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 平安小股東
住址:
被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1099號
法定代表人:孫建一
案由: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判令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關于調整和增補第五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無效,并依法予以撤銷。
事實與理由:
一、法律規定董事需履行忠實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董事應當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董事若違反忠實義務即為違反法律之強制性規定。
原告系被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銀行”)的股東。原告認為平安銀行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關于調整和增補第五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中所做出的“增補陳偉女士擔任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的決議違反上述法律的規定,嚴重侵害原告作為平安銀行股東的權益。
二、陳偉女士擔任平安銀行董事難以履行忠實義務
1.平安銀行與深發展具有嚴重的市場競爭和業務競爭關系
深圳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發展”)與平安銀行屬于兩個獨立法人,且兩者在我國金融服務市場上存在嚴重的競爭關系。平安銀行是一家跨區域經營的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設在深圳市,營業網點分布于深圳、上海、福州和泉州等地;平安銀行的經營范圍為: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匯款;外匯貸款;外幣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和代客外匯買賣;資信調查、咨詢、見證業務;信用卡業務以及經監管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深發展的情形與平安銀行大體相同,且其營業網店覆蓋了平安銀行的所有網點分布地區(詳見兩者的市場主體信息查詢資料)。可見兩家公司無論是從注冊地、經營地點、市場范圍以及經營范圍等,都顯示兩者存在無法相容的市場競爭和業務競爭關系。
2.陳偉女士的履職經歷不適合擔任平安銀行董事
陳偉女士在2007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平安銀行常務副行長,自2007年9月至2010年5月兼任平安銀行執行董事。而目前則擔任深發展的執行董事、副行長兼首席財務官。本次平安銀行股東會決議聘任其擔任平安銀行董事,這將導致陳偉的任職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主要原因是:陳偉女士同時擔任深發展與平安銀行這兩個存在嚴重的市場競爭和業務競爭關系的公司的董事,會導致陳女士無法同時對兩者履行其作為董事的忠實義務。所以,本案中的股東大會決議違反《公司法》第148條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判定為無效決議,并依法予以撤銷。
同時,原告認為,本案中的股東大會決議“增補陳偉女士擔任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的決定亦不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以下簡稱“深圳銀監局”)針對平安銀行在2011年6月20日發布的《平安銀行2010年度監管意見》中的監管要求。深圳銀監局在這份文件中明確向平安銀行提出“公司高管隊伍配備不足、高管個人精力難以兼顧、無法保證風險、財務、稽核等重要條線的獨立性”等公司治理結構的問題,同時向平安銀行提出了進一步優化公司治理的監管意見,“要求按照職責界面清晰、制衡協作有序、決策民主科學、運作規范高效、信息及時透明的原則、合理配置高管團隊。”陳偉女士作為深發展的執行董事及副行長同時擔任平安銀行的董事,其個人立場和時間精力,都難以兼顧亦無法保證其獨立性的履行董事的忠實義務。這也說明平安銀行股東會的決議罔顧監管部門的明確要求,做出侵害股東權益的違法決定,應當依法糾正。
三、平安銀行股東會決議違法,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應予撤銷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平安銀行股東大會通過召開會議,形成決議行使權力,決議一旦依法做出并生效,則變為公司的意志,對公司及股東具有約束力。因此,該股東大會決議對股東權益關系重大:本案平安銀行2010年年度股東大會中,有監事會提請審議《2010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其中有涉及“平安銀行執行董事、總行常務副行長陳偉女士離任審計報告”的事項,而同時又有董事會提請審議《關于調整和增補第五屆董事會董事的議案》,該議案有“增補陳偉女士擔任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的事項。這兩項內容嚴重矛盾的議案,足以說明陳偉女士自2010年5月起已經不能勝任平安銀行執行董事等職務。因此,本次股東會議的決議已經嚴重侵害股東的合法權益,也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股東有權對其提起確認為無效之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讓同一自然人同時兼任兩家具有市場競爭和業務競爭關系公司的董事造成一方公司受損,最終殃及股東利益的案例已經屢見不鮮。原告作為平安銀行的股東,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并為維護社會穩定與市場交易公平、同時敦促平安銀行依法經營,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如請求事項。
此致
福田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12年 2 月 3 日
(福田區法院2月3日受理,案號(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