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新鄉市仝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愛學,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朝,河南富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鄧琦,河南富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美的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劍、陳志明,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廬江縣百大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紅來,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余海鋒,河南師大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國強,河南師大方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新鄉市仝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仝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東美的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的公司)、被上訴人廬江縣百大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大公司)票據糾紛一案,前由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紅民二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宣判后,仝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民三庭審判員黃天文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王娜主審、審判員馮卓群參加評議。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7日, 河南省新鄉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源公司)作為出票人向仝源公司出具了一份票號為GB/01-01425178號銀行承兌匯票,該承兌匯票載明:承兌銀行為商行勞動路支行,仝源公司為收款人,匯票到期日為2008年9月7日,出票金額為100000元。仝源公司收到該銀行承兌匯票后,在該承兌匯票背書人處加蓋了仝源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其法定代表人張愛學的印章,之后,百大公司、河南新飛制冷器具有限公司、美的公司等七個單位依次、連續在該匯票“背書人簽章”欄內加蓋了其各自的財物專用章和其相關負責人的印章背書轉讓,在“被背書人”欄分別填寫了被背書人的名稱,上述背書均未填寫背書日期,美的公司是該票據上載明的最后持票人。
仝源公司于2008年6月26日以其GB/01-01425178號銀行承兌匯票遺失為由,向該院申請公示催告,該院依法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向該院申報權利,公告期間,美的公司向該院申報權利。該院依法作出了(2008)紅公催字第78號民事裁定書,終結了公示催告程序。
原審法院認為:我國票據法規定“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本案美的公司作為GB/01-01425178號承兌匯票的持票人,所持該匯票背書連續,故美的公司應當對該匯票享有票據權利。仝源公司所述該匯票系其遺失,否認了與百大公司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因仝源公司也已在該匯票上簽章,完成了背書的必要形式要件,致使該匯票得以流通且背書連續,百大公司印章的真偽并不影響美的公司享有票據權利,故仝源公司即喪失了該匯票的票據權利,至于仝源公司的其他民事權力,其可以另案與廬江百大公司另行解決。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缺席判決:駁回仝源公司要求享有GB/01-01425178號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的訴訟請求。美的公司享有GB/01-01425178號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 訴訟費2300元,保全費1000元,由仝源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宣判后,仝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判決程序違法,未對涉案匯票上百大公司簽章真實性的調查結果重新開庭予以質證,致使該查清的事實不能查清。2、原審認定美的公司所持GB/01-01425178號銀行承兌匯票即使“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仍然背書連續是錯誤的,太過于強調票據無因性,忽略了票據基礎關系,損害了失票人和持票人的合法權益。3、仝源公司與百大公司沒有業務關系,百大公司取得票據是違法的,現匯票上百大公司的簽章系偽造,那么河南新飛制冷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飛制冷器具公司)作為百大公司的直接后手依法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故應追加新飛制冷器具公司為被告參加訴訟并判決其承擔法律責任。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新審理。
美的公司辯稱:1、百大公司在該涉案票據上的簽章是否真實對該匯票的背書連續不重要,仝源公司已經在匯票上簽章,完成了背書連續的充分要件。2、背書的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背書連續是一個形式上的要求,而并非以簽章是否真實為要求,美的公司持有的涉案匯票符合票據法規定的背書連續的形式要件。3、美的公司在2008年11月20日行使了追索權,客觀上已經不具有本案的被告主體資格。仝源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審理程序正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維持原判。
百大公司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已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美的公司已于2008年11月20日向新鄉市春翔電器有限公司行使了追索權。
本院認為: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本案仝源公司、百大公司、新飛制冷器具公司、新鄉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新鄉市春翔電器有限公司、新鄉美的空調銷售有限公司、廣東美的制冷設備有限公司、美的公司依次、連續在該匯票“背書人簽章”欄內加蓋了其各自的財物專用章和其相關負責人的印章,該匯票背書連續,美的公司作為該匯票的持票人,所持該匯票背書連續,應當對該匯票享有票據權利?,F美的公司已向新鄉市春翔電器有限公司行使了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在美的公司已行使追索權的情況下,不宜再判決“美的公司享有GB/01-01425178號銀行承兌匯票的票據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2009)紅民二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新鄉市仝源化工有限公司要求享有GB/01-01425178號銀行承兌匯票票據權利的訴訟請求。
一審訴訟費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均由新鄉市仝源化工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黃天文
審判員:馮卓群
代理審判員:王 娜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