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濤,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漢族,無業,住北京市豐臺區東高地游泳池東南平房7排3號。
被告北京航天長峰股份有限公司,現住北京海淀區永定路51號航天數控大樓。
法定代表人謝良貴,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云霞,北京天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譚惠寧,女,北京航天長峰股份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淀區永定路51號。
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現住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西大街28號樓4門。
負責人李衛平,副行長。
委托代理人丁然,北京市尚榮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濤與被告北京航天長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長峰公司)、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北京分行)證券返還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濤、被告航天長峰公司委托代理人譚惠寧、何云霞、被告建設銀行北京分行代理人丁然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濤訴稱,1991年6月,楊濤購買了北京旅行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旅公司)的12 000股(法人股)股票。1994年5月,楊濤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豐臺支行(以下簡稱豐臺支行)領取了股息990元。1994年6月,應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下屬單位中國建設銀行北京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建行信托公司)有關“個人不能持有法人股,必須找法人單位掛靠”的要求,楊濤將持有的9000股(法人股)股票,掛靠到北京市航拓科技開發公司(以下簡稱航拓公司)名下,并托管于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出具了代保管單。2001年北旅公司將法人股轉讓給航天長峰公司。2001年11月,航天長峰公司分發紅利,楊濤去領取紅利時,被告知股東名冊中沒有楊濤或航拓公司的名稱,承諾調查后給答復,但時至今日,幾家相關單位相互推諉,一直沒有結果。為此,楊濤特訴至法院,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返還楊濤所有的航天長峰公司9000股股票 ;2、給付楊濤應得股息585元。
被告航天長峰公司辯稱,航天長峰公司并非本案適格被告,航天長峰公司并不持有楊濤所有的股票。
被告建設銀行北京分行辯稱,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并非本案適格被告,楊濤股票由建行信托公司托管,后建行信托公司整體轉讓給中國興發集團公司,更名為北京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建行信托公司的義務不應由建設銀行北京分行承擔。
經審查,1992年12月23日,北旅公司與建行信托公司簽訂《法人股包銷協議》,約定北旅公司定向募集法人股為溢價發行,每股面值1元,售價2元,由乙方包銷,包銷額為2200萬股。此次法人股包銷事宜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起,乙方包銷業務七日內開始實行,三十九日內完成。乙方需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包銷任務,并劃撥股款,逾期未售的股份,由乙方全部認購,并及時向甲方劃撥股款,違反此項規定的,乙方要對由此而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1993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規范做法的通知》,通知要求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規定的比例和超出《規定》限定的范圍發行內部職工股的企業,其個人股要登記造冊,并送審批機關備案;發行的股權證,要由主管部門認可的證券經營機構實行集中托管,不得在社會上轉讓,進行交易。
1994年5月30日,豐臺支行證券代辦處出具《現金付出憑證》,記載向楊濤、李慶堂、李華峰支付1994年12 000股紅利1320元。
1994年6月18日,建行信托公司證券部出具《有價證券代保管單》,記載委托單位為北京航拓科技開發公司,委托期限自1994年6月18日至1995年6月18日,代保管北旅法人股12 000股。
航拓公司全體股東2007年6月11日出具一份《證明》,證明內容為,1994年,楊濤、李華峰、李慶堂三人來該公司,以個人不能持有法人股為由,提出將他們自己持有的北京旅行車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楊濤9000股、李華峰、李慶堂3000股)掛在航拓公司名下,經公司研究同意。
2006年5月12日,建設銀行北京分行紀檢監察部向航拓公司出具一份公函,稱:楊濤持有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信托投資公司證券部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及《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現金付出憑證》確系我行豐臺支行開具的。1993年,建行信托公司(原是我行的下屬機構,1996年11月29日整體轉讓給“中國興發集團公司”)代理北旅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北旅股票”業務,豐臺支行作為分行下轄的分支機構之一,代建行信托公司發行北旅法人股,并按照有關規定,于1994年將北旅法人股股權證換成《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信托投資公司證券部有價證券代保管單》。1995年北旅公司進行法人股轉讓,豐臺支行代理北旅公司辦理了北旅股票回購業務,當時大多數股東轉讓了北旅股票(即有價證券代保管單)。但有少數股東在支行代理回購業務期間不辦理轉讓手續。1995年12月5日,豐臺支行將未辦理轉讓的股東名單及“北旅公司法人股轉讓款余額”與北旅公司(經辦人馬金輝)辦理了交接手續。至此,我豐臺支行的該項代理業務全部結束。我部亦在豐臺支行托管名單和未轉讓名單中查到了航拓公司1.2萬股(股權號為1571、1070、1069)的登記。
另查,根據2000年11月16日,北旅公司與長峰科技工業集團公司、中國航天機電集團第二研究院204所、206所和706所簽訂的《資產置換協議》,長峰科技工業集團公司以貨幣資金、長期投資及固定資產,204所以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預收賬款,206所以長期投資、706所以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置入北旅公司,北旅公司置出資產為以經適當方式剝離后的全部資產,包括建筑物、機器設備、存貨、土地使用權、長期投資、應收賬款。置出財產由北京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以承債方式受讓接管,并由北京汽車工業集團總公司負責將資產負債狀況已有較大改善的部分資產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為北汽集團作為唯一股東的國有獨資的北京旅行車制造廠。2001年7月11日北旅公司經工商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變更為航天長峰公司。
再查,1997年4月18日,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興發集團公司聯合發布的公告稱,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復《1996》412號《關于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信托投資公司整盤轉讓后更名改制等問題的批復》,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信托投資公司于1996年11月29日轉讓給中國興發集團公司等若干股東,轉讓后其更名為“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原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信托投資公司的債權債務由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2003年10月24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公告,稱北京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違規經營,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決定撤銷該公司。北京中興信托投資公司撤銷后,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中國人民銀行組織成立清算組,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清算。
庭審中,經詢,楊濤認為其主張返還的股票由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包銷并托管,因此應由建設銀行北京分行承擔返還責任,航天長峰公司負有協助查清股票去向的責任。
上述事實有《北京市旅行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包銷協議》、《關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規范做法的通知》、《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現金付出憑證》、《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北京信托投資公司證券部有價證券代保管單》、航拓公司證明、建設銀行北京分行紀檢監察部的公函、《重大資產置換及關聯交易公告》、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興發集團公司聯合發布的公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公告及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楊濤主張返還股票的訴求屬于侵權類型訴訟,其應當舉證證明二被告實際占有其主張返還的股票。而現有證據表明航天長峰公司和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并不占有股票,或應對楊濤失去股票控制權承擔責任。
楊濤購買的股票系北旅公司法人股,而北旅公司通過證券市場資產置換程序,并經工商更名為航天長峰公司。雖然楊濤本人或其掛靠的航拓公司均未在航天長峰公司的股東名冊之中,但航天長峰公司僅是股票的發行主體,并無證據證明其持有該股票。且庭審中,楊濤本人明確航天長峰公司僅負有協助查清事實的義務,并不負有返還義務。
建行信托公司是北旅公司法人股包銷單位,負責北旅公司法人股銷售事宜,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發布的《關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不規范做法的通知》要求,負責托管楊濤持有的法人股,楊濤認為建設銀行北京分行是股票的承銷單位和托管單位,顯然與事實不符。且建行信托公司已于1996年11月29日轉讓給中國興發集團公司等若干股東,并更名為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故即使楊濤失去對股票的控制權系由于證券托管的原因造成,托管行為也與建設銀行北京分行或其下屬分支機構無關。因此,楊濤要求建行北京分公司返還股票,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楊濤要求給付其2001年紅利的訴求,由于楊濤購買的9000股股票下落不明,其提交的證據僅是曾經享有股權的證據,無法確認股票所對應的股權目前的狀態,故楊濤主張分取紅利的訴求,缺乏權利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濤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千六百二十一元,由原告楊濤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金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 欣
代理審判員 劉 洋
代理審判員 江錦蓮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陳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