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2民終171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雷云博,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博大星徽國際酒業有限公司銷售,戶籍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北林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營業場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來安路686號。
負責人:劉加隆,總經理。
上訴人雷云博因與被上訴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87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雷云博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下稱招商銀行)承擔。事實和理由:截止2019年7月9日,我欠款本金是134972.29元,至2019年12月3日,欠款數額變成186133.09元,其中有51160.8元系復利利息及違約金。因我本人目前狀況及家庭變故,無能力支付該復利利息及違約金,僅同意償還本金。
招商銀行同意一審判決。
招商銀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雷云博償還招商銀行截至2019年7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34972.29元、利息7856.95元、費用(含滯納金和違約金)5100.56元,以及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按《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約定計算);2.訴訟費由雷云博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雷云博向招商銀行遞交了信用卡申請表,表示愿意遵守該表所附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招商銀行向其發放了卡號為×××的信用卡。《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約定,使用信用卡產生利息的,利息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按月計收復利;未按約定還款的,按每期最低還款額未還款部分的5%計收滯納金,自2017年1月1日后停收“滯納金”改收“違約金”;其他服務費用如年費、分期手續費、取現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換卡工本費、快遞費等以領用合約載明的收費標準為準。
截至2019年7月9日,雷云博欠款數額為本金134972.29元、利息7856.95元、費用(含滯納金和違約金)5100.56元。截至2019年12月2日,雷云博因透支產生信用卡欠款共計186133.09元,其中本金134972.29元、利息18300.09元、滯納金、違約金及相關費用32860.71元。
一審法院認為,招商銀行與雷云博之間形成信用卡合同關系,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雷云博開卡使用后,應依約按時足額償還相應款項,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招商銀行以透支未還為由,起訴要求雷云博償還相應款項之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雷云博提出的招商銀行計收的利息、違約金過高的意見,法院認為,《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明確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的計息方式,該約定具體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雷云博前述主張無法律及合同依據,法院不予采納。據此,一審法院于2019年12月判決:雷云博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186133.09元,并按照《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約定的標準支付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審理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據已查明的事實,招商銀行與雷云博之間形成信用卡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墩猩蹄y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明確約定了利息及違約金的計息方式,該約定具體明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雷云博開卡使用后,應依約按時足額償還相應款項,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F雷云博上訴僅以個人原因無力償還為由主張不予承擔相應的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雷云博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9元,由雷云博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珊珊
審判員 時 霈
審判員 王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書記員 曹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