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1996)滬二中經終字第27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廣東發展銀行佛山分行上海證券業務部。住所地:上海市鞍山支路21號。
負責人韓正龍,經理。
委托代理人貝解南,該業務部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林衛,上海市九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章雄明,男,漢族,1956年11月生,住上海市三門路48弄6號302室。
委托代理人張同榮,上海市公交總公司第一汽車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繼萍,上海市永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葛衛星,女,漢族,1957年6月生,住上海市三門路48弄6號302室。
委托代理人張冠倫,上海市公交總公司第一汽車公司職工。
委托代理人張繼萍,上海市永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廣東發展銀行佛山分行上海證券業務部因返還錢款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1995)楊經初字第12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1993年12月7日,章雄明以其妻葛衛星的名義在上訴人處填寫了葛衛星委托章雄明進行股票交易的委托書、證券買賣專戶協議書,并開立了證券買賣專用資金帳戶,帳號為21465。后章雄明用該帳戶透支買賣股票,葛衛星知情后,亦未提出異議。至1995年7月30日,該帳戶的余款為466615.11元,其中欠款計息96812.93元,實際欠款36980.18元。上訴人為向被上訴人催討欠款,訴諸法院。
原審認為,章雄明代理葛衛星在上訴人處透支買賣股票所欠錢款,應予返還;兩被上訴人稱葛衛星的帳戶由他人使用無依據。遂判決,葛衛星應返還上訴人欠款人民幣369802.18元。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共計12379元,由上訴人和葛衛星各半負擔。
判決后,上訴人不服,以章雄明明知透支買賣股票的行為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應對葛衛星返還欠款負連帶責任等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經審理查明,本案原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章雄明代理葛衛星買賣股票,曾多次發生透支的情況,上訴人均未表示反對,也未及時采取措施制止,故對章雄明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原審據此判決葛衛星返還上訴人欠款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57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登恒
代理審判員 王亞勤
代理審判員 王 偉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胡 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