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
原告:CGM,男,漢族,身份證號:440XXX,戶籍地:廣東省XXX,代理人聯系電話:139 0224 8300。
被告一:HJG,男,漢族,身份證號:622XXX,戶籍地:甘肅省XXX。
被告二:HYQ,男,漢族,身份證號:422XXX,戶籍地:湖北省XXX。
案由: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賠償原告服務費168000元;
二、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賠償原告違約金50400元;
三、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對以上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請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以上第一、二項請求金額共計218400元。
事實與理由:
2014年8月26日,原告與廣州HN發展有限公司(下稱“HN公司”)簽訂《ZH合同書》,并支付合作費168000元。
隨后不到四個月即2014年12月4日,HN公司便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云分局申請清算備案,并停止一切經營活動。但實際上2015年,HN公司并沒有停止經營活動,HN公司仍一直指派WL、Y老師、X技術員與原告“跟進”項目進展。
后HN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被核準注銷,HN公司注銷時的清算報告顯示資產為1314769.92元、債務為0元、剩余財產為1314769.92元,剩余財產由唯一股東即被告一HJG取得。公司被核準注銷后、2016年春節前,HN公司仍然指派Y老師、X技術員于2016年1月3日到原告ZH場地處指導交流,原告直到春節后即2016年2月下旬聯系不上所有HN公司的工作人員,后通過查詢工商檔案才知道HN公司早已注銷。
綜上,HN公司與原告簽訂《ZH合同書》后,收到了原告的全部合作費,在HN公司未完全履行全部合同義務情況下,被告一就將HN公司違法注銷,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一依法應當對HN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二是HN公司的前任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是HN公司指定的收款人,在HN公司申請注銷備案后仍然故意提供銀行賬戶給HN公司作經營活動使用,導致原告認為HN公司一直正常經營,被告二依法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綜上,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〇一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