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黔民再6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蔣德斌,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漢族,住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英勃,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蔣德斌之妻子。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榕,北京雷杰展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分行。住所地: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鐘山中路18號。
負責人:雷軍霞,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超,貴州心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渭娟,貴州心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蔣德斌因與被申請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分行(以下簡稱中行六盤水分行)借記卡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2民終3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2018)黔民申454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蔣德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尹英勃、尹榕,被申請人中行六盤水分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超、張渭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蔣德斌再審請求:1、撤銷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2民終313號民事判決;2、依法改判中行六盤水分行支付蔣德斌43822.05元存款及自2015年12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的利息損失;3、中行六盤水分行承擔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事實與理由:1、案件基本事實澄清。涉案5334銀行卡是蔣德斌單位統一為全體職工在中行六盤水分行處申辦的工資卡,雙方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自開卡至被盜刷前,蔣德斌從未到中行六盤水分行柜臺提交過任何電子銀行/支付的開通申請,蔣德斌名下的5334卡賬戶下的第三方支付服務的銀行端口,是中行六盤水分行違反管理部門的管理規范要求擅自單方打開的,蔣德斌在案發前完全不知曉該事實。由5334卡交易流水、手機短信流水及銀行短信發送記錄等材料,可以確定本案的基本事實:犯罪分子藉此銀行管理現狀通過非法手段掌握的蔣德斌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手機號等信息(如從黑市購買),再利用中行六盤水分行擅自為客戶打開了第三方支付銀行方端口的現狀,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向銀行方端口發送接通申請,引發中行六盤水分行短信管理系統向蔣德斌手機(189××××6367)發送72條手機通知信息用以驗證和確認,另一方面犯罪分子又利用犯罪技術惡意侵害蔣德斌手機,在技術后臺直接操控蔣德斌手機向150××××7135發送了232條短信,包括轉發前述72條手機驗證和確認信息。2、本案法律性質及舉證責任澄清。蔣德斌作為一般的儲戶,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也不存在蔣德斌事先已明知犯罪分子侵害和故意違反中行六盤水分行安全制度的情形,已盡到舉證責任。中行六盤水分行在提供第三方快捷服務時,嚴重違反相關規定,具有重大過錯責任。且中行六盤水分行主張2015年12月8日至12日期間的轉賬和消費行為是蔣德斌本人行為,如果該行為是犯罪行為,也是儲戶本人保管個人信息不利引發的,則中行六盤水分行應承擔舉證責任。3、中行六盤水分行在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務中的重大過錯。(1)不向蔣德斌做任何提示說明擅自為蔣德斌打開高風險的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務的銀行端接口,為犯罪分子盜刷蔣德斌5334卡提供前提條件。(2)違反《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和《關于落實銀監發[2014]10號文要求的操作指引》的相關規定,在打開第三方支付銀行端口時,沒有對蔣德斌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事宜開展業務分析;在客戶賬戶與第三方建立關聯時,沒有雙重認證,沒有提供客戶同意的書面協議;在向客戶發送通知短信時,沒有即時通知和準確通知;中行六盤水分行在付款時,沒有設置與蔣德斌風險承受能力向匹配的支付限額;在客戶賬戶交易發生重大異常時,沒有逐筆檢測、認真核查、及時預警、及時控制;在客戶明確要求關閉第三方支付銀行端口時,拒絕提供關閉服務。4、關于第三方快捷支付性質及開通要求的補充澄清。第三方快捷支付性質為電子支付;行業主管部門對開通電子支付服務設置有明確規范要求,基本原則為“客戶主動書面申請+銀行嚴格審查和充分告知風險”;客戶在第三方平臺錄入驗證信息的實質是“接通”驗證,非客戶與商業銀行“開通”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務書面合意確認。5、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六盤水中院指示蔣德斌等破案后向犯罪分子主張權利,顯示出其對儲蓄存款合同關系的法律理解錯誤。最高法院在“俞建水案”中已澄清儲戶和商業銀行各自的舉證責任。綜上,對方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履行了風險管控措施,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中行六盤水分行辯稱,1、蔣德斌要求按同期貸款利息計算于法無據,因蔣德斌主張的4萬余元是存款方式存入,計算利息應按照銀行的同期存款利息計算。2、蔣德斌陳述的內容與事實不符。(1)開通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務需由蔣德斌向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交個人的身份證、銀行卡、銀行預留手機號碼等信息,并在輸入銀行預留手機號碼收到的驗證交易碼后才可簽約開通,中行六盤水分行不能為其單方開通。(2)開通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務應防范的風險及應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均已在《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協議》中明確告知。(3)蔣德斌未按合同約定盡到注意義務,導致個人信息泄露,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我方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我方在此交易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4)我方已經盡到合理的通知和提示義務,蔣德斌未能及時發現賬戶內的資金轉移及余額變動,未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其財產損失和我方無關,不應承擔任何責任。(5)本案與“俞建水案”有明顯區別,該案系銀行工作人員高息攬儲導致的案件,關鍵在于銀行對儲戶存款被騙有因果關系,對本案不具有參考性,不能適用該案例來影響對本案的認定。3、蔣德斌陳述原生效判決中適用法律錯誤的內容與事實不符。(1)蔣德斌在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消費或支取,我方系收到網上支付指令,在核驗輸入案涉銀行卡信息和動態驗證碼后,有理由將交易行為視為持卡人本人的行為。蔣德斌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我方在上述交易過程中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2)銀行在第三方支付的過程中依據客戶的指令進行扣劃,客戶輸入正確的交易密碼即視為指令已經發出,我方在執行過程中不存在違規扣劃的行為,不存在過錯。交易后果與銀行無關,交易時需提交的資料只有客戶自己知道。綜上,支付寶等第三方平臺出現,自助交易成為可能,客戶無需到柜臺就可完成交易。不能排除持卡人或授權他人完成交易的行為,判令銀行承擔責任顯失公平。
蔣德斌向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中行六盤水分行賠償蔣德斌存款本金43822.05元;2、判令中行六盤水分行自2015年12月8日起按照6%的年利率向蔣德斌支付存款利息,利隨本清,直至所有債務履行完畢時止;3、本案訴訟費由中行六盤水分行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蔣德斌所在單位為其在中行六盤水分行處辦理了工資卡,蔣德斌的工資卡卡號為:62×××34,并設置密碼及開通短信提醒業務。截至2015年11月24日,蔣德斌賬戶上交易金額余額為43852.56元。2016年1月6日,蔣德斌到中行六盤水分行下設營業部取款時發現賬戶金額為30.51元,遂到中行六盤水分行網點進行查詢,發現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月6日,蔣德斌賬戶的存款43822.05元于2015年12月8日至13日分15次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以網上購物消費方式被劃走,余額僅為30.51元。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間,蔣德斌未收到中行六盤水分行發送短信提醒。2016年1月7日,蔣德斌以銀行存款被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并與中行六盤水分行協商解決存款被盜賠付問題未果。
一審法院認為,蔣德斌在中行六盤水分行處開設活期儲蓄賬戶后即與中行六盤水分行之間成立了儲蓄合同關系。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是儲蓄機構即中行六盤水分行的法定義務。犯罪分子利用科技手段盜取蔣德斌存款,是案外人對中行六盤水分行銀行機構蓄意欺詐的行為,不能視為蔣德斌已將該存款取走,蔣德斌仍有權向中行六盤水分行主張支付該筆款。蔣德斌在發現自己的存款丟失后,雖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刑事案件是否偵破并不影響蔣德斌基于儲蓄合同關系向中行六盤水分行主張權利,本案民事責任不必等到相關刑事案件結案后才能確定,故本案無須中止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三條及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銀行應當完全意識到銀行卡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關聯業務時存在風險,并且通過雙(多)因素認證能夠有效避免或減少客戶風險。中行六盤水分行以蔣德斌存款系通過第三方網絡支付機構平臺劃轉流走,中行六盤水分行不存在過錯,對于蔣德斌資金被盜取應由蔣德斌自行承擔責任,但中行六盤水分行未提供證據證明因蔣德斌故意或過失泄露賬戶信息和存款密碼而導致蔣德斌存款被盜取,并未將提醒短信發送至蔣德斌手機,中行六盤水分行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在蔣德斌銀行賬戶與第三方支付機構首次建立業務關聯時,完成了商業銀行的客戶身份鑒別工作,也未提供蔣德斌監守自盜或指示他人惡意串通消費或其他重大過失的證據,故銀行在開展該項業務時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對蔣德斌主張由中行六盤水分行支付存款43822.05元及利息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作出(2016)黔0201民初4612號民事判決:中行六盤水分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蔣德斌存款43822.0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96元,由中行六盤水分行負擔(蔣德斌已自愿預交,中行六盤水分行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給蔣德斌)。
中行六盤水分行不服一審判決,向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蔣德斌的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蔣德斌負擔。
二審法院除對一審判決查明事實“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1月6日期間,蔣德斌未收到中行六盤水分行發送短信提醒”不予確認外,對一審判決查明的其余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案涉存款系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消費或支取的,中行六盤水分行收到網上支付指令,在核驗輸入的案涉銀行卡信息和動態驗證碼后,有理由將交易行為視為持卡人本人的交易行為。中行六盤水分行在一審中提交的短信平臺發送記錄,也顯示其向蔣德斌預留的手機號碼發送了交易提示和動態驗證碼,故中行六盤水分行在執行付款指令時已盡到合理的通知義務,而蔣德斌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未收到中行六盤水分行向其發送的交易提示短信和動態驗證碼,蔣德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二審中蔣德斌自認其所在工作單位于2015年12月21日、12月22日向案涉借記卡發放過兩筆工資,2015年12月14日后其預留手機號的短信接收功能并無異常的陳述,二審法院認為,在案涉借記卡收入兩筆工資時,蔣德斌對之前卡內存款的減少并未及時發現,其對自己持有的借記卡并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蔣德斌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中行六盤水分行在管理其賬戶的過程中存在過錯,對蔣德斌要求中行六盤水分行賠償其存款及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蔣德斌可待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后,依法向相關責任人主張權利。據此,二審法院作出(2017)黔02民終313號民事判決:一、撤銷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4612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蔣德斌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9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96元,共計1792元,由蔣德斌負擔。
本院再審中,中行六盤水分行提交證據材料:1、《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協議》,擬證明:(1)支付服務的開通需要本人申請;(2)客戶在簽約快捷支付服務時,將收到中國銀行發送的帶有手機交易碼的簽約確認短信,客戶在認真閱讀并同意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協議,輸入手機交易碼后才能簽約;(3)客戶將指定的銀行卡與登錄的賬戶進行關聯,開通快捷支付功能,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4)客戶同意其戶名、卡號、手機號碼、證件號碼等身份要素作為確認客戶身份為客戶開通快捷支付的唯一證據;(5)客戶須妥善保管借記卡、本人身份信息、手機交易碼等敏感信息不向他人透露,因前述信息保管不善產生的風險及損失,由客戶本人承擔;(6)中國銀行僅提供通過商戶發生的支付結算服務,其他產生的爭議均由客戶與商戶協商解決;(7)已經提示客戶,使用快捷支付服務應防范的風險;(8)已經提示客戶應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安全使用借記卡;(9)提醒客戶因經常關注賬戶內的資金變化,如發現未經其許可的操作及交易,應馬上與支付機構或中國銀行聯系;(10)客戶是可以通過登錄中行的官方網站,撤銷本人名下與商戶關聯的快捷支付業務。蔣德斌對該份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協議是在2016年底或者2017年初上線的,本案發生時間是2015年12月,當時開通快捷支付只能看到第三方的協議,并沒有銀行的協議,該份證據是銀行2016年底的改進。本院認為,該份證據來源真實、內容合法,與本案具有一定關聯性,但不能證明開通案涉第三方快捷支付時中行六盤水分行即予以提供,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2、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與杭州易付寶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快捷支付協議》,擬證明:案發前,中國銀行已與蘇寧易付寶第三方平臺簽訂開通快捷支付服務的協議,儲戶在登錄第三方平臺開通快捷服務前,中國銀行已提供《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記卡快捷支付服務協議》供儲戶閱讀,并由儲戶同意后才能開通快捷服務。蔣德斌對該份證據的三性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份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再審對二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除二審查明的事實外,另查明,案涉銀行卡系通過蘇寧易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發生消費及網上交易。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務開通時,需要輸入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卡號、手機號碼及銀行發送到手機的驗證碼。同時查明,蔣德斌提交的電信短信詳單顯示,2015年12月8日至13日期間,蔣德斌手機189××××6367僅向150××××7135發送短信,無其他短信發送及接收記錄。
本院再審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訴、辯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中行六盤水分行應否支付蔣德斌存款本金43822.05元及利息?
首先,從案涉銀行卡2015年12月8日至13日期間交易明細清單及蔣德斌向公安機關報案情況來看,蔣德斌銀行卡被盜刷具有高度可能性,款項被盜的事實可以認定。中行六盤水分行再審主張系持卡人完成的交易行為,但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從蔣德斌提交的電信短信詳單來看,并未顯示2015年12月8日至13日期間,蔣德斌收到中行六盤水分行發送的驗證碼短信及資金變動短信。中行六盤水分行主張案涉第三方快捷支付服務開通時,其履行了客戶身份驗證義務,向蔣德斌的手機發送驗證碼信息,但未提交證據證明蔣德斌收到上述信息,本院對此亦不予采信。再次,中行六盤水分行作為發卡行,負有根據儲戶指令提供消費結算、轉賬匯款、提取現金等銀行卡存儲服務合同義務,同時負有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義務。案涉快捷支付方式付款,不需輸入銀行卡密碼,對持卡人的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同時,因銀行與第三方平臺簽訂了協議,將支付結算系統接口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對接,使得第三方平臺有機會進入到持卡人與銀行中間,成為持卡人對外支付的途徑之一。對此,銀行應當將第三方支付平臺運作方式以及交易過程中潛在的風險向持卡人告知,并取得持卡人的同意。本案中,中行六盤水分行未舉證證明其已告知蔣德斌快捷支付的相關風險,也未證明案涉銀行卡賬戶首次與第三方支付平臺建立業務關聯時,進行了雙重認證,即銀行通過物理網點、電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驗證客戶身份,故中行六盤水分行未盡到風險提示及安全保障義務。且中行六盤水分行未舉證證明蔣德斌故意或過失導致銀行卡信息和密碼泄露或存在與案外人惡意串通的行為。現中行六盤水分行在沒有蔣德斌本人或授權的他人的指令下,將其賬戶內資金予以劃轉,違反其合同義務。綜上所述,中行六盤水分行存在違約行為,對蔣德斌由此產生的存款損失及利息,應當予以賠償。蔣德斌關于中行六盤水分行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再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二審認定蔣德斌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中行六盤水分行在管理其賬戶的過程中存在過錯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一審判決對于蔣德斌損失數額及利息計算標準的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蔣德斌關于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計算利息損失的再審請求,因一審判決后其未上訴,故此請求不屬二審審理范圍,亦不屬再審審理范圍,本院不予審查。
綜上,蔣德斌再審請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黔02民終313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2016)黔0201民初4612號民事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89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96元,共計1792元,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盤水分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麗
審判員 嚴白
審判員 冉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申婧敏
書記員牛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