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紫光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原清華紫光科技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1號友誼賓館62528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強,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林可,北京凱文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紅麗,北京凱文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臨江支路2號合景國際大廈A幢。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該公司總裁。
委托代理人:徐海仁,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鐘艾fj,重慶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原告:王為民,男,漢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北京白馬公司司機,住北京市豐臺區槐數嶺三號院21樓3門102號。
上訴人紫光創新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光投資公司)與被上訴人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南證券)、原審原告王為民證券糾紛一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2日作出(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70號判決,紫光投資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3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紫光投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可、王紅麗,西南證券的委托代理人徐海仁到庭參加訴訟。王為民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5月10日、7月3日、7月4日、7月10日,紫光投資公司分別向海通證券有限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簡稱海通證券北京營業部)劃款5000萬元、2500萬元、1000萬元、2000萬元。同年9月27日,紫光投資公司分別向海通證券有限公司北京中關村南大街證券營業部(簡稱海通證券南大街營業部)劃款2000萬元。2000年12月14日,海通證券南大街營業部向中興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長順路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劃款500萬元,用途為保證金。同日,王娟取得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出具的7545賬戶存款500萬元的憑證。2001年2月26日,海通證券南大街營業部向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劃款2500萬元,用途為保證金。同日,紫光投資公司取得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出具的8560賬戶存款2500萬元的憑證。2001年2月27日,海通證券南大街營業部向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劃款3000萬元,用途為保證金。次日,紫光投資公司取得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出具的8560賬戶存款3000萬元的憑證。2001年3月23日,海通證券南大街營業部向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劃款3000萬元,用途為保證金。同日,王娟取得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出具的7545賬戶存款3000萬元的憑證。2001年5月21日,海通證券南大街營業部向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劃款2000萬元,用途為保證金。同日,紫光投資公司取得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出具的8560賬戶存款2000萬元的憑證。
2001年8月27日,林治平與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簽訂開戶協議,約定林治平在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開立9317資金賬戶從事證券交易。2001年12月28日,林治平將9317賬戶下股票南方建材22.168萬股從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轉托管至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西南證券定西路營業部)。
2001年12月18日,黃紀偉以王為民的名義在西南證券開立01903091資金賬戶(戶名為王為民,客戶簽名欄由黃紀偉簽名)從事證券交易。同年,上海和喬信息有限公司和江蘇蘇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分別向西南證券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黃紀偉“全權辦理證券投資業務”,授權委托書長期有效。2002年,上海和喬信息有限公司向西南證券定西路營業部出具《擔保書》,聲稱對王為民(賬號01903217)等五名個人資金資金賬戶下的證券資產享有所有權,保證“該批賬戶在貴部用于抵押借款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及經濟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根據王為民證券賬戶(資金賬戶220001903217,股東代碼A359933067)資金對賬單記載,2001年12月28日該資金賬戶開戶。同日,轉入南方建材22.168萬股。此后賬戶內發生大量證券交易,其中2003年4月22日通過支票強制取出319萬元。至2003年4月28日,賬戶余額為2.130578萬元。2004年6月4日,王為民向紫光投資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表示2001年12月28日以其名義在西南證券定西路營業部開立的220001903217資金賬戶及其下掛股東賬戶的全部股票和資金為紫光投資公司所有,王為民對該證券資產不享有任何權利。
清華紫光科技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已更名為紫光創新投資有限公司。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已更名為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5月,王為民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西南證券返還王為民220001903217號資金賬戶中被強制劃走的資金319萬元;2.西南證券返還王為民220001903217號資金賬戶剩余資金2.130578萬元;3. 西南證券返還王為民百科藥業股票8.3149萬股,價值92.960582萬元;4.西南證券排除妨害, 使王為民對其證券資產行使所有權;5.西南證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在一審訴訟中,紫光投資公司以王為民、西南證券所爭議的標的物(即定西路營業部220001903217號資金賬戶項下股票和資金等資產)為其所有為由,申請作為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加入本案訴訟,并請求法院判令:1.西南證券返還紫光投資公司220001903217號資金賬戶中被強制劃走的資金319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截止2005年5月21日的利息損失為2.4882萬元);2. 西南證券返還紫光投資公司220001903217號資金賬戶剩余資金2.130578萬元和利息損失(截止2005年5月21日的利息損失為156元);3. 西南證券返還紫光投資公司百科藥業股票8.3149萬股,價值92.960582萬元;4.西南證券排除妨害,使紫光投資公司對其證券資產行使所有權;5. 西南證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王為民對爭議證券資產不享有所有權,理由為:1. 王為民主張其請求舉示的證據為由黃紀偉以客戶身份簽名的開戶申請表、開戶協議、王為民的股東代碼卡以及資金對賬單和個人資產匯總查詢單等,其既不能舉示其向證券賬戶劃入資產的資產劃轉材料,也不能舉示其操作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充足證據;2. 王為民就爭議資金賬戶明確表明是紫光投資公司的,其對賬戶上的股票和資金不享有任何權利。
紫光投資公司對爭議證券資產不享有所有權,理由為:1.220001903217資金賬戶實際是黃紀偉以王為民名義開立,由黃紀偉操縱、控制,王為民非實際所有人;2.雖然王為民明確表示220001903217資金賬戶名下的股票和資金是屬于紫光投資公司所有,但王為民僅是名義的所有人,其表態不具法律效力。3.紫光投資公司雖然舉示的證據顯示2000年其分別向海通證券北京營業部和海通證券南大街營業部劃款,紫光投資公司和王娟在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存款,林治平在中興信托長順路營業部開立9317資金賬戶,但紫光投資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其證券資產劃轉到王為民賬戶及資產的權屬變化,也沒有證明其與黃紀偉之間存在委托關系。
因王為民和紫光投資公司都不能證明對220001903217資金賬戶內的證券資產享有所有權,其要求返還資產和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駁回王為民的訴訟請求;二駁回紫光投資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532053萬元和其他訴訟費9797.48元,合計7.511801萬元,由王為民負擔3.965401萬元,由紫光投資公司負擔3.5464萬元。
紫光投資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認定有關資金賬戶及其下掛股東賬戶案件事實錯誤,西南證券定西路營業部戶名為王為民的220001903217資金賬戶下的資金和股票均歸紫光投資公司所有。請求:1.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06)渝五中民初字第70號民事判決;2.判令西南證券返還王為民220001903217號資金賬戶中被強制劃走的資金319萬元并賠償利息損失(截止2005年5月21日的利息損失為2.4882萬元);3. 判令西南證券返還王為民220001903217號資金賬戶剩余資金2.130578萬元和利息損失(截止2005年5月21日的利息損失為156元)及百科藥業股票8.3149萬股;4.判令西南證券排除妨害,恢復紫光投資公司對西南證券定西路營業部220001903217資金賬戶及其下掛股東賬戶所應享有的權利;5. 判令西南證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西南證券答辯稱: 1.黃紀偉是朱耀明的手下, 朱耀明操縱的賬戶在刑事判決中已經被認定; 2.紫光投資公司不能證明對王為民賬戶原始資金注入及流轉;3.王為民賬戶是朱耀明操縱股價的賬戶,資金來源是朱耀明。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2008年11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149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朱耀明為獲取不正當利益,于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期間,組織和指揮浦克、黃紀偉等22人在定西路營業部等48家證券營業部或以個人或單位名義設立資金賬戶273個,并在上述資金賬戶累計下掛6509個深圳股東賬戶,以自有資金或采用以股票向證券公司質押融資等方式,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操縱“百科藥業”股票交易價格。被告人朱耀明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海和喬信息有限公司已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江蘇蘇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已被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余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220001903217資金賬戶股票與資金等資產的所有權人是否是紫光投資公司的問題;二是220001903217資金賬戶的資金被強制取走西南證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一、關于220001903217資金賬戶股票與資金等資產的所有權人是否是紫光投資公司的問題。紫光投資公司不享有220001903217資金賬戶的股票與資金等資產的所有權。理由如下:1.雖然《資金賬戶開戶申請表》中載明了220001903217賬戶的戶名為王為民,但卻是黃紀偉以王為民名義開立,該賬戶設立的目的是朱耀明為操縱百科藥業股票交易價格而設立的,并且實際上由黃紀偉操縱、控制,故王為民對于該賬戶系出借個人身份而并非實際所有人;2.雖然王為民明確表示220001903217資金賬戶的股票與資產屬于紫光投資公司所有,但是因其僅是名義所有人,并未實際參與該賬戶股票的管理、買賣,故其對該賬戶權屬的表態不具有法律效力; 3.紫光投資公司未提供其與林治平賬戶的資金劃轉及權屬變化的合法依據,亦未提供其與黃紀偉之間的委托關系。綜上,紫光投資公司主張220001903217資金賬戶上的股票和資金歸其所有的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二、關于220001903217資金賬戶的資金被強制取走西南證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因紫光投資公司既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對220001903217資金賬戶上的股票和資金享有所有權,又未能證明該賬戶中的資金被西南證券強制取走。故紫光投資公司關于西南證券承擔強制取走220001903217資金賬戶資金319萬元以及剩余資金2.130578萬元的返換還責任和利息損失的賠償責任以及請求西南證券返還百科藥業8.3149萬股,價值92.960582萬元的請求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紫光投資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32萬元,由紫光創新投資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彭 貴
審 判 員 王 敏
代理審判員 張小波
二 ○ 一 ○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書 記 員 劉 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