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16層。
法定代表人許國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蔣蘊杰,男,該公司法律顧問,住該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范曉鵬,男,該公司資產管理部員工,住該公司宿舍。
被告陳淑珍,女,漢族,1937年12月10日出生,退休,住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排尾支路68號。
原告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河公司)與被告陳淑珍證券返還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賈$t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銀河公司委托代理人蔣蘊杰、范曉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淑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故本案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銀河公司訴稱,銀河公司原名稱為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重組方案,該公司項下的相關資產及證券經紀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均轉讓與新設立的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資產轉讓完成后,包括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張楊路營業部(以下簡稱張楊路營業部)在內的原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依法關閉撤銷,其各項資產由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后經國家工商總局核準,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名稱為現在的銀河公司。
張楊路營業部設立后,開立自控資金賬戶“2號楊深”,該資金賬戶被張楊路營業部用于股票買賣、抵押融資等違規操作,下掛于該資金賬戶的證券賬戶全部系張楊路營業部借用他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內的股票全部系張楊路營業部出資購買,其中包括以陳淑珍名義開設的0096060460賬戶及其股票資產。現該證券賬戶已轉托管至宏源證券北京北洼路證券營業部。0096060460證券賬戶內的資產屬張楊路營業部所有,系銀河公司承繼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違規經營而形成的資產。銀河公司多次與陳淑珍溝通,要求其對0096060460證券賬戶及其資產權屬予以確認,并對該賬戶進行規范,陳淑珍均不配合。故銀河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銀河公司原所屬上海張楊路證券營業部以陳淑珍名義開立的托管于宏源證券北京北洼路證券營業部220500席位的0096060460證券賬戶內的資產及因上述證券賬戶內資產產生的紅利歸銀河公司所有。
陳淑珍向本院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一、陳淑珍與銀河公司沒有任何證券糾紛,陳淑珍既未在證券公司開戶,也沒有將本人的身份證借出或遺失,也不認識銀河公司,更不懂股票;二、賬戶股票到底是誰的,陳淑珍對此事一無所知。
經審理查明,銀河公司原名稱為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國務院批準的重組方案,該公司項下的相關資產及證券經紀業務和投資銀行業務均轉讓與新設立的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資產轉讓完成后,包括張楊路營業部在內的原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依法關閉撤銷,其各項資產由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享有。后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名稱為現在的銀河公司。
張楊路營業部設立后,開立自控資金賬戶“2號楊深”,該資金賬戶被張楊路營業部用于股票買賣、抵押融資等違規操作,下掛于該資金賬戶的證券賬戶全部系張楊路營業部借用他人名義開立,證券賬戶內的股票全部系張楊路營業部出資購買,其中包括以陳淑珍名義開設的0096060460賬戶及其股票資產?,F該證券賬戶已轉托管至宏源證券北京北洼路證券營業部。0096060460證券賬戶內的資產屬張楊路營業部所有,系銀河公司承繼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違規經營而形成的資產。經銀河公司與陳淑珍交涉,陳淑珍并未配合銀河公司將資產移交。
以上事實,有批復、變更登記通知書、資金賬戶流水、股東賬戶流水、數據光盤、情況說明、資金賬戶開戶資料、委托理財協議、確認函、轉托管申請表、審計情況說明、財產流轉表、電話錄音光盤及本院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陳淑珍承認從未在證券公司開過戶,也沒有將本人的身份證借出或遺失,賬戶股票到底是誰的其也不知道。而根據本院查明事實,以陳淑珍名字開戶的0096060460證券賬戶內的資產屬銀河公司所有,故陳淑珍應將其證券賬戶內的全部資產返還給銀河公司。銀河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陳淑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不影響本院依據現有證據及陳淑珍的書面答辯意見依法做出判決。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以被告陳淑珍名字開立的托管于宏源證券北京北洼路證券營業部220500席位的0096060460證券賬戶內的資產及因上述證券賬戶內資產產生的紅利歸銀河公司所有,被告陳淑珍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該證券賬戶內的全部資產及因上述證券賬戶內資產產生的紅利返還原告中國銀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一萬八千四百二十八元,由被告陳淑珍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保全費五千元,由被告陳淑珍負擔(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賈 $t
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董姍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