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吉2401民初2119號
原告:王艷,女,漢族,無職業,現住安圖縣明月鎮順山社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哲洙,吉林常春(延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光明街證券營業部,所在地為延吉市光明街。
負責人:趙政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哲浩,男,朝鮮族,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光明街證券營業部客服總監,現住延吉市河南街白楊委。
被告: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為長春市生態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喬雪,女,漢族,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職員,戶籍所在地為長春市朝陽區自由大路。
原告王艷訴被告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光明街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公司)證券托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金哲洙,被告營業部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哲浩、被告證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證券中簽損失49535.43元(1000股*58.45元/股-7540元-1578元+203.58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償付完畢時止),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0月11日,王艷從營業部申購的能科股份,中簽1000股,但在繳納時間內營業部工作人員失誤,未及時通知王艷股份中簽消息,導致王艷在繳款期限內未能繳納中簽股份資金,損失49535.43元。現王艷為了維護其權利訴訟至法院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
營業部、證券公司辯稱:1、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通過網上開戶方式與營業部建立了證券經紀業務委托代理關系,并使用數字證書方式簽署了相關協議,開立11279933資金賬戶。原、被告之間未簽署任何書面文件,未約定營業部承擔新股申購繳款通知義務,原告負有掌握交易規則、關注賬戶情況、保證有資金進行清算交收以及風險自擔的義務,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股票交易的損失無法律依據;2、營業部無任何法定及約定義務通知王艷,繳費通知作為證券公司為提升客戶服務質量而進行的免費增值服務,在此過程中無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科能股份在申購日之前,證券公司已將《新股申購新規要點提示及繳款事項相關約定》已公示在交易軟件中新股申購頁面。中簽當日,原告的交易客戶端已顯示出中簽股票及中簽金額,原告有義務關注自身賬戶情況,交易客戶端是證券公司通知客戶的最準確、最權威渠道,原告自己賬戶資金余額不足,并疏于查看是導致新股未能繳款的直接原因。證券公司在王艷新股中簽第一時間已給原告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了提醒短信,可由于王艷退訂了證券公司的服務短信而未收到,王艷單方退訂短信通知,導致證券公司發送的短信被電信運營商攔截,因而無法接收短信。2016年10月13日,證券公司已向王艷進行了電話通知,由于王艷電話無人接聽、無法接通,因而未能聯系到原告。在次日的電話溝通中,王艷表示當天電話是靜音、有故障,且特別忙。2016年12月12日,王艷的丈夫承認王艷有未接電話,且知悉“2”打頭的號碼為東北證券公司,但仍然未接且未回。王艷于2016年10月13日16時1分兩次、18時53分一次、19時14分一次、20時54分兩次登陸其11279933資金賬戶,說明其注意到有來自東北證券的未接電話,次日王艷將新股認購的相關資金轉至其賬戶內,說明王艷了解業務交易規則且也在關注其證券賬戶情況;3、王艷的損失計算方式無任何法律依據,原告根本不存在損失,其所謂的損失僅是其預估的自己可能取得的利益,與被告無關,法律保護的并不是預期利益。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王艷通過網上開戶方式開立了11279933資金賬戶,并以電子形式簽署了《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委托營業部代理證券(包括證券衍生品)交易,證券公司代理提供以下服務:“1、接受并執行投資者依照本協議約定的方式下達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2、代理投資者進行資金、證券的清算、交收;3、代理保管投資者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4、代理投資者領取紅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5、接受投資者對其委托、成交及賬戶內的資產及變化情況的查詢,并應投資者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清單;6、雙方依法約定的其他委托事項;7、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則規定的、證券公司可以代投資者進行的其他活動”。此外,雙方簽訂了個人數字證書申請責任書、網上開戶約定書、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電子簽名約定書、證券公司客戶開戶賬戶須知、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證券交易委托風險揭示書、買者自負承諾函等協議。
另查,于2016年10月10日能科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能科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公告》,公示股票發行價格為7.54元/股,投資者在2016年10月11日(T日)進行網上和網下申購時無需繳付申購資金,網上投資者應當自主表達申購意向,不得全權委托證券公司代其進行新股申購,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簽后,確保其資金賬戶在2016年10月13日(T+2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2016年10月11日,王艷用其資金賬戶申購能科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0月12日中簽1000股,2016年10月13日(T+2日)其資金賬戶余額為203.58元,王艷申購成功27股。
再查,2016年2月2日,王艷退訂東北證券短信特服號,無法接收證券公司下發的所有短信。證券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給王艷打電話提示及時繳納申購資金,但王艷未予接聽。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網上開戶視頻截屏、網上開戶視頻對話記錄、證券申購明細、2016年10月份影像資料、2016年11月16日能科股份開盤明細、東北證券交易軟件截屏即新股申購新規定要點提示及繳款事項相關約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個人投資者行為指引、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發行實施細則、能科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公告、王艷登陸其賬號的記錄、東北證券客戶回訪電話錄音、海南財富無線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于用戶13694332006退訂東北證券短信的說明、王艷的資金賬戶流水截屏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對二被告提供的個人數字證書申請責任書、網上開戶約定書、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電子簽名約定書、證券公司客戶開戶賬戶須知、證券公司客戶賬戶開戶協議、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證券交易委托風險揭示書、買者自負承諾函,王艷提出異議,稱其不知情,從東北證券非現場業務管理系統用戶開戶查詢(即二被告提供的網上開戶視頻截屏)頁面可以看出協議簽署情況,上述證據均為2014年12月3日原告在網上開戶時所簽署的責任書、約定書、須知、協議書、揭示書、承諾函,且王艷對二被告提供的網上開戶視頻截屏及網上開戶視頻對話記錄未提出異議,以上證據構成證據鏈條,足以證明其簽署情況,故本院對上述證據均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王艷在網上開立資金賬戶,并與證券公司簽署《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議書》的行為,未違背法律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各方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王艷主張的損失系申購能科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中簽后,因資金賬戶余額不足造成。王艷作為資金賬戶的管理人及所有人在申購股份后,未對其資金賬戶內的金額是否足以全額繳納申購股票資金盡到注意義務。且能科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布公告的形式,告示投資者申購新股中簽后,確保其資金賬戶在2016年10月13日(T+2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營業部作為合同相對方,已盡到相應的義務,但因王艷于2016年2月2日自行退訂東北證券短信特服號、2016年10月13日(T+2日)亦未接聽證券公司的來電,故對王艷要求營業部、證券公司承擔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王艷主張營業部負有股票中簽通知義務,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對王艷主張的該項事實,本院不予認定。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艷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38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19元,由原告王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判員 許 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 王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