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艷,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潮安縣金石鎮古樓一村假沙池五巷3號,系北京佳凱海達五金經營部業主,經營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十八里店鄉。
委托代理人陳森彬,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潮安縣金石鎮湖美村一村門口池直巷7號。
被告北京北國風光餐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鄉紅墳14號。
法定代表人李玲。
原告朱艷與被告北京北國風光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餐飲公司)票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馮燕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艷的委托代理人陳森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餐飲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朱艷訴稱,在2008年9月30日收到由被告餐飲公司所開出的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轉賬支票一張,支票款項為13 000元,但2008年10月7日在銀行轉賬時,被銀行以“無密碼”為由退票,導致無法轉賬,后原告多次與餐飲公司協商,但餐飲公司一直置之不理。故朱艷訴至法院,要求餐飲公司支付票據款13 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餐飲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8年9月30日,以朱艷為業主的北京佳凱海達五金經營部收到由被告餐飲公司開出的北京農村商業銀行轉賬支票一張,票號為12344008、金額為13 000元。2008年10月7日,朱艷到銀行轉賬時,被銀行退回,退票理由為“無密碼”。
上述事實,有朱艷提供的支票、退票理由書及開庭筆錄等在案作證。
本院認為,朱艷持有的由餐飲公司簽發的轉賬支票法定必要記載事項齊全,真實有效。餐飲公司作為出票人,應當按照票據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F朱艷合法持有該張轉賬支票,有權向餐飲公司主張票據權利。餐飲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不影響本院依法缺席判決。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北京北國風光餐飲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朱艷支付票據款人民幣一萬三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六十三元,由北京北國風光餐飲有限公司負擔 (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馮 燕
二○○八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張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