不對債券的本息兌付承擔任何法定義務,對超日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也無任何法律責任。中信建投公司盡職履行的工作包括:1、在超日公司2012年12月發生流動性危機時,已要求超日公司為11超日債追加擔保并采取相應擔保措施,并發布公告予以說明;2、在超日公司無法按期全額支付第二期債券利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后,中信建投公司已經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也于2014年7月15日召開;3、已通過受托管理事務年度報告、臨時報告的公告方式,向全體債券持有人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并督促超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4、債券持有人及受托管理人均沒有法定及約定權利要求超日公司等相關方將保險合同項下保單的受益人變更為債券持有人,且中信建投公司已經盡職履行了對超日公司的提醒、督促義務;5、對銀行流動性貸款支持之償債保障措施,當超日公司存在或預計可能存在臨時流動性資金不足時,中信建投公司已經盡職履行了對超日公司的相關提醒、督促義務。第三,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超日公司作為發行人依法無需向債券持有人支付2014年6月26日之后的債券利息。雷海強要求中信建投公司承擔11超日債該日期之后的利息損失既沒有事實基礎,也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中信建投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予以證明:1、超日公司關于第二期利息無法按期全額支付的公告(2014年3月5日)、超日公司關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2014年6月26日)、超日公司關于債權申報說明的公告(2014年7月10日);2、超日公司與中信建投公司關于超日公司公開發行人民幣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協議、中信建投公司名稱變更的通知;3、中信建投公司盡職履行受托管理義務的部分工作清單及相應備忘錄文本、電子郵件截圖;4、超日公司關于償債保障措施的說明公告(2014年4月4日);5、中信建投公司作為超日公司受托管理人履職情況的公告(2013年1月17日);6、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7、中信建投公司關于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2014年3月11日);8、中信建投公司關于召開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特別提示(2014年3月11日、2014年3月19日);9、中信建投公司關于延期召開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及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康達律所)關于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延期召開事宜的專項法律意見書;10、中信建投公司關于延期召開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最新參會登記情況公告(2014年3月28日、4月4日、4月11日、4月18日、4月25日、4月30日、5月9日、5月16日、5月30日、6月6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27日);11、中信建投公司關于11超日債重大事項的債券受托管理事務臨時公告(2014年4月4日、5月22日、6月26日);12、中信建投公司關于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日期及增加網絡投票方式的通知(2014年7月9日);13、中信建投公司關于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結果的公告(2014年7月17日)及康達律所關于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法律意見書;14、中信建投公司關于向債券持有人單獨征集委托授權參與超日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2014年7月17日);15、11超日債兌付公告(2014年12月17日);16、超日公司關于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公告(2014年12月26日);17、中信建投公司關于超日公司債券受托管理職責履行完畢的公告(2014年12月26日)。
經本院組織雙方舉證、質證,雙方對對方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根據上述認證,查明如下事實:
(一)有關11超日債發行、停牌、重整、清償情況。
2011年10月20日,證監會批準超日公司在境內公開發行11超日債。超日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載明:公司債券不超過10億元,債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價發行;債券期限不超過5年(含5年),附第3年末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選擇權及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債券為固定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將根據網下詢價簿記結果,由發行人和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確定,在債券存續前3年保持不變;債券票面利率采取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債券形式采用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投資者認購的本次債券在債券登記機構開立的托管賬戶托管記載;債券采用按年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的方式,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隨本金一起支付;起息日為2012年3月7日;債券本息支付將按照債券登記的規定統計債券持有人名單,本息支付方式及其他具體安排按照債券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在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3月7日為上一個計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后的第1個工作日);兌付日為2017年3月7日;年度付息發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額自該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該未付利息對應債券品種的票面利率另計利息(單利);償還本金發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額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該未付本金對應債券品種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單利);債券為無擔保債券;經鵬元資信綜合評定,發行人主體信用等級為AA,債券的信用等級為AA,在債券的存續期內,資信評級機構每年將對公司主體信用和公司債券進行一次跟蹤評級;債券受托管理人為中信建投公司;償付債券本息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等。
2012年4月20日,11超日債在深交所上市。
2013年1月8日,超日公司董事會發布公告,內容為超日公司評級機構將超日公司的主體長期信用等級、11超日債信用等級均由AA下調為AA-,并均列入信用評級觀察名單。4月11日,超日公司董事會再次發出公告,說明評級機構將超日公司的主體長期信用等級、11超日債信用等級均移出該機構信用評級觀察名單,并均下調為BBB+。5月21日,超日公司董事會再次發布關于11超日債跟蹤信用評級結果的公告,說明評級機構將債券信用等級下調為CCC。
2014年3月5日,超日公司發布11超日債第二期利息無法按期全額支付的公告,說明:11超日債至2014年3月6日將期滿2年,債權登記日2014年3月6日,第二期利息原定付息日為2014年3月7日,每手應派發利息89.8元,利息金額共計8980萬元,鑒于超日公司目前僅落實付息資金400萬元,因此將于付息日每手派發利息4元(含稅),后續將努力籌措資金,延期支付剩余利息,承擔延期支付的利息和罰息,積極配合受托管理人處置擔保物等。
2014年5月30日11超日債被終止上市。
2014年6月26日,超日公司發布關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事宜的公告,說明申請人上海毅華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申請對超日公司進行重整,上海一中院于當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提醒投資人注意風險。
2014年7月10日,超日公司管理人發布關于債權申報說明的公告,告知了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的特別申報方式等。
2014年9月30日,超日公司管理人發布重整計劃草案,載明:債權分有財產擔保債權組、職工債權組、稅款債權組、普通債權組;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2114人,其有財產擔保債權可以按照相應擔保物評估價值有限受償1781.25萬元,其余未優先受償部分參加普通債權組;償債資金來源于投資人受讓資本公積轉增股份支付的款項,以及超日公司處置境內外資產收入,投資人受讓資本公積轉增股份支付的14.6億元,以及超日公司通過處置境內外資產和借款等方式籌集的不低于5億元,合計不低于19.6億元將用于支付重整費用、清償債務、提存初步確認債權和預計債權(約18億元)、作為超日公司后續經營的流動資金;11超日債作為有財產擔保債權對于超日公司提供的擔保物評估價值3064.82萬元有優先受償權,每張11超日債債權金額本息合計約111.64元,可以優先受償約3.06元,剩余約108.58元作為普通債權受償,每名債券持有人在對擔保物評估價值優先受償后未獲清償轉為普通債權的部分,20萬元以下部分(含20萬元)全額受償、超過20萬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償,具體受償金額以實際計算為準;11超日債的清償款由管理人根據有關規定和規則通過證券交易系統支付,未申報債權的債券持有人按照上述標準同時受償。
2014年10月28日,上海一中院裁定批準超日公司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
2014年12月17日,超日公司董事會發布2011年公司債券兌付公告,說明:本期債券自2014年6月26日上海一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之日起視為到期,并自該日起停止計收利息(含利息、復利、罰息);年度付息發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利息金額自該年度付息日起,按照該未付利息對應債券品種的票面利率另計利息(復利);償還本金發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額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該未付本金對應債券品種的票面利率計算利息(復利);未按時支付本期債券本金和/或利息時,應當按每日萬分之一的罰息率承擔違約責任;債權登記日為同年12月19日,還本付息日為12月22日;兌付方案為每手11超日債面值1000元,派發本息1116.4元(含稅,扣稅后個人債券持有人實際每手面值1000元派發本息1093.12元),其中債券本金1000元、2013年3月7日至2014年3月6日未支付的欠息85.8元(含稅)及該款自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復利2.34元(含稅)與自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罰息0.95元(含稅)、2014年3月7日至2014年6月26日的利息27.31元(含稅)。
2014年12月26日,超日公司發布關于重整計劃執行完畢的公告,說明當日收到上海一中院有關確認重整計劃已經執行完畢、終結超日公司破產程序的裁定書。
(二)有關雷海強持有11超日債及受償情況。
據2014年4月14日查詢記錄,雷海強持有11超日債(證券代碼112061)2170手,市值147833.27元。
2014年12月17日11超日債兌付公告發布后,雷海強收回了投入的本金,并取得了以公告的方法計算的、截至2014年6月26日的利息(含復利、罰息)。
(三)有關受托管理人義務的約定情況。
2011年9月2日,超日公司作為甲方與乙方中信建投公司(時名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更為現名)簽訂公司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約定甲方聘任乙方為11超日債的受托管理人,并明確了受托管理人的權利、職責和義務,即:受托管理人應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宜時,根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規定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受托管理人應作為11超日債全體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為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及其他相關事務;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或有其他重大違約行為時,為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債券受托管理人有義務勤勉盡責的依法采取一切正當合理的措施,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預計發行人不能按期償還本期債券本息時,債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應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對發行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受托管理人應按照本協議、會議規則的規定召集和主持債券持有人會議,并履行會議規則項下受托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可能出現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等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知悉該等情形之日起按照勤勉盡責的要求盡快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受托管理人應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和本協議向債券持有人出具債券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在11超日債存續期間,受托管理人應將受托管理事務報告等持續信息披露文件及時以公告方式告知債券持有人,并在深交所網站或證監會指定的其他披露媒體公布;受托管理協議的有效期限為超日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公告之日起至本期公司債券所有相關債權債務完結時止;鑒于乙方同時擔任本次債券發行的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受托管理費等。
同日形成的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規定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職權、召集與通知等內容。其中包括:債券持有人會議有權在發行人不能償還公司債券本息時,決定委托債券受托管理人通過訴訟等程序強制發行人償還債券本息,決定委托債券受托管理人參與發行人的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出現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單獨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決權的債券張數的持有人書面提議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債券發行人書面提議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公司減資、解散或者申請破產等七種情形,應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上述應開會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發出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并公告,債券受托管理人未如期發出開會通知的,單獨和/或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決權的本期公司債券張數的債券持有人可以發出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并公告;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提出或收到提議之日起30日內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會議召集人應依法、及時發出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及時組織、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債券受托管理人發出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通知的,債券受托管理人是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集人;單獨持有10%以上有表決權的公司債券張數的債券持有人發出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通知的,該債券持有人為召集人,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決權的債券張數的多個債券持有人發出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通知的,合并發出會議通知的債券持有人推舉一名債券持有人為召集人;債券持有人會議補充通知應在刊登會議通知的同一指定報刊及互聯網網站上公告等。
11超日債的募集說明書中對債券受托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償債應急保障方案、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等做出了專條規定。中信建投公司除作為受托管理人,還作為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在募集說明書上進行了簽章。其中,債券受托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條款規定:受托管理人有權依據本協議的規定獲得受托管理報酬;受托管理人應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宜時,根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規定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受托管理人應作為本期公司債券全體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為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及其他相關事務;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或有其他重大違約行為時,為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債券受托管理人有義務勤勉盡責地依法采取一切正當合理的措施,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預計發行人不能按期償還本期債券本息時,債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應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對發行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受托管理人根據債券持有人會議之決議受托參與發行人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受托管理人應按照本協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規定召集和主持債券持有人會議,并履行《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項下受托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債券受托管理人應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出現發行人不能按時支付本息,以及發行人減資、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等事項時,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知悉該情形之日起按照勤勉盡責的要求盡快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嚴格執行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代表債券持有人及時就有關決議內容與發行人及其他相關主體進行溝通,督促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具體落實;受托管理人應當為債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沖突,不得利用作為受托管理人而獲取的有關信息為自己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謀取利益;受托管理人應按照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規定向債券持有人出具債券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債券受托管理人報告應主要包括發行人有關承諾的履行情況、債券受托管理人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信息等;債券受托管理人報告置備于債券受托管理人處,并登載于監管部門制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債券持有人有權隨時查閱;受托管理人不得將其在本協議項下的職責和義務委托給第三方履行;受托管理人應指派專人負責對發行人涉及債券持有人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在本期債券存續期間對發行人發行本期債券所募集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受托管理人應遵守本協議、本期債券募集說明書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受托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在本期公司債券存續期間,受托管理人應將債券受托管理事務報告等持續信息披露文件及時以公告方式告知債券持有人,并在深交所房展或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其他披露媒體公布;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受托管理人應該在發行人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出具包括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情況、本期公司債券本息償付情況、跟蹤評級情況等內容的債券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年度報告。
償債應急保障方案條款規定:(1)專項償債流動資金支持協議。即發行人與廣發銀行和中信銀行針對本期債券發行簽訂了共計8億元的銀行流動性貸款支持協議,以保障本期公司債券本息的償付,銀行授信額度截至2011年6月30日,已達26.5億元,尚余可用6.87億元,一旦受本次債券兌付影響遇到突發性經營周轉問題,超日公司所需周轉資金可通過銀行信貸資金予以解決。超日公司與兩行協議的主要條款是,廣發銀行上海分行、中信銀行杭州分行分別承諾當超日公司對本期債券付息和本金兌付發生臨時資金流動性不足時,在11超日債每次付息和本金兌付首日前10個工作日給予超日公司合計不超過3億元、5億元的流動性支持貸款;超日公司在債券付息和本金兌付發生臨時性資金流動性不足時,應在付息和本金兌付首日前45個工作日通知兩行;超日公司與廣發銀行上海分行應就每筆流動性支持協議另行簽訂貸款合同,在債券到期前,應每年提供相應的材料供該行授信審核。(2)應收賬款賣斷方式。2010年,超日公司與中信保公司簽訂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合同,中信保公司給予超日公司2億美元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度,超日公司已與中信保公司簽訂1億美元的保單,被保險人包括超日公司以及子公司超日貿易公司。根據保單規定,客戶破產、無力償付債務和拖欠風險所致損失的賠償比例為90%,故若出現流動性緊張局面,超日公司將利用中信保公司的保險,將應收帳賣斷給銀行,快速回款。截至2011年6月30日,超日公司應收帳賬面價值211499.64萬元,若本期債券到期時資金不足,超日公司可以通過向銀行等機構賣斷應收賬款的方式,籌集資金償還本期債券本息。
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條款規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債券的本息,以及單獨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決權的債券張數的持有人書面提議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等情形時,應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債券持有人會議由債券受托管理人負責召集;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提出或收到提議之日起30日內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前15日向全體債券持有人及有關出席對象發出會議通知等;單獨持有10%以上有表決權的本期公司債券張數的債券持有人發出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通知的,該債券持有人為召集人。
此外,募集說明書中還規定:充分發揮債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由債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監督,并在債券本息無法按時償付時,代表債券持有人,采取一切必要及可行的措施,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正當利益;當發行人未按時支付本期債券本金和/或利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況時,發行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承擔的違約責任范圍包括本期債券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應支付的費用;債券受托管理人將代表債券持有人向發行人進行追索,如果債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履行其職責,債券持有人有權直接依法向發行人追索,并追究債券受托管理人的違約責任。
(四)雷海強與中信建投公司聯系以及中信建投公司履行受托管理人義務的情況
雷海強分別于2013年3月7日、4月、5月、6月,5次向中信建投公司提出債券受托管理人應代表債券持有人要求兩家銀行履行義務,或代表債券持有人起訴兩家銀行。
2013年4月2日,雷海強向中信建投公司發送電子郵件,說明自己是11超日債的投資人;提出募集說明書中有關于應收賬款賣斷方式、債券受托管理人有義務維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等內容,超日公司2月曾發公告稱不能按時付息,即出現了預計發行人不能按期償還本期債券本息的情形,中信建投公司是保薦人、承銷人和托管人,應當履行義務,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超日公司在中信保公司有海外應收帳1億美元保險金的投保,按照超日債的募集說明書,這是債券的保障之一;要求中信建投公司立即協調超日公司把保單的受益人變更為債券持有人,以保證其作為債券持有人將來不受損失。4月8日,雷海強再次向中信建投公司發送電子郵件,重申上述內容,并說明如中信建投公司不盡職履行托管人義務,債券持有人受到損失,根據11超日債募集說明書的規定,中信建投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訴訟中,雷海強提出,超日公司應收帳未收回就可以理賠,應收帳款給保險公司,保險理賠金保全以便償還債權人本息;作為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公司應找銀行辦理專項貸款,銀行不撥發,中信建投公司應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取得委托之后去起訴銀行。中信建投公司承認雷海強曾找其談過起訴兩家銀行的事情,但提出:其針對所有債券持有人履職,非只針對雷海強一人,其與債券持有人均不是銀行的合同相對方,其義務就是督促超日公司履行義務;超日公司稱具備理賠條件,但沒有去理賠;保險是保全超日公司一般資產,不是擔保11超日債的措施,且第一期利息已經償付,因此中信建投公司未就保險到期問題通知債券持有人;擔保物價值19億元針對超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當時沒有評估,是按賬面進行測算,但登記手續均已辦理完畢,中信建投公司披露了審核過程,也已經對債券持有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2014年,雷海強擬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中信建投公司作為受托管理人于2014年3月21日公告了關于延期召開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4月25日,中信建投公司又發布關于延期召開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最新參會登記情況公告,說明:中信建投公司作為11超日債的債券受托管理人關注到有債權人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對超日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的申請,已于4月4日發布關于11超日債重大事項的債券受托管理事務臨時公告,當發生超日公司被申請破產的事項,受托管理人將無需就此事由另行召集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根據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順延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參會登記時間,會議的具體召開時間和地點將另行通知,會議延期期間,受托管理人將每周公告已登記參會的債權持有人持有的未償還債券面值;2014年4月1日,曾有一名債券持有人向受托管理人提議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并現場出示了提議文件及擬審議事項、部分債券持有人名單等材料,經受托管理人核查,提議文件僅有該名債券持有人本人簽名,沒有其他債券持有人的簽名,也沒有相關債券持有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同時該名債券持有人也未提供任何能夠證明其有權代表其他債券持有人的有效授權文件或其他債券持有人共同推舉其為會議召集人的文件,不符合會議規則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受托管理人已就此向該債券持有人做了解釋與說明;受托管理人也注意到該債券持有人近期又通過媒體聲稱其將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并擬了會議通知及有關會議議案,且稱該會議將于2014年5月5日在受托管理人北京總部大堂召開,經受托管理人核查,該會議的召集及相關文件不符合會議規則的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受托管理人提示全體債券持有人,如果有債券持有人需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應嚴格按照募集說明書、會議規則等規定進行;受托管理人將繼續依照規定積極籌備延期召開的會議,督促超日公司履行還本付息及信息披露義務,及時發布受托管理事務臨時報告等。
證監會接到雷海強反映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會議問題,請求證監會就此進行指導的信訪后,于2014年6月30日函復雷海強,告知應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以及募集說明書等關于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集及決議的相關規定自行處理,證監會將在日常監管中對該事項予以持續關注。
中信建投公司另有以下履行受托管理人義務的行為:
1、2013年1月17日,中信建投公司發布受托管理人履職情況的公告,說明:為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已要求超日公司為11超日債追加擔保并采取相應擔保措施;截至公告日,中信建投公司已與超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簽署了相關擔保合同,并結合相關資產的實際情況及其權利狀態,辦理了相應不動產與動產的抵押登記及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手續;擔保物包括不動產(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機器設備(已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取得動產抵押等證書)、應收賬款(已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應收帳質押登記);擔保的債權為11超日債的本金和利息,以及超日公司未能如期、足額償付本息的違約金等其他經濟賠償,以及實現擔保權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執行費用等);擔保期間不早于募集說明書規定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兌付日。特別提醒投資人注意風險:用作抵押的土地上的在建建筑物已被法院查封,能否順利處置土地使用權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機器設備仍由抵押人繼續用于生產經營,保管不當或違約擅自處分等將導致抵押物價值貶損,大部分機器設備屬于光伏行業專用,光伏行業陷入困境,能否順利處置及處置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由于應收賬款的質押能否得到債務人的配合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如債務人未對已質押的應收帳作出優先償付的安排,用于質押的應收帳基礎合同關系有糾紛或債務人以各種理由拖欠應付帳款,超日公司違反擔保合同約定轉讓債權、豁免或變相豁免債務,則應收帳質押權利的行使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已質押應收帳的最終實際回收金額可能遠低于其目前賬面金額;上述擔保物可能被司法機關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影響處置。
2、2014年1月21日至3月26日,中信建投公司先后向超日公司發出《關于提醒公司注意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備忘錄》、《關于提醒公司償付公司債券利息的備忘錄》、《關于保障11超日債增信資產安全,維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備忘錄》、《關于提醒公司申請廣發、中信銀行流動性貸款的備忘錄》、《關于提醒公司嚴格執行無法按期全額支付利息的后續安排的備忘錄》、《關于提醒公司務必審慎實施資產處置事項的備忘錄》等6封電子郵件,超日公司于2014年8月6日簽章確認收到上述函件。
上述郵件的內容分別包括:提醒超日公司加強信息披露相關法律法規學習,特別注意生產經營狀況變化、訴訟的最新進展、公司債擔保抵押物的變化等,提醒發行人注意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訴訟進展以及公司債擔保抵押物的變化等,特別針對擔保物的變化,要求超日公司應嚴格履行質押擔保合同的規定,應繼續加強應收帳的催收,確保已質押的應收款回到指定的監管賬戶等;提醒超日公司第二期利息支付日即將到來,應切實積極籌措資金,如有資金缺口,需根據募集說明書及上市公告書披露的償債應急保障方案落實償債資金,特別提醒超日公司出現付息及還本資金缺口時,可以要求兩家銀行提供流動性貸款支持,以保障第二期利息的支付;提醒超日公司守法守約、履行約定義務和程序,確保增信資產安全(不得擅自處置增信資產、擔保資產、作為11超日債質押物的應收帳回款應入監管賬戶,不得挪作他用等),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提醒超日公司截至3月5日付息資金缺口極大,已構成違約,應按照《銀行流動性貸款支持協議》的規定,向兩家銀行申請流動性貸款支持,抓緊落實付息資金;提醒超日公司針對無法按期全額支付利息進行后續安排,包括落實償債應急保障方案并盡快支付剩余利息、根據募集說明書的規定履行違約措施、妥善保管本期債券的擔保物;針對超日公司處置資產計劃,提醒超日公司依法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事先告知保薦機構及11超日債債券受托管理人,不得擅自處置11超日債增信資產。
3、2014年3月11日,中信建投公司作為超日公司11超日債的債券受托管理人,發布通知,就召集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事項、召開的基本情況以及審議事項進行了說明。同日及3月19日,中信建投公司先后作出關于召開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特別提示,說明:鑒于11超日債持有人的持債數量分散、地域廣泛,2013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即因參會債券持有人過少而未能形成有效決議,因此,為增加本次參會人數以盡可能形成有效決議,同時節省參會成本,相關債券持有人可以委托11超日債受托管理人代為參會并表決,同時告知了具體的辦理程序。3月21日,中信建投公司發出關于延期召開的通知。3月28日、4月11日、4月18日、4月25日、4月30日、5月9日、5月16日、5月30日、6月6日、6月13日、6月20日、6月27日,中信建投公司分別發布關于延期召開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最新參會登記情況公告。
4、2014年4月4日,超日公司發布償債保障措施的說明公告,載明:超日公司正在債券受托管理人的催促和協助下努力落實,以最大限度地保障11超日債本息的償付,但由于公司已處于資信完全喪失的狀況,償債應急保障方案的執行效果難以保證,部分保障措施無法實施;《流動性貸款支持協議》在償債出現臨時資金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出發,其實質是為11超日債本息償付提供合計不超過8億元流動性支付貸款的進一步保障,但不構成對11超日債的擔保,11超日債本身為無擔保信用債券;目前超日公司發生的是資金鏈斷裂而引起的資信完全喪失情況,非臨時性資金流動性不足,超日公司所提出的流動性貸款支持申請難以被執行,正待銀行正式答復;債券受托管理人在超日公司籌措11超日債付息資金的過程中,已多次提示和督促超日公司在臨時資金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根據《流動性貸款支持協議》的約定,及時向銀行申請流動性貸款支持,以確保利息的如期足額償付;募集說明書和上市公告中披露的應收賬款賣斷是償債應急保障措施,應收帳向中信保公司按出口企業的清償做法而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的一般性風險防范措施,意在保全公司的一般性資產,投保的應收賬款理賠并非償債應急保障措施,超日公司自2010年初起與中信保公司在出口保險業務方面展開合作,2份保單分別續保至2013年1月7日,因超日公司已陷入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資金極度緊張,故未能再次續保;慮及保留客戶、已籌足第一期利息等原因,保險合同有效期間,超日公司沒有申請理賠,截至本公告日,超日公司已投保應收賬款已喪失理賠資格;超日公司出現流動性危機后,債券受托管理人在第一時間督促超日公司按照募集說明書披露要求,就已經投保的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向中信保進行理賠,以緩解超日公司的流動性危機,并可將理賠資金作為償付第一期利息的資金來源;因光伏行業出現系統性風險,超日公司也陷入資信完全喪失的境地,銀行等機構合作積極性大幅下滑,應收賬款的買斷價格難以達成一致,目前超日公司尚未落實應收帳賣斷的交易;出現流動性危機后,超日公司已盡可能變現了能變現的光伏組件、電池片等存貨及其他流動資產用于緩解公司的流動性危機,盡力償付11超日債利息,目前緊急償債保障措施執行效果不佳,超日公司仍在盡最大努力通過自身及外部資源籌措第二期利息延期支付的部分。
2014年4月4日、5月22日、6月26日,中信建投公司分別作出關于11超日債重大事項的債券受托管理事務臨時公告,內容包括:說明作為債券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公司關注到超日公司于4月4日發布的《關于債權人申請公司破產重整的提示性公告》;特別提示債權人提出的超日公司破產重整申請是否能由法院受理,超日公司是否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尚存重大不確定性,即使法院受理并重整計劃執行完畢,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也存在不能全額受償的可能,如果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11超日債將在受理時視為到期,同時停止計息;告知受托管理人于3月11日發出公告,并已提出《關于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受托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參與超日公司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的議案》,因此當發生超日公司被申請破產的事項時,受托管理人將無需就此事由另行召集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請債券持有人繼續關注會議通知及其后相關公告;說明11超日債終止上市后債券登記、托管事宜、以及受托管理人決定繼續順延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參會登記時間等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安排,承諾盡職履責,積極籌備會議,及時發布受托管理事務臨時報告等。
2014年7月9日,中信建投公司作出關于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日期及增加網絡投票方式的通知,告知4月15日14時開會以及召開地點、方式、審議事項、現場會議參會登記方式、參加網絡投票的具體操作流程等。其中審議事項包括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其就逾期付息對超日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授權其依法處置11超日債擔保物用于付息、授權其代表債券持有人參與超日公司整頓、和解、重組或破產的法律程序、關于再次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會議形式及投票表決方式等。7月17日,中信建投公司發布關于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結果的公告,說明會議出席人員情況及表決情況,結果是上述會議各項議案無法獲得持有債券50%以上未償還券面值的債券持有人同意,均無法形成有效決議。當日,中信建投公司還發布關于向11超日債債券持有人單獨征集委托授權參與超日公司重整程序的公告,稱為便利債券持有人參與重整程序,其將接受債券持有人單獨授予的委托代理權,受托參與重整程序,根據各債券持有人的授權行使相應權利。康達律所就11超日債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給中信建投公司出具法律意見書,認為會議召集、召開符合規定,會議結果合法有效。
2014年12月26日,中信建投公司發布公告,說明超日公司11超日債受托管理職責已履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雷海強和中信建投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和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證券托管是指作為法定證券登記機構的結算公司及其代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托,向其提供記名證券的交易過戶、非交易過戶等證券登記變更、股票分紅派息以及證券賬戶查詢掛失等各項服務的行為。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托管與結算協議。客戶與證券公司為上述托管事宜簽訂的協議為證券托管協議。本案中,雖然雷海強與中信建投公司沒有就11超日債簽訂書面的托管協議,但是,超日公司作為債券發行公司,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說明書明確寫明11超日債的承銷商中信建投公司是債券受托管理人,在對債券受托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受托管理事務報告等做出專條規定的同時,還特別明確受托管理人應作為本期公司債券全體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為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及其他相關事務;超日公司與中信建投公司所簽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的內容也是中信建投公司要為債券持有人的權益為特定的行為,并對債券持有人負責。雷海強成功購買并持有11超日債,說明其接受超日公司為所有債券持有人安排的受托管理人,并認可募集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受托管理人的權利義務,據此應認定雷海強與中信建投公司之間成立證券托管關系。中信建投公司應按照募集說明書以及其與超日公司所簽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募集說明書和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對受托管理人的義務進行了規定,原則性規定包括,債券受托管理人應持續關注發行人的資信狀況;受托管理人應作為全體債券持有人的代理人,為全體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及其他相關事務;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或有其他重大違約行為時,為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債券受托管理人有義務勤勉盡責地依法采取一切正當合理的措施等。相對具體的規定包括,債券受托管理人應按照規定向債券持有人出具債券受托管理事務報告,報告的內容等。雷海強主張中信建投公司在四方面未盡受托管理人義務,以致其產生利息損失。逐一分析如下:
第一,有關變更保險受益人及保險理賠問題。
募集說明書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協議對受托管理人為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可以采取的正當合理措施包括哪些并沒有進行全面的列舉說明。中信建投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從維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出發,勤勉盡責,積極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償債應急保障方案中列明超日公司2010年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雷海強2013年4月曾向中信建投公司發函要求中信建投公司立即協調超日公司把保單受益人變更為債券持有人。現有證據表明,中信建投公司2013年1月發布履職情況公告,說明已要求超日公司為11超日債采取相應擔保措施,并特別提醒投資人注意風險。中信建投公司2014年1月至3月先后向超日公司發出多封電子郵件,提醒發行人注意生產經營狀況變化等。超日公司2014年4月發布的償債保障措施的說明公告內容表明:受托管理人正在催促、協助超日公司,以最大限度保障11超日債本息償付;投保的應收賬款理賠非償債應急保障措施,保單分別續保至2013年1月7日,因超日公司已陷入嚴重的流動性危機,資金極度緊張,故未能再次續保,由于已籌足第一期利息等原因,超日公司沒有申請理賠,發布公告時已喪失理賠資格。雷海強自述其2013年3月初買入2011超日債。當時中信建投履職情況公告已經發布,風險提示已經存在。2011超日債第一期利息并沒有出現逾期不能足額償付問題,不申請理賠也未為不可。雷海強2013年4月提出變更保險受益人則已客觀上不能。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中信建投公司就保險問題未履行義務。
第二,有關兩家銀行貸款的應急保障問題。
償債應急保障方案中說明有專項償債流動資金支持協議,以保障債券本息的償付,并列明了超日公司與兩家銀行的協議主要條款。但是從所列內容看,兩家銀行提供給超日公司的是授信額度,雙方就每筆流動性支持資金需要另行簽訂貸款合同,兩家銀行需要根據超日公司提供的材料進行授信審核。可見,兩家銀行提供貸款只是一種可能,并非必然。雷海強在2013年3月至6月曾提出中信建投公司應代表債券持有人要求兩家銀行履行義務或代表債券持有人起訴兩家銀行,在4月的書面函件中其也說明中信建投公司應找銀行辦理專項貸款,如銀行不撥發,則中信建投公司應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取得委托后起訴銀行。從現有證據看,中信建投公司2014年一季度向超日公司發出過《關于提醒公司申請廣發、中信銀行流動性貸款的備忘錄》,提醒超日公司根據募集說明書及上市公告書披露的償債應急保障方案落實償債資金,特別提醒可以要求兩家銀行提供流動性貸款支持,以保障第二期利息的支付。2014年4月超日公司發布的償債保障措施說明公告不僅說明流動性貸款支持協議不構成對2011超日債的擔保,超日公司發生的是資金鏈斷裂引起的資信完全喪失情況,非臨時性資金流動性不足,流動性貸款支持申請難以被執行,正待銀行正式答復,還印證中信建投公司已多次提示和督促超日公司在臨時資金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及時向銀行申請流動性貸款支持。從該證據內容看,超日公司自知不符合放貸條件,已向銀行申請正待答復。此外,中信建投公司發布通知說明了2013年債券持有人會議參會人員少未形成有效決議的情況,提出了增加2014年債券持有人會議參會人數的方案,發布延期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從另一個角度看,當時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形成受托管理人代為起訴銀行的有效決議也存在現實困難。在此情況下,中信建投公司沒能接受雷海強的建議,不足以證明其不履行受托管理人義務。
第三,有關擔保審查、追加的問題。
募集說明書明確說明償付債券本息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募集說明書和債券受托管理協議中均規定,預計發行人不能按期償還本期債券本息時,債券受托管理人或其代理人應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或者依法申請法定機關對發行人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中信建投公司曾在2013年1月的受托管理人履職情況公告中說明已與超日公司簽署了擔保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并對擔保物存在的問題、能否順利處置、擔保物權行使的重大不確定性進行了逐項說明,特別提醒投資人注意風險。這可以證明中信建投公司發現了超日公司抵押擔保方面的問題和行使權利的不確定性,并如實向債券持有人進行了通報。雷海強2013年4月向中信建投公司提出應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其中理由之一是超日公司2月曾發布公告稱不能按時付息。但事實上2013年3月2011超日債第一期利息已經兌付。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當時即可以判斷出一年之后的第二期利息將不能如期足額兌付。中信建投公司在2014年第一季度發出的多封電子郵件,提醒超日公司注意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訴訟進展及公司債擔保抵押物的變化,嚴格履行質押擔保合同的規定,繼續加強應收帳的催收,確保已質押的應收款回到指定的監管賬戶等;提醒超日公司守法守約、履行約定義務和程序,確保增信資產、擔保資產,作為11超日債質押物的應收帳回款進入監管賬戶;提醒超日公司根據募集說明書的規定履行違約措施、妥善保管本期債券的擔保物等。這足以證明中信建投公司關注到了超日公司的不良經營狀況,履行了受托管理人的提醒督促義務。超日公司是在2014年3月5日發布的公告中明確說明第二期利息無法按期全額支付,在2014年4月發布的償債保障措施說明公告中進一步解釋稱因行業系統性風險,超日公司陷入資信完全喪失境地,應收賬款的買斷價格難以達成一致,尚未落實應收帳賣斷的交易,已盡可能變現了能變現的庫存。而中信建投公司3月11日已發出《關于提請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受托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參與超日公司整頓、和解、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的議案》,并在隨后的臨時公告中說明,當時已有債權人申請超日公司破產重整,法院是否受理、超日公司是否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尚存重大不確定性,即使受理并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債券持有人也存在不能全額受償的可能。從中信建投公司發出第一封督促郵件到超日公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重整,時間間隔并不長。中信建投公司根據事態發展從督促發行人履行義務轉變為積極參與配合破產重整事務,也是履行受托管理人義務的一種方式。從超日公司管理人發布的重整計劃草案內容看,超日債債券持有人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按照相應擔保物評估價值優先受償,未優先受償部分參加普通債權組,償債資金來源中包括超日公司處置資產等方式籌集的款項。另一方面,沒有證據證明超日公司曾具備追加擔保的條件,即不能證明因中信建投公司未提出追加擔保、未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導致超日公司資產或權益損失,繼而構成對債券持有人利益的損害。故雷海強以中信建投公司在擔保審查、追加問題上不履行受托管理人義務為由提出賠償損失請求,依據不足。
第四,有關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問題。
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和募集說明書均規定,受托管理人應按照該協議、會議規則的規定召集和主持債券持有人會議,并履行會議規則項下受托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可能出現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知悉該情形之日起按照勤勉盡責的要求盡快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根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出現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單獨或合并代表10%以上有表決權的債券張數的持有人書面提議、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等七種情形,應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應開會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發出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并公告,債券受托管理人未如期發出開會通知的,單獨和/或合并持有10%以上有表決權的公司債券張數的債券持有人可以發出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并公告;受托管理人應在提出或收到提議之日起30日內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2014年雷海強擬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但是其個人單獨持有的債券張數并未達到獨立債券持有人召集會議的條件,也沒有證據證明當時另有符合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集條件的其他債券持有人。2014年3月5日,超日公司發布了第二期利息無法按期全額支付的公告,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規定的召開會議的條件成就,中信建投公司作為受托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則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并公告。現有證據證明,中信建投公司于3月11日發布通知,就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事項、召開的基本情況以及審議事項進行了說明。同日及3月19日,中信建投公司又作出關于召開2014年第一次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特別提示,告知為避免參會債券持有人過少而不能形成有效決議的具體舉措。此后陸續發布關于延期召開會議的通知及參會登記情況公告,并且在4月25日發布的延期開會最新參會登記情況公告中說明,鑒于4月4日已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對超日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發布11超日債重大事項的債券受托管理事務臨時公告,故無需就此事由另行召集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時對其審查、處理某債券持有人向其提議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以及宣稱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情況進行了說明,提示全體債券持有人按會議規則等進行,受托管理人將繼續積極籌備延期召開的會議,督促超日公司履行還本付息及信息披露義務,及時發布受托管理事物臨時報告等。此后,中信建投公司又積極參與并分別通告了破產重整的情況。現有證據可以認定中信建投公司是按照相關文件的規定履行了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的義務。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綜上所述,中信建投公司提交的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可以證明其按約定履行義務的情況。雷海強主張中信建投公司有不履行義務的違約行為,依據不足。其次,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超日公司依法進行破產重整,雷海強已在破產重整結束后收回了重整計劃和債權兌付公告中列明的款項,包括投資本金、截至破產受理之日的利息、復利、罰息。至于雷海強主張的破產重整受理到終結期間的利息損失,本院認為,第一,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決定公司債能否如期足額兌現,而公司的經營狀況跟公司內部的經營策略、管理方式與水平、風險防控以及外部市場發展變化情況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受托管理人要關注債券發行人的經營狀況,但不意味著直接干涉或決定債券發行人的經營。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因債券受托管理人的行為導致超日公司經營不善、資不抵債進入破產重整。第二,公司債券因公司破產重整而提前到期,這意味著原約定的債權債務期間發生變化,不存在支付到期后的利息問題。另一方面,公司破產重整方案中并未涉及破產重整期間的利息支付問題。因此雷海強沒有從超日公司取得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利息的依據。第三,超日公司破產重整被受理之次日至破產重整實際清償之日,雷海強未收回資金未能取得利息收益,但沒有證據證明其該項損失與受托管理人的行為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該損失應屬投資人正常的商業投資風險范圍。據此,雷海強以未履行受托管理人義務為由要求中信建投公司賠償其超日公司破產重整受理后至債務清償期間的利息損失,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雷海強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三十六元,由雷海強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有光

人民陪審員孫俊發

人民陪審員徐宇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員 張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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