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善謀。
委托代理人謝玄。
被告廣西貴港市桂花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清華。
原告黃善謀與被告廣西貴港市桂花水泥有限公司股票權利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譚孟常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呂莉和人民陪審員莫專參加的合議庭,于2012年2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書記員黃莉珊擔任記錄。原告委托代理人謝玄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謝玄、陳柏洪、黃遠堅、黃遠超等五位股東將購買貴糖(集團)法人股40萬股的出資40萬元集中交給謝玄辦理,并由謝玄以玉林市糧油食品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的名義購買貴糖(集團)法人股40萬股。貴糖股權在玉林市股權托管中心托管期間,謝玄辦理轉登記到廣西陸川縣龍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巖公司)名下,并分割登記到個人。1998年9月30日,協議掛靠在被告名下,其中2.6萬股是原告出資購買?,F廣西貴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糖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已經完成,法人股已經獲準上市流通,由于以龍巖公司購買的40萬股法人股掛靠在被告名下代持。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此起訴,請法院依法確認被告所持貴糖公司股票龍巖公司股40萬股中的2.6萬股為原告所有及返還所滋生紅利1.95萬元。
被告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1994年,貴糖公司上市募集資金向公眾出售其法人股(C股),謝玄、黃遠堅、陳柏洪分別出資 315 000元、50 000元、35 000元,合計400 000元,以玉林市糧油食品實業公司(以下簡稱食品公司)的名義購買貴糖公司法人股(C股)400 000股(每股1元)。1997年8月12日,黃遠堅的股份分割成三份,其中黃善謀占有26 000股,黃遠超占8 000股,黃遠堅占16 000股。因食品公司被吊銷,原告等人出具手續,于1998年9月12日將掛在食品公司名下的股份400 000股轉掛龍巖公司名下。1998年9月30日,龍巖公司與被告協議將上述400 000股股權掛靠在被告名下代持。貴糖公司通過玉林股權證托管中心于1999年9月30日確認原告黃善謀擁有貴糖公司26 000股法人股(C股)。
貴糖公司的法人股上市流通后,被告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證券持有人名冊上的證券帳戶號碼是0800019512,證券帳戶名稱是“廣西貴港市桂花水泥有限公司”,持有人類別標識是“境內一般法人(02)”,證件號碼是4508001046699,持股數量是400 000股。
上述事實,有貴糖公司的法人股收款收據、玉林股權證托管中心股票轉出托管單、貴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電腦咨詢單、貴糖法人股轉出托管證明、龍巖公司證明、證券持有人名冊、貴港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廣西貴港市桂花水泥有限公司有關情況說明的函》、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貴港市桂花水泥有限公司處置資產償還債務的批復、貴糖股份上市公司股東名冊、龍巖公司與被告的股份轉讓協議和股份轉讓補充協議、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貴民二終字第109號民事判決書、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黃善謀出資26 000元,通過食品公司名義購買貴糖公司的法人股(C股)26 000股,有食品公司的確認和原玉林股權證托管中心的確認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在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的情況下,原告的股權掛靠于法人食品公司的名下,依附于法人股而存在。后因食品公司被吊銷,黃善謀等人出具手續將掛在食品公司名下的股份轉掛到龍巖公司名下,1998年9月30日,龍巖公司將400 000股股權掛靠在被告名下代持。1999年9月30日,玉林股權證托管中心確認黃善謀擁有貴糖公司的股份,原告黃善謀等人的法人股掛靠的被告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證券持有人名冊上。因貴糖公司的法人股已經獲準上市流通,屬于原告所有的以被告名義持有的法人股26 000股及相應紅利依法應確認歸原告所有。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西貴港市桂花水泥有限公司持有的(證券帳戶號碼:0800019512)的社會公眾股(原法人股)400 000股中的26 000股的股權(含相應的股息、紅利)為原告黃善謀所有;
二、被告廣西貴港市桂花水泥有限公司協助原告黃善謀將前項股份26 000股過戶到原告黃善謀的名下。
案件受理費450元,由原告黃善謀負擔。
上述義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完畢,逾期則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或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譚 孟 常
人民陪審員 呂 莉
人民陪審員 莫 專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 莉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