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男,漢族,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董是強,福建振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四北路證券營業部,住所地:福州市五四北路159號世界金龍大廈四、五層。
負責人魏唐鵬,營業部總經理。
被告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東路99號。
法定代表人蘭榮,董事長。
兩被告委托代理人張緒光,男,漢族
原告涂*與被告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四北路證券營業部(下稱“興業營業部”)、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興業公司”)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是強、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緒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涂*訴稱:原告原系福州居民(身份證號碼350102196209180475),20世紀90年代初,原告以原持有的大陸居民身份證在被告興業營業部開戶股票資金帳號(帳號為203834,內有000718蘇寧環球27400股等)。1995年12月,原告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前往港澳通行證》(編號為0425623)前往香港定居,原告申領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號碼為P562649(1)),而原持有大陸居民身份證遂依照規定交還公安部門。在赴港定居期間,原告將在被告處開立的證券帳戶資料寄放于父親涂兆升家中后不慎遺失,且原帳號密碼亦遺忘。2007年7月始,原告數次與被告工作人員聯系,以期重定密碼并進行帳號項下的股票買賣,并依照被告工作人員要求提供諸多證明文件證實原告即是帳號為203834項下股票的合法所有權人,但被告迄今未給予答復。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系被告興業營業部股票資金帳號(帳號為203834)項下股票(包括007蘇寧環球27400股)所有權人;2、請求判令被告履行為原告辦理股票資金帳號重定密碼之義務;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兩被告興業營業部、興業公司辯稱:我方認為原告提供的境內和香港的身份材料在證據上無法對接,作為證券公司很難判斷原告就是在我處開戶的客戶,請法院依法確認。另外,股票資金帳號203834與200003834系指向同一帳戶。
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五份證據:證據一戶籍證明函,證明:1、原告原國內身份證號碼為35010219609180475,與在被告處開戶提交身份證號碼一致;2、原告系涂兆生之三子;證據二干部履歷表,證明原告父親填寫履歷表家庭成員確認原告原在福建省政府外事辦任翻譯;證據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編號閩Z017-00097),證明:1、原告原任職于福建省政府外事辦公室;2、1991年3月取得英語翻譯任職資格,與證據2互相印證;證據四前往港澳通行證(編號0425623),證明原告于1995年12月持港澳通行證前往香港定居;證據五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證明原告于1995年12月領取香港身份證,編號為P562649(1)。
兩被告向本院提供兩份證據:證據一開戶申請書、證據二存款回單,證明作為被告客戶的涂*身份情況。
經本院組織質證,雙方當事人對以上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以上證據均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訴訟中,涂兆升(身份證號碼:350102193006260359)向本院確認原告涂*確系其兒子,結合以上證據,本院對涂兆升的陳述予以采納。
根據上述有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庭審陳述,本院確認以下事實:1994年1月21日涂*(身份證號碼:350102620918047)在被告興業營業部申請開戶,經興業營業部審查準予開戶,股票資金帳號為:200003834。2008年1月16日,原告涂*[香港居民身份證號碼:P562649(1)]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以上股票資金帳號項上的股票所有權。
本院認為:原告涂*所提供的證據足以形成證據鏈,相互印證其于1995年前往香港定居之前系福州市人,籍貫為福建省永泰縣,身份證號碼為350102196209180475。由此可確認原告涂*與在被告興業營業部開戶股票資金帳號200003834的涂*系同一人,其身份連續性可予認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對自己的合法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其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現原告訴請確認其對被告興業營業部股票資金帳號200003834項下的股票所有權,并要求被告為其辦理股票資金帳號重定密碼之手續,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涂*為被告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四北路證券營業部股票資金帳號200003834項下的股票所有權人;
二、被告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四北路證券營業部、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為原告涂*辦理股票資金帳號密碼重新設定之手續。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198元,由兩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涂*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四北路證券營業、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軍平
審 判 員 鄭 穎
代理審判員 林智遠
二○○八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