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閩民終985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獅市八七路東段富貴鳥工業園。
訴訟代表人:黃春輝,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瑞,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成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清,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成員。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寶洲路288號1-2層。
負責人:林昱,該分行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逸,福建聯合信實(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若瀾,福建聯合信實(泉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貴鳥公司)與被上訴人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以下簡稱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5民初14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富貴鳥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富貴鳥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由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承擔。事實和理由: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閩05破申1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富貴鳥公司破產重整案,并于同日指定了破產管理人。管理人在開展資產調查時發現,富貴鳥公司在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國際銀行)處有一戶名為“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賬號為“80×××03”的活期銀行賬戶(以下簡稱“尾號為0303的賬戶”)。該賬戶上的資金10837381.98元被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限制使用。對賬單、利息結算憑證等均證明上述賬戶的所有權人是富貴鳥公司,賬戶性質為活期存款賬戶。雖然富貴鳥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簽訂了《保證金質押合同》,但質物并未按質押合同的約定移交,因此質押合同不生效。富貴鳥公司向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發出通知,要求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向富貴鳥公司管理人交付該項財產,但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以存款已被質押為由拒絕交付,富貴鳥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一審法院對富貴鳥公司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存在錯誤。具體理由:
(一)一審僅根據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一份《轉賬支付憑證》上的記載,就認定尾號為0303的賬戶開戶人系廈門國際銀行屬認定事實錯誤。1.銀行賬戶的開立是根據企業提供的開戶申請、營業執照、代碼證等經開戶行審查合格后開立的,開立成功后有開戶許可證、印鑒卡等予以證明,并非依據某一憑證上的填制內容,且該憑證不具真實性,不能據以認定。2.銀行《活期明細對賬單》記載有大量業務活動,對尾號為0303的企業存款賬戶的戶名和資金性質具有確認效力?!痘钇诿骷殞~單》明確載明該尾號為0303的賬戶戶名為“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說明該項存款屬于富貴鳥公司所有,性質為活期存款。銀行對賬單具有客觀性、真實性、全面性等基本特征,是銀行客戶與銀行對資金流轉情況進行核對和確認的憑單。且2018年11月,富貴鳥公司已經明確函告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要求其返還該尾號為0303的賬戶內款項,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就該賬戶所打印出的對賬單仍然顯示戶名為“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性質仍然為活期存款,足以證明尾號為0303的賬戶內資金自始至終是屬于富貴鳥公司的活期存款,而非屬于戶名為廈門國際銀行的保證金存款。3.在該賬戶中發生的收支活動中使用的憑證,如結息單、劃款憑證等,和對賬單組成了證據鏈條,均可證明該賬戶歸屬于富貴鳥公司。
(二)一審認定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關于《轉賬支付憑證》唯一性的解釋具有合理性,明顯與常理不符。同一筆業務只能使用一份轉賬憑證,該轉賬憑證具有唯一性。但本案中,就同一筆業務卻出現了由富貴鳥公司和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分別提供的兩份《轉賬支付憑證》。因此,這兩份轉賬憑證并不具有真實性。一審認定“由于富貴鳥公司提供該轉賬支付憑證時收款人處名稱與質押合同約定不一致,不能使用,因歸檔需要,一并掃描存檔”,從而確認了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轉賬支付憑證》,這一解釋明顯有違常理。1.付款人如果在銀行轉賬過程中出現支付憑證填制錯誤,通常是由銀行將錯誤憑證退回付款人,而不會將此憑證“一并掃描存檔”。一審認定此“掃描存檔”做法的合理性與常理不符。2.由富貴鳥公司提供的《轉賬支付憑證》也是在富貴鳥公司管理人向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發出通知要求移交財產后,由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給富貴鳥公司的,目的是證明其劃款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將一份不能使用的憑證作為證據向管理人提供不合常理。事實上,2017年7月17日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在察覺到富貴鳥公司資金鏈有斷裂的風險后,利用其優勢地位,未經富貴鳥公司同意,擅自將富貴鳥公司尾號為1157賬戶內的16399220.21元資金轉入了其私自為富貴鳥公司開立的尾號為0303的賬戶,以規避有關部門查詢或扣劃,從而達到保護自身利益的目的。由于賬戶為廈門國際銀行私自開設,富貴鳥公司管理人在人民銀行系統內或通過法院執行查控系統也找不到尾號為0303的賬戶。破產管理人進駐富貴鳥公司調查財產狀況時,發現并要求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移交。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利用其早前取得的以辦理其他業務為名讓富貴鳥公司蓋了章的空白《轉賬支付憑證》填制了內容,意圖證明所謂的保證金劃款事實。但富貴鳥公司管理人審查后指出了憑證上的漏洞,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又填制了一份《轉賬支付憑證》意圖彌補漏洞,故出現對同一筆業務有兩張憑證的現象。3.同一筆劃款只能使用一份憑證是財務制度規定也是銀行結算的要求。因此,同一筆業務出現兩張憑證只能說明這兩份憑證均不真實。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并未依據其提供的所謂《轉賬支付憑證》實施劃付保證金的行為。兩份《轉賬支付憑證》上對存款利率的約定均為0.38%,然而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實際付給富貴鳥公司的利率為0.35%,0.35%的利率正是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該事實說明所謂的《轉賬支付憑證》并未被使用,且尾號為0303的賬戶性質就是活期存款賬戶。4.按規定銀行在轉賬后均會在相關憑證上加蓋“業務辦訖章”或類似意思的圖章,但該兩份《轉賬支付憑證》均未加蓋“業務辦訖章”,也可進一步證明該兩份《轉賬支付憑證》均未被使用。
(三)一審以富貴鳥公司和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均提供的《單位賬戶基本信息查詢》中客戶號一致,就認定尾號為0303的賬戶所代表的含義“系與富貴鳥公司有關聯的賬戶而非富貴鳥公司名下賬戶”,無事實依據。1.富貴鳥公司提供的基本信息查詢中客戶號雖與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基本信息查詢中的客戶號一致,均為1000014929,但富貴鳥公司提供的基本信息查詢中,對應的客戶名稱是“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基本信息查詢中,對應的客戶名稱是“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者有本質區別。一審僅憑二者客戶號相同就認定尾號為0303的賬戶系“與富貴鳥公司有關聯的賬戶而非富貴鳥公司名下賬戶”,缺乏事實依據,也和對賬單記載的事實以及利息清單支付憑證等諸多證據上記載的內容不符。2.富貴鳥公司在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處另有兩個賬戶,尾號分別為0247和1157。該兩個賬戶對應的客戶編號均是1000014929。一審僅憑富貴鳥公司和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均提供的《單位賬戶基本信息查詢》中客戶號一致就認定尾號為0303的賬戶并非富貴鳥公司名下賬戶是錯誤的。3.在同一家銀行,一個賬號只能對應一個單位。如果在同一家銀行出現賬號一樣但戶名不同的兩個賬戶,則必有一個是假的。絕不會存在兩個賬號一樣但戶名不一樣的賬戶還有關聯的現象。富貴鳥公司早于2015年10月在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處開戶時就已經賦予1000014929的客戶號所對應的單位為富貴鳥公司,而非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
(四)一審法院推定尾號為0303的賬戶的開戶人是廈門國際銀行與事實不符。且富貴鳥公司在一審開庭時已提出要求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開戶許可證、對賬單、匯劃憑證等文件證明該賬戶屬其所有,但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未提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1.尾號為0303的賬戶所有權人是富貴鳥公司,對賬單、活期利息清單和收支憑證均證明了該事實,一審以推論代替事實是錯誤的。2.如果該賬戶系廈門國際銀行所有,則應有記載資金匯劃活動的對賬單、收支憑證等予以佐證。另外,銀行只會向賬戶的所有權人寄送對賬單,也只會對賬戶的所有權人開放對應的網銀業務。假如該賬戶系廈門國際銀行所有,富貴鳥公司不會收到該賬戶的對賬單,亦不可以用“網銀U盾”輸入密碼后登錄到該賬戶。
(五)一審對于“訴爭款項具有保證金性質,實際上雙方當事人已無爭議”的認定與事實不符,且賬戶資金未“特定化”。1.案涉質物未按約定移交,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不享有質權。2.《保證金質押合同》和《保證金反擔保質押合同》均約定質物應劃轉質權人名下賬戶,《保證金反擔保質押合同》附頁第9.11.3條還特別約定了質權人賬戶信息,即保證金應劃入戶名為廈門國際銀行的賬戶內。但根據對賬單,資金實際上只在富貴鳥公司的兩個活期賬戶內發生移動,并沒有劃入戶名為廈門國際銀行的賬戶,質物并未移交,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依法并不享有質權。
(六)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僅適用于質押合同已經生效,質物移交后管理人行使取回權的情形。由于案涉質物并未移交,本案并不適用該條規定。
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交答辯意見稱,一審認定事實正確。具體理由如下:(一)一審根據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證據,認定尾號為0303的賬戶開戶人系廈門國際銀行正確,富貴鳥公司的主張完全沒有依據。一審并非僅根據《轉賬支付憑證》認定廈門國際銀行是尾號為0303的賬戶的開戶人,而是從質押合同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信息、轉賬支付憑證、實際轉款操作以及富貴鳥公司所提供的現有證據來綜合分析判斷。該賬戶與《貸記通知書》、《單位賬戶基本信息查詢》、《銀企對賬結果反饋》等書證上所記載的業務種類“保證金業務”等信息相互印證,足以形成證據鏈證明尾號為0303的賬戶系廈門國際銀行名下的保證金賬戶,而非富貴鳥公司名下的賬戶。富貴鳥公司關于該問題的上訴理由并無事實依據,嚴重曲解了一審的判決依據。(二)《轉賬支付憑證》唯一性的解釋具有合理性。該《轉賬支付憑證》中均有富貴鳥公司的印章,且富貴鳥公司也對該印章的真實性不持異議,應當認定系富貴鳥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正是由于該賬戶的戶名為“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銀行內部戶而非一般意義的結算戶,因此該賬戶才無法在人民銀行相應系統查詢得知(若該賬戶是富貴鳥公司名下賬戶,其應當可以在人民銀行相應的系統中查詢顯示),也印證了該賬戶并非富貴鳥公司名下賬戶。一審中,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也合理說明了出現兩張《轉賬支付憑證》是工作人員的操作問題。若如富貴鳥公司所言,《轉賬支付憑證》是由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后續填制,則如此重要的憑證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不可能留下漏洞。正因為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知道該轉賬支付憑證真實存在,并非富貴鳥公司聲稱的未得到富貴鳥公司委托授權即實施劃轉行為擅自轉款,才毫無保留地披露整個事實。因此,富貴鳥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完全系因其已進入到破產重整程序,意圖逃避承擔擔保責任而做的無端推測。(三)一審認定尾號為0303的賬戶的開戶人是廈門國際銀行與事實相符?!翱蛻裘Q”與“戶名”并非同一概念,在保證金質押擔保業務中,雖然客戶資金進入保證金賬戶,但是在該保證金未被履約扣劃前,所有權仍然屬于富貴鳥公司,利息也相應屬于富貴鳥公司所有,進入保證金賬戶,只是該筆資金設置了質押物權。由于資金的所有權仍歸屬富貴鳥公司,因此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才會與其進行對賬,并向其寄送對賬單。對保證金賬戶背后的客戶在操作平臺的外觀上加以區分是符合常理的設置習慣,僅僅用“客戶名稱”來理解賬戶的歸屬是斷章取義。另外,在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已提供多個證據證明賬戶歸屬情況下,富貴鳥公司不能提出相反的證據,相應的不利后果應由富貴鳥公司承擔。(四)本案用于設定質押擔保的金錢符合特定化及轉移占有的形式特征,故該“保證金”賬戶的開立及繳存行為均符合質權設立的要求,能夠產生對抗第三方的物權效力。關于“保證金”質押,其設立應當符合我國物權法及擔保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條關于“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第二百一十二條關于“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關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的規定,保證金質押,系將金錢通過“保證金”形式特定化后進行出質,其性質屬動產質押,故其應當具備要式合同、質押財產的特定化、轉移占有(或“交付”)三個要件。金錢屬于種類物,只有將其轉化為特定物時,才可作為質權的標的,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于質押的金錢應特定化。該條款規定特定化的形式有特戶、封金、保證金等,但“保證金”作為金錢特定化的具體形式,如何特定,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并未做進一步的規定。實踐中通常是以開立“保證金”賬戶,并存入約定數額資金的方式實現特定化,其實質是以“保證金”賬戶內的資金提供質押,而非賬戶質押?!氨WC金”形式的金錢特定化,應同時具備賬戶特定化和資金特定化的特征,賬戶特定化目的在于實現資金的特定化。另外,因為動產的“占有”在物權法上具有物權公示的意義,第三方通過動產“轉移占有”的事實識別該動產物權變動的情況,故法律規定動產的“轉移占有”成為動產質權的設立要件。因此,質押財產的轉移占有,不僅應在實質上實現對質押財產占有的轉移,而且在形式上亦應能讓第三方能識別質押財產已發生占有的轉移,才能起到物權公示的法律效果。
綜上,有效的“保證金”質押應具備以下條件,即雙方應訂立書面的“保證金”質押合同,通過賬戶特定化和資金特定化實現“保證金”形式的金錢特定化,且質權人在實質和形式上均占有“保證金”專門賬戶內的資金。本案中,富貴鳥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簽訂了書面的質押合同,并已將資金存入由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控制的訟爭“保證金”賬戶內,且該賬戶用于存儲擬設定質押的金錢,由于不特定的第三方根本無法將款項轉入該賬戶,其在外觀上與普通賬戶有著本質區別。該賬戶在功能上也根本不能用于普通結算業務,僅用于存儲“保證金”,并且利息專用做到了資金特定化。無論是通過每個賬戶僅存入單筆“保證金”的方式實現特定化,或是將多筆業務項下的“保證金”存入同一賬戶都是符合金融行業操作規范的。再者,雖然富貴鳥公司聲稱該賬戶是儲蓄賬戶,但富貴鳥公司僅能進入客戶平臺看到該賬戶,卻不能對該賬戶進行實際操作。一審適用法律正確,富貴鳥公司主張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沒有依據。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富貴鳥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立即交付富貴鳥公司銀行存款10837381.98元;2.判令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賠償富貴鳥公司利息損失482456.06元;3.判令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主要事實:
(一)2018年6月29日,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富貴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但仍有重整價值為由,向一審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對富貴鳥公司進行重整的申請。一審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閩05破申1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富貴鳥公司破產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8)閩05破4號《決定書》,指定富貴鳥公司清算組擔任富貴鳥公司破產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后發現,尾號為0303的賬戶內有10837381.98元;后經計息,截止到2018年12月20日,賬戶余額為10856672.07元。
(二)2016年12月23日,富貴鳥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簽訂了編號為GRQ16140-GHQ16001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約定由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給予富貴鳥公司人民幣5000萬元或港幣6000萬元的額度,用于其包括“開立融資性備用信用證及備用信用證項下的付款”。2016年12月27日,富貴鳥公司向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申請開立融資性備用信用證,后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依約為其開立了金額為HKD60,000,000.00的融資性備用信用證(后備證金額調減為HKD23,397,968.85元)。
(三)2017年7月17日,富貴鳥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簽訂編號為GRQ16140-GHQ16001的《保證金質押合同》(適用于綜合授信額度或普通貸款)和《保證金反擔保質押合同》(開立保函或備證,并以保證金提供反擔保的適用),約定富貴鳥公司自愿提供保證金RMB16399220.21作為前述保函/備用信用證的反擔保;其中,《保證金質押合同》第8頁以及《保證金反擔保質押合同》第9頁兩處,記載了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信息,即戶名為廈門國際銀行,賬號為“80×××03”。同日,富貴鳥公司從其尾號為1157的賬戶轉款16399220.21元到尾號為0303的賬戶。截至2018年8月31日,該尾號為0303的賬戶余額為10837381.98元。
(四)根據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出具的說明函陳述:其于2016年12月27日收到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開立的編號為TF1636219978ILQZ、金額為HKD6000萬元的備用信用證,遂于2016年12月29日為借款人富貴鳥集團有限公司發放HKD5700萬元貸款,該筆貸款編號為LD1636400013。截至2019年1月25日,該筆貸款余額為HKD2092萬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港幣現匯賣出價86.19折算,該筆貸款余額折合人民幣1803萬元。
一審雙方的爭議焦點是:富貴鳥公司訴求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返還尾號為0303的賬戶內資金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為,判斷富貴鳥公司訴求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鍵在于查明:1.尾號為0303的賬戶開戶人是廈門國際銀行還是富貴鳥公司;2.尾號為0303的賬戶是否為保證金賬戶,其中資金是一般存款還是已設置了質權的質押物。
一審法院認為,1.尾號為0303的賬戶開戶人是廈門國際銀行,具體理由如下:首先,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保證金質押合同》第8頁以及《保證金反擔保質押合同》第9頁,均明確記載“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信息:戶名:廈門國際銀行;賬號:80×××03”,富貴鳥公司對該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應當視為富貴鳥公司對該記載內容無異議,一審法院依法予以確認。其次,雖然富貴鳥公司對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證據《轉賬支付憑證》真實性不予認可,并提供另一份收款人全稱記載為“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但未記載賬號的《轉賬支付憑證》,認為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轉賬憑證不具有唯一性。對此,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的解釋是,由于富貴鳥公司提供該轉賬支付憑證時收款人處名稱與質押合同約定不一致,不能使用,因歸檔需要,一并掃描存檔。一審法院認為,根據轉賬應當具備開戶人、賬戶、開戶行一致的基本金融常識,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的解釋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富貴鳥公司對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轉賬支付憑證》上的公章及私章均不持異議,對實際已轉賬16399220.21元的事實也不持異議,僅提供富貴鳥公司工作人員出具的《關于廈門國際銀行空白轉賬支付憑證的說明》,表示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是以辦理其他業務為由要求富貴鳥公司在空白憑證上加蓋印章,但未能提供其他書面證據證明,相關說明人也沒有出庭接受質證,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對富貴鳥公司的該質證意見及說明不予采信,對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轉賬憑證予以確認。因此,根據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轉賬支付憑證》上收款人的記載,可以證明尾號為0303的賬戶開戶人系廈門國際銀行。再次,本案一審首次開庭后,一審法院依法組織了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有關演示與調查,富貴鳥公司確認通過基本戶開戶行查詢未能查到本案涉及的尾號為0303的賬戶。且雙方通過第三方銀行賬戶向尾號為0303賬戶進行轉賬演示結果顯示,如果戶名輸入富貴鳥公司的名稱,則頁面上顯示戶名與賬號不一致;如果戶名輸入廈門國際銀行的名稱,則體現為因賬戶性質無法完成轉賬。最后,富貴鳥公司提供的證據《活期明細對賬單》、《活期利息存款利息清單》、《支付憑證》及《借記通知書》、《收費通知書》、《匯款通知書》,部分證據記載“單位名稱: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記載“客戶名稱: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但均沒有明確記載“戶名: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與常見的賬戶查詢明顯不一致。而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的證據《單位賬戶基本信息查詢》則顯示為:賬號:80×××03,客戶編號:1000014929,戶名:廈門國際銀行。雖然富貴鳥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但該證據中記載的“客戶編號:1000014929”與富貴鳥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中記載的“客戶號1000014929”完全一致,且該證據的形式系電腦系統截圖打印件,并非可修訂文檔打印件,在富貴鳥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修改、篡改可能的情況下,應當予以采信。因此,一審法院認為,該客戶號所代表的含義應為富貴鳥公司在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處的編號,故有關《活期對賬單》中對應出現尾號為0303的賬戶所代表的含義應當理解為該賬戶系與富貴鳥公司有關聯的賬戶而非富貴鳥公司名下賬戶。綜上,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分析,應當認定尾號為0303的賬戶開戶人是廈門國際銀行。
2.尾號為0303的賬戶應認定為保證金賬戶,其中的資金是已設置質權的質押物。富貴鳥公司對其與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簽訂的《保證金質押合同》、《保證金反擔保質押合同》均無異議,而且在庭審過程中,富貴鳥公司對于為何此筆款項要轉入尾號為0303的賬戶的來龍去脈也講得一清二楚,即富貴鳥集團有限公司向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該借款由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信用證作擔保。因此,本案雙方當事人協商,由富貴鳥公司提供保證金并設定質押,作為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出具信用證的反擔保。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額為16399220.21元,并明確指定保證金賬戶信息為:“戶名:廈門國際銀行;賬號:80×××03”。后富貴鳥公司依約將16399220.21元轉賬至合同約定的尾號為0303的賬戶,完成了保證金的交付。因此,對于訴爭款項具有保證金的性質,實際上雙方當事人已無爭議。在實際履行過程中,該保證金賬戶僅作為交納保證金、釋放保證金并收取保證期間應得利息專用,并未與其他一般結算賬戶混同使用,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證金賬戶應當“特定化”的要求。鑒于目前富貴鳥集團有限公司向澳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尚未還清,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為富貴鳥集團有限公司所作的信用證擔保仍未解除,故本案由富貴鳥公司提供的以保證金作反擔保的質押合同也仍然有效,該訴爭賬戶項下的金額仍然具有保證金性質。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之規定。富貴鳥公司未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質權人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接受的擔保前,要求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返還質押物并賠償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駁回富貴鳥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9719元,由富貴鳥公司負擔。
二審審理中,雙方對一審判決已查明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中,富貴鳥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一、富貴鳥公司開戶申請書,擬證明:企業在銀行開立賬戶時,必須向開戶行提交開戶申請書;證據二、客戶賬戶預留印鑒卡,擬證明:一個客戶號只能對應一個單位,雖然一家單位可以有多個銀行賬號,但客戶號不變。
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發表質證意見稱,對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該份證據的名稱明確為“結算賬戶申請書”,而本案訟爭賬戶是保證金賬戶,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結算賬戶,沒有可比性;且該份證據恰恰能證明尾號為0303的賬戶并非富貴鳥公司的賬戶,如果尾號為0303的賬戶是富貴鳥公司的賬戶,則富貴鳥公司應當持有該賬戶的開戶申請書。對證據二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蛻裘Q并非賬戶名稱,在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的系統中,將本案訟爭賬戶與富貴鳥公司的客戶名稱、編號進行關聯,以便雙方對賬,但這種關聯不能證明該賬戶歸屬于富貴鳥公司。
本院認為,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對富貴鳥公司提交的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均不持異議,故對該兩份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對于該兩份證據是否采信,本院將結合具體案情予以分析認定。
本案二審審理的焦點問題是:本案所涉尾號為0303的賬戶項下的金錢質權是否已經設立?對此,本院予以分析認定如下: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因此,本案的金錢質權是否設立應當以尾號為0303的賬戶項下款項是否符合“特定化”以及是否轉移占有的相關事實進行判斷。本案中,雙方對富貴鳥公司與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簽訂的《保證金質押合同》、《保證金反擔保質押合同》的真實性并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其中,《保證金質押合同》約定:為確保富貴鳥公司與質權人(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簽訂的編號為GRQ16140-GHQ16001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的履行,保障質權人債權的實現,出質人愿意提供保證金質押擔保;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應劃轉質權人名下賬戶;本合同項下出質的保證金為人民幣16399220.21元(見該合同第1.1、1.2條);本合同項下質物擔保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債務本金港幣6000萬元整或人民幣5000萬元整及利息、違約金等?!侗WC金質押合同》、《保證金反擔保質押合同》的附頁部分均約定:本合同項下的質物應劃至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質物自劃轉至保證金賬戶之日起視同交付。出質人授權質權人可以從出質人在質權人開立的結算賬戶中直接劃轉本合同約定金額的保證金至本合同約定的保證金賬戶。質權人指定的保證金賬戶信息如下:戶名:廈門國際銀行,賬號:80×××03。由以上相關事實可知,本案雙方對保證金質押以簽訂書面合同形式進行了約定。
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一審時提交的《轉賬支付憑證》載明,匯款人為富貴鳥公司、收款人為廈門國際銀行、收款賬號是尾號為0303的賬戶、附加信息及用途為“開立保證金”。該《轉賬支付憑證》上加蓋了富貴鳥公司的財務專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林和平”的私章。富貴鳥公司在一審及向本院上訴時對前述《轉賬支付憑證》真實性不予認可,并另提供一份收款人全稱為“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的《轉賬支付憑證》。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對于富貴鳥公司提交的該份《轉賬支付憑證》的由來及形成經過已經作出合理解釋。且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一審時提交的兩份加蓋有“廈門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業務辦訖章”的業務辦理單,也能夠印證富貴鳥公司已于2017年7月17日將16399220.21元款項匯入合同約定的保證金賬戶。富貴鳥公司一審提交的《活期明細對賬單》亦多處體現“活期保證金存款”的字樣。富貴鳥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出具的《說明》中陳述,其系應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客戶經理的要求,多蓋了幾份空白的轉賬支付憑證備用。對此,僅是富貴鳥公司的單方面陳述,其該項主張不能成立。一審認定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交的《轉賬支付憑證》真實,并以此認定案涉保證金已經存入合同約定的保證金賬戶,并無不當。
對于尾號為0303賬戶的歸屬問題。本院認為,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一審時提交的《單位賬戶基本信息查詢》顯示:尾號為0303的賬號的“客戶編號1000014929”、“戶名廈門國際銀行”。富貴鳥公司雖不認可前述查詢單的真實性,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證據,且前述查詢單中顯示的“客戶編號1000014929”與富貴鳥公司提供的《活期對賬單》等證據上體現的客戶號一致。因此,從合同約定的保證金賬戶、《轉賬支付憑證》上體現的保證金收款人,以及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對該賬戶實際查詢的結果綜合分析,尾號為0303的賬戶的戶名系廈門國際銀行而非富貴鳥公司。富貴鳥公司起訴主張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返還該保證金賬戶內的存款及賠償損失,缺乏依據。一審時,法院已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前述賬戶進行了實際轉賬操作,該操作過程可以證明前述賬戶并不具備結算的功能,從而與一般的結算賬戶具有明顯的區別。富貴鳥公司在其上訴狀中也陳述“管理人在人民銀行系統內或通過法院執行查控系統也找不到尾號為0303的賬戶”。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尾號為0303的賬戶項下的款項已經實現金錢質物“特定化”,并無不當。富貴鳥公司認為應由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提供該賬戶的開戶許可證等證據,以證明前述賬戶系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開立,理由不足,應不予采納。富貴鳥公司二審時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其關于尾號為0303的賬戶的戶名及案涉款項屬于富貴鳥公司所有的主張,故對前述證據不予采信。
綜合以上分析,本院認為,案涉款項由富貴鳥公司依約轉入廈門國際銀行的保證金賬戶,已經完成了質物的交付。且尾號為0303的賬戶在戶名及賬戶性質上符合“特定化”要求。因此,案涉款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規定的金錢質押的設立條件,即金錢的特定化以及轉移占有,本案的保證金質押已依法設立。一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富貴鳥公司在未還清《綜合授信合同》項下貸款或提供債權人接受的擔保的情況下,無權要求廈門國際銀行泉州分行返還保證金及賠償損失,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情形。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富貴鳥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719元,由上訴人富貴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一審案件受理費的負擔,按照原判決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云貞
審 判 員 郭陳穎
代理審判員 馮 娟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翁鴻飛
附:本案適用的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