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北京市雁棲實業公司(簡稱雁棲公司)。
被告:中國農業銀行朝陽區支行(簡稱朝陽支行)。
1993年4月9日,北京市農工商聯合總公司商業服務公司供應站(下稱供應站)同意退還雁棲公司投資款78萬元,并將退款轉帳支票交給雁棲公司。當日,雁棲公司將轉帳支票交存其開戶銀行。4月10日,該轉帳支票被供應站的開戶銀行朝陽支行以“支票空頭、存款不足”為理由退票;但供應站帳戶存款余額當日為88萬元,足以支付78萬元退款。4月12日中午,雁棲公司得知退票,從其開戶銀行領取了退回的轉帳支票和退票理由書,并于當日下午持退票憑證再次要求供應站付款。供應站即派會計到朝陽支行辦理委托付款結算業務,但供應站帳戶存款余額當日僅有41萬元,不足以支付78萬元退款而未辦成。至4月15日,供應站帳戶存款額達82萬元時,朝陽支行才辦理款項劃撥。4月17日,雁棲公司收到78萬元退款。在轉帳結算過程中,雁棲公司自信78萬元退款可以及時劃撥入帳,在不知道轉帳支票已退票的情況下,曾于4月10日上午和4月12日上午為購貨分別簽發34萬元和17萬元轉帳支票各一張。但當時雁棲公司帳戶存款余額僅有11萬元,不足以支付所簽發的轉帳支票款,其上述兩張轉帳支票相繼于4月12日和4月13日被退票,并被其開戶銀行罰款共計25500元。
為此,雁棲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朝陽支行在供應站帳戶存款余額足以支付78萬元退款的情況下,以“支票空頭、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理由不正當。因78萬元退款未能及時劃撥入帳,造成本公司購貨簽發的轉帳支票出現空頭,被銀行罰款。要求朝陽支行承擔賠償其被銀行罰款造成的損失的民事責任。
朝陽支行辯稱:退票理由書中“支票空頭、存款不足”的退票理由是由于本行工作人員失誤錯劃所致,真正的退票理由是內部轉帳記錄的“支票金額大寫不規范”。據此,本行退票理由正當,不同意雁棲公司的起訴要求。
「審判」
朝陽區人民法院除查明上述事實屬實外,還查明供應站于4月9日和4月12日兩次簽發的轉帳支票上的金額大寫文字是相同的。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供應站簽發的78萬元轉帳支票的金額大寫不規范,退票理由應以銀行內部轉帳記錄為準,故朝陽支行退票理由正當。雁棲公司簽發轉帳支票的金額超出其帳戶存款余額,出現空頭被銀行罰款,與朝陽支行退票沒有因果關系,故造成的罰款損失應由雁棲公司自負。據此判決:
駁回雁棲公司的訴訟請求。
雁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朝陽支行的退票理由不應以轉帳記錄為準,而應以其對外簽發的退票理由書為準。朝陽支行在供應站帳戶存款余額足以支付78萬元退款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退票,與雁棲公司簽發轉帳支票出現空頭被銀行罰款有因果關系。據此,朝陽支行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處理不公,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朝陽支行服從一審判決,上訴期間未對雁棲公司訴稱進行答辯。
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朝陽支行的退票理由應以其對外簽發的退票理由書為準,退票理由即“支票空頭、存款不足”。發生退票時,供應站帳戶存款余額為88萬元,足以支付78萬元退款,故朝陽支行的退票沒有正當理由,且違反了《銀行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如不發生退票,及時辦理款項劃撥,就會避免雁棲公司簽發的轉帳支票出現空頭和被銀行罰款,故朝陽支行的退票行為與雁棲公司簽發轉帳支票出現空頭和被銀行罰款存在因果關系,朝陽支行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雁棲公司在帳戶存款不足和退款尚未進帳的情況下簽發轉帳支票,亦違反了《銀行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于1994年6月9日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朝陽支行賠償雁棲公司經濟損失19180元(已履行完畢)。
「評析」
<轉帳結算是企業之間開展經營活動普遍使用的結算方式之一。資金結算是否及時,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影響較大。因此,必須要求結算銀行嚴格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結算業務。
在本案中,朝陽支行對供應站簽發的78萬元退款轉帳支票予以退票,其行為是否合法,是否與雁棲公司被銀行罰款有關,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可從以下3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對朝陽支行的退票理由如何認定。要認定朝陽支行的退票理由是否正當,必須正確認定朝陽支行的退票理由是什么?朝陽支行的退票理由可以有兩種:一種是朝陽支行的內部轉帳記錄,退票理由是“支票金額大寫不規范”;另一種是朝陽支行簽發的退票理由書,退票理由是“支票空頭、存款不足”。對此,一、二審法院認定的退票理由是不同的。一審法院認定的是前者,理由是:轉帳支票大寫金額不規范與轉帳記錄情況一致。二審法院認定的是后者,理由是:首先,退票理由書是銀行簽發的有效結算文書,應當成為訴訟采信的證據。退票理由書是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依照《銀行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拒絕受理行為時,對收款人簽發的結算憑證。它具有依法作出、公開對外和向收款人明示三個特性,故在訴訟中,應當成為采信的證據。而轉帳記錄是銀行辦理轉帳結算業務所做的內部記帳憑證,不具有公開對外和向利害關系人明示的特性。在訴訟中,其內容是否真實難以確信,故一般不予采信。其次,朝陽支行的劃款行為否定了其所謂的真正退票理由之說。朝陽支行辯稱其真正的退票理由是“支票金額大寫不規范”,此說與4月15日劃款相互矛盾。4月15日,朝陽支行的劃款依據,是供應站會計于4月12日填寫的委托銀行付款單,委托銀行付款單填寫的“金額大寫”與4月9日供應站會計簽發的轉帳支票“金額大寫”文字完全相同。如按朝陽支行陳述的退票理由,其亦應該以“金額大寫不規范”為理由拒絕受理劃款。相反,朝陽支行作出了劃款行為,說明其陳述的“真正退票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綜上,78萬元轉帳支票被朝陽支行退票,認定其退票理由應以其對外簽發的退票理由書為準。
(二)朝陽支行作出退票與雁棲公司簽發轉帳支票出現空頭之間有無因果關系,這是本案研究的核心問題,直接關系到朝陽支行是否承擔民事責任,一、二審法院分岐意見較大。一審法院認為,兩者沒有因果關系,理由是:轉帳支票的收款人將支票交存銀行,一般有2 ̄3天的轉款期限,在轉款期內,款項尚未進入收款人帳戶,收款人不實際享有支票的財產權利;轉款期滿,款項進入收款人帳戶,收款人才可以用款。雁棲公司在78萬元退款尚未入帳和帳戶存款余額僅有11萬元的情況下,簽發34萬元和17萬元的轉帳支票,違反了《銀行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故轉帳支票出現空頭被銀行罰款,是雁棲公司單方的責任造成,與朝陽支行作出退票毫無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兩者有因果關系,理由是:首先,雁棲公司簽發轉帳支票自信不會出現空頭,有合理的推算。4月9日,雁棲公司將78萬元退款轉帳支票交存其開戶銀行,在轉款期內雁棲公司雖然沒有獲得現實的財產權利,但卻有即期財產的期待權。轉帳支票在同城結算的統一環境下,結算一般按簽發轉帳支票的時間順序進行,即先簽發的轉帳支票先結算,后簽發的后結算。雁棲公司基于即期財產的期待權和對簽發轉帳支票結算順序的合理推算,為及時運用資金于4月10日和4月12日在帳戶存款余額不足的情況下,分別簽發34萬元和17萬元兩張購貨款轉帳支票,自信結算時不會出現空頭,這種自信應當認定為是一種合理的自信。其次,朝陽支行不作退票,雁棲公司的合理自信將得以證實。4月10日,朝陽支行對78萬元轉帳支票作出退票;4月12日,雁棲公司從其開戶銀行接到退票,這說明朝陽支行如果不作出退票,78萬元退款最遲于4月12日即可進入雁棲公司帳戶,雁棲公司簽發的轉帳支票在4月12日和4月13日進行結算時不會出現空頭,從而使雁棲公司的合理自信成為現實。
綜上,朝陽支行對78萬元轉帳支票是否作出退票,決定雁棲公司簽發的轉帳支票是否出現空頭,說明兩者存在因果關系。
(三)朝陽支行和雁棲公司的過錯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何認定、處理。當事人有無過錯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過錯責任的大小是合理分擔經濟責任的依據。一審法院基于前述兩個問題與二審法院的不同看法,認為朝陽支行沒有過錯,過錯責任均在雁棲公司一方,故判決駁回雁棲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朝陽支行和雁棲公司均有過錯,且朝陽支行的過錯大于雁棲公司的過錯,理由是:首先,關于朝陽支行的過錯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銀行結算辦法》規定:銀行辦理結算,必須恪守信用,履約付款,不準拒絕受理客戶的正常結算業務。本案供應站退還雁棲公司投資款78萬元,屬企業間開展的正常、合法業務。朝陽支行辦理結算,在供應站帳戶存款為88萬元,足以支付78萬元退款的情況下,卻以“支票空頭、存款不足”為理由退票,沒有正當理由,其行為違反了《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且與雁棲公司簽發轉帳支票出現空頭被銀行罰款有因果關系。由此給雁棲公司造成的資金損失,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朝陽支行應當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其次,關于雁棲公司的過錯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銀行結算辦法》規定:“支票簽發人必須在銀行帳戶存款余額內按照規定向收款人簽發支票”。對“帳戶存款余額”如何認識,有兩種不同意見。一是指簽發支票時,帳戶中可以實際支配、使用的資金數額;二是指簽發支票時,除帳戶中的實際資金數額外,也包括轉帳途中即期實現的資金數額。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應該理解是第一種情況。雁棲公司簽發34萬元和17萬元轉帳支票時,帳戶存款余額僅有11萬元,超出了帳戶存款余額,盡管如果朝陽支行不作出退票,78萬元退款可在雁棲公司簽發的轉帳支票結算時入帳,雁棲公司的轉帳支票不會出現空頭。但是,雁棲公司簽發支票時,未在帳戶實際資金數額內簽發,仍然違反了《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況且雁棲公司這樣簽發支票,雖有合理的推算,但也有出現空頭支票的風險。如果雁棲公司嚴格按照《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不簽發支票,即使朝陽支行對78萬元轉帳支票作出退票,也絕對不會出現轉帳支票空頭被銀行罰款的情況,同時也可以避免轉款途中可能出現的意外風險。從這個意義上說,雁棲公司對于簽發的轉帳支票出現空頭被銀行罰款,造成經濟損失,亦有過錯。依照《民法通知》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雁棲公司亦應承擔部分民事責任。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均有過錯,但朝陽支行的過錯大于雁棲公司的意見是正確的,據此所作的調解處理,也就能及時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