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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陰市海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與江陰市展鵬能源發展有限公司、C-starShippingCo信用證欺詐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4月01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5073   收藏[0]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蘇商外終字第0008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江陰市海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海港新城蘇港路18號3號樓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長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賽波,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樹海,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中環皇后大道中1號。
代表人:鄧國輝,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峰,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逸辰,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虹橋南路99號。
負責人:陳晨,該銀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林,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卓,國浩律師(南京)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江蘇江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澄江中路1號。
法定代表人:孫偉,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政宜,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軍,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江陰市展鵬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江陰市芙蓉路260號5樓501室。
法定代表人:任金虎。
被告:C-starShippingCo,Limited。住所地: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
人江陰市海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行(以下簡稱江陰浦發銀行)、江蘇江陰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農商行),原審被告江陰市展鵬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鵬公司)、C-starShippingCo,Limited(以下簡稱C-star公司)信用證欺詐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錫商外初字第00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海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賽波等(委托訴訟代理人常建參加了2016年7月7日至8日、7月25日至26日庭審,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錚參加了2016年9月5日至6日、10月10日至12日、11月14日至16日、12月9日的庭審,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樹海參加了2017年11月17日的質證),被上訴人匯豐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關峰、陸逸辰,江陰浦發銀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林等(委托訴訟代理人夏李娜參加了2016年7月7日至8日、7月25日至26日、2016年9月5日至6日、10月10日至12日的庭審),江陰農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政宜、徐軍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展鵬公司、C-Star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其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海
海港公司一審訴稱:2013年3月22日,展鵬公司與江陰農商行簽訂《貿易融資主協議》,可通過信用證等進行國際貿易融資,額度人民幣3000萬元。同日海港公司與江陰農商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展鵬公司對江陰農商行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2014年1月8日,展鵬公司與C-Star公司簽訂《合同》一份,由后者出售金額1008000美元的乙二醇聚酯級。2014年1月14日,展鵬公司向江陰農商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江陰農商行委托江陰浦發銀行對外開證,款項由江陰農商行向江陰浦發銀行償付。2014年1月16日,江陰浦發銀行開立了編號為LC920114A00020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受益人為C-Star公司,金額1008000美元,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為2014年1月30日香港,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最新版本(UCP600)開立。2014年1月20日,江陰農商行通知展鵬公司,已收到信用證項下全套單據,此后江陰浦發銀行通知匯豐銀行,確認接受單據,付款到期日為2014年4月21日。經江陰市公安局調查,C-Star公司提交的提單系偽造的虛假提單。海港公司認為,信用證的申請人展鵬公司和受益人C-Star公司實際為同一人任標所設立或實際控制,雙方串通,虛構基礎交易,偽造單據,構成信用證欺詐。海港公司作為保證人,在展鵬公司無力償付的情況下,必然將承擔保證責任,系利害關系人。目前該信用證款項尚未支付,如不終止支付,將給海港公司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江陰浦發銀行雖然發送了承諾到期日付款的電文,但并不屬于承兌,因為UCP600沒有規定承兌,只有承付。匯豐銀行在交單時沒有披露議付行的地位,其買單行為也不符合UCP600有關議付的規定,不屬于議付,且即使有構成議付,匯豐銀行在明知曉基礎合同為自買自賣的關聯交易,目的是獲得非法融資的情況下,未作必要的審查,其議付行為并非善意。故請求法院判令終止支付江陰浦發銀行開立的編號為LC920114A00020的信用證項下款項1008000美元,展鵬公司和C-Star公司賠償海港公司損失156071.76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江陰浦發銀行一審答辯稱:1、江陰浦發銀行是接受江陰農商行的委托對外開立信用證,基礎交易的真實性由江陰農商行負責審查;2、江陰浦發銀行按照UCP600對外開具信用證,并善意的做出了有效的承兌;3、本案的關鍵在于匯豐銀行是否存在善意的議付,目前海港公司的舉證還不充分。
江陰農商行一審答辯稱:本案信用證開立、承兌均符合UCP600規定,議付是由匯豐銀行直接與信受益人接洽,江陰農商行對具體情形不清楚。請求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本案信用證的議付是否為善意行為作出判決。
匯豐銀行一審答辯稱:1、海港公司只是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尚不明確,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2、基礎交易是否構成欺詐,證據不夠充分;3、匯豐銀行作為第三人已經善意議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信用證不應當被止付;4、匯豐銀行的行為是否屬于議付行為,應適用香港法律進行判斷。
展鵬公司和C-Star公司一審未到庭發表答辯意見,也未提供書面答辯意見。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一、關于海港公司訴訟主體資格的相關事實
2013年3月22日,展鵬公司與江陰農商行要塞支行簽訂《貿易融資主協議》,約定展鵬公司可在2013年3月22日至2014年2月28日之間,在人民幣3000萬元額度內,向銀行申請使用貿易融資,貿易融資業務產品為“其他:國際貿易融資授信”,展鵬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由江蘇瑞考特商貿有限公司、海港公司與銀行簽訂的《最高額保證合同》進行擔保。同日海港公司與江陰農商行要塞支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為展鵬公司對江陰農商行要塞支行在前述《貿易融資主協議》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并約定:“在進口信用證及進口押匯業務項下,江陰農商行要塞支行根據信用證的條款,一旦對外作出承兌、付款、議付的行為,則海港公司負有不可抗辯之保證義務,此項義務不因司法當局或行政當局對該信用證項下之付款義務發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與信用證有關財產的措施或類似措施而免責或抗辯?!?/span>
二、關于涉案信用證開立及流轉的事實
2014年1月8日,展鵬公司與C-Star公司簽訂《合同》(編號CS140108B)一份,向后者購買金額1008000美元的乙二醇聚酯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2014年1月14日,展鵬公司向江陰農商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江陰農商行委托江陰浦發銀行對外開證,江陰農商行和江陰浦發銀行的權利義務根據雙方在2012年6月25日簽訂的《國際結算業務合作協議》確定,該協議約定,江陰農商行負責代理業務項下貿易背景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等政策風險和信用證技術性風險的審查,并承擔因商業欺詐、客戶信用調查及基礎交易調查等不實而產生的損失及相關的法律責任。
2014年1月16日,根據展鵬公司的申請,江陰浦發銀行開立了編號為LC920114A00020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受益人為C-Star公司,金額1008000美元,有效期及到期地點為2014年1月30日香港,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最新版本(UCP600)開立,信用證單據包括:商業發票、全套清潔已裝船指示提單、裝箱單。此后,C-Star公司向匯豐銀行提交了展鵬公司與C-Star公司簽訂的《合同》,以及相應的商業發票、裝箱單、金額1008000.00美元的匯票和提單,其中商業發票、裝箱單、匯票載明的時間都是2014年1月15日。2014年1月17日,C-Star公司向匯豐銀行發出《出口貿易托收/議付指示》,并在以下條款打鉤:“收到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確認通知后議付(NEGOTIATIONafterrecelptofacceptancefromDCissuingbank)”,載明的聯系人JOY,電話189××××1119,代表C-Star公司的簽名字樣為“cherry”。2014年1月17日匯豐銀行通過DHL將單據寄交江陰浦發銀行,載明:“出票人C-Star公司,匯票(BILLAMOUNT)金額1008000美元,……根據上述跟單信用證相關條款的要求,本行隨函有關于開具本匯票的單據。我行特此證明我行已在信用證上對此付匯金額進行了背書。若不接受單據(IFDOCUMENTSARENOTACCEPTABLE),則請:A)通過電報通知我行;B)單據留待我行處理”。2014年1月20日,江陰農商行通知展鵬公司,已收到信用證項下全套單據。2014年1月21日,江陰農商行通知江陰浦發銀行接受交單,并指示江陰浦發銀行以借記其賬號的方式在付款日處理相關款項。同日,江陰浦發銀行通知匯豐銀行,載明:“貴行編號BACTST582527CCC,我行編號LC920114A00020A1,信用證號碼LC920114A00020,項下金額為USD1008000.00的匯票,請知曉以上單據今日已被接受,到期日為2014年4月21日(PLSBEINFORMEDTHATTHEBILLHASBEENACCEPTEDBYUSTODAYWITHTHEMATURITYON2014-04-21)。”2014年1月25日,匯豐銀行向C-Star公司發出“單據接受通知”(CUSTOMERACCEPTANCEADVICE)載明:“單據金額:USD1008000.00;跟單信用證號碼LC920114A00020;到期日期:2014年4月21日;我行獲悉上述單據已被接受在上述時間到期”。同日,匯豐銀行又向C-Star公司發出單據議付/付款通知(BILLNEGOTIATION/REMITTANCEADVICE)載明:“我行已于2014年1月22日按要求議付/融資(NEGOTIATION/FINANCED)上述單據,按年利率2.23785%計息,款項組成如下:押匯金額(DISCOUNTAMOUNT):USD1000000.00;扣除:預付利息(89)天年息2.2371%USD5530.41凈額USD994469.39;扣除我行費用手續/修改傭金(HANDLING/AMENDCOST)HKD350;扣除無兌換手續費HKD5548.39(等額美元715.27);新凈額:USD993709.00。我行已于2014年1月22日將USD993709.00貸記入貴司賬號”。同日匯豐銀行將上述款項存入C-Star公司開立的賬戶。
三、關于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的事實
C-Star公司向匯豐銀行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中包括一份提單(TANKERBILLOFLADING),編號為MTMAMTR1302204,提單下方有船公司蓋章及船方簽名字樣。2014年2月12日,江陰市公安局給中國張家港外輪代理有限公司業務員杜志奇做了一份詢問筆錄,杜志奇稱:2014年1月17日華羅公司業務員莫晨劍委托其辦理編號為MTMAMTR1302204的提單項下貨物的進口,并提供了該批貨物的合同,商業發票、提單等材料,杜志奇用正本提單辦理了貨物進口手續,通過了海關的審批,此后將現提委托單交給莫晨劍。杜志奇向江陰市公安局提供了經過海關審批的正本提單復印件。將該提單與C-Star公司向匯豐銀行提交的提單比較,兩者在格式、文字內容方面基本相同,但是“1storiginal”正本章的位置、大小、字體不一樣,船方簽字的字體,蓋章方向均不一樣。
江陰市公安局在任標辦公室查獲的《我司自有企業統計》、公司工商檔案信息、江陰公安局對余峰、任金虎的《詢問筆錄》及任標出具給余峰、任金虎的《委托書》顯示:江陰豐達機械集團有限公司、江陰豐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達羅進出口有限公司、江蘇華羅貿易有限公司、江蘇大羅能源物資有限公司、江陰市展鵬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等均為任標或其親戚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股東的公司,且其余人均為掛名法定代表人。
市公安局在任標辦公室查獲的《海外公司名單》顯示有包括BORFORDINVESTMENTLIMITED、HENLYENTERPRISESLIMITED、C-STARSHIPPINGCO,LIMITED、WINEGAIN(HK)LIMITED、錦豐國際投資有限公司、LAIGANGGROUPSTEELCO,LTD等在內的境外公司及其相應的境外開戶銀行。江
江陰市公安局在任標及其職員辦公室查獲的用于制作假合同、假單據的空白紙張和變造、偽造的部分合同、單據、職員通訊錄及對華羅公司業務員劉敏、大羅公司進口部單證員薛蘇婷、華羅公司進口部負責人尤君玨、華羅公司化工部部長呂斌的詢問筆錄、在任標妻子鄭群群辦公室保險箱查獲的私刻的百余種公章樣本及公章、藏匿公章倉庫的照片、薛蘇婷辨認假刻印章地點和店面的筆錄和照片顯示:任標及其妻子鄭群群自2011年起利用虛假交易開立遠期信用證到境外銀行進行貼現融資。具體操作方式為:以任標實際控制的境內公司、境外公司作為交易雙方,訂立買賣合同;委托海港公司代為開立信用證;合同、發票、提單等制作好后,就交由海港公司申請開證;將包括裝箱單、發票、匯票、正本提單等在內的假單據附上交單面函寄到境外通知行,快遞面單上寫受益人地址如錦豐公司、C-STAR公司等,聯系電話寫專門用來聯系境外銀行的電話;和通知行聯系,用電話或電子郵件的方式與客戶經理聯系。關于提單信息的獲取一般有兩個渠道:一是化工部接回來的業務中的真實提單,二是從貨運代理公司獲取提單傳真件,將提單上的內容進行排版制作。
四、與本案有關的電子郵件等事實
江陰市公安局查獲的任標職員尤君玨(JOY)、薛蘇婷(ANDY)通過yjj×××@126.com、cst×××@126.com等郵箱與匯豐銀行職員陳志輝、朱健明等人之間的往來郵件顯示,雙方自2011年起即有長期業務合作。郵件內容包括:
2011年8月16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詢問為HENLY開立賬戶時“是不是任總,董事和股東都要過來的?”陳志輝答復:“因董事簽名需要,所以一定要來,另任總是公司主要操作人,需對公司整體做詳細了解,故也需要見面?!?/span>
2012年2月8日朱健明向尤君玨發郵件稱:“我于上周五用DHL寄出一盒匯豐銀行為尊貴的客戶訂制的賀年糖果到貴公司送與任總和你,敬希笑納!另外懇請代為安排我老板與任總的會面,以加強溝通和合作工作。請通知我們任總到香港的時間表以作適當之安排?!?/span>
2012年5月4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稱:“今天給你寄了一份快遞,快遞號碼是順豐:510180035577,里面的東西是給你和你老板的。請注意查收?!彪S后5月10日,朱健明回復尤君玨稱:“已經收到你們的包裹,請帶我的老板和我給任總和鄭小姐說聲多謝…”
2013年3月22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稱:“關于henly買單的事情…不知道買單利率的話是不是還能幫我們申請少一點?”朱健明回復:“…其實之前呂總已經和我們談過這事情,所我們剛剛已經把利率下調了0.2%,希望能夠有多一些但給我們做….”
2012年4月份朱健明與尤君玨郵件往來安排任標與匯豐銀行高管見面:2012年4月11日朱健明邀請任標前往香港:“鑒于我行跟貴集團之業務往來逐漸加強,我行之管理層希望跟任總見面以加深大家業務了解和未來發展之方針。有關跟任總見面的安排,未知任總最新到香港的時間表?請盡速代為加緊安排聯系及給我相關資料。”“我將安排本區之總監和分部主管跟任總會面??梢缘脑?,安排食一頓午飯?!薄啊麄兎謩e為邱先生和陳小姐?!?/span>
2012年8、9月間匯豐銀行員工Eric黃與薛蘇婷(ANDY)郵件往來安排任標、呂斌參加匯豐銀行銀行晚宴:“我們老板任總的手機號是138××××5169…關于9月17日晚宴的事情,稍后麻煩您電話再跟他確認下吧…”Eric黃隨后回復:“任總已同意參加晚宴(任總agreedtojoinourdinner.”后薛蘇婷又向Eric黃發郵件稱:“另外關于9月17日晚宴的事情,我們任總由于當天有政府會議,所以不能夠前來,將由我們另一副總經理呂總過來?!?/span>
2012年9月20日朱健明向薛蘇婷發郵件稱:“希望日后通過C-star處理之單據包括賣方或供應商的名單盡量跟Henly的客戶群不一樣,分開處理比較方便?!?/span>
2011年8月19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標題為:Henly公司的COI)稱:“任總初步定在下個星期一去香港跟你碰面。”同日陳志輝回復尤君玨稱:“我已經跟任總聯絡,與下星期二早上10:30見面,另已安排好那天開戶…”
2011年8月25日和9月6日陳志輝分別告知尤君玨“…另Henly基本賬戶已經開好,賬號:12×××01(支票賬戶),127-828960-838(綜合賬戶-所有幣種)…”“HenlyEnterprisesLtd的貿易賬戶已經開好,賬號為:01×××95(出口),015843634120(進口)”
2011年7月22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您好陳經理,我是任總(任標)的部下”,落款為JOY,名字后面的手機號為86189××××1119;
2011年8月25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剛任總跟我說HENLY和WINE是2個客戶經理,需要分別在跟他們溝通一下開戶的事情,以后開戶的細節是不是直接找他們?或者還是跟你聯系?”陳志輝回復:“你還先聯系客戶經理EricChu…”
2012年6月29日尤君玨向匯豐銀行鄭燕萍和黃先生發郵件稱:“下個月我將休產假,到時我的工作轉交給我同事薛小姐(andy)來做,聯系電話和電郵地址保持不變…”
12年6月13日薛蘇婷向朱健明發郵件稱:“您好朱先生:我是C-STARSHIPPINGCO,LIMITED公司的ANDY,我們公司想在貴銀行開戶…”2
2013年3月22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稱:“我是joy,很久沒聯系了,現在andy把c-star這塊移交給我了…”
2013年12月尤君玨使用cst×××@126.com(顯示用戶名為CSTARANDY)以JOY的名義與朱健明討論展鵬申請開立以C-STAR為受益人的信用證買單額度。
2013年12月19日Eric黃向尤君玨發郵件建議取消HENLY和C-STAR的投資賬戶,以避免產生更多費用。
2011年3月8日—8月間,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索要WINEGAIN和HENLY的銀行往來記錄和財務報表、近6個月信用證復印件以及HENLY公司的COI(董事證明書)。COI顯示董事為楊濤。
2011年8月間陳志輝與尤君玨郵件討論WINEGAIN和HENLY賬戶事宜,如陳志輝告知尤君玨“另Henly基本賬戶已經開好,賬號:12×××01…而winegain只欠董事簽名”;尤君玨回復:“好的,謝謝!WINEGAIN董事我會跟進…”陳志輝后告知尤君玨:“HenlyEnterprisesLtd的貿易賬戶已經開好,賬號為…”
2011年9-10月陳志輝與尤君玨郵件討論WINEGAIN和HENLY開戶、買單事宜,如陳志輝告知尤君玨:“如果資料沒有問題的話,等winegain賬戶開好,就可以操作了?!庇染k進一步詢問:“我們最近是2份henly的需要買單,跟WINEGAIN開戶也有關系嗎?”陳志輝回復:“Henly公司買單的金額已到美元賬戶,另winegain的陳先生已到香港了嗎?”后稱:“已聯絡陳先生…請轉黃總或任總告知,陳先生確定前來香港日期,以便安排?!?/span>
2011年8月陳志輝與尤君玨郵件討論WINEGAIN和HENLY開戶,尤君玨稱:“昨天你告訴我說HENLY的賬戶已經好了…”陳志輝回復:“請問上次要求winegain的一些補充材料不知進展如何?…”
2011年9月8日尤君玨第一次向朱健明發郵件稱:“hi朱先生,我是HENLY的JOY,我們客戶有票LC需要開到你們銀行…剛陳先生給了我一下下載表格的地址…”
2011年9月20日尤君玨向朱健明通過郵件(標題:HENLY買單)發送HENLY在另一信用證下買單的申請,申請書上為鄭群群以”Lily”的名義簽名。
2011年10月17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WineGain于我行的貿易賬戶已經完成,賬號如下…你可以按程序交單,聯絡方面,可以找winegain客戶經理劉生或我都可以?!?/span>
2011年9月16日尤君玨發給陳志輝的WINEGAIN下游客戶名單中有華羅公司和大羅公司。
2011年12月22日尤君玨郵件發給朱健明和鄭燕萍三份開證行已確認到期日的文件,顯示開證申請人均為華羅。
2011年9月16日尤君玨提供給陳志輝WINEGAIN相關資料顯示,LAIGANG和BOFORD均為WINEGAIN的主要供應商。
2011年10月見尤君玨與朱健明之間的郵件往來顯示匯豐銀行根據任標/尤君玨的指示將信用證下融資獲得的款項直接電匯到LAIGANG與BOFORD的賬戶。
2011年9月1日尤君玨應陳志輝的要求向其發送信用證開證人大羅公司和華羅公司的公司簡介。
2011年9月16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詢問:“請問上次要求winegain的一些補充材料不知進展如何?…”
2011年9月19日陳志輝在回復尤君玨關于買單都需要哪些資料的時候答復稱:“因需要給上面檢查,如有需要,再與你聯絡。”
五、相關專家證人意見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豐銀行)在審理的(2014)錫商外初字第0011號一案中申請中國政法大學高天祥教授、香港執業大律師張天任作為證人出具專家意見,并到庭接受質證。
高天祥教授就該案陳述自己的意見:一、匯豐銀行屬于信用證司法解釋第十條(四)所規定的“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的情形。理由是:1、該案信用證屬于自由議付信用證,匯豐銀行是被指定人,是得到開證人授權的合格的議付人;2、該案匯票被開證人2013年11月25日承兌,在2014年2月20日到期日之前被匯豐銀行于2013年11月27日貼現,完成了議付;3、在議付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到期前所做的支付、貼現、購買匯票等行為都屬于議付。欺詐例外保護的不是議付人,而是實質支付了款項的第三人;匯豐銀行在議付時是否是善意,不需要由匯豐銀行來證明,而應當由指控其非善意的原告來證明。如果原告無法證明匯豐銀行是惡意的,它就是善意的。二、該案開證行“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因為所有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匯票都涉及承兌問題。按照票據法的精神,只要是承兌人用書面形式“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該行為就是有效的承兌行為。該案開證行華夏銀行通過SWIFTMT799電文進行承兌,完全符合法律有關承兌的要求。三、關于海港公司在該案中的地位,信用證司法解釋里的利害關系人不應當包括與信用證交易本身沒有直接法律關系的人。
張天任大律師就香港法下匯豐銀行是否是涉案信用證的議付行及匯豐銀行是否已善意議付該信用證陳述意見如下:一、針對海港公司稱匯豐銀行不可能在當時或者2014年2月20日到期日之后對該信用證項下單據進行議付,因為該等單據已在2013年11月20日或21日前后交付于華夏銀行的觀點,認為議付的精髓是“購買單據并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根據信用證寄單索償”。并認為匯豐銀行是否明確地向華夏銀行作出議付該信用證的表述并不影響匯豐銀行議付行為的有效性,匯豐銀行與C-STAR公司之間的議付行為是一筆獨立的交易。二、相關判例已確立的法律原則是,假如議付銀行在接受單據時屬善意,那么銀行經營信用證業務的權利并不會因受益人或第三人存在欺詐行為而無效,并且,一般規則是,如果單據從表面上看符合信用證的要求,銀行則有權議付該信用證。銀行只有在議付時對相關的欺詐行為有實際知悉的情況下,才會被認定為非善意議付。相關判例已反復重申對于銀行知曉欺詐行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因C-Star公司住所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故本案系涉港信用證欺詐糾紛。信用證欺詐系侵權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故本案應適用侵權行為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的法律。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案件時,當事人約定適用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或者其他相關國際慣例。在本案中,涉案信用證明確約定受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最新版本約束,因涉案信用證開立時的最新版本為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即UCP600,故相關信用證承兌、議付等問題應適用UCP600。
本案一審爭議焦點為:一、海港公司作為保證人是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二、展鵬公司和C-star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信用證欺詐;三、匯豐銀行的行為是否構成議付,其行為是否善意;四、江陰浦發銀行是否對信用證項下票據作出善意承兌。
一審法院認為:
一、海港公司作為保證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理由如下:
根據信用證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有信用證欺詐的情形,并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海港公司雖非涉案信用證的保證人,但其與江陰農商行簽訂有《最高額保證合同》,雖然目前開證行江陰浦發銀行尚未對外付款,也未向展鵬公司或海港公司追償,但是一旦江陰浦發銀行對外付款后,必然要通過江陰農商行要求展鵬公司償付,江陰農商行也可以依《最高額保證合同》直接要求海港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海港公司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展鵬公司現已沒有正常經營活動,并涉及多起信用證欺詐訴訟,履行債務已無可能,海港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無法向展鵬公司進行追償,其必將承擔難以彌補的損害,故其符合作為利害關系人提起本案訴訟的條件。
匯豐銀行、江陰浦發銀行認為,海港公司不是開證保證人,僅是作為展鵬公司與江陰農商行間《貿易融資主協議》項下所有債權的保證人,與涉案信用證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實是將信用證司法解釋所稱利害關系人的范圍限縮至開證保證人,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匯豐銀行還認為海港公司并未有任何損害發生,信用證止付與否與其是否會有損害發生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系,亦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至于匯豐銀行主張依據《最高額保證合同》第6.13條規定,即使涉案信用證被止付,也不會使得海港公司必然免除保證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最高額保證合同》中該條約定,在進口信用證及進口押匯業務項下,江陰農商行根據信用證的條款,一旦對外作出承兌、付款、議付的行為,則海港公司負有不可抗辯之保證義務,此項義務不因司法當局或行政當局對該信用證項下之付款義務發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與信用證有關財產的措施或類似措施而免責或抗辯。但是本案信用證是否已經經過承兌或議付,尚需經過實體審理進行認定,并不影響海港公司作為信用證欺詐法律關系項下的利害關系人,提起本案訴訟的權利。
二、展鵬公司和C-star公司的行為構成信用證欺詐,理由如下:
根據信用證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四)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本案中,江陰市公安局所作詢問筆錄及查獲的大量空白合同、偽造的公章、簽字樣本及其他書證證明,展鵬公司和C-Star公司并不存在真實的基礎交易。展鵬公司系任標實際控制,C-Star公司亦為任標等人在境外利用他人身份虛假設立、由其實際控制,其還掌握大量經過C-Star公司董事楊濤簽字的空白樣本。涉案信用證項下的基礎買賣合同以及C-Star公司所提交的全套單據及相關文件都是由任標妻子鄭群群及其雇員偽造,具體方式為:自行制作合同實行“自買自賣”,再利用自行掌管或私刻的簽字樣本和公章,偽造信用證要求的提單、裝箱單、商業發票等各種單據,包括提單簽發人的簽字和蓋章。將涉案提單與真實提單比較,兩者雖在格式、文字內容方面基本相同,但是“1storiginal”正本章的位置、大小、字體不一樣,船方簽字的字體,蓋章方向均不一樣,在有證據證明該份真實提單項下的貨物已交易完畢而沒有證據證明涉案基礎合同項下有貨物到港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信用證項下的交易是虛假的,受益人C-Star公司既偽造了單據,又和開證申請人展鵬公司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符合信用證司法解釋第(一)、(三)種情形,構成信用證欺詐。匯豐銀行認為海港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與涉案交易相對的所謂真實的交易,因此無法證明本案存在信用證欺詐,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江陰浦發銀行還認為未定案的刑事證據不能夠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證據使用,因此對江陰市公安局所作的詢問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持有異議。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在刑事公正的前提下,除非有相反證據反證,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尤其是在相關陳述可以相互印證,形成比較完整的證據鏈的情況下,更應當按照民事證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予以認定。本案中,未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在制作詢問筆錄中采取了非法手段,且各證人證言間相互印證,形成了一條比較完整的證據鏈,與江陰市公安局查獲的其他書證、物證一起,使足以相信任標等人以非法融資為目的,通過其控制的境內外關聯公司進行沒有真實基礎交易的“自買自賣”,并提交表面相符的虛假單據套取信用證項下款項,實施信用證欺詐行為。因此,即使涉案詢問筆錄未經公安、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認定,相關被詢問人也未出庭接受質證,其證明力已遠遠超過了高度蓋然性程度,足以證明本案事實,對涉案詢問筆錄一審法院予以采信。
三、匯豐銀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理由如下:
(一)匯豐銀行取得了涉案信用證議付行的地位,其付款行為構成議付。UCP600第2條規定:議付,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本案中,涉案信用證為自由議付信用證,任何銀行只要接受受益人的申請,參與議付即為被指定銀行。從本案的信用證流程來看:2014年1月17日,C-star公司向匯豐銀行提交《出口貿易托收/議付指示》,并選擇“收到跟單信用證開證行接納通知后議付”項,即為請求匯豐銀行擔任議付行;2014年1月25日,匯豐銀行將《單據議付/匯付通知》寄給C-star公司即明確表明匯豐銀行已按要求數額為涉案信用證進行議付/融資;同日,匯豐銀行將《客戶接受通知》寄給C-star公司,告知C-star公司江陰浦發銀行已承兌信用證項下匯票并將在2014年4月21日到期付款。根據UCP600第二條的前述定義,匯豐銀行在江陰浦發銀行到期付款以前,已就該信用證項下單據向C-star公司付款。因此,至匯豐銀行于向C-star公司發了議付通知時,匯豐銀行就該信用證的議付行為已經完成。
海港公司認為匯豐銀行沒有根據UCP600第十二條a款“明確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而作出議付的意思表示,因此未取得議付行地位。對此,認為,UCP600第十二條a款的規定為:“除非指定銀行為保兌行,對于承付或議付的授權并不賦予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的義務,除非該指定銀行明確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币布矗瑢τ诔懈痘蜃h付的授權僅賦予了保兌行的承付或議付義務,對于指定銀行非保兌行而言,指定銀行只有在明確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的情況下,才負有承付或議付義務。UCP600的此條規定并不是約束指定銀行必須明示同意才構成議付,而是約束其一旦作出明示同意則必須議付。匯豐銀行在交單時無論有無明確作出議付的意思表示,只要其行為符合UCP600關于“議付”的定義,且不違反UCP600的其他規定,即構成議付。海港公司以該條規定倒推議付行必須明確表示同意,于法無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海港公司還主張,匯豐銀行在付款的時候,信用證項下單據已經交給開證行,此時已經無匯票及單據可買,不符合UCP600“議付”定義中“購買匯票及/或單據”的條件。對此一審法院認為:首先,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開證行沒有付款,單據的所有權仍然歸屬受益人,即使單據已經寄交開證行,開證行也僅是持單。所有和持有單據應屬兩個概念。匯豐銀行在收到C-star公司《出口貿易托收/議付指示》后,雖然將單據寄交開證行,但仍按指示向C-star公司進行付款,是典型的買賣匯票及/或單據的合同行為,單據雖然由開證行持有,只要開證行沒有付款,匯豐銀行仍然有權購買受益人的相關單據。其次,就C-star公司和匯豐銀行而言,C-star公司明確請求匯豐銀行“收到跟單信用證開證行接納通知后議付”,而匯豐銀行也在付款后向C-star公司明確表明已按要求數額為涉案信用證進行議付/融資。在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匯豐銀行為議付行且匯豐銀行已實際付款的情況下,再論及“是否有單可買”已無意義。再次,從立法本意看,如前所述信用證司法解釋施行于UCP500時期,闡述該解釋中的“議付”概念應源于UCP500的定義。UCP500第十條規定:議付是指被授權議付的銀行以實質支付換取匯票和/或單據的行為。(thegivingofvalueforDraftsand/ordocument(s)),強調的是實際支付。因此信用證司法解釋第十條第四項例外保護的對象是善意的實際付款人。
(二)匯豐銀行構成善意議付。判斷匯豐銀行的議付行為是否善意,匯豐銀行主張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但一審法院認為,議付行善意議付的例外情形規定于中國內地法律中,援引香港法律來判斷內地法律規定中的某一概念實為不妥。判斷匯豐銀行的議付行為是否善意,各法域的判斷標準與原則基本相同,那就是,銀行只有在議付時對相關的欺詐行為有實際知悉或直接參與的情況下,才會被認定為非善意議付。當然,證明責任應當由指控其非善意的原告來證明。
本案中,海港公司證明匯豐銀行非善意的主要證據是薛蘇婷、尤君玨等人與匯豐銀行職員陳志輝等人的往來郵件。海港公司主張往來郵件內容可以證明匯豐銀行明知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均由任標控制,明知基礎交易虛假,明知單據虛假仍知假買假,明知涉案信用證的目的是非法融資仍參與并促成。一審法院認為,上述電子郵件均非直接證據,且未能形成完整的、閉合的證據鎖鏈,證明海港公司的證明目的。上述郵件主要體現了以下幾項內容:1、受益人與境外銀行就開戶、面簽、預留額度及買單等正常業務所進行的詢問和溝通;2、通知信用證等正常業務聯絡;3、受益人詢問與信用證無關的內保外貸事宜;4、受益人指定議付行轉賬給其他境外公司;5、要求已開戶受益人提供以前所做部分交易的資料。這此內容無法得出匯豐銀行明確知悉展鵬公司和C-Star公司串通進行信用證欺詐,或者匯豐銀行參與信用證欺詐的結論。這些郵件內容都是C-Star公司等作為受益人與作為通知行或議付行的匯豐銀行之間關于銀行業務的問答,尤君玨等人也均是以C-Star等公司而不是展鵬公司的身份和名義進行聯絡,因而不能看出匯豐銀行知道展鵬公司和C-Star公司同受任標等人的控制,也不能得出匯豐銀行知曉或參與欺詐的結論。退一步講,即使匯豐銀行知曉展鵬公司和C-Star公司同受任標等人控制,也不意味著匯豐銀行知曉兩公司進行信用證欺詐,因為關聯公司之間的進出口貿易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它只是為實施信用證欺詐提供了便利,而非能直接證明信用證欺詐這一事實本身。另外,海港公司還稱匯豐銀行陳志輝在郵件中指導任標進行信用證欺詐,缺乏事實依據,亦不予采納。陳志輝在所有郵件中的表述應當都沒有超出正常的銀行業務商函的范圍,對于這些由江陰市公安局查獲的私人郵件來看,如果陳志輝確實和任標串通或為其提供指導,在郵件中應當會有所反映。
海港公司還主張匯豐銀行在審單過程中未盡到合理審慎義務。對此,一審法院認為:UCP600第五條規定: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可能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開證行和議付行在審單過程中只需審查受益人提交的信用證項下單據是否與信用證要求的單據相符,而不要求審查受益人過往的基礎交易記錄。這個審單標準與前述香港法的相關法律原則相同。本案中,C-Star公司提交給匯豐銀行的單據,從表面上看均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其中的提單系根據真實提單偽造而成,從表面上看不出明顯的瑕疵,也沒有證據證明匯豐銀行在議付時知悉該提單系偽造所得。匯豐銀行還對信用證項下受益人所提示的提單中的船舶信息進行了網絡查詢。上述單據也經過了江陰浦發銀行和江陰農商行的審核,江陰浦發銀行和江陰農商行均未對單據提出質疑。另外,從上述郵件來看,匯豐銀行在開戶和審單過程中要求受益人提交部分以往的交易記錄備查,正是盡到了其合理審慎義務。海港公司以此來證明匯豐銀行未盡職審查,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四、開證行江陰浦發銀行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UCP中并無“承兌”的定義。因此理解“承兌”這一概念應當尊重票據法上的定義。本案中,開證行江陰浦發銀行以自由格式信息向交單行匯豐銀行發出電文,陳述:“PLSBEINFORMEDTHATTHEBILLHASBEENACCEPTEDBYUSTODAYWITHTHEMATURITYON2014-04-21。”海港公司和江陰浦發銀行、匯豐銀行對“BILLACCEPTED”存在“單據已接受”和“票據已承兌”兩種不同的理解。一審法院認為,判斷江陰浦發銀行此段電文是否構成其對涉案信用證項下票據作出了承兌,需要從字面含義和法律含義上來理解。從字面上來講,“BILL”一詞可指“匯票”也可指“單據”或者二者兼之,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ACCEPT”亦有“接受”或“承兌”兩種不同意思,結合銀行具體業務語境會有不同語義的識別。一般而言,針對所接受的匯票應理解為“承兌”,針對所接受的單據應理解為“接受”。此電文中的“BILL”應理解為“匯票”還是“單據”成為關鍵。一審法院認為,理解此處“BILL”的含義應當聯系上下文,而非孤立地就詞論意。該電文是針對匯豐銀行之前的電文所做回復,而在匯豐銀行發來的電文中對于“匯票金額”使用的是“BILLAMOUNT”,在后面的指示中使用了“IFDOCUMENTSARENOTACCEPTABLE”,也即來電中對匯票和單據用“BILL”和“DOCUMENTS”進行了區分,因此江陰浦發銀行在回電中使用“BILLACCEPTED”應理解為對“匯票”的回應;從法律含義上來講,江陰浦發銀行在“BILLACCEPTED”后加上“TOMATUREONFEB.20,2014WHENWESHALLREMITPROCEEDSTOYOUASINSTRUCTED”更是表明其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也即票據法上的承兌。海港公司認為該電文僅能表示江陰浦發銀行接受單據,無承兌的意思表示,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海港公司還主張涉案信用證為自由議付信用證,UCP600第七條a款v項既未要求開證行做出承兌,涉案信用證的兌用方式也非承兌兌用,故涉案信用證不存在承兌問題,江陰浦發銀行電文只能翻譯為“單據被接受并承諾到期日付款”。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第一,所有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匯票都涉及承兌問題。如前所述,票據法上的承兌是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只是信用證實務中,承兌并非如票據法規定的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而是通過SWIFT電文實現。按照票據法精神,只要是承兌人用書面形式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該行為即構成有效的承兌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亦在法明傳【2009】499號《關于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應當注意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通過SWIFT系統發出的承兌電文構成有效的信用證項下承兌。第二,議付信用證與信用證項下承兌匯票屬于兩個概念并不矛盾。UCP600第2條對“信用證”的定義為,指一項不可撤銷的安排,無論其名稱或描述如何,該項安排構成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予以承付的確定承諾。該條對“承付”的定義為,指:a.如果信用證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則即期付款。b.如果信用證為延期付款信用證,則承諾延期付款并在承諾到期日付款。c.如果信用證為承兌信用證,則承兌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并在匯票到期日付款。也即,上述三類信用證分別允許由開證行自己或指定其他銀行進行即期付款、承諾延期付款并在承諾到期日付款、承兌受益人開出的匯票并在匯票到期日付款。該條對“議付”的定義為,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也即,本案作為議付信用證允許任何銀行議付,只要指定銀行購買了受益人的匯票及/或單據預先融資給受益人,即可受UCP600相關條款的保護。在信用證允許議付且匯票的付款人是議付行以外的其他銀行時,UCP600授予了指定議付行在一份由其他銀行承兌的信用證項下進行議付的權利。也即,UCP600保障了議付行議付后獲得償付的權利。在此情況下,由于開證行承兌了信用證項下的匯票,議付行又獲得了票據法上的付款保障。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議付信用證下開證行進行承兌使得議付行獲得UCP和票據法的雙重保障,而非議付信用證不存在承兌問題。第三,海港公司以UCP600第六條b款規定:“信用證必須規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還是議付的方式兌用”,且第七條a款v項議付信用證下“開證行的責任”中并未有承兌規定為由,主張議付信用證無承兌問題,但認為,以承兌方式兌用信用證與承兌議付信用證項下的匯票應是兩種行為,UCP600規定了承兌信用證下開證行有義不容辭的承兌責任,但UCP600既沒有對開證行可以承兌以議付方式兌用的信用證項下的匯票作出規定,也沒有禁止在議付信用證項下的開證行對相符交單中的匯票進行承兌。第四,信用證司法解釋第十條“信用證欺詐例外的例外”的立法本意就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該解釋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而UCP600為2007年修訂,故理解該司法解釋中的“承兌”概念不能以在后頒布的UCP600中信用證的種類而進行倒推。承兌的意義就在于由承兌人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海港公司還主張江陰浦發銀行所發電文格式非MT756,因此該電文并非“承兌電”。對此,一審法院認為,無論UCP600還是SWIFT手冊均未規定必須使用標準的承兌電格式MT756才構成開證行的承兌行為。自由格式報文,可以用來傳遞信用證項下的任何信息,只要該信息確實通知了承兌事項,且符合信用證相關的國際慣例,均應視為有效的承兌通知。
因此,江陰浦發銀行根據江陰農商行的要求開立信用證,并在匯豐銀行交單后發出承兌通知,符合UCP600的相關規定,開證、審單過程中與展鵬公司和C-Star公司并未直接接觸,也未知曉信用證欺詐,其承兌是善意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C-Star公司既偽造了單據,又和展鵬公司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符合信用證司法解釋第八條第(一)、(三)種情形,構成信用證欺詐。但是在匯豐銀行、江陰浦發銀行分別已議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和已承兌信用證項下票據的情況下,海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議付行非善意議付、開證行亦非對涉案信用證項下的票據作出了承兌,本案因此又符合信用證司法解釋第十條列舉的第(二)項、第(四)項的例外情形。故海港公司要求終止支付涉案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海港公司還請求展鵬公司、C-Star公司賠償損失156071.76元,亦未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b款、第七條、第十二條a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海港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54640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共計59640元,由海港公司負擔。
海港公司上訴請求:判令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主要理由如下:1.一審判決存在程序錯誤。一審法院依職權追加匯豐銀行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違反法定程序。
2.江陰浦發銀行并未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承兌。涉案信用證是議付信用證,并非承兌信用證,不存在開證行對信用證或信用證項下匯票作出承兌的可能性。
3.匯豐銀行并未議付涉案信用證。第一,匯豐銀行在信用證通知階段,沒有按照UCP600第12條的規定,明示地告知開證行或受益人其接受了議付指定。第二,匯豐銀行沒有購買單據。根據UCP600第2條的規定,匯豐銀行要成為合格議付行,必須向受益人購買信用證項下的匯票及票據。匯豐銀行在開證行收到全部單據,并發出電文確認付款到期日后才將有關款項貸記受益人賬戶的。匯豐銀行在向開證行交單后已經沒有單據可購買,只能購買開證行確認到期電文下的應收賬款。第三,涉案信用證存在不符點。
4.匯豐銀行的付款行為是非善意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要求參與信用證交易的當事人必須是善意的。本案中,匯豐銀行對下列事實是明知的:一是基礎合同和信用證交易當事人主體地位的虛假性;二是貨物交易的當事人同受任標、鄭群群實際控制的不正常情形;三是整個基礎交易和信用證交易的目的是為任標實際控制的公司進行非法融資。匯豐銀行協助任標實施非法融資,在信用證通知、交單、獲得開證行承兌、提供融資各個階段配合受益人進行欺詐。匯豐銀行為受益人信用證欺詐提供幫助,具有重大過錯。
匯豐銀行二審答辯稱:1.匯豐銀行善意議付了涉案信用證。第一,匯豐銀行已議付涉案信用證,其對信用證的審單、議付符合UCP600第二條規定。在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均已接受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并認可“相符交單”的情況下,海港公司主張“不符交單”于法無據。第二,匯豐銀行的議付行為是善意的。匯豐銀行依據UCP600審核了單據,已充分履行了合理審慎義務。海港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匯豐銀行在議付過程中明知或參與信用證欺詐,其所提交的證據也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2.江陰浦發銀行已對涉案信用證項下匯票作出善意承兌,涉案信用證不應被止付。
3.海港公司無權申請止付涉案信用證,不是適格原告。海港公司最終承擔的是《最高額保證合同》項下擔保責任,與是否止付涉案信用證沒有必然聯系。有權申請止付信用證的主體必須是信用證法律關系的直接當事人,其應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關系。本案中,海港公司與開證行江陰浦發銀行、議付行匯豐銀行之間均不存在任何信用證法律關系,其主張的合同關系并不足以使其成為本案的適格原告。
4.海港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階段取得的書面材料,未經司法審判確認,不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
江陰浦發銀行二審答辯稱:同意匯豐銀行的答辯意見。海港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不應被采信。公安機關詢問筆錄的內容是證人證言,在證人未出庭作證的情況下,不應被采信。
江陰農商行二審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展鵬公司、C-Star公司均未提交答辯意見。
在二審中,經海港公司申請,本院向江陰市公安局調取了其在刑事偵查中取得的證據:1.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24日對薛蘭的詢問筆錄;2.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25日對周燕的詢問筆錄;3.公安機關于2016年5月29日對尤君玨的詢問筆錄;4.公安機關于2016年6月7日對戴春暉的詢問筆錄;5.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26日對尤君玨的詢問筆錄;6.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25日對趙中的詢問筆錄;7.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23日對謝娟的詢問筆錄;8.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26日對陳麗群的詢問筆錄;9.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17日對劉敏的詢問筆錄;10.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4日對戴春暉的詢問筆錄;11.公安機關于2016年6月16日對尤君玨的詢問筆錄;12.公安機關于2015年6月18日對薛蘇婷的詢問筆錄;13.公安機關于2015年7月16日對楊濤的詢問筆錄;14.公安機關于2015年7月17日對楊濤的詢問筆錄;15.公安機關于2017年10月8日對任標的訊問筆錄;16.公安機關于2017年10月8日對鄭群群的訊問筆錄(其他證據詳見附錄)。海港公司主張,上述證據可以證明匯豐銀行明知涉案信用證項下的交易主體為關聯關系,為虛假主體。有關銀行應知或明知信用證項下的基礎合同、單據是虛假的。匯豐銀行協助制作假單據,協助掩蓋單據是從江陰寄出的事實。匯豐銀行在獲得開證行承諾付款的電文后提供非法融資,并根據任標、鄭群群的指示違規協助轉移資金。以上事實可以證明匯豐銀行是非善意的。
海港公司還提交了任標、鄭群群的“問答筆錄”,用以證明匯豐銀行明知涉案交易項下的基礎合同、交易主體、單據均是虛假的。
匯豐銀行質證稱: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第一,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中取得的證據未經生效刑事判決審查認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詢問筆錄和訊問筆錄并不是書證,而是證人證言。但在本案中,證人均未到庭作證,其證言不應當被采信。第二,任標、鄭群群“問答筆錄”不具有合法性。第三,任標、鄭群群的陳述還可以證明匯豐銀行沒有參與信用證欺詐,也不知道信用證欺詐。從公安機關對任標、鄭群群的訊問筆錄來看,任標陳述稱在2013年10月之后才從事信用證欺詐交易,之前的交易均是真實貿易。而且任標陳述稱,是陳家琪指導其從事虛假貿易融資的,而不是匯豐銀行工作人員指導的。任標、鄭群群還陳述稱,其沒有與香港的銀行工作人員談論過虛假貿易融資事宜。
江陰浦發銀行質證稱:對海港公司二審中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海港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只是對一審證據的簡單重復,不足以推翻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
匯豐銀行在二審中提交以下證據:1.匯豐銀行關于開戶時客戶識別的內部流程規定及翻譯件,用以證明匯豐銀行關于開戶時客戶識別的內容流程規定,本案中香港有關公司在開立賬戶時,關于LILY、ANNA、CHERRY字樣簽名印鑒的授權簽字人沒有面見的要求。2.香港年利達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及翻譯件,用以證明以下事實:第一,香港的金融監管當局只有當銀行故意欺騙時才對銀行進行處罰;第二,香港反洗錢制度倡導金融機構采取“以風險為導向的監管方法”;第三,在銀行識別客戶時,可以基于對文件的合理信賴,并根據風險評估采取合理措施,且獲取的信息和文件只需使銀行自身認為可以接受即可,持續監控應是參照客戶已有交易,關注可能伴隨洗錢風險的特定反常之處。關于識別代表客戶的人,香港反洗錢立法沒有明示要求銀行必須面見核實。3.匯豐銀行申請高祥教授出庭作證。高祥教授的主要證言是:信用證司法解釋規定的付款銀行善意的具體標準是,開證申請人是否告訴銀行存在欺詐。銀行每年要做很多信用證,只需審查單證是否相符。一般來說,告知欺詐都是需要書面通知。因為銀行只收了很少的一筆錢,銀行所要做的就是審查單證是否相符。銀行只是對單據進行審查,沒有義務去調查交易的具體情況。只要銀行不知道信用證欺詐就應認定其是善意的。
海港公司質證稱:對匯豐銀行提交的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均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證據1只能證明銀行不要求授權簽字人到香港面見,但是有證據證明,任標、鄭群群、楊濤均到香港的銀行進行了面見。證據2關于香港反洗錢法律制度的闡述與我方的理解不同。不同意證據3中高祥教授的意見。
浦發銀行質證稱,對匯豐銀行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沒有異議。
本院認證意見:對海港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意見如下:1.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調取證據是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在沒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程序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刑事偵查中形成的證據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人民法院對刑事偵查中形成的證據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審查。因此,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可;對其證明力將結合其他證據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闡述。2.對海港公司提交的任標、鄭群群“問答筆錄”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確認。任標、鄭群群是犯罪嫌疑人,但該文件并不是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中取得的。該文件是打印形成的,雖然有任標、鄭群群的簽名、手印,但沒有載明詢問人和記錄人。
對匯豐銀行二審中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意見是:對證據1、2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對其證明力將在裁判理由部分闡述;證據3高祥教授的意見是對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并不是陳述案件事實,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院不予采信。
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均有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一、關于本案信用證的有關情況
2014年1月8日,展鵬公司與C-star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單據:“A.提單;B.發票;C.裝箱單。”
二、江陰市公安局查獲的尤君玨(JOY)、薛蘇婷(ANDY)等人與陳志輝、朱健明等人之間的電子郵件:
(1)2011年3月8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索要WINEGAIN和HENLY的銀行往來記錄和財務報表、近6個月信用證復印件以及HENLY公司的COI(董事證明書)。COI顯示董事為楊濤。
(2)2011年7月22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您好陳經理,我是任總(任標)的部下,附件是昨天跟你確認需要填寫的表格,請查收!如有問題請致電給我,謝謝”,落款為JOY,名字后面的手機號為86189××××1119;陳志輝回復:“已收到,另外請任總可否先提供下列資料:1、開戶公司的最新商業登記證;2、開戶公司的公司注冊證;3、開戶公司的M&A;4、開戶公司的周年報表;5、買賣雙方合約;6、主要往銀行(BOCHK)最近6個月銀行月結單及押匯賬單”尤君玨再回復稱:“HI陳經理,想問下,您要的資料,如果已經齊全的話需要什么樣的方式給你,E-MAIL還是郵寄給您?!?/span>
(3)陳志輝于2011年7月25日向尤君玨發送名片掃描件,顯示陳志輝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貿易及供應鏈業務副總裁”,郵箱地址為mic×××@hsbc.com.hk。英文名為MichaelChan。郵件內容為:“你可以EMIAL或郵寄,如果郵寄的話可以按NAMECARD地址。”
(4)2011年8月2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你行所需要的資料今天會寄出,順豐速遞510223535022請查收?!?/span>
(5)2011年8月3日,陳志輝回復:“文件已經收到了,但想問一下,WineGain(H.K)Ltd有沒有與中國銀行往來記錄?如有請提供,此外,WineGain(H.K)Ltd及HenlyEnterprisesLtd有財務報表嗎?如有請提供?!薄安缓靡馑?,因第一次合作,所需文件較多(請見諒),另請補充WineGain(H.K)Ltd及HenlyEnterprisesLtd在恒生銀行之bankstatement&billstatement(latest6months).及最近6個月信用證copy,你可以scanemail給我?!?/span>
(6)2011年8月4日,尤君玨回復:“跟你說明一下,只有winegain(H.K)Ltd在恒生銀行有開戶,henly是在中國銀行開戶的,6個月的信用證比較多,要全部會消耗很多時間,請問可以部分嗎?”“WINEGAIN在香港恒生銀行是從3月份開始操作的,來往了2個月,所以只有3月份和4月份的賬單。Henly在香港中國銀行是從5月份開始的,已經給了你5月份和6月份的賬單,7月份的賬單目前我們還沒有收到,要是收到了就會給你寄過來。另外信用證的話是你們銀行需要全部的嗎?如果全部復印的話可能會耽擱幾天時間,復印一部分可不可以的?”
(7)2011年8月8日,陳志輝回復:“因這兩天都在上課,未能及時回復,不好意思,如WineGain及henly信用證太多的話,那先給3個月,你可以scan后再email給我,另想問任總什么時候會來香港,因我要安排開戶,開戶所需文件詳附件?!?/span>
(8)2011年8月10日,尤君玨回復:“想問下3套附件資料需要填寫嗎?你問我的事情我跟任總說了一下,他回復說會給你打個電話再溝通一下,預計下周會安排時間過來,順便問下如果過來開戶的話,我們還需要準備什么資料帶到你們銀行嗎?”
(9)2011年8月15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上次你讓我辦得COI已經做好了,請看下附件,另外任總和董事過去的話除了公司相關資料,其他資料還需要嗎?是不是剩下的簽字資料都在你們銀行那邊,在你們那邊簽字就可以了?”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文件應該沒什么問題,到時帶正本就可以,另想問一下,之前所要求的銀行恒生及中國銀行之信用證COPY,此外,請提供相關貨物之海關清單,運輸文件等證明其真實貿易背景,如有任何問題,敬請賜電。”尤君玨回:“任總和董事簽字的文件是不是都在你那邊,還需要我們提供什么嗎?”
(10)2011年8月16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任總來香港時請他帶齊所有文件正本以便開戶,另任總來香港時請他到下述地址:九龍佐敦彌敦道238號樓18樓因已定于23/08/2011于該處辦理開戶,順便見面,如你到之前,可先提前20分鐘打給我,因我要從旺角趕過去?!庇染k詢問“為HENLY開立賬戶時是不是任總,董事和股東都要過來的?”陳志輝答復:“因董事簽名需要,所以一定要來,另任總是公司主要操作人,需對公司整體做詳細了解,故也需要見面?!?/span>
(11)2011年8月19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標題為:Henly公司的COI)稱:“任總初步定在下個星期一去香港跟你碰面?!蓖贞愔据x回復尤君玨稱:“我已經跟任總聯絡,與下星期二早上10:30見面,另已安排好那天開戶…”。
(12)2011年8月25日,陳志輝分別告知尤君玨“…另Henly基本賬戶已經開好,賬號:12×××01(支票賬戶),127-828960-838(綜合賬戶-所有幣種)…”。
(13)2011年8月25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剛任總跟我說HENLY和WINE是2個客戶經理,需要分別在跟他們溝通一下開戶的事情,以后開戶的細節是不是直接找他們?或者還是跟你聯系?”陳志輝回復:“你還先聯系客戶經理EricChu…”。
(14)2011年8月25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問:“你知道另一董事陳華坤什么時候會來香港嗎?”尤君玨回復稱:“陳華坤董事目前在出差,需要等他回去后才知道簽證什么時候能辦好,預計明天有消息回復。”
(15)2011年8月25日,陳志輝與尤君玨郵件討論WINEGAIN和HENLY賬戶事宜。陳志輝告知尤君玨:“你可以直接找我,我不在再找他們,另Henly基本賬戶已經開好,賬號:12×××01…等待押匯賬戶,而winegain只欠董事簽名”。尤君玨回復:“好的,謝謝!WINEGAIN董事我會跟進,有消息立即通知您。那我今天先跟其他2位客戶經理先聯系一下,互留個聯系方式?!?/span>
(16)2011年8月29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詢問:“有確定WINEGAIN的董事什么時候會來嗎?”尤君玨回復:“我今天還沒聯系到他人,等有消息了我告訴您吧!不好意思!”
(17)2011年9月1日,尤君玨應陳志輝的要求向其發送信用證開證人大羅公司和華羅公司的公司簡介。2011年9月6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HenlyEnterprisesLtd的貿易賬戶已經開好,賬號為:01×××95(出口),015843634120(進口),謝謝!”
(18)2011年9月6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上次你要的單據我去要了下提單,費了點時間,不好意思,晚給你了,2張調查表需要變更一下,另外請問下HENLY的賬號好了后可以開始操作業務了嗎?”
(19)2011年9月6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應該是可以了,你還先聯絡客戶經理EricChu,他放假,明天進office,另winegain陳先生證件辦好了嗎?”
(20)2011年9月6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朱經理是很早之前就聯系了,后來他郵箱有自動發郵件過來,顯示要9月7日才回銀行,所以我已經知道了,另外股東的證件還沒好,好了會盡快去香港辦理手續?!?/span>
(21)2011年9月8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昨天你告訴我說HENLY的賬戶已經好了,可以開始操作業務,最近我們有個新客戶最近要開立一票信用證給我們,可能信用證會直接開到你們銀行,或者開到其他銀行拿信用證正本去你們銀行交單,到時我們去辦理交單業務的時候需要聯系誰?交單的時候還需要你們銀行什么資料?后期如果要辦理貼現的話又需要什么手續?麻煩告訴一下我,謝謝!”陳志輝于當日回復:“HENLY公司的客戶經理是朱健明先生,我已告訴他你會聯絡他。他會安排,另銀行交單地址為:九龍旺角彌敦道673號2/F,SWIFTCODE:HSBCHKHHHHKH。此外附上下載表格地址?!?/span>
(22)2011年9月8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稱:“hi朱先生,我是HENLY的JOY,我們客戶有票LC需要開到你們銀行…剛陳先生給了我一下下載表格的地址,但我不知道要下載哪些表格,麻煩告訴我一下交單的時候是哪些表格,貼現的時候需要什么表格,謝謝。”朱建明于當日回復稱:“有關貿易單據之處理安排,我行之貿易主任,MISSDOROTHYCHENG將會聯系閣下如何安排進出口單據之動作和要點以及日后有關單據之服務。如下如有其他之銀行賬號查詢,請聯系本人?!庇染k當日再次致郵件給朱建明:“我們客戶開立信用證過來的時候我給了貴公司的抬頭和SWIFT號碼,如下:THEHONGKONGANDSHANGHAIBANKINGCORPORATIONLIMITED,SWIFTCODE:HSBCHKHHHKH,但是開證銀行說這是上海總行,不是香港,難道錯了嗎?”
(23)2011年9月16日,尤君玨發給陳志輝的WINEGAIN下游客戶名單中有華羅公司和大羅公司。
(24)2011年9月16日,尤君玨提供給陳志輝WINEGAIN相關資料顯示,LAIGANG和BOFORD均為WINEGAIN的主要供應商。
(25)2011年9月16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詢問:“請問上次要求WINEGAIN的一些補充材料不知進展如何?…”。尤君玨回復:“補充資料件附件,另外我的手機是86-1821221119。”
(26)2011年9月19日,陳志輝在回復尤君玨關于買單都需要哪些資料的時候答復稱:“因需要給上面檢查,如有需要,再與你聯絡。”
(27)2011年9月19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還需要檢查哪些方面?如果要買單的話資料需要什么時候遞交給你們?能不能告訴我一下大概的流程?”陳志輝稱:“如果資料沒有問題的話,等WINEGAIN賬戶開好(等簽完名二三天左右可完成開戶),就可操作了。”尤君玨回復:“我們最近是2份HENLY的需要買單,跟WINEGAIN開戶也有關系嗎?”
(28)2011年9月20日,尤君玨向朱健明通過郵件(標題:HENLY買單)發送HENLY在另一信用證下買單的申請,申請書上為鄭群群以“Lily”的名義簽名。
(29)2011年9月23日,尤君玨向鄭小姐發郵件稱:“我司在下個星期一的時候會寄一票出口交單的資料過來,信用證上面的通知行是香港中銀,我們想放在你們銀行交單,星期一的時候會連同信用證正本一起寄過來,就是有個問題,客戶提單上面的船期已經過了信用證上面的最晚裝運期,還有這份信用證在9-26要過有效期,不知道是否影響交單和押匯?”鄭小姐回復:“不會影響交單和押匯。寄出后,請提供快遞號碼。”
(30)2011年9月28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已幫你約定于29/09/2011下午4:00,于下列地址開立賬戶:九龍彌敦道238號18樓(詳附件),我手機號碼:90861215?!?/span>
(31)2011年9月30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問:“Henly公司買單的金額已到美元賬戶,另winegain陳先生已到香港了嗎??你有他聯絡電話嗎??可以請他打給我?。。≈x謝!”尤君玨回復:“Henly的買單謝謝你了,陳先生暫時還沒有聯系到,你今天安排的時間是不是和昨天一樣,還是有調整?”后又回復到:“股東的陳先生的電話是130××××4828,不過他今天跟黃總講說要下個星期一(10.3)過去?!?/span>
(32)2011年10月3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已聯絡陳先生,但他還沒有確定06/10是否前來香港,請轉黃總或任總告知,陳先生確定前來香港日期,以便安排,謝謝!”
(33)2011年10月11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昨天已經把2張申請匯款的表格寄給貴行…”。
(34)2011年10月12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WineGain基本賬戶已開賬號為12×××01(港幣支票賬戶),127-827384-838(savingaccount所有貨幣包括港幣及美元),貿易賬戶尚未完成,待完成后再通知你。”10月13日尤君玨回:“想問下如果開證給HENLY,廣東發展銀行可以做嗎?”
(35)2011年10月17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WineGain于我行的貿易賬戶已經完成,賬號如下…你可以按程序交單,聯絡方面,可以找winegain客戶經理劉生或我都可以。”
(36)2011年10月24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麻煩你幫忙預留下C-Star的額度…”。
(37)2011年10月28日,尤君玨向朱建明發送電子郵件:“HI朱經理,剛跟你電話的時講錯了,2個新客戶是從中國銀行開LC過來的,一單1265000美元的(LC2703911000342),已經收到DUEDATE,還有一單1240000美元,剛收到消息是昨天開證行已經發出了DUEDATE,因為這2家是新客戶,要麻煩你看下不影響買單,消息!”DorothyYPCHENG于當日發電子郵件給尤君玨稱:“1265000美元的(LC2703911000342),已到戶;還有一單1240000美元,PendingforDUEDATE消息”。
(38)2011年11月3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送郵件,稱“附上我最新聯絡方法,任總方面我已聯絡…”,所附名片掃描件顯示,陳志輝為“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助理總經理”。
(39)2011年11月7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我們任總說介紹2個客戶到你那邊開戶,需要請問下你以后交單的時候可不可以直接蓋刻著有權授權人簽字的章,就是直接把簽字刻在章上,那樣就不用有權簽字人簽很多單子?!标愔据x回復:“據香港銀行是不可以這樣做的,所以只好麻煩一下了,另那2客戶大概什么時候會來,我來安排一下。”尤君玨:“如果交單的章(譬如刻有有權簽字的那種章)事先在開戶時在你們銀行備案,并經你行確認,那樣以后交單用那個備過案的章交單也不可以嗎?另2個客戶正在跟他們約時間,要是來得及話這個禮拜五,如果來不及就是下個禮拜上半周。”陳志輝稱:“我知道這樣方便,可是香港銀行不會接受的…忘記告訴你,記得要帶香港公司鋼印,以便開押匯賬戶?!?/span>
(40)2011年11月9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問:“任總會來嗎?如果來的話可以順便開立錦豐國際公司的賬戶。”尤君玨答復:“任總和董事預訂周日到香港,下周一上午到貴行辦理開戶”。
(41)2011年11月10號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記得帶公司章及公司章印,開戶要求。”尤君玨回復:“除了公司章和鋼印的話你還需要其他什么資料的?”陳志輝答:“1、香港公司最新商業登記證;2、香港公司注冊證書;3、香港公司公司章程;4、公司印章;5、公司鋼?。?、董事住址證明。如有問題敬請賜電?!庇染k稱:“鋼印是不是一定要,有一個公司的鋼印現在找不到了,如果沒有的話怎么辦?”陳志輝:“鋼印是用來開押匯賬戶,如果真的找不到,要在秘書公司再做一個,可以后補,做完后我再去秘書公司補蓋?!庇染k:“麻煩你看下附件中的地址證明可以用嗎?”陳志輝:“需要住宅地址,另想確定來香港時間。”尤君玨:“任總和董事是周一上午去你那邊開戶,你們是九點開始辦公是嗎?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是九點半到達貴銀行!”
(42)2011年11月17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詢問:“想了解一下,WineGain黃總什么時候會過來香港?”尤君玨回復:“黃總最近在出差,我今天打他電話關機,等有消息了我告訴你。”
(43)2011年11月21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我先把一些表格mail給你,如有問題,可以打電話給我?!庇染k回復:“你發我的是交單的時候需要填寫的交單聯系單和匯票。你們那邊有填寫過的樣本嗎?”
(44)2011年11月22日,陳志輝告知尤君玨:“另C-Star賬戶已開,賬戶如下:客戶Number:0014462676港幣支票:009-639-082×××833綜合賬戶(含港幣,美元及人民幣):009-639-008250007這邊不需押匯賬戶可直接開證來…”。
(45)2011年11月23日,尤君玨回復:“不好意思,我昨天沒在公司,請假的。想問下交單的時候不需要押匯賬號,到時買單的時候需要它嗎?另外附件是天潤的COI,請查收!”陳志輝回復:“買單時也不需要押匯賬戶,你可以打電話給鐘小姐,說是C-Star公司的,我已跟他說了你會找她,謝謝!”尤君玨:“剛忘了問你,給你的天潤的coi的正本需要寄過來給你嗎?”陳志輝:“正本寄給我,另附上C-Star開戶時存入的hk$6000收據?!庇染k:“我們第一筆安排的C-Star的合同大概在100萬美金左右,會在建行以外的四大銀行開。”2011年11月24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另因為審核部備查,請準備C-Star三套交易紀錄(和上次的winegain一樣)…”。2011年11月24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問:“C-Star的網銀有好了嗎?”
(46)2011年11月28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另C-Star的信用證大概什么時能到?”
(47)2011年11月28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可否e-mail錦豐公司改名后的公司注冊證”。隨后尤君玨回復:“錦豐的公司注冊今天會跟秘書公司確認,有了掃描給你?!?/span>
(48)2011年11月28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標題:WINEGAIN開戶)稱:“錦豐的公司注冊…還有天潤的地址是江陰市長江路152號國際商務中心1706室,任總收就可以了,電話留我189××××11199。”
(49)2011年12月7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稱:“我司最近一個月有1000-1500萬美金的合同,需要貴行來做買單,想了解一下買單的額度是否足夠?…”。
(50)2011年12月7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發你3張錦豐公司廖望臺改為周菲菲的資料,見附件。”
(51)2011年12月8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已查過公司注冊處,你那間秘書公司沒有幫錦豐公司去公司注冊處那提交資料要求變更公司章程…因為錦豐公司長遠發展,上述文件一定要做,這樣不論是在香港的銀行開戶及將來申請額度都好一點,你可以跟任總商量一下?!?/span>
(52)2011年12月9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關于錦豐公司變更公司章程事宜,我已經跟秘書公司談過及跟任總匯報過,變更公司章程事宜到時需股東會簽名,秘書會安排的,因我沒有你們負責錦豐公司劉小姐電話,麻煩你告訴他一下,請她配合一下秘書公司或請她跟我聯絡,謝謝!”
(53)2011年12月12日尤君玨把劉敏聯系方式發給陳志輝:“劉小姐(MINA)的聯系方式189××××65033?!?/span>
(54)2011年12月13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想了解一下,C-Star的信用證不知會什么時間開出?另匯款通知申請表,你可以先簽約給我正本,到時我幫你做款款,因要受正本才可以做(網上銀行不知收到資料沒有)?”尤君玨回復:“第一筆C-Star的證要在明天開出,網上銀行的資料還沒收到,是不是已經辦好了?”陳志輝稱:“我申請表已送去辦理,又沒有退回,應該是已差不多了,因寄國內會比較久,另你說C-Star12月底前會有三張證?”“對了你要告訴楊先生,收到后要簽收回來確認,才可以開通?!庇染k稱:“好的,會留意網上銀行的資料,目前還沒收到?!?/span>
(55)2011年12月15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標題:C-StarShippingCoLtd)稱:“請告訴任總,因要扣手續費,請匯足夠金額到C-Star賬戶。”尤君玨回復:“已經劃了7000美金到C-Star賬戶,另外昨天寄出的單據的快遞號附上:順豐510223585712,直接寄給鐘小姐的?!?/span>
(56)2011年12月15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就上次所提,請你準備一份C-Star的業務流程,如主要買家賣家名單,二套從PO,買賣雙方的Salecontract,另海關報關單,在中銀行的記錄(最近二套就好)像上次WineGain那樣,因銀行內部稽核會來查,以供他們做檢查之用,另任總說winegain黃總會在圣誕前來香港,請確認一下?!?/span>
(57)2011年12月22日,尤君玨郵件發給朱健明和鄭燕萍三份開證行已確認到期日的文件,顯示開證申請人均為華羅。
(58)2011年12月22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稱:“剛有收到貴行的郵件通知,已經收到3票duedate,麻煩安排買單…”。
(59)2012年1月11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押匯部門同事說海關備案的海關印章太模糊,這次就算了,下次務必要清楚一點?!?/span>
(60)2012年1月16日,尤君玨向陳志輝提供C-Star公司從買進到賣出的全套資料,其中涉及貨物真實性的海關報關單和備案清單字跡模糊,根本無法辨認內容。
(61)2012年1月30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我想WINEGAIN賬戶已經可以操作,我想剛開始也是以五大銀行為主(除建行外),先每月先以一千萬以內(最好五六百萬左右),待半年后再增加(可先以匯豐銀行為主力),這樣按部就班,就可以順利很多…”。
(62)2012年1月30日,尤君玨發電子郵件難陳志志輝:“陳先生,新年好,今天收到WINEGAIN的支票,想請問下WINEGAIN的網銀有好了嗎?這個賬戶可以開始操作了嗎?每個月大概可以買單多少量?麻煩告知,謝謝?!标愔据x向尤君玨發郵件稱:“WINEGAIN的網上銀行確認書已寄出,等待簽回,我想WINEGAIN賬戶已經可以操作,我想剛開始也是以五大銀行為主(除建行外),先每月以一千萬以內(最好五六百萬左右),待半年后再增加(可先以匯豐銀行為主力),這樣按部就班,就可以順利很多。我想問一下,供應商方面是否都以Boford為主,因我之前跟上面說WINEGAIN跟C-Star因針對不同的供應商,所以想了解WINEGAIN的主力供應商。”
(63)2012年1月30日,朱建明發送電子郵件給尤君玨:“新春大吉,身體健康,心想事成,萬事如意,合作愉快。鑒于銀行成本上漲,本行買單的利率將于本年二月一日作出適度調整,新買單利率為LIBOR+2.5%(90daysusance)。另外,因應香港金管局對銀行業務要求,日后所有要求做買單的出口單(如非第三者之billoflading)必須提供以下相關文件作審核。貴公司購入相關貨物的購貨合同及交收文件;(2)貴公司賣出相關貨物的銷售合同及交收文件;(3)海關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4)報關單(后補)?!?/span>
(64)2012年2月8日,朱健明向尤君玨發郵件稱:“我于上周五用DHL寄出一盒匯豐銀行為尊貴的客戶訂制的賀年糖果到貴公司送與任總和你,敬希笑納!另外懇請代為安排我老板與任總的會面,以加強溝通和合作工作。請通知我們任總到香港的時間表以作適當之安排?!庇染k于當日回復電子郵件稱:“HI朱先生,巧克力已經收到,轉交給任總,最近2天一直在忙都忘了跟你道謝,非常感謝。另外任總的工作安排我大概問了下已經要安排到二月下旬,任總說會在下旬開始安排個時間去香港跟你們碰面。有了具體去港時間后我會郵件通知。”
(65)2012年2月10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這個是更改簽名的簽字函,你看下有問題嗎?”
(66)2012年2月13日,陳志輝回復:“申請表簽名沒有問題,請附上相關簽名人國內身份證及通行證影印本(黃總及鄭小姐不用)?!薄笆盏胶罂赡茏羁煨枰恍瞧诓趴梢陨?,所以之前的麻煩黃總簽。”尤君玨回復:“好的明白,我會讓黃總簽點空白的留在公司。順便問下,之前郵寄給你的WINEGAIN簽過字的空白的付款申請書有收到嗎?”陳志輝:“已經收到了?!?/span>
(67)2012年3月7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標題:錦豐國際)稱:“剛與任總談過關于錦豐國際申請內保外貸事宜,目前錦豐國際于我行已經有賬戶…”。
(68)2012年3月14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請提供上述供應商與winegain及C-Star的最近幾筆合同(因需備查)…”“另Proasia的地址,你給我的二張合同都不一樣,因一張在Shamshuipo那張是住宅?”尤君玨回復:“是由于是不同的同時操作的,一個用了后來的新地址,一個是原來的地址。”
(69)2012年3月15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那你可以把昨天的合同附件重新發一次給我?因為我忘記存檔不小心刪除了?!庇染k回復:“單據都先給你一套,以備查?!?/span>
(70)2012年3月28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標題:內保外貸)稱:“上次與任總談過關于我行申請內保外貸額度…如果可以的話,就請任總來時可以一起帶過來?!庇染k回復:“關于內保外貸,國內銀行由于沒有外債指標,沒法開備用信用證,所以這塊業務暫時沒法操作。請問任總還需要帶什么資料過來嗎?”陳志輝:“如果是這樣的話,就不用帶什么資料了,因沒有備用信用證,就沒辦法了。
(71)2012年4月11日,朱健明邀請任標前往香港:“鑒于我行跟貴集團之業務往來逐漸加強,我行之管理層希望跟任總見面以加深大家業務了解和未來發展之方針。有關跟任總見面的安排,未知任總最新到香港的時間表?請盡速代為加緊安排聯系及給我相關資料。”“我將安排本區之總監和分部主管跟任總會面??梢缘脑挘才攀骋活D午飯。”“…他們分別為邱先生和陳小姐?!?/span>
(72)2012年4月17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最近2天客戶要從工行開2票信用證過來,是除了上次我告訴你之外的LC,金額是96萬+122萬,麻煩你幫忙留下工行買單額度,謝謝?!标愔据x:“是winegain還是C-Star”。尤君玨:“是WINEGAIN的”。陳志輝:“額度已經預留了,另關于新產品方面,C-Star已獲老板批準了,Winegain再等一下,如有消息再通知你,目前交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農行額度比較緊,開之前最好還是問一下?!庇染k:“winegain的還沒同意啊,我還以為都能做了,這次工行開過來的就是那個新產品?!标愔据x:“上面已經準了,可以開信用證做新產品了。”
(73)2012年4月20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C-Star未買單情況如下:…WINEGAIN未買單情況:…WINEGAIN的3和4都是今天開證過來,之前已經跟你預留過,第4票是新產品的?!?/span>
(74)2012年4月20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剛收到上面來電,因額度都很緊張,請暫時不要開證過來…”。尤君玨:“那之前已經讓你空額度的還可以買單嗎?那些信用證已經開出了??!”陳志輝:“那些可以,還沒開出的暫時等我通知?!庇染k:“你預計大概需要多等多久???”陳志輝:“我也要問,有消息通知你。”
(75)2012年4月24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標題:關于C-Star及WineGain的報關單)稱:“就上次電話所談,請各準備兩套上述公司已在我承兌信用證后,貨物出保稅區的海關進口報關單。另已跟任總談過,請提供Boford和Proasia的公司資料,以證明不是關聯公司?!庇染k回:“先給你Proaisa和Boford的公司資料,報關單正在要,因為我們下家也沒自己報關,在問最后清關的客戶要,所以可能時間要久一點,我爭取這幾天給你?!?/span>
(76)2012年4月25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不是說了暫時不要開證來,待去工廠看完之后再談,但為何今天又收到一筆??”
(77)2012年4月30日及5月2日,陳志輝發送電子郵件給尤君玨:“想請問一下,你那天氣如何?大概多少度?”尤君玨回復:“明天和后天我們這邊天氣比較好…”陳志輝詢問有關2張海關報關單的情況。
(78)2012年5月2日,陳志輝與尤君玨往來郵件討論尤安排人去上海虹橋機場接陳與老板來江陰事宜:“明天去接機的師傅姓范,手機號碼是…”?!昂玫模@次真的是麻煩你啦??!”“航機班號是KA858(港龍航空),應是虹橋1號航站樓。”
(79)2012年5月4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稱:“今天給你寄了一份快遞,快遞號碼是順豐:510180035577,里面的東西是給你和你老板的。請注意查收。”隨后5月10日,朱健明回復尤君玨稱:“已經收到你們的包裹,請帶我的老板和我給任總和鄭小姐說聲多謝…”。尤君玨于當日回復稱:“HI朱先生,不用客氣。另五月份的單正催客戶那邊開證,昨天已經有了一筆信用證到貴行,按照計劃明天客戶會開給我們2筆,還有剩下5筆大概還有750萬美金的可能要晚點了?!?/span>
(80)2012年5月10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想問下我們的業務什么時候可以重新操作起來?”陳志輝回:“我報告已出了,待上面查核過,應該就差不多了,我想最快下星期末就有結果了?!?/span>
(81)2012年5月22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昨天已跟任總談過了,目前已經可以開始操作,但發證(applicant)主要先控制為法爾勝及江陰海港,另因為審批部分需要,我們會二至三個月要求提供最后買家的報關單(一至兩套就可以),以證實貿易的背景。”
(82)2012年5月28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想了解一下,新的信用證大概什么時候會發過來,這樣業務就可以重新啟動了。”尤君玨:“如果開證快的話估計這個禮拜,慢的話要到下個星期了?!?/span>
(83)2012年5月29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想問下現在對國內的開證銀行有要求嗎?有沒有買單額度比較緊張的銀行需要注意的?”陳志輝:“跟之前一樣,主要中,農,工,交行證較好,其他銀行要求先問一下額度。”尤君玨:“浦發銀行可以嗎?之前好像交行和農行也比較緊張的哦,現在好了嗎?”陳志輝:“我幫你問,晚一點回?!庇染k:“好的,如果緊張的話浦發幫我預留108萬,農行預留202萬,交行或工行預留101萬?!?/span>
(84)2012年6月1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想問下華夏銀行作為開證行你們那邊現在可以接受了嗎?能不能買單?之前有提到華夏和恒豐銀行是不能做的?!标愔据x回:“華夏銀行可以,但額度的要幫你去問(大概要多少),另我行和恒豐是目前沒有額度的?!庇染k:“需要215萬美金。”陳志輝:“剛剛查過,華夏目前尚有額度,我想了解是C-STAR還是winegain什么時候會開過來,我要早點幫你預留。”尤君玨:“是C-STAR,預計最快下個禮拜?!标愔据x:“OK,noproblem。對了,不要忘記,交單時要每筆交備案清單,跟之前一樣?!?/span>
(85)2012年6月8日,朱健明向尤君玨發郵件稱:“楊先生在本行之個人戶口有細銀碼的超支情況,請盡快安排轉賬,以免影響銀行記錄。另外,本人會于下星期會轉到另一組別工作,所以新的同事-黃先生會照顧Henly的賬戶。有關入單的安排可繼續找鄭小姐。當我安頓后再找你們商討業務安排?!庇染k回復:“和你合作了這么久突然聽到你要轉走還真是有點遺憾了,那等你安頓好后聯系我們啦,另外剛問了下楊總,他說開了戶以后好像一直沒用過,有什么辦法可以處理個人戶口的事情?”朱健明:“因為楊總的戶口未能符合最低存款要求,所以有相應月費。請先安排結清有關款項,之后考慮取消有關戶口?!?/span>
向朱健明發郵件稱:“您好朱先生:我是C-STARSHIPPINGCO,LIMITED公司的ANDY,我們公司想在貴銀行開戶…”。(87)2012年6月19日,尤君
(87)2012年6月19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我從7月份開始休產假,C-Star的事情將交由我同事薛小姐ANDY處理…”
(88)2012年6月20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忘了跟你說,你要告訴薛小姐一下,開證前要通知我一下哪家銀行,我要預留額度,因額度較緊張。”尤君玨回復:“已經跟薛小姐說過此事,另外C-STAR要預留交行288萬的額度,WINEGAIN要預留華夏169萬的額度,預計下星期有信用證開過來?!?/span>
(89)2012年6月28日,陳志輝向尤君玨發郵件稱:“煩請轉部分錢去C-Star港幣賬82×××833,以扣信用證手續費?!庇染k:“港幣已經打入對應賬號,還需要麻煩你今天幫我匯一筆款,金額是USD886582.68…另外正本的匯款申請書你那還有多少,需要再寄點給你嗎?”陳志輝:“請再寄些匯款申請書?!庇染k:“匯款申請書今天會寄出,快遞號…”。
(90)2012年6月29日,尤君玨向匯豐銀行鄭燕萍和黃先生發郵件稱:“下個月我將休產假,到時我的工作轉交給我同事薛小姐(andy)來做,聯系電話和電郵地址保持不變…”。
(91)2012年8、9月間,匯豐銀行員工Eric黃與薛蘇婷(Andy)郵件往來安排任標、呂斌參加匯豐銀行晚宴:“我們老板任總的手機號138××××51699…關于9月17日晚宴的事情,稍后麻煩您電話再跟他確認下吧…”。Eric黃隨后回復:“任總已同意參加晚宴(任總agreedtojoinourdinner)?!焙笱μK婷向Eric黃發郵件稱:“另外關于9月17日晚宴的事情,我們任總由于當天有政府會議,所以不能夠前來,將由我們另一副總經理呂總過來?!?/span>
(92)2012年9月20日,朱健明向薛蘇婷發郵件稱:“希望日后通過C-Star處理之單據包括賣方或供應商的名單盡量跟Henly的客戶群不一樣,分開處理比較方便。”
(93)2012年10月9日,陳志輝向薛蘇婷發郵件稱:“想了解一下WINEGAIN的財務報表大概什么時候會出來?另像上次一樣,請各提供一套(C-Star及WINEGAIN)上述公司已在我承兌信用證后,貨物出保稅區的海關報關單,以供稽核查核。”
(94)2012年10月9日,薛蘇婷(ANDY)在尤君玨休產假期間使yjj×××@126.comAIN的財務報表大概會在這個月底出來。WINEGAIN和C-Star的海關的報關單我會跟客戶要下,盡快給您。謝謝。Andy”(95)2012年10月9日,陳志
(95)2012年10月9日,陳志輝向薛蘇婷發郵件稱:“HiAndy,請幫我告訴Mina一下,錦豐的賬戶沒有問題,因她的電郵我回復,不知為何,一直傳不出去,謝謝!”
(96)2012年10月11日,薛蘇婷向陳志輝發郵件稱:“附件中的2份報關單,一份1001噸精對苯二甲酸的是WINEGAIN的,對應LC號碼是:LC323751200208,LC日期是2012-04-13.另一份是998.699噸乙二醇的是C-Star的,對應LC號碼是LC323751200149,LC日期是2012-03-13,謝謝!”
(97)2012年10月17日,陳志輝向薛蘇婷發郵件稱:“最近C-Star及WineGain會不會有信用證,想了解一下情況?!毖μK婷回:“C-STAR和WINEGAIN這個月估計會有1-2份LC過來,下個月LC會多一些?!标愔据x:“知道了,謝謝!開證前請先通知那家銀行,以便預留額度?!毖μK婷:“好的,有LC之前我會先告訴您的,謝謝?!?/span>
(98)2012年11月5日薛蘇婷發電子郵件給陳志輝:“您好,陳先生:不好意思,麻煩您幫忙看下附件中的支票這樣填寫是否可以?還有幾個問題麻煩問您下:1、除了需要鄭小姐簽名,還需要蓋章嗎?鄭小姐的簽名是否就是我們單據上的CHERRY?2、支票背面,賬戶號碼是否填寫我們公司的港幣賬戶;3、支票背面需要填收款方的賬號嗎?謝謝?!标愔据x回復:“公司賬戶不需蓋章,簽名字跟單據上的樣式一樣,另如有更改或涂改的地方邀請鄭小姐加簽在旁邊。支票背面不需要填任何賬號,因支票下面已經列?。徊恍枰?,你們可以直接寄出就可以。”
(99)2013年3月22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稱:“關于henly買單的事情…不知道買單利率的話是不是還能幫我們申請少一點?”朱健明回復:“…其實之前呂總已經和我們談過這事情,所以我們剛剛已經把利率下調了0.2%,希望能夠有多一些但給我們做…”。
(100)2013年3月22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稱:“我是joy,很久沒聯系了,現在andy把c-star這塊移交給我了…”。
(101)2013年3月27日,陳志輝向尤君玨、莫晨劍、張先生發郵件:“因最近銀行額度比較緊張,開證前請先告知預留,這樣會比較好,之前預留的沒有問題,新的要早一點通知?!?/span>
(102)2013年4月11日,尤君玨向陳志輝詢問辦理C-Star公司地址變更手續,陳志輝回復郵件稱:“你要C-Star公司寫封信過來加董事簽名蓋章…”。
(103)2013年5月9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稱:“C-STAR請幫忙預留100萬額度,開證銀行是交行,謝謝,預計下個禮拜開證過來。”“上次跟你說的交行的100萬額度要撤銷掉,開證行改到華夏了,麻煩你預留華夏的額度,謝謝!”
(104)2013年7月3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麻煩你付一筆款:…另外昨天有給你寄了TT匯款的單子,你有收到嗎?”“順便問下,買單利率還有下調的余地嗎?”陳志輝:“可以,已經給上面說了,現在利率已下調至Libor+1.6%(之前是Libor+1.8%)?!?/span>
(105)2013年12月13日,尤君玨向朱建明發郵件:“麻煩預留下額度,開證行華夏或者浦發,金額$1011750.00,你看哪個銀行的額度比較容易留一點就幫忙留哪個銀行的,謝謝。”朱建明回復:“兩間都可以?!庇染k:“麻煩留華夏的吧,謝謝!”
建明發電子郵件給尤君玨稱:“請預先給我相關LC的資料以作申請配額之用,拿到配額之后才通知你們交單。由于配額緊張,貼現利率可能會上浮。1、開證行;2、信用證銀碼;3、開證方;4、收證方;5、天數;6、預計交單日期?!庇染k于當日回復稱:“1、開證行:華夏銀行;2、信用證銀碼:1011750美元;3、開證方:JIANGYINZHANPENGENERGYDEVELOPMENTCO,LTD。4、收證方:C-STARSHIPPINGCO,LTD;5、天數90天;6、預計交單日期:下個禮拜四或者禮拜五(2013年12月19日或者2013年12月20日)大概什么時候會有消息?因為客戶要送開證的東西到銀行去。”同日,朱建明向尤君玨發送電子郵件:“如果買單的銀碼少于美元100萬元,那不用申請配額,請考慮一下。”(107)2013年12月16日,尤君玨向朱建
(107)2013年12月16日,尤君玨向朱建明發送電子郵件:“沒有辦法,合同已經簽訂了,金額在100萬元以上,還是麻煩你去申請額度,如有額度下來請立馬通知我下,我還要跟客戶講,謝謝?!蓖?,朱建明發送電子郵件給尤君玨:“開出之信用證1011750是沒有問題的,如果只貼現美元一百萬以下便不用申請配額。如需要貼現總額便要另外申請。”同日,尤君玨發送電子郵件給朱建明:“那買單就買一百萬以內的,剩下的就不用申請了,另外請問下交單時的申請書填寫的金額按照合同金額還是按照貼現金額填寫?”朱建明于當日回復稱:“按照合同金額”。
(108)2013年12月19日,朱建明向尤君玨發郵件建議取消HENLY公司和C-Star公司的投資賬戶,以避免產生更多費用。
(109)2013年12月30日,陳志輝向尤君玨要求:“另請提供大羅及華羅(如華羅也會開證的話)最新的會計師簽發的審計賬。”尤君玨回:“大羅的審計賬是指國內公司做賬的嗎?”陳志輝:“是的?!庇染k:“我問了下,大羅的審計賬只有2012年的,2013年的還沒出來啊,因為2013年還沒過?!标愔据x:“2012就可以。”尤君玨:“好的,另外麻煩你預留下C-Star的額度,浦發銀行開證,金額是103萬美金。”
(110)2014年1月2日,尤君玨向陳志輝發郵件:“麻煩預留下C-Star的額度,金額是$1091500.00,大羅中行開證,謝謝!”陳志輝回復:“額度已預留?!?/span>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一審法院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2.匯豐銀行是否為議付行;3.匯豐銀行的議付行為是否是善意的;4.江陰浦發銀行是否已經善意地承兌了涉案信用證項下匯票。
本院認為:
一、一審法院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海港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在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主動通知匯豐銀行作為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違反法定程序。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在本案中,匯豐銀行主張其已議付了涉案信用證,要求江陰浦發銀行向其支付涉案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因此,是否終止支付涉案信用證項下款項與匯豐銀行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可以依職權進行,并不是必須依當事人的申請,亦不需要經當事人的同意。海港公司的上述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匯豐銀行已經議付了涉案信用證
UCP600第2條規定:“議付指指定銀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從而購買匯票(其付款人為指定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及/或單據的行為?!北驹赫J為,匯豐銀行的行為符合上述規定,構成議付。主要理由如下:
(一)匯豐銀行是指定銀行
海港公司主張,匯豐銀行在信用證通知階段,沒有按照UCP600第12條a款的規定,明示地告知開證行或受益人,其接受了議付指定,因此,匯豐銀行不能擔任議付行。本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匯豐銀行接受了議付指定,并明確告知了開證行江陰浦發銀行和受益人C-Star公司。海港公司的上述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第一,2014年1月17日,匯豐銀行向江陰浦發銀行出具寄單函載明:“隨付上述跟單信用證條款要求的與本次出票相關的單據。我行特此證明我行已經在信用證上對此次出票金額進行背書……請通過SWIFT或其他經測試的電報通知確認到期日,并于到期時間向我行付款。”在上述函件中,匯豐銀行向江陰浦發銀行提交了信用證項下單據,并要求江陰浦發銀行應按信用證規定向匯豐銀行付款,據此可以認定匯豐銀行向江陰浦發銀行明確表示其接受議付指定。
第二,2014年1月16日,C-Star公司向匯豐銀行提交《出口貿易托收/議付指示》,并勾選了以下條款:“收到跟單信用證開證行確認通知后議付”。該通知表明,匯豐銀行與C-Star公司達成了信用證議付合同,匯豐銀行明確表示其接受議付指定。
(二)匯豐銀行在開證行付款前向受益人支付款項,購買單據
匯豐銀行于2014年1月17日向江陰浦發銀行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2013年1月21日,江陰浦發銀行發出電文表明,其已經接受單據,并將在2014年4月21日向匯豐銀行付款。而匯豐銀行提交的證據證明,匯豐銀行于2014年1月22日按貼現金額100萬美元,扣除相關費用后凈金額993709美元匯入了受益人C-Star公司的賬戶。從上述事實可以看出,匯豐銀行在開證行江陰浦發銀行付款前向受益人C-Star公司支付了信用證款項,購買單據。
海港公司主張,匯豐銀行在向受益人C-Star公司付款時,信用證項下單據已經交給了開證行江陰浦發銀行,此時匯豐銀行已經無單據可買,不符合UCP600第2條中關于議付是購買匯票及/或單據的要求。本院認為,海港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UCP600第2條只要求指定行應當在開證行付款前向受益人支付款項,并不要求指定行在開證行接受單據之前支付款項給受益人。指定行在開證行接受單據之前或之后支付款項給受益人并不影響其成為議付行。
(三)匯豐銀行提交的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不存在不符點,應認定為相符交單
海港公司主張,涉案信用證項下提單簽發日期為2013年12月14日,而信用證開立日期為2014年1月16日,因此,受益人C-Star公司提交單據的時間肯定已經超過了發運日之后21天,構成不符點。本院認為,海港公司的該主張不能成立。雖然根據UCP600第14條c款規定,正本運輸單據應由受益人在不遲于發運日之后的二十一個日歷日內交單;但UCP600第1條規定:“除非信用證明確修改或排除,本慣例各條文對信用證所有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币虼?,UCP600作為國際慣例,信用證可以對其規定作出修改。本案中,涉案信用證第48行規定:“單據應在信用證開立后的10天內提交,但不應晚于信用證的有效期?!币虼?,涉案信用證對單據的交單期間重新作了明確規定,應當認定其修改了UCP600第14條c款關于運輸單據交單期間的規定。涉案信用證開立日為2014年1月16日,而匯豐銀行于2014年1月17日向江陰浦發銀行提交單據,因此受益人C-Star公司向匯豐銀行提交單據的時間應當在2014年1月16日與1月17日之間,應認定受益人C-Star公司在信用證開立后的10天內提交了單據,符合涉案信用證的規定。
三、匯豐銀行的議付行為是善意的
信用證欺詐系侵權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應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即中國內地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應當中止支付或者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但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的情形除外。本院認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議付行善意地進行議付,即使存在信用證欺詐,人民法院亦不應當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司法解釋沒有對如何認定善意議付作出具體規定,本院認為,對善意議付的理解應在民商法律體系下作綜合考慮。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了所有權的善意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應當認定受讓人為善意。真實權利人主張受讓人不構成善意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睆姆珊退痉ń忉尩囊幎▉砜?,受讓人的善意,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受讓人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二是受讓人對不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并無重大過失。主張受讓人為非善意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备鶕鲜龇梢幎?,當事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因此,票據法上的善意持票人是指當事人取得票據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信用證交易的特征與上述法律規定有一定的可類比性。一方面,議付行取得權利的方式與所有權的善意受讓人相同,均要支付對價。議付行是因信賴開證行的付款承諾而加入信用證關系,其通過支付款項購買單據的方式,取得了要求開證行向其付款的權利。另一方面,在很多情形下,信用證付款是依托票據進行的,議付行往往持有受益人出具的匯票。票據的無因性能夠與信用證獨立性特點相適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的“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可以參照物權法關于所有權的善意取得以及票據法有關善意持票人的規定,理解為議付行不知道存在信用證欺詐,且無重大過失地進行了議付。當事人主張議付行非善意地進行了議付,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在本案中,海港公司應提供證據證明匯豐銀行明知信用證欺詐而進行議付,或者信用證欺詐是清楚、明顯的,匯豐銀行只要盡一般人應有的最基本的注意和謹慎就可以發現,而匯豐銀行沒有發現,即匯豐銀行存在重大過失。
與本案相關的16個案件所涉信用證均發生了糾紛。雖然各案件中的議付行、開證申請人、受益人不完全相同,但是,所有信用證交易均是任標、鄭群群通過其實際控制的境內外公司,并指揮尤君玨等人實際操作。陳志輝在亞洲建行、匯豐銀行工作期間均負責與任標、尤君玨等人聯系溝通。因此,不應孤立地看待每一個案件,而應當結合16個案件中信用證交易的情況綜合考察匯豐銀行是否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雖然任標、鄭群群在訊問筆錄中稱,匯豐銀行應當知道涉案信用證交易不存在真實的貿易背景,但是任標、鄭群群均稱沒有與匯豐銀行的工作人員討論過利用信用證進行虛假貿易融資,因此,僅憑其陳述不足以證明匯豐銀行明知信用證欺詐。對匯豐銀行是否善意地進行了議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分析。
(一)海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匯豐銀行明知C-Star公司與展鵬公司均受任標控制
海港公司主張,匯豐銀行知道受益人C-Star公司與開證申請人展鵬公司均為任標所控制。展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金虎,與任標是堂兄弟關系。并且在涉案信用證交易中,尤君玨代表C-Star公司與匯豐銀行進行聯系,而電子郵件可以證明匯豐銀行職員知道尤君玨在任標控制的公司工作。匯豐銀行為任標控制的關聯公司之間的貿易進行了融資,為信用證欺詐提供了協助。本院認為,海港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海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匯豐銀行知道涉案信用證交易是發生在關聯公司之間的。
現有證據能夠證明,任標與C-Star公司董事一起到匯豐銀行辦理了面簽手續。楊濤在2015年7月17日的詢問筆錄中陳述稱,其作為C-Star公司的董事,與任標一同去匯豐銀行面簽了開戶資料。并且,任標、鄭群群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亦稱,在C-Star公司開戶時,公司董事及任標均到銀行進行了面簽。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明匯豐銀行應當知道C-Star公司受任標控制。
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匯豐銀行知道展鵬公司亦受任標控制。一方面,沒有證據證明匯豐銀行知道任標與任金虎的親屬關系。由于展鵬公司沒有在匯豐銀行開戶,匯豐銀行作為境外銀行難以對展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進行調查了解。另一方面,雖然尤君玨在與匯豐銀行職員的往來電子郵件中表明其是受任標的領導,但是尤君玨只是代表C-Star公司進行聯系,沒有表明其同時還代表展鵬公司,因此,不能據此認定匯豐銀行知道尤君玨同時為C-Star公司和展鵬公司工作。
綜上,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匯豐銀行知道C-Star公司和展鵬公司是受任標控制的關聯公司。
(二)海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匯豐銀行職員指導尤君玨等人進行信用證欺詐
海港公司主張,匯豐銀行職員朱建明等人指導尤君玨等人進行信用證欺詐,主要事實是:一是在開立信用證前,尤君玨一般先與陳志輝、朱建明溝通預留額度;二是朱建明要求尤君玨降低貼現金額,以避免向上級申請額度;三是匯豐銀行職員要求尤君玨提供更多信用證給匯豐銀行貼現,并同意降低利率。本院認為,海港公司主張的上述事實不足以表明,朱建明指導尤君玨進行信用證欺詐。
第一,C-Star公司在與內地買方協商開立信用證的過程中,先向其開戶行匯豐銀行了解其愿意議付哪些內地銀行的信用證,以及有關銀行具體額度的問題,以便于C-Star公司能夠比較順利地進行議付。這是正常的業務溝通,不足以表明朱建明指導尤君玨等人進行信用證欺詐。例如,2013年12月13日,尤君玨向朱建明發電子郵件:“麻煩預留下額度,開證行華夏或者浦發,金額$1011750,你看哪個銀行的額度比較容易留一點就幫忙留哪個銀行的,謝謝?!敝旖骰貜停骸皟砷g都可以。”尤君玨稱:“麻煩留華夏的吧,謝謝。”朱建明與尤君玨的上述往來電子郵件表明,尤君玨作為C-Star公司的工作人員向朱建明了解匯豐銀行接受哪些內地銀行開立的信用證,以及額度情況,不足以表明兩人在討論信用證欺詐。
第二,朱建明與尤君玨商議信用證貼現金額并無不當。海港公司主張,在2013年12月間,朱建明在電子郵件中要求尤君玨降低申請貼現金額,對金額1011750美元信用證,只貼現100萬美元以下。按照商業慣例,應根據合同金額貼現;如合同金額超出100萬美元,或者要申請配額,或者修改合同金額,不會出現發票金額大于100萬美元,而貼現金額在100萬美元以下的情況。這說明尤君玨等操作的是虛假貿易,而朱建明對此是明知的。本院認為,海港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電子郵件記載,尤君玨要求議付的信用證合同金額為1011750美元。朱建明提出,由于配額緊張,貼現利率可能會上浮,并且提出如果貼現金額低于100萬美元,不需要另行申請配額。而尤君玨表示,合同已經簽訂了,請朱建明申請配額。朱建明則表示,如果只貼現金額為100萬美元以下便不用申請配額;如需要貼現總額便要另外申請。之后,尤君玨表示只申請貼現100萬美元以下。上述電子郵件只是議付行職員和受益人公司職員之間就信用證貼現進行協商。銀行貼現率是市場浮動的。海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信用證議付必須嚴格按照合同金額進行的商業慣例。尤君玨同意降低申請貼現金額可以避免申請配額,縮短交易時間,也可以避免貼現利率上浮,是正常的商業行為,不能證明朱建明在指導尤君玨進行信用證欺詐。
第三,朱建明與尤君玨協商利率并不能證明朱建明在指導尤君玨進行信用證欺詐。2013年3月22日,尤君玨向朱健明發郵件稱:“關于henly買單的事情…不知道買單利率的話是不是還能幫我們申請少一點?”朱建明回復:“其實之前呂總已經和我們談過這事情,所以我們剛剛已經把利率下調了0.2%,希望能夠有多一些單給我們做”。這些電子郵件只是匯豐銀行與其客戶協商利率,匯豐銀行同意下調利率,以換得客戶提交更多信用證進行貼現。這不能證明尤君玨與朱建明在溝通信用證欺詐事宜。
綜上本院認為,有關電子郵件只是正常的商業溝通,不足以證明朱建明等人指導尤君玨進行信用證欺詐。并且,尤君玨等人在詢問筆錄中均沒有稱朱建明等香港的銀行工作人員指導其制作虛假單據,從事信用證欺詐。因此,對海港公司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三)海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涉案信用證交易存在明顯異常
海港公司主張,長期以來,任標控制的展鵬公司、大羅公司等與C-Star公司等境外公司之間的信用證交易存在以下明顯異常之處:一是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流轉速度過快;二是C-Star公司為香港的公司,但是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卻是從內地寄往香港;三是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過于簡單,容易被偽造;四是C-Star公司在信用證貼現后,很快就將部分資金匯出。本院認為,海港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分別闡述如下:
第一,海港公司主張,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流轉過快。涉案信用證于2014年1月16日開立,而裝箱單、發票于2014年1月15日就已經簽發,早于信用證開立日。并且,匯豐銀行于2014年1月17日向江陰浦發銀行提交單據,距離涉案信用證開立日只有2天時間,而受益人C-Star公司向匯豐銀行提交單據的時間也肯定早于2014年1月17日。在產生糾紛的16件信用證交易中,還有多筆交易存在類似單據流轉過快的現象,這是極不正常的。本院認為,首先,根據UCP600第14條i款規定,單據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證的開立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單日期。因此,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日期早于信用證開立日期,并不是極不正常的現象。其次,C-Star公司與展鵬公司之間買賣合同明確約定了單據要求,因此,受益人C-Star公司可以不經議付行通知就知道涉案信用證的單據要求,能夠快速制作單據。并且,涉案信用證開立日期晚于提單日期,符合UCP600的上述規定。本院認為,雖然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流轉速度較快,但不足以清楚、明顯地表明存在信用證欺詐。
第二,海港公司主張,C-Star公司是在香港注冊的公司,但是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均是從內地寄往香港的匯豐銀行,而且匯豐銀行亦是將C-Star公司對賬單等資料寄往內地。這是不正常的現象。本院認為,外貿企業在香港設立“離岸公司”進行涉外貿易,但其辦公場所及工作人員均在中國內地,以此利用香港在匯率、利率等方面的優勢。這樣的商業安排并不為法律所禁止,實際上也被我國外貿企業廣泛采用。C-Star公司是設立在香港的“離岸公司”,其辦公場所及工作人員在內地并不是異?,F象。涉案信用證交易中存在單據從內地寄往香港,匯豐銀行將C-Star公司的對賬單等資料寄往內地的現象,不足以清楚、明顯地表明存在信用證欺詐。
第三,海港公司主張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過于簡單,只有提單、商業發票、裝箱單三種,而僅提單是由第三人即承運人出具的,其他兩種是由C-Star公司自行制作的,容易被偽造。本院認為,信用證項下單據的種類、數量應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議付行只需要審查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的規定,無權決定信用證項下單據的種類、數量以及各單據的具體內容。海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匯豐銀行在審單過程中存在明顯過錯,僅以涉案信用證項下單據過于簡單為由,主張匯豐銀行應當知道信用證欺詐,依據不足。
第四,海港公司主張,在匯豐銀行議付的大量信用證中,受益人往往在信用證貼現后的當日或次日就將款項轉入其他關聯公司。這是明顯不正常的現象。本院認為,議付行將款項支付給受益人,即完成了信用證議付,受益人將其通過信用證議付取得的款項匯出,并不屬于信用證法律關系。因此,受益人將其賬戶內的款項匯出的時間并不能證明存在信用證欺詐,本院對海港公司的該主張不予支持。
(四)海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匯豐銀行存在違反香港反洗錢法律的情形
海港公司主張,匯豐銀行違反了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及香港金管局1999年7月19日《指引及通告》。對此本院認為,海港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
第一,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該《指引》第1.8條規定:“如任何人沒有遵守本指引的任何條文,此事本身不會令致該人可在任何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被起訴,但在根據打擊洗錢條例提起而于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本指引可獲接納為證據?!?/span>
第二,海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匯豐銀行因涉案信用證交易而被香港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為違反香港法律。
第三,海港公司主張,匯豐銀行沒有按上述指引、《通知》的要求對受益人進行持續監察。本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匯豐銀行對C-Star公司的有關信用證交易進行了審查。根據電子郵件記載,匯豐銀行的工作人員對C-Star公司的國內買家進行了調查了解,要求尤君玨等人提供相關材料以證實貿易背景。例如2012年1月30日,朱建明發送電子郵件給尤君玨提出:“因香港金管局對銀行業務的要求,日后所有要求做買單的出口單(如非第三者之billoflading)必須提供以下相關文件作審核。(1)貴公司購入相關貨物的購貨合同及交收文件;(2)貴公司賣出相關貨物的銷售合同及交收文件;(3)海關保稅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4)報關單(后補)?!?/span>
本院認為,海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匯豐銀行明知信用證欺詐,亦不足以證明匯豐銀行存在重大過失,應當認定匯豐銀行善意地議付了涉案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應當駁回海港公司關于終止支付涉案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請求。
最后,在駁回海港公司關于終止支付涉案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請求的情況下,開證行江陰浦發銀行是否已善意承兌涉案信用證項下匯票的問題已經沒有審理的必要,本院不再理涉。
綜上所述,海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4640元,由江陰市海港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天紅
審判員  陳 亮
審判員  鮑穎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楊 蕾
附錄:海港公司申請本院向江陰市公安局調取的其他證據:
1.公安機關調取證據通知書,用以證明公安機關調取楊濤在香港的銀行開戶時預留簽名的樣本。
2.公安機關調取的楊濤簽名樣本,用以證明提供給陳志輝的空白銀行簽名樣本、付款指示書的簽名是楊濤的。
3.公安機關查詢財產通知書,用以證明公安機關向招商銀行離岸業務部調取LAIGANG公司的開戶資料。
4.LAIGANG公司開戶資料,用以證明楊濤是該公司的董事,其是該公司在香港有關銀行賬戶的有權簽字人。
5.LAIGANG公司資金交易流水信息,用以證明該公司是本案系列信用證詐騙的資金池,信用證受益人指示香港融資銀行將融資獲得的款項直接匯往LAIGANG公司。
6.LAIGANG公司匯入交易明細,用以證明任標通過離岸公司進行融資的錢都進入了LAIGANG公司的賬戶。
7.LAIGANG公司匯出交易明細,用以證明任標通過離岸公司進行融資的錢都進入了LAIGANG公司的賬戶。
8.調取證據的照片,用以證明公安機關對任標控制的公司進行調查取證的情況,本案證據來源合法。
9.買貨庫存表,用以證明公安機關打印了扣押的電腦里的文本。
10.任標控制的公司在2013年內部整理的交易情況表,用以證明信用證貿易融資的操作細節,包括各離岸公司在香港的有關銀行有權簽字人名單。
11.2013年的離岸公司名稱、地址表,用以證明任標所設立的進行信用證詐騙的離岸公司名稱、董事、電子郵箱、地址、授權簽字人、銀行名稱、字樣。
12.匯豐銀行匯票樣本,用以證明匯豐銀行職員對填寫匯票進行了指導。
13.渣打銀行匯票樣本,用以證明任標控制公司的職員制作了假匯票。
14.2012年WINGAIN公司的信用證交易流水,用以證明2012年的交易流水,該文件上標明了快遞號。任標控制的公司在境內的職員將單據快遞到香港后立即將快遞單號通過電郵發給香港融資銀行的職員。
15.2011年C-star公司的信用證交易流水,用以證明該公司有相當一部分資金劃入了LAIGANG公司。
16.2011年WINEGAIN公司的信用證交易流水,用以證明該公司有相當一部分資金劃入了LAIGANG公司的賬戶。
17.2012年SKYWAST的交易流水。
18.公安機關調取的任標控制的資金池公司的交易流水。
19.尤君玨制作的國內銀行是否可以做假遠期或轉口貿易的表格。
20.亞洲建行的匯票,用以證明任標控制的公司的職員偽造了亞洲建行的匯票。
21.匯豐銀行的空白匯票樣本,用以證明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偽造了匯票。
22.2012年WINEGAIN公司交易流水。
23.亞洲建行的交單面函,用以證明信用證交單面函是虛假的,是由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制作的。
24.各公司在香港各銀行的簽字樣本,用以證明任標控制的公司的電腦里預留了簽名樣本,便于剪貼造假。
25.2014年各銀行開戶情況。
26.尤君玨整理的各家公司的交單、融資以及聯系方式等注意事項。
27.2013年整理的香港各銀行貼現利率。
28.WINEGAIN公司給匯豐銀行的說明,用以證明該公司稱有一筆錢匯錯了,取消轉賬申請。
29.出口貿易托收/議付指示,用以證明匯豐銀行指點尤君玨如何填寫。
30.年度總結,用以證明任標控制的公司的職員利用假單據進行信用證詐騙。
31.2013年7月10日的劃款安排。
32.WINEGAIN公司于2012年在亞洲建行的流水。
33.討論方案的草稿紙,用以證明任標控制的公司內部討論如何通過信用證虛假交易來獲取融資。
34.WINEGAIN公司按揭或押記詳情,用以證明WINEGAIN公司在香港注冊處辦理了質押登記,質押權人為匯豐銀行。
35.C-star公司2012年審計報告,用以證明C-star是一家殼公司,香港的融資銀行卻給予巨額融資,這是不合理的。
36.C-star公司2012年業務流水,用以證明該公司交易量巨大卻利潤很低。
37.C-star公司2012年的盈虧表,用以證明該公司交易量巨大卻利潤很低。
38.亞洲建行的付款指示,用以證明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偽造交單面函。
39.陳志輝匯豐銀行名片。
40.亞洲建行的匯款申請書,用以證明C-star公司將款項匯到SKYVAST公司上面有鄭群群的英文簽名。
41.亞洲建行的匯款申請書,用以證明C-star公司將款項匯到SKYVAST公司上面有鄭群群的英文簽名。
42.亞洲建行的電匯申請書樣本。
43.亞洲建行的匯款申請書,用以證明C-star公司將款項匯到SKYVAST公司上面有鄭群群的英文簽名。
44.順豐快遞單,用以證明任標公司的職員通過順豐快遞將單據、劃款指示寄往香港的銀行。
45.匯豐銀行更改客戶資料指示表格,用以證明任標偽造C-STAR公司通知匯豐銀行變更地址的事情,上面有鄭群群的簽字。
46.亞洲建行的交單申請書,用以證明尤君玨填錯了申請書,被退回。
47.渣打銀行的交單申請書,用以證明尤君玨填寫錯誤了,被退回。
48.5張匯票樣本,用以證明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制作的信用證下的匯票及偽造的渣打銀行的匯票。
49.WINGAIN公司提交給匯豐銀行的融資申請書格式。
50.HENLY公司提交給匯豐銀行的融資申請書格式。
51.順豐快遞文件,用以證明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會將DATSUN公司的單據通過順豐快遞寄往香港,該快遞單右上角會顯示郵件的原寄地和目的地。這和本案的快遞樣本是相同的。
52.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填寫的匯豐銀行匯款指示。
53.法爾勝公司提交給亞洲建行的信用證申請書樣本。
54.匯豐銀行戶口授權書中方文本。
55.匯豐銀行戶口授權書英文文本。
56.法爾勝公司提交給亞洲建行的信用證申請書。
57.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代表C-star提交給匯豐銀行的出口貿易托收/議付指示書,用以證明陳志輝知道法爾勝公司是任標控制的公司的關聯方。
58.C-star公司簽發的匯票,用以證明鄭群群是代表該公司的財務有權簽字人。
59.匯豐銀行寄給上海法爾勝達羅公司的信封及密碼器,用以證明匯豐銀行知道鄭群群是該公司的財務主管。
60.花旗銀行快遞給黃若華的密碼器。
61.香港中國銀行快遞給鄭群群的密碼器,用以證明鄭群群也是境外公司PROASIA的有權簽字人,該郵件的信封上表明是寄往江陰長江路的地址。這和本案的交易模式是一致的。
62.匯豐銀行寄給HENLY公司財務負責人鄭群群的賬戶密碼器,用以證明該公司地點在青島,但實際被轉到了江陰。
63.匯豐銀行寄給HENLY公司財務負責人鄭群群的賬戶密碼器、網上理財主要戶口等,用以證明該公司地點在青島,但實際被轉到了江陰。
64.香港匯豐銀行郵寄給PROASIA公司的銀行密碼器,用以證明PROASIA公司地址為江陰市芙蓉路。
65.恒生銀行郵寄給PROASIA公司的文件。
66.渣打銀行寄給SKYVAST公司的信函。
67.亞洲建行寄給WINEGAIN公司郵件及密碼器,該公司地址在上海,但實際是鄭群群。
68.錦豐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及其信封,用以證明任標是該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69.江陰豐達公司董事會決議。
70.亞洲建行寄給錦豐公司劉敏的密碼器。
71.亞洲建行寄給錦豐公司鄭群群的函件,用以證明函件注明收件地為江陰市。
72.亞洲建行寄給鄭群群的網上銀行資料及支票本,用以證明了函件注明收件地為江陰。
73.亞洲建行寄給錦豐公司的支票本,用以證明函件注明收件地為江陰,而實際收件人為鄭群群。
74.LONGTECH向香港中國銀行提出申請書。
75.亞洲建行向C-star公司郵寄的2013年月結單,用以證明該函件雖然寄往該公司青島地址,但實際上到了鄭群群手中。
76.任標控制的公司的職員2014年整理的海外公司賬戶。
77.渣打銀行的出口融資及服務文件。
78.C-star在匯豐銀行的簽名卡及融資文件,上述文件上有楊濤、鄭群群的簽名。楊濤的簽名表明該公司是由任標控制的,因為楊濤和任標一起去香港的銀行面簽。
79.亞洲建行的空白電子匯款單。
80.錦豐公司在亞洲建行的簽名樣本,該樣本上任標、鄭群群的簽名。
81.C-star公司在匯豐銀行的簽名樣本,用以證明匯豐銀行事先知道C-star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楊群群和任標之間的關系。
82.亞洲建行的電匯申請書。
83.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整理的銀行、公司、聯系人及操作流程。
84.亞洲建行空白匯款申請書。
85.匯豐銀行議付/托收指示。
86.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手工記錄的信用證交易記錄,記載了開證行、收證行等,用以證明包括亞洲建行、匯豐銀行在內的銀行從事了大量的虛假信用證交易。
87.匯豐銀行快遞給WINEGAIN公司的“理賬易”商務賬戶結單。
88.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整理的2012年業務單,用以證明任標控制的公司與匯豐銀行、亞洲建行從事了大量虛假融資交易。
89.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整理的2011年-2014年HENLY公司、C-star公司業務統計,用以證明任標控制的公司與匯豐銀行、亞洲建行從事了大量虛假融資交易。
90.任標控制的公司職員整理的2014年國外各公司聯系電話、上下家、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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