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訴 狀
原告:北京軍福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區石景山路23號院16號寫字樓中礎大廈西配樓二層,法定代表人:葉某某,電話:13910190xxx
被告:南寧市江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南寧市江南區沙井大道56號南寧華南城2號廣場四樓
法定代表人:鄧某某,局長。電話:0771-43051xx
第三人:北京軍福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南寧第三分公司
住所:南寧市五一中路14棟1/21-23軸號商鋪
負責人:王政田 電話:139787826xx
案由:不作為類案件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職責,即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內對假冒原告名義騙取分公司設立登記的“北京軍福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南寧第三分公司”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原告。
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和鑒定費。
事實與理由:
原告從未授權任何人設立北京軍福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南寧第三分公司(以下簡稱南寧第三分公司),2012年2月25日王政田(身份證號52624196404011811)通過張偉向被告前身南寧市江南區工商局提交設立南寧第三分公司申請書,2012年3月8日被告作出《準予設立/開業登記通知書》(江南)登記分設字【2012】L設第07號許可了南寧第三分公司設立。2018年6月15日發生法律效力的江南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3)江民二初字第255號認定該《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上“北京軍福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印章虛假,北京軍福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建軍”簽名虛假。另,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2019】文鑒字第3號確認委托張偉代辦設立分公司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上的“北京軍福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印章虛假。南寧第三分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是徹頭徹尾假冒原告名義設立的非法分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行政許可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司設立登記違法行為由公司登記機關負責查處。被告作為主管公司設立登記的行政機關負有查處該等違法行為的職責。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告前身“南寧市江南區工商行政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局”郵寄舉報投訴材料,請求對假冒原告印章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簽名騙取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且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被告收到原告舉報投訴材料后不予理睬。
原告舉報投訴至今超過6個月,被告沒有召開聽證會,也沒有調查取證,沒有查處上述違法行為,甚至沒有給予原告書面答復。而原告更晚舉報到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的假冒原告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設立的南寧第五分公司已經撤銷。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職責,而且超過了應履行法定職責期限。被告瀆職失職行為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原告作為利害關系人有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指定期限內對原告舉報投訴事項調查取證,并對被舉報人進行處罰。即對假冒原告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葉建軍”簽名騙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北京軍福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南寧第三分公司進行查處,并對責任人王政田進行處罰。
此致
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注:原告勝訴。