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遼民終814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高鵬,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夏嬅,上海華尊律師事務所 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警尹,上海華尊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代威,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周成林,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大??毓晒煞萦邢薰?,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后革街411號。
法定代表人:梁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程芳,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楊,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高鵬因與被上訴人代威、周成林、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毓桑┳C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02民初4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高鵬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夏嬅、胡警尹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大??毓商峤涣藭娲疝q意見,被上訴人代威、周成林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訴稱
高鵬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代威、周成林與大福控股構成共同虛假陳述,一審判決遺漏認定該節事實?!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六章規定了“共同侵權責任”,其中第二十八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分別與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一)參與虛假陳述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虛假陳述而未明確表示反對的;(三)其他應當負有責任的情形?!薄缎姓幜P決定書》認定:“代威作為實際控制人及時任董事長,對大連控股上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均知情,并隱瞞、不告知應當披露的信息,未能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周成林作為大連控股財務總監,直接參與大連控股募集資金4.59億元質押擔保事項,并對大連控股提供擔保1.4億元出具3億元轉賬支票事項未給予充分關注,未能證明其已實施必要的有效監督,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备鶕缎姓幜P決定書》,代威系知道并且支持大福控股虛假陳述,周成林系知道或應當知道大??毓商摷訇愂銮椅疵鞔_表示反對,代威、周成林與大??毓梢褬嫵伞度舾梢幎ā返诙藯l規定的共同虛假陳述情形,一審判決在查明事實部分遺漏認定該節重要事實,導致將三方的共同侵權行為割裂為大??毓梢环降那謾嘈袨椋谑聦嵳J定上發生嚴重錯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及《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代威、周成林與大??毓蓱袚餐謾嗟倪B帶責任。二、上訴人有權選擇、確定連帶責任人的責任承擔主體及順序,一審判決對此予以否定系適用法律錯誤?!度舾梢幎ā氛{整的是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行為侵害了投資人財產權而發生的民事賠償法律關系,屬于侵權責任法的范疇。由于《若干規定》未對連帶責任如何承擔作具體規定,則應進一步以《侵權責任法》為依據判斷上訴人的主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肚謾嘭熑畏ā返谑龡l規定:“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由此可知,連帶責任的重要特征是:各個侵權行為人都有義務向被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侵權人有權在侵權行為人中選擇責任主體及順序,既可以請求其中的一人或數人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全體侵權人賠償損失。具體到本案,由于代威、周成林與大福控股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故上訴人可以僅請求其中一人(例如代威)承擔全部責任,也可以請求三位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還可以選擇其他組合的責任主體人數及順序,都具有法律依據。退一步說,即便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不構成共同侵權,不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而應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則第二十一條同樣規定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前所述,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對于連帶責任的情形,上訴人有權確定責任主體的具體人數及順序。本案中,代威作為實際控制人及時任董事長,對大??毓尚畔⑴哆`法違規行為均知情,并隱瞞、不告知應當披露的信息,顯然系虛假陳述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上訴人主張代威對損失承擔首要的賠償責任、周成林與大??毓沙袚B帶責任,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綜上所述,一審判決遺漏認定本案構成共同虛假陳述并機械理解《若干規定》關于連帶責任表述的文字順序,完全不考慮《侵權責任法》的法律基礎,導致適用法律嚴重錯誤,使本應承擔責任的侵權人全部逍遙法外,嚴重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三、代威缺席庭審應自擔不利后果,一審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上訴人主張代威對損失承擔首要賠償責任、周成林與大??毓沙袚B帶責任,在一審中,各被上訴人均未對該責任順序提出任何異議,并且,作為承擔首要責任的代威,其本人經一審法院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任何書面答辯意見,已完全放棄其訴訟權利,則依法應由其自行承擔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在代威全程缺席庭審、放棄抗辯的情況下,片面認為必須由大??毓沙袚r償責任、代威與周成林承擔連帶責任,并據此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于法無據。四、一審判決違背立法本意,將造成惡劣影響,助長上市公司及其高管造假風氣。《若干規定》的立法本意系“規范證券市場民事行為,最大程度的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一審法院的判決不但限制否定了投資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將變相放縱、甚至鼓勵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實施證券市場違法行為。日后,所有的造假上市公司及其高管,都可以將這份判決書及案例作為無需承擔法定連帶責任的“護身符”。任何一名法律人都明知,公司是擬制人格,虛假陳述的最終實施者是個人,所以,法律責任的承擔最終也落實到個人方能有深刻的警示作用,若以上市公司作為唯一的賠償主體,最終受到損失的仍然是中小投資者。從《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來看,代威系大福控股的實際控制人及時任董事長,是虛假陳述的始作俑者,周成林系財務總監,卻疏于監督、不盡勤勉義務,均是直接責任人員,只有讓這兩個直接責任人直接向投資者承擔責任,才能真正地遏制證券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張代威承擔賠償責任、周成林與大福控股承擔連帶責任,不僅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另外補充如下意見:1、在一審中上訴人原主張的基準價為2.52元每股,現在為2.85元每股,投資差額損失為84,800.00元,因為一審的訴請只有82,800.00元投資差額損失。2、本案一審開庭審理之前被上訴人代威作為實際控制人已違反證券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而認定為違法違規失信者,在此前代威也有披露的前科。3、本案一審判決后代威逃脫了法律責任,所以更加是明目張膽拒不歸還所占用資金17億元,在2019年7月底上海證券交易所再次認定代威違反證券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性質極其惡劣,而對進行了公開譴責和紀律處分。
二審審理中,高鵬將其在本案的訴訟請求變更為:由代威、大福公司、周成林對上訴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辯稱
大福控股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無誤,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其他答辯意見與一審答辯意見一致。
一審原告訴稱
高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判令代威賠償高鵬投資差額損失82,800.00元;2、判令代威賠償傭金損失24.84元;3、判令代威賠償印花稅損失82.8元;4.判令代威賠償上述三項損失的利息217.63元(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6月30日,270天,年利率0.35%);5.判令周成林、大??毓蓪Υ纳鲜鲑r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6.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大福控股系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A股股票名稱為“大連控股”,股票代碼為“600747”。
本院查明
2017年7月25日,大福控股發布《大連大??毓晒煞萦邢薰娟P于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大連監管局的公告》,內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大連控股涉嫌多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大連控股未按規定披露對大顯集團提供1.4億元擔保,并開具3億元轉賬支票作為履約保證事項。2014年5月16日,大顯集團與陳某、代威簽訂《投資協議書》,根據該協議,陳某向大顯集團提供資金1.5億元(后于5月23日變更為1.4億元),大連控股對陳某提供擔保,并開具15張合計3億元轉賬支票作為履約保證,該擔保事項為履行大連控股的相關決策程序。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連控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回復公告中首次對外公開披露該擔保事項。2.大連控股未按規定披露募集資金4.59億元質押擔保事項。2015年3月5日,大連控股全資子公司大連福美貴金屬貿易有限公司與渤海銀行簽訂了《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利質押協議》(渤連分質[2015]第22號),根據該協議,大連控股提供募集資金4.59億元對大顯集團債務進行質押擔保,該質押擔保事項未履行大連控股的相關決策程序,并于2015年5月25日解除。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連控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回復公告中首次對外公開披露該質押擔保事項。3.大連控股2016年5月31日臨時公告存在虛假記載。大連控股2016年5月31日發布《大連大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及公司回復的公告》,該公告的問題四所列公司所涉訴訟情況中,未披露2015年俞某、于某起訴大連控股各8000萬元票據追索權糾紛案,存在虛假記載。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連控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問詢函回復公告中首次對外公開披露該訴訟事項。代威作為實際控制人及時任董事長,對大連控股上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均知情,并隱瞞、不告知應當披露的信息,未能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周成林作為大連控股財務總監,直接參與大連控股股募集資金4.59億元質押擔保事項,并對大連控股提供擔保1.4億元出具3億元轉賬支票事項未給予充分關注,未能證明其已實施必要的有效監督,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以上事實,有大連控股工商登記資料、大連控股相關定期報告及臨時報告、涉案相關合同、舉報材料、訴訟文書、涉案主體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大連控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關于“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關于上市公司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披露義務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的一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之所述情形,應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代威是大連控股上述三項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財務總監周成林是大連控股為大顯集團提供擔保1.4億元出具3億元轉賬支票、募集資金4.59億質押擔保兩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一)對大連控股給予警告,并處罰款60萬元;(二)對代威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0萬元;(三)對周成林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等。
高鵬提交的證券賬戶開戶辦理確認單未記載其開戶時間。高鵬提交的歷史成交情況表(1頁)顯示了高鵬在2016年1月1日期間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買賣“大連控股”股票的情況。
一審法院認為,庭審中,高鵬明確主張依據《若干規定》第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要求代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若干規定》第七條系對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規定,即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范圍。第二十八條系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在哪些情形下應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并對投資人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高鵬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張由代威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不足。《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第二十一條規定:“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即對投資人造成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為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本案中,依據證監會大連監管局的處罰決定,大福控股系因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而受到行政處罰,代威作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周成林作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受到行政處罰。因此,大??毓蓱獮榘干嫘畔⑴兜牧x務人,代威、周成林應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故本案的虛假陳述行為如得以認定,亦應由大??毓沙袚r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代威、周成林如存在過錯,應就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高鵬主張由代威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而由周成林、大福控股承擔連帶責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高鵬提出代威作為實際控制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意見,依據《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實際控制人只有在違反證券法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作為時任大福控股實際控制人的代威系因為其作為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被處罰,并不屬于上述規定情形,故高鵬該項意見不予采納。
關于高鵬主張由周成林及大??毓沙袚B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如前所述,上市公司如構成虛假陳述,應由上市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且《若干規定》并未對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予以規定,在既無法律規定亦無約定由上市公司,即大??毓沙袚B帶責任的情況下,高鵬該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關于周成林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周成林作為負有責任的人員應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現高鵬主張其對代威的虛假陳述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高鵬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78.00元,公告費650.00元,由高鵬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屬實。
另查明,大??毓捎?016年11月2日申請早間緊急停牌。2016年11月3日,大福控股發布《大連大??毓晒煞萦邢薰娟P于重大資產重組停牌的公告》,明確上述事項對公司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股票繼續停牌。2017年4月11日,大??毓砂l布《大連大??毓晒煞萦邢薰窘K止重大資產重組公告》,公司股票預計將于2017年4月13日開市起復牌。“大連控股”股票于2017年4月13日恢復上市。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6月30日共53個交易日,“大連控股”股票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每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為2.85元/股。
高鵬在庭審中主張,其損失的形成是:4萬股乘以(買入平均價4.97元-基準價2.85元)=84,800.00元。傭金按照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25.44元。印花稅按照千分之一的比例計算84.80元。利息按照0.35%計算為222.89元。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證券市場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案涉證券虛假陳述。《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首先,大連監管局1號處罰決定書已經認定,大福控股未按規定披露對大顯集團提供1.4億元擔保,并開具3億元轉賬支票作為履約保證事項,未按規定披露募集資金4.59億元質押擔保事項,2016年5月31日臨時公告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行為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情形,因而對大??毓杉霸摴镜膶嶋H控制人、時任董事長代威和財務總監周成林作出了處罰,故大??毓伞⒋?、周成林的行為構成《若干規定》第十七條中規定的“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構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
其次,《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結合本案事實,大??毓缮鲜霰惶幜P的行為屬于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以及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的范疇,符合《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若干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被告舉證證明原告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一)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二)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三)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四)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五)屬于惡意投資、操縱證券的。從上述規定以及《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看,大??毓晌窗匆幎ㄅ吨卮笫录瑢嵤┝俗C券虛假陳述行為,該行為與高鵬請求賠償的損失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大??毓蛇€在一審期間抗辯稱,高鵬的損失系由系統性風險和該公司經營不善、重組失敗等其他因素造成,與該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所謂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是指由于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對所有證券的收益產生的影響,系統風險是由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對證券價格所造成的影響。系統風險造成的后果帶有普遍性,無論是系統風險還是其他因素,均應是指對證券市場產生普遍影響的風險因素、對證券市場所有的股票價格產生影響,且這種影響為個別企業或行業所不能控制,是整個市場或者市場某個領域的所有參與者所共同面臨的,投資人亦無法通過分散投資加以消除,因而投資者發生的該部分損失不應由虛假陳述行為人承擔。根據上述規定,應由大??毓膳e證證明造成此種風險的事由存在,發及該事由對股票市場產生了重大影響,引起全部股票價格大幅漲跌,導致了風險的發生。本案中,大福控股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本案事實不存在《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故大??毓傻淖C券虛假陳述行為與高鵬主張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符合《若干規定》中規定的因果關系。
綜上,大??毓稍谧C券市場的虛假陳述行為致使證券市場投資人高鵬遭受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案涉證券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及基準價。案涉證券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應為2014年5月21日?!度舾梢幎ā返诙粭l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所指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做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該辦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二)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C合上述規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中所規定的“立即”,應為在合理的期間內及時公告。結合本案大??毓伤鶎嵤┑奶摷訇愂鲂袨椋创蟾?毓?014年5月16日未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對外提供擔保,大福控股虛假陳述的實施日應當為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故應確認2014年5月21日為虛假陳述實施日。且對此,高鵬和大??毓删枰哉J可。
案涉證券虛假陳述的揭露日應為2016年12月2日。《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大連監管局1號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直至2016年12月2日,大??毓稍谏虾WC券交易所問詢函回復公告中首次對外公開披露該訴訟事項。2016年12月2日大??毓稍谏虾WC券交易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的內容屬于在全國范圍內首次被公開揭露。且該公開揭露對證券市場發出了一個警示信號,提醒投資者要重新判斷股票價值,注意證券市場投資風險,足以對市場起到了足夠的警示作用,故2016年12月2日應確認為虛假陳述揭露日。2016年10月13日,大??毓砂l布了三則臨時公告,但該三則臨時公告所體現的內容并非2016年12月2日大??毓蓪ι虾WC券交易所問詢函回復公告的全部,兩者不相對應,且大??毓稍谂R時公告中所作“公司對存在的問題向投資者深表歉意,公司將加強信息披露及相關管理工作,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足以對證券市場起到足夠的警示作用,故大福控股提出的2016年10月13日為虛假陳述揭露日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
案涉證券虛假陳述的基準日應為2017年6月30日,基準價應為2.85元/股?!度舾梢幎ā返谌龡l第(一)項規定: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揭露或更正后,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鶞嗜辗謩e按下列情況確定:(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本案中,大??毓捎?016年11月2日申請早間緊急停牌。2017年4月13日,“大連控股”股票恢復上市。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6月30日,“大連控股”股票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要件,故2017年6月30日應確認為本案的基準日。每個交易日平均收盤價為2.85元/股,故基準價應為2.85元/股。
關于高鵬因案涉證券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損失的數額?!度舾梢幎ā返谌畻l規定: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一)投資差額損失;(二)投資差額損失的傭金和印花稅。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本案中,高鵬主張的經濟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未超出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本院予以確認。《若干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第三十二條規定: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后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本案中,高鵬的投資損失為:(1)差額損失:4萬股乘以(買入平均價4.97元-基準價2.85元)=84,800.00元;(2)傭金損失:84,800.00元乘以萬分之三=25.44元;(3)印花稅損失:84,800.00元乘以千分之一=84.80元;上述三項合計為84,910.24元(84,800.00元+25.44元+84.80元)。此外,影響投資者作出股票投資決定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僅是其中一種。股票作為一種有價證券,除具有流動性之外,還具有風險性、波動性的特征,投資股票是一種既有頗高收益率又有高風險的投資方式。證券市場的外部客觀因素、上市公司內部的非系統性風險均會對股票走勢形成一定的影響,大福控股接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并非造成案涉股價下跌以及投資者損失的全部因素。雖然大??毓纱嬖谖醇皶r披露信息的違法行為,但其行為并非采取浮夸、利好的方式公布信息,從而引誘投資人作出積極投資的決定,案涉證券虛假陳述行為被披露后,“大連控股”股價亦沒有發生巨幅震蕩。綜上,本院酌定高鵬因案涉虛假陳述而發生的損失本金為42,455.12元(84,910.24元×50%),利息應以42,455.12元為基數,自第一次買入時間2016年9月30日起至基準日2017年6月3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關于案涉證券虛假陳述的責任主體?!度舾梢幎ā返诙粭l規定: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第二十八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分別與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一)參與虛假陳述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虛假陳述而未明確表示反對的;(三)其他應當負有責任的情形。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中認定,大??毓蓪嶋H控制人、時任董事長代威是大??毓扇椷`法行為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財務總監周成林是大??毓蔀榇箫@集團提供擔保1.4億元出具3億元轉賬支票、募集資金4.59億元質押擔保兩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據此,代威、周成林系與大??毓蓸嫵砂干婀餐摷訇愂觯瑧獙Ω啭i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規定致使他人損害的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為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的整體責任,受害人有權在共同侵權行為中選擇責任主體,既可以請求共同行為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賠償其損失,也可以請求全體共同行為人賠償其損失;共同加害人和共同危害行為人對外承擔整體責任,不分份額,對內應依其主觀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不同,對自己的責任份額負責。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或共同危害行為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則免除其他共同加害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的目的,是加重行為人的責任,使受害人處于優越的地位,保障其賠償權利的實現。綜上,高鵬在本案中訴請代威賠償其因案涉證券虛假陳述而造成的損失、周成林和大福控股承擔連帶責任,符合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的特征,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為高鵬一審的主張無法律依據而未予支持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高鵬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遼02民初415號民事判決;
二、代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因虛假陳述給高鵬造成的經濟損失42,455.12元及利息(以42,455.12元為基數,自2016年9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至2017年6月30日止);
三、周成林、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對代威的上述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高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78.00元,公告費65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78.00元,合計4,406.00元,由代威、周成林、大連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本營
審判員 蔣 策
審判員 薛 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肖利劍
書記員張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