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凇∈小⌒隆∪A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2)龍經初字第358號
原告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山東省青島市東海路28號。
法定代表人王宏達,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越橋,海南智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懿,海南智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省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住所:??谑袡C場西路19號昌隆酒店9樓。
法定代表人馬家仁,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啟君,海南天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南省信托投資公司。住所:??谑旋埲A路17號財盛大廈。
法定代表人陳崗,總經理。
原告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海南省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以下簡稱昌隆公司)、海南省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信托公司)企業債券兌付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越橋、黃懿,被告委托代理人趙啟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海南省信托投資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提出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訴稱:原告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持有被告昌隆公司企業債券218.1萬元,根據被告昌隆公司企業債券章程中規定:企業債券的期限為兩年,年利率11.088%,自1997年直至1999年止,到期一次兌付本息。被告信托公司對該債券做全額不可撤銷擔保,保證兌付本息。債券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兩被告按約定兌付本息,然均未果。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理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昌隆公司依法應按債券有關規定兌付本息,被告信托公司因對昌隆公司兌付本息提供了不可撤銷擔保,故依法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外,二被告還應向原告承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請判令:1、被告昌隆公司支付給原告債券本金218.10萬元,利息483658.56元,逾期付款違約金605009.4元,合計3269667.96元。2、被告信托公司對上述債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二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海南省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辯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債券兌付由信托公司進行,我司不應承擔兌付義務,原告與被告信托公司之間債券銷售的行為是違法、無效的。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1999年3月27日起計算,至今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我司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信托公司承擔責任。
被告海南省信托投資公司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6年9月16日,海南省計劃廳批復同意昌隆公司發行企業債券2000萬元,期限二年,用于高能電磁場滅菌保鮮器制造廠項目建設。同年12月8日,信托公司(甲方)與昌隆公司(乙方)簽訂一份海信(1996)證字第(961001)號代理發行企業債券合同,約定由甲方代理乙方包銷發行海南省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企業債券,發行總額人民幣2000萬元,期限二年,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債券到期由甲方代理兌付。同日。 昌隆公司(委托人)與信托公司(受托人)簽訂一份發行債券擔保協議書,主要內容,委托人所發行債券2000萬元用于高能電磁場滅菌保鮮器制造項目,期限二年,由受托人出具擔保金額為2000萬元人民幣債券本息的不可撤銷保函;受托人出具保函之前,由委托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抵押作為反擔保。委托人如不能按期歸還債券本息而由受托人代為墊付時,由其反擔保項下抵押物折價償還;委托人按保函額度2000萬元人民幣的費率一次性支付受托人擔保費40萬元人民幣,由受托人從劃給委托人的債券款中一次性扣除。同年12月10日,信托公司(甲方)與昌隆公司(乙方)簽訂一份反擔保協議,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即以昌隆酒店作抵押擔保。同年12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瓊銀發(1996)第676號 關于同意海南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發行企業債券的批復,同意昌隆公司發行企業債券2000萬元,用于興建高能電磁場滅菌保鮮器制造廠,本債券發行期為3個月,年利率7.92%,具體執行可按國家有關企業債券管理規定調整發行利率,自發文之日起計算。1997年1月17日,昌隆公司將2000萬元債券交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即開始向社會公開發行,并在三個月的發行期內發行完畢。1997年12月24日,原告(甲方)與信托公司(乙方)簽訂一份回購債券清欠協議書,主要內容“一、甲、乙雙方確認其場外簽訂的委托代買債券回購合同,合同內容是甲方向乙方拆出資金300萬元,利率17‰,期限為三個月,自1996年3月15日至1996年6月15日止;二、乙方已于1996年8月13日還款100萬元,尚欠甲方本金200萬元,甲方同意將該筆拆借資金的利率下調至7.5‰,截止1997年1月3日,乙方共欠甲方本息合計218.10萬元;三、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理承銷海南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企業債券,面額218.1萬元,變現所得金額用于歸還乙方所欠甲方回購本息。四、甲方收到乙方該企業債券之日起,即結清雙方債權債務關系”。原告現持有的海南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企業債券2181張,該218.1萬元債券,每張債券票面標明的金額均為1000元,編號分別為0002920—0003000,81張,金額81000元;0008001—0009000,1000張,金額1000000元;0019001—0020000,1000張,金額1000000元;0018001—0018100,100張,金額100000元;共計2181張,金額218.1萬元。債券背面標明:該債券由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瓊銀發(1996)676號文批準向社會發行;債券期限2年,年利率11.088%,到期一次兌付本息,不計復利,逾期不計逾期利息;該債券由信托公司作全額擔保、包銷及到期本息兌付;債券按規定可抵押、轉讓、繼承,但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另債券均蓋有信托公司和昌隆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2001年11月14日和2002年1月22日,原告分別向昌隆公司、信托公司要求兌付未果,遂成訟。
關于海南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企業債券兌付情況,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瓊經終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查明,信托公司已向持券人兌付企業債券1490萬元,未售出的債券291.8萬元,尚有218.2萬元債券是否已經兌付,信托公司不能舉證。該判決書同時認定,信托公司收到2000萬元債券款后,應對其不能舉證的218.2萬元的持券人承擔兌付責任,昌隆公司不再對218.2萬元承擔責任。并判決,昌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信托公司償付債券款本金2000萬元及二年利息,按年利率11.088%計算。信托公司與昌隆公司就上述債權債務已經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海中法執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書執行完畢,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結清。
以上事實有海南省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企業債券2181張、債券票樣、不可撤銷擔保書、1997年1月17日收據、催兌函件、中國人民銀行海南省分行瓊銀發(1996) 第676號文件、回購債券清欠協議書、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機構字(2000)276號文件、代理發行企業債券合同、發行債券擔保協議書、反擔保協議、海南省計劃廳瓊計財金(1996)712號文件、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瓊經終字第27號民事判決書、(2001)瓊經終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谑兄屑壢嗣穹ㄔ?2001)海中法執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書以及當事人的陳述在案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企業債券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債券持有人有權按照約定期限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有權在債券不能按期兌付時行使債權人的有關權利。而作為承兌人,則負有在債券到期后還本付息的義務。企業債券作為一種有價證券,其確定的到期日只是該有價證券可以開始要求兌付的時間,至于到期日后何時要求兌付,則屬于債券持有人享有的權利。其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應從債券持有人要求兌付而不能兌付時,才產生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本案海南省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企業債券的背面已注明:“該債券到期一次兌付本息,不計復利,逾期不計逾期利息”。這表明,債券持有人逾期才要求兌付債券的,其喪失的僅是逾期利息,并不涉及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昌隆公司關于本案訴訟時效應從1999年3月27日起計算,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昌隆公司辯稱,原告與信托公司之間屬于銷售債券抵債行為,是違法的。本院認為,信托公司是以包銷的方式即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后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代理昌隆公司發行企業債券,信托公司以218.1萬元債券抵債給原告,法律并不禁止,故昌隆公司的辯解不能成立。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因債券背面已注明該債券到期一次兌付本息,不計復利,逾期不計逾期利息,故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關于該筆債券應由昌隆公司兌付,信托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本院認為,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1)瓊經終字第17號民事判決書已認定,信托公司收到2000萬元債券款后,應對其不能舉證的218.2萬元的持券人承擔兌付責任,昌隆公司不再對218.2萬元承擔責任。故原告持有的債券應由信托公司承擔兌付義務。原告要求昌隆公司兌付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海南省信托投資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兌付債券本金人民幣218.1萬元及利息(利息自1997年3月27日至1999年3月27日,按年利率11.088%計算)。
二、駁回原告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海南省昌隆進出口貿易總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942元,由被告海南省信托投資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原告預交的上述費用,本院不再清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谑兄屑壢嗣穹ㄔ?。
審 判 長 高芳河
審 判 員 凌 瓊
人民陪審員 曾維英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何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